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1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24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4484.7
申请日:2016-05-26
复审请求人:朔州市三通亿达汽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绪垚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裴京礼
国际分类号:F02N11/08(2006.01),F02N11/10(2006.01),F02N15/02(2006.01),;F02N1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出所述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所述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4484.7,名称为“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朔州市三通亿达汽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8(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332843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526117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包括驱动轴(1)、拨叉(2)、一号外壳(3)、外置电磁开关(5)、电动机转轴(6),其特征是:还包括单向减速装置(4)和缓冲装置;所述单向减速装置(4)包括减速装置及单向装置,所述减速装置为行星齿轮减速器,包括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及减速驱动轴(4-9);所述单向装置包括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5)和摩擦制动装置;所述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5)呈桶状,其内壁设置有一号弹簧滚柱槽(4-6),其外壁设置有一号外卡台(4-7);所述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5)套在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上;所述摩擦制动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弹簧滚柱槽(4-6)内的弹簧(4-2)及滚柱(4-3);所述弹簧(4-2)一端抵在一号弹簧滚柱槽(4-6)侧壁上,另一端通过弹簧座或者直接顶住滚柱(4-3);一号弹簧滚柱槽(4-6)的底部制成斜坡状,其与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外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
所述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3)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4-8)、一号缓冲块(4-4)及位于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5)外壁的一号外卡台(4-7),所述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5)位于一号外壳(3)内,所述一号缓冲块(4-4)上的一号孔洞(4-10)套在一号外卡台(4-7)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4-8)之间;
所述减速驱动轴(4-9)设置有螺旋花键(4-11);所述驱动轴(1)通过螺旋花键(4-11)与减速驱动轴(4-9)连接;
所述弹簧(4-2)为扁弹簧(4-2-1)时,弹簧座为扁簧座(4-2-2);
所述弹簧(4-2)为两只圆弹簧(4-2-3)时,弹簧座为圆簧座(4-2-4);
所述扁簧座(4-2-2)设置有放置扁弹簧(4-2-1)的扁簧卡台(4-2-5),且与滚柱接触的面制成与滚柱(4-3)配合的圆弧面(4-2-6);所述圆簧座(4-2-4)设置有放置圆弹簧(4-2-3)的圆簧卡台(4-2-7),且与滚柱(4-3)接触的面同样制成与滚柱(4-3)配合的圆弧面(4-2-6)。
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其特征是:所述单向装置包括五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d-5)、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滚柱(4-3);所述五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d-5)套在所述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外;所述单向装置还包括滚柱定位装置(7)及扭转弹簧(8);所述滚柱(4-3)位于滚柱定位装置(7)上的滚柱槽内,并随滚柱定位装置(7)安放在五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d-5)的内壁与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的外壁之间的间隙内,其中:五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d-5)的内壁平均分布有若干用于容纳滚柱(4-3)的空间,该空间的底部与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的外壁之间形成足以将滚柱(4-3)卡住的渐变间隙;所述扭转弹簧(8)一端固定在滚柱定位装置(7)上,另一端固定在五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d-5)上,扭转弹簧(8)安装到位后应保持张开趋势,使全部滚柱(4-3)均处于卡住的位置。
3.依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其特征是:滚柱定位装置(7)采用金属材质或塑料材质制造。
4.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包括驱动轴(1)、拨叉(2)、二号外壳(3a)及外置电磁开关(5),其特征是:还包括单向减速装置(4)和缓冲装置;所述单向减速装置(4)包括减速装置及单向装置,所述减速装置为行星齿轮减速器,包括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及减速驱动轴(4-9);所述单向装置包括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b-5)和摩擦制动装置;所述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b-5)呈桶状,其内壁设置有一号弹簧滚柱槽(4-6),其外壁无卡台,其底部外壁设置有二号外卡台(4a-7);所述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b-5)套在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上;所述单向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弹簧滚柱槽(4-6)内的弹簧(4-2)及滚柱(4-3);所述弹簧(4-2)一端抵在一号弹簧滚柱槽(4-6)侧壁上,另一端通过弹簧座或者直接顶住滚柱(4-3);一号弹簧滚柱槽(4-6)的底部制成斜坡状,其与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1)外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
所述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外壳(3a)中部内壁的二号内卡台(4a-8)、二号缓冲块(4a-4)及位于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b-5)底部外壁的二号外卡台(4a-7),所述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b-5)位于二号外壳(3a)内,所述二号缓冲块(4a-4)上的二号孔洞(4a-10)套在二号外卡台(4a-7)上,且位于两个二号内卡台(4a-8)之间。
5.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包括驱动轴(1)、拨叉(2)、一号外壳(3)及外置电磁开关(5),其特征是:还包括单向减速装置(4)和缓冲装置;所述单向减速装置(4)包括减速装置及单向装置,所述减速装置为行星齿轮减速器,包括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a-1)及减速驱动轴(4-9);所述单向装置包括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a-5)和摩擦制动装置;所述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a-5)呈桶状,其内壁呈圆弧状,其外壁设置有一号外卡台(4-7);所述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a-5)套在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a-1)上;所述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a-1)外壁上设置有二号弹簧滚柱槽(4a-6),所述摩擦制动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弹簧滚柱槽(4a-6)内的弹簧(4-2)及滚柱(4-3);所述弹簧(4-2)一端抵在二号弹簧滚柱槽(4a-6)侧壁上,另一端通过弹簧座或者直接顶住滚柱(4-3);二号弹簧滚柱槽(4a-6)的底部制成斜坡状,其与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a-5)内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
所述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3)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4-8)、一号缓冲块(4-4)及位于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a-5)侧部外壁的一号外卡台(4-7),所述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a-5)位于一号外壳(3)内,所述一号缓冲块(4-4)上的一号孔洞(4-10)套在一号外卡台(4-7)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4-8)之间。
6.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包括驱动轴(1)、拨叉(2)、二号外壳(3a)及外置电磁开关(5),其特征是:还包括单向减速装置(4)和缓冲装置;所述单向减速装置(4)包括减速装置及单向装置,所述减速装置为 行星齿轮减速器,包括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a-1)及减速驱动轴(4-9);所述单向装置包括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c-5)和摩擦制动装置;所述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c-5)呈桶状,其内壁呈圆弧状,其外壁无卡台,其底部外壁设置有二号外卡台(4a-7);所述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c-5)套在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a-1)上,所述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4a-1)的外壁上设置有二号弹簧滚柱槽(4a-6);所述摩擦制动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弹簧滚柱槽(4a-6)内的弹簧(4-2)及滚柱(4-3);所述弹簧(4-2)一端抵在二号弹簧滚柱槽(4a-6)侧壁上,另一端通过弹簧座或者直接顶住滚柱(4-3);二号弹簧滚柱槽(4a-6)的底部制成斜坡状,其与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c-5)内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
所述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外壳(3a)中部内壁的二号内卡台(4a-8)、二号缓冲块(4a-4)及位于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c-5)底部外壁的二号外卡台(4a-7),所述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4c-5)位于二号外壳(3a)内,所述二号缓冲块(4a-4)上的二号孔洞(4a-10)套在二号外卡台(4a-7)上,且位于两个二号内卡台(4a-8)之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和缓冲装置及具体结构设置和弹簧的类型等细微的结构变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是套装在外壳上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和缓冲装置及具体结构设置等细微的结构变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是套装在外壳上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套装在外壳上,也达到了降低长度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比文件1从而使得减速和单向离合器套装在一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缓冲装置及其结构,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原审查部门认为,本申请的目的是重叠设置单向装置和减速装置,降低长度,同时降低冲击,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整体结构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套装在外壳上,也达到了降低长度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来设置缓冲装置,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以实现紧凑结构,减速装置包括减速驱动轴,弹簧的另一端通过弹簧座顶住滚柱,一号弹簧滚柱槽与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外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减速驱动轴设置有螺旋花键,驱动轴通过螺旋花键与减速驱动轴连接;弹簧为扁弹簧时,弹簧座为扁簧座,弹簧为两只圆弹簧时,弹簧座为圆簧座;扁簧座和圆簧座设置有放置弹簧的卡台,且与滚柱接触的面制成与滚柱配合的圆弧面;2)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一号缓冲块及位于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外壁的一号外卡台,一号缓冲块上的一号孔洞套在一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套装在外壳与基座上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以实现紧凑结构,减速装置包括减速驱动轴,弹簧的另一端通过弹簧座顶住滚柱,一号弹簧滚柱槽与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外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2)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外壳中部内壁的二号内卡台、二号缓冲块及位于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底部外壁的二号外卡台,所述二号缓冲块上的二号孔洞套在二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二号内卡台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套装在外壳与基座上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以实现紧凑结构,减速装置包括减速驱动轴,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的内壁呈圆弧状,二号弹簧滚柱槽设置在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外壁上,弹簧的另一端通过弹簧座顶住滚柱,二号弹簧滚柱槽与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内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2)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一号缓冲块及位于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侧部外壁的一号外卡台,一号缓冲块上的一号孔洞套在一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套装在外壳与基座上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以实现紧凑结构,减速装置包括减速驱动轴,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的内壁呈圆弧状,二号弹簧滚柱槽设置在二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外壁上,弹簧的另一端通过弹簧座顶住滚柱,二号弹簧滚柱槽与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内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2)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外壳中部内壁的二号内卡台、二号缓冲块及位于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底部外壁的二号外卡台,二号缓冲块上的二号孔洞套在二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二号内卡台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动系统套装在外壳与基座上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起动机的离合器上设置缓冲装置进行减振是起动机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参见《汽车构造》,李春明、王景晟、冯伟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3月,第129-132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离合器和起动机外壳之间设置缓冲装置,并根据离合器的结构和安装位置对缓冲装置的具体结构进行设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和2019年05月16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一号缓冲块及位于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外壁的一号外卡台,一号缓冲块上的一号孔洞套在一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之间,本申请的单向减速装置与缓冲装置是内置于外壳内的一体式结构设置,制动和减震是同步进行的,是起动机外壳之内的内力作用,对比文件2教导人们将制动系统70设置在外壳圆周上,以缩短轴向长度,两者的结构完全不同,虽然《汽车构造》公开了减震装置,但减震装置与单向制动的连接关系与本申请不同,也没有公开制动和减震是同步进行的,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18(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紧凑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对比文件1(CN105332843A)公开了一种外置电磁开关的内燃机起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5-94段,图1-9):
包括输出轴18、拨叉15、中盖10、外置电磁开关13、电枢轴20、单向减速装置;
单向减速装置包括减速机构4及单向机构3,减速机构为行星齿轮减速器,包括减速内齿圈24;
单向机构包括单向机构外壁6和摩擦制动装置;单向机构外壁6呈桶状,其内壁设置有弹簧滚柱槽;摩擦制动装置包括位于弹簧滚柱槽内的弹簧103及滚柱5;弹簧103一端抵在弹簧滚柱槽侧壁上,另一端直接顶住滚柱5;弹簧滚柱槽的底部制成斜坡状,其与单向机构内壁22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
单向机构外壁6位于中盖10内;
单向机构内壁22设置有螺旋花键;输出轴18通过螺旋花键与单向机构内壁连接。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套在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上以实现紧凑结构,减速装置包括减速驱动轴,弹簧的另一端通过弹簧座顶住滚柱,一号弹簧滚柱槽与一号行星减速器内齿圈外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减速驱动轴设置有螺旋花键,驱动轴通过螺旋花键与减速驱动轴连接;弹簧为扁弹簧时,弹簧座为扁簧座,弹簧为两只圆弹簧时,弹簧座为圆簧座;扁簧座和圆簧座设置有放置弹簧的卡台,且与滚柱接触的面制成与滚柱配合的圆弧面;2)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一号缓冲块及位于一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外壁的一号外卡台,一号缓冲块上的一号孔洞套在一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缩短起动机的轴向长度和延长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526117A)公开了一种制动式离合器(见说明书第4-8页,图1-6),包括外壳10、输入太阳轮40、行星轮组30、基座20(对应于内齿圈)、制动系统70、输出太阳轮50(对应于驱动轴);通过制动系统70的制动,离合器具有全连动状态以及分离状态;当制动系统70完全制动时,基座20固定不动,通过输出太阳轮50对外输出动力;制动系统70套装在外壳10与基座20上,以降低轴向长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且所起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已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的变速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的变速装置,并将单向结构的壳体套在内齿圈上以实现紧凑结构;而使弹簧滚柱槽与内齿圈外壁之间的距离形成渐变间隙,使用螺旋花键来连接两个部件,弹簧通过弹簧座顶接滚柱以及弹簧和弹簧座的具体形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汽车构造》(李春明、王景晟、冯伟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3月,第129-132页)中起动机的离合器上均设置有缓冲弹簧,具体的,在滚柱式离合器的花键套筒的外面设置缓冲弹簧,在摩擦片式离合器的内接合鼓的外面设置缓冲弹簧,但离合器外壳的工作状态以及上述缓冲装置与离合器的连接关系、设置位置和具体形式均与本申请不同,既没有公开缓冲装置是通过与离合器外壳和起动机外壳之间相互作用来实现缓冲,也没有公开制动和缓冲是同时进行的。由于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避免单向减速装置与起动机外壳之间的刚性接触,延长了整机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带来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外壳中部内壁的二号内卡台、二号缓冲块及位于三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底部外壁的二号外卡台,所述二号缓冲块上的二号孔洞套在二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二号内卡台之间”,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一号外壳内壁端部的一号内卡台、一号缓冲块及位于二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侧部外壁的一号外卡台,一号缓冲块上的一号孔洞套在一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一号内卡台之间”,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包括“还包括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包括位于二号外壳中部内壁的二号内卡台、二号缓冲块及位于四号单向减速装置壳体底部外壁的二号外卡台,二号缓冲块上的二号孔洞套在二号外卡台上,且位于两个二号内卡台之间”,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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