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运输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病人运输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11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1463
优先权日:2013-05-10
申请(专利)号:201410195290.X
申请日:2014-05-09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萌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邵建霞
国际分类号:A61B6/04,A61B5/055,A61N5/10,A61G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5290.X,发明名称为“病人运输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232836A,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2:US 2011/0154569A1,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7-136215A,其公开日期为1995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 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4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病人运输系统,该病人运输系统包括
-具有多个滚轮(11,12,13,14,15)的用于与医疗设备(1)对接的病人运输设备(2),
-用于采集信息(4,7,71)的采集装置(21,22,231,232),和
-用于根据通过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采集到的信息(4,7,71)改变多个滚轮中的至少一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位置的控制装置(5),
其中
-病人运输设备(2)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11),
-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
-中心滚轮(11)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并且
-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4)含有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或者能从所述信息(4,7,71)中确定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具有用于检测信息(4,7,71)的传感器。
4.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上或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1)的周围环境中。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2)的周围环境中,
-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与布置在病人运输设备(2)外部的发送设备(223)连接以便采集,
-所述发送设备(223)设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上以便发送控制信息,并且
-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配有用于接收由所述发送设备(223)发送的控制信息的接收器(224)。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信息通过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外部且与所述采集装置(22)和所述发送设备(223)连接的分析设备(221)与采集到的信息(4,7,71)关联或从所述采集到的信息(4,7,71)中确定。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设备(221)相对磁场屏蔽。
8.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提供多个采集装置(21,22,231,232)。
9.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与用于改变所述至少一个滚轮位置的所述控制装置(5)共同作用的电动机(61)。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机(61)还设计用于驱动所述滚轮和/或用于病人支承装置的高度调节。
11.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4,7,71)包括在所述医疗设备(1)的环境中的标记(7,71)或相机图像,所述标记或相机图像能通过采集装置(21,22,231,232)采集。
12.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标记(7,71)安设在地板上,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安装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下侧上,使得当所述标记(7,71)位于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的下方的所述采集装置的采集区域内时所述标记(7,71)能被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采集。
13. 按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记(7,71)包括与病人运输设备(2)和医疗设备(1)之间的距离有关的距离信息,并且
-所述病人运输系统设计用于根据所述距离信息引入与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与所述医疗设备(1)的对接有关的措施。
14.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
-所述病人运输系统包括用于检测病人运输设备(2)和医疗设备(1)之间的距离的传感器(例如超声波),并且
-所述病人运输系统设计用于根据所确定的距离引入与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与所述医疗设备(1)的对接有关的措施(制动、方向匹配)。
15.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
-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包括布置在中心的中心滚轮(11),并且
-借助所述信息(4,7,71)控制所述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
16. 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
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心滚轮(11)与所述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另外的滚轮(12,13,14,15)联接,并且
-相联接的各所述滚轮的滚轮位置能根据所述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装置调整。
17. 按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病人运输系统,其特征在于,设置多个中心滚轮(11)。
18. 一种移动医疗设备,该移动医疗设备
-设计用于将病人运输设备(2)与所述医疗设备(1)对接,
-具有多个滚轮,
-具有用于采集信息的采集装置,并且
-具有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用于根据由所述采集装置采集的信息改变所述多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位置,
-其中
-病人运输设备(2)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11),
-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
-中心滚轮(11)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并且
-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
19. 按权利要求18所述的移动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信息含有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或者能从所述信息中确定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并且
-所述采集装置具有用于检测信息的传感器。
20. 按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移动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包括在所述医疗设备(1)的周围环境中的标记或相机图像,所述标记或相机图像能通过采集装置采集。”
驳回决定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病人运输系统是与医疗设备对接的,以及改变滚轮的位置;2)病人运输设备包括中心滚轮,中心滚轮与其它滚轮联接,借助信息控制中心滚轮,通过中心滚轮联动调节其它滚轮的位置。然而,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病人运输系统是与医疗设备对接的,以及改变滚轮的位置;2)病人运输设备包括中心滚轮,中心滚轮与其它滚轮联接,借助信息控制中心滚轮,通过中心滚轮联动调节其它滚轮的位置。然而,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17、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7、19-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答复如下:具有中心滚轮的病床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对比文件3就公开一个具有中心滚轮的病床(说明书第009段,图1-3):床架2(相当于病人运输设备)包括中心设置的驱动轮11(相当于中心滚轮),驱动轮11通过床架2与4个其它轮3联接,并且驱动轮11驱动其它轮3的运动(相当于根据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以及US2002/0104164A1(公开日期为2002年08月08日)也公开了一个病床系统,具备(说明书第39段,图5):中心滚轮152,中心滚轮152通过导向轮支持系统150和其它滚轮30联接,并且提供导向作用。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所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5、6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6、15、16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病人运输系统,该病人运输系统包括
-具有多个滚轮(11,12,13,14,15)的用于与医疗设备(1)对接的病人运输设备(2),
-用于采集信息(4,7,71)的采集装置(21,22,231,232),和
-用于根据通过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采集到的信息(4,7,71)改变多个滚轮中的至少一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位置的控制装置(5),
其中
-病人运输设备(2)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11),
-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
-中心滚轮(11)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并且
-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其中,
-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2)的周围环境中,
-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与布置在病人运输设备(2)外部的发送设备(223)连接以便采集,
-所述发送设备(223)设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上以便发送用于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并且
-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配有用于接收由所述发送设备(223)发送的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的接收器(224),其中,
所述控制信息通过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外部且与所述采集装置(22)和所述发送设备(223)连接的分析设备(221)与采集到的信息(4,7,71)关联或从所述采集到的信息(4,7,71)中确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基于本申请的中心滚轮与其他滚轮之间的联接,中心滚轮的位置或方向的改变会引起另一个滚轮的位置和方向的变化,因此按本申请的中心滚轮和其他滚轮之间的联接实际上属于一种主动联接。对比文件3中的驱动轮11和专利文献US2002/0104164A1中的中心滚轮152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中心滚轮11不一样,对比文件3公开了病人运输系统具有驱动轮11和一些导向轮3,驱动轮11仅用于驱动,病人运输系统的移动方向由驱动轮11的位置或方向决定,但驱动轮11和导向轮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主动联接;在专利文献US2002/0104164A1中,中心滚轮152只提供导向作用;对比文件3及专利文献US2002/0104164A1均未提到调节与之联接的其他滚轮的位置。
(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采集病人运输系统环境的采集装置,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虽然公开了在接收器102和发射器104之间交换超声信号,但发射器布置在病人运输系统的外部并且接收器布置在病人运输系统的内部,利用超声信号确定病人运输系统的位置,也就是说,超声信号只给出病人运输系统的位置信息,而不是用于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病人运输设备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中心滚轮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根据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2)所述采集装置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的周围环境中,所述采集装置与布置在病人运输设备外部的发送设备连接以便采集,所述发送设备设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上以便发送用于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所述病人运输设备配有用于接收由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的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的接收器,所述控制信息通过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外部且与所述采集装置和所述发送设备连接的分析设备与采集到的信息关联或从所述采集到的信息中确定。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由对比文件3给出相应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导航系统的信息对滚轮的位置进行控制,上述区别特征(2)由对比文件2给出相应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病人运输设备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中心滚轮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根据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由对比文件3给出相应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导航系统的信息对滚轮的位置进行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13、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3、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14中的特征“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能够调节联接的滚轮的滚轮位置”修改为“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在其他滚轮(12,13)上的联接装置(7)能够调节所联接的其他滚轮(12,13)的滚轮位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如下:
“1. 一种病人运输系统,该病人运输系统包括
-具有多个滚轮(11,12,13,14,15)的用于与医疗设备(1)对接的病人运输设备(2),
-用于采集信息(4,7,71)的采集装置(21,22,231,232),和
-用于根据通过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采集到的信息(4,7,71)改变多个滚轮中的至少一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位置的控制装置(5),
其中
-病人运输设备(2)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11),
-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
-中心滚轮(11)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并且
-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在其他滚轮(12,13)上的联接装置(7)能够调节所联接的其他滚轮(12,13)的滚轮位置,其中,
-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2)的周围环境中,
-所述采集装置(21,22,231,232)与布置在病人运输设备(2)外部的发送设备(223)连接以便采集,
-所述发送设备(223)设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上以便发送用于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并且
-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配有用于接收由所述发送设备(223)发送的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的接收器(224),其中,
所述控制信息通过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2)外部且与所述采集装置(22)和所述发送设备(223)连接的分析设备(221)与采集到的信息(4,7,71)关联或从所述采集到的信息(4,7,71)中确定。
14. 一种移动医疗设备,该移动医疗设备
-设计用于将病人运输设备(2)与所述医疗设备(1)对接,
-具有多个滚轮,
-具有用于采集信息的采集装置,并且
-具有控制装置,该控制装置用于根据由所述采集装置采集的信息改变所述多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的至少一个滚轮位置,
-其中
-病人运输设备(2)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11),
-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
-中心滚轮(11)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并且
-根据中心滚轮(11)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在其他滚轮(12,13)上的联接装置(7)能够调节所联接的其他滚轮(12,13)的滚轮位置。 ”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明确限定了中心滚轮通过联接装置与其他滚轮联接,根据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主动调节所联接的其他滚轮位置。不能将对比文件3的基架2、专利文献US2002/0104164A1中的框架看作本申请的联接装置,因为本申请也具有底部框架,而且对比文件3、专利文献US2002/0104164A1的中心滚轮并不能通过基架/框架调节其他滚轮的位置,本申请通过中心滚轮与其他滚轮之间的联接装置可以更好的控制滚轮的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病人运输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图像采集中自动辅助受检者的定位的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088]段,附图1-6):对从地面支撑的受检者8进行图像采集的系统5包括:成像系统10,台架系统300,成像系统10和台架系统300可对接以对台架系统300支撑的受检者进行图像采集;其中台架系统300具有滚轮318、319;导航系统345具有可以采集信息的部分,可以采集包括台架系统300的当前位置坐标、移动路径等信息;处理器326根据导航系统345采集到的信息控制滚轮318、319按照预计算的轨迹运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成像系统10对应于本申请的医疗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台架系统300对应于本申请的病人运输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滚轮318、319对应于本申请的多个滚轮,对比文件1中的导航系统345的可以采集信息的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采集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器326对应于本申请的控制装置。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病人运输设备还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中心滚轮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借助采集到的信息,控制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根据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在其他滚轮上的联接装置能够调节所联接的其他滚轮的滚轮位置;(2)所述采集装置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的周围环境中,所述采集装置与布置在病人运输设备外部的发送设备连接以便采集,所述发送设备设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上以便发送用于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所述病人运输设备配有用于接收由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的调整滚轮位置的控制信息的接收器,所述控制信息通过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外部且与所述采集装置和所述发送设备连接的分析设备与采集到的信息关联或从所述采集到的信息中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换的滚轮控制方式,并合理布置信息采集装置和信息收发装置。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病人运输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图1-3):病人输送装置包括基架2,驱动轮11(相当于中心布置的滚轮)设置在所述基架2中心的凹槽里,脚轮3连接到基架2的四个角上,通过驱动轮的枢转可以改变病人输送装置的行进方向,也即,中心驱动轮11与脚轮3通过基架2连接,并能通过调整驱动轮进而带动脚轮的方向调整及行进。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滚轮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基于导航系统345采集的信息对滚轮的位置进行控制,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尽管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示出中心滚轮与其他滚轮之间设置有联接装置,然而,在驱动滚轮与从动滚轮之间设置机械传动装置,以将驱动滚轮的转向动作、进退动作传递到从动滚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患者支撑系统,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图1、6):该系统包括相机600a、600b(相当于采集装置)布置在医疗设备的周围环境中,所述相机600a、600b将采集图像发送至病人运输设备10中的处理器120,处理器120(其功能相当于分析设备和控制装置)根据所述图像确定病人运输设备10的目前位置以及路径,并向病人运输设备10的电机单元22或方向单元24发送控制指令(也即病人运输设备配备有接收控制信息的接收器)。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说明病人运输设备10外部布置有发送装置,然而由于相机和处理器120之间可以通信、以及处理器120与电机之间也可以通信,因此必然存在收发装置,其可以接收相机的信息,并将处理器120的指令发送给电机。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采集装置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的周围环境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将数据分析设备设置在病人运输设备的外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在机械装置技术领域,通过传动装置传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驱动轮11可带动脚轮3的方向调整及行进;在专利文献US2002/0104164A1中,中心滚轮152的致动会导致其它滚轮位置和方向的变化;在此基础上,在中心滚轮和其他滚轮之间设置联接装置以将中心滚轮的转向动作、进退动作传递到其他滚轮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置,而设置联接装置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所述信息含有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或者能从所述信息中确定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59]-[0088]段,附图1-6):所述信息含有台架目前的位置信息,根据台架目前的位置信息可以确定轨迹或路径(相当于方向信息或运动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所述采集装置具有用于检测信息的传感器。
采用传感器检测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所述采集装置布置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上或布置在所述医疗设备的周围环境中。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6):所述导航系统345(其具有采集装置)布置在所述台架系统300(相当于病人运输设备)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图1、6):相机600a、600b(相当于采集装置)布置在医疗设备的周围环境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所述分析设备相对磁场屏蔽。
然而,对分析设备进行电磁屏蔽,以防止强磁场的干扰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提供多个采集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图6):提供相机600a、600b(相当于多个采集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设备包括与用于改变所述至少一个滚轮位置的所述控制装置共同作用的电动机。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电动机还设计用于驱动所述滚轮和/或用于病人支承装置的高度调节。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设备包括与用于处理器326(相当于控制装置)共同作用的引导轮38的驱动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61]段:至少一个引导轮可以空转或采用受控方式来起动,如机械的、电驱动、液压驱动),而采用电动机进行驱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利用电动机对滚轮进行驱动和/或进行支撑装置的高度调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切换传动装置可以实现的常规改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信息包括在所述医疗设备的环境中的标记或相机图像,所述标记或相机图像能通过采集装置采集。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标记安设在地板上,所述采集装置安装在所述病人运输设备下侧上,使得当所述标记位于所述病人运输设备的下方的所述采集装置的采集区域内时所述标记能被所述采集装置采集。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或10,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标记包括与病人运输设备和医疗设备之间的距离有关的距离信息,并且所述病人运输系统设计用于根据所述距离信息引入与所述病人运输设备与所述医疗设备的对接有关的措施。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78]-[0080]段):所述信息包括在所述医疗设备的环境中的条形码114或反射器(相当于标记),所述条形码或反射器可以被光学阅读器或激光发射-探测分别采集。条形码114可以安装在地面上,光学阅读器可以置于移动装置310的下方,从而探测并读取条形码。条形码提供关于其自身的位置坐标(相当于距离信息),导航系统345根据这些位置坐标计算或校正轨迹;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相机600a、600b可采集图像,处理器120根据所述图像确定病人运输设备10的目前位置以及路径(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图1、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2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病人运输系统包括用于检测病人运输设备和医疗设备之间的距离的传感器(例如超声波),并且所述病人运输系统设计用于根据所确定的距离引入与所述病人运输设备与所述医疗设备的对接有关的措施(制动、方向匹配)。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0078]段)已经公开了利用超声波、激光反射等测量距离的方法确定台架300的位置坐标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利用超声波或激光测量台架300与医疗设备之间的距离,并进行对接控制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做出的常规改型,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设置多个中心滚轮。而设置多个中心滚轮,例如双滚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移动医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从地面支撑的受检者8进行图像采集的系统5(参见说明书第[0059]-[0088]段,附图1-6):所述系统5包括:成像系统10,台架系统300,成像系统10和台架系统300可对接以对台架系统300支撑的受检者进行图像采集;其中台架系统300具有滚轮318、319;导航系统345具有可以采集信息的部分,可以采集包括台架系统300的当前位置坐标、移动路径等信息;处理器326根据导航系统345采集到的信息控制滚轮318、319按照预计算的轨迹运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5对应于本申请的移动医疗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成像系统10对应于本申请的医疗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台架系统300对应于本申请的病人运输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滚轮318、319对应于本申请的多个滚轮,对比文件1中的导航系统345的可以采集信息的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采集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器326对应于本申请的控制装置。
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病人运输设备包括中心布置的滚轮,中心滚轮与多个滚轮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滚轮联接,借助所述信息,控制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根据中心滚轮的滚轮位置通过联接在其他滚轮上的联接装置能够调节所联接的其他滚轮的滚轮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换的滚轮控制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病人运输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图1-3):病人输送装置包括基架2,驱动轮11(相当于中心布置的滚轮)设置在所述基架2中心的凹槽里,脚轮3连接到基架2的四个角上,通过驱动轮的枢转可以改变病人输送装置的行进方向,也即,中心驱动轮11与脚轮3通过基架2连接,并能通过调整驱动轮进而带动脚轮的方向及行进。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滚轮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基于导航系统345采集的信息对滚轮的位置进行控制,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尽管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示出中心滚轮与其他滚轮之间设置有联接装置,然而,在驱动滚轮与从动滚轮之间设置机械传动装置,以将驱动滚轮的转向动作、进退动作传递到从动滚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信息含有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或者能从所述信息中确定方向信息、距离信息或运动信息,并且所述采集装置具有用于检测信息的传感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59]-[0088]段,附图1-6):所述信息含有台架目前的位置信息,根据台架目前的位置信息可以确定轨迹或路径(相当于方向信息或运动信息);而采用传感器检测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或15,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所述信息包括在所述医疗设备(1)的周围环境中的标记或相机图像,所述标记或相机图像能通过采集装置采集。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78]-[0080]段):所述信息包括在所述医疗设备的环境中的条形码114或反射器(相当于标记),所述条形码或反射器可以被光学阅读器或激光发射-探测分别采集;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相机600a、600b可采集图像,处理器120根据所述图像确定病人运输设备10的目前位置以及路径(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图1、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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