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及其制作和安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0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633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3511.2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燕
合议组组长:韩建文
参审员:王思静
国际分类号:E04C2/06;E04C2/30;E04G21/14;B28B23/02;B28B1/29;B28B1/16;B28B1/087;B32B13/02;B32B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3511.2,名称为“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及其制作和安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563384A,公开日:2015年4月29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包括墙板(1),所述墙板(1)内设有加强筋(3),其特征在于:所述墙板(1)是截面含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的构造板,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由轻骨料微孔混凝土浇筑而成,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为2.5MPa~10MPa,导热系数为0.05~0.02W/(m·k);
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所用轻骨料是页岩陶粒、黏土陶粒、膨胀珍珠岩、粉煤灰陶粒、浮石或火山渣;
所述墙板(1)为单层构造板(A)、双层构造板(B)或三层构造板(C);
所述单层构造板(A)为一层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所述加强筋(3)铺设在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内;
所述双层构造板(B)由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和位于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一侧的混凝土构造层(1.1),所述混凝土构造层(1.2)由混凝土浇筑而成,所述混凝土是强度为C20~C80的普通混凝土或纤维增强水泥基材料,混凝土构造层(1.2)厚度为20~100毫米;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和混凝土构造层(1.2)内分别铺设加强筋(3);
所述三层构造板(C)由中间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和分别位于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两侧的混凝土构造层(1.2)组成,所述混凝土构造层(1.2)由混凝土浇筑而成,所述混凝土是强度为C20~C80的普通混凝土或纤维增强水泥基材料,混凝土构造层(1.2)厚度为20~100毫米;所述混凝土构造层(1.2)内铺设加强筋(3);
所述墙板(1)的高度是单层或两层楼层高,宽度是一个房间或多个房间的总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墙板(1)上靠近底边设有用于与混凝土梁(8)嵌合安装时支撑墙板并约束墙板平面外位移的支撑拉接预埋件(6),靠近顶部在底部预埋件对应的位置设有约束墙板平面外位移的拉接预埋件(5)以及提供墙板(1)与混凝土梁(8)连接时钢牛腿(9)安装空间的凹槽(7),所述凹槽(7)的尺寸与钢牛腿(9)的尺寸相适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墙板(1)的上下端设有用于嵌合连接的企口(2);所述墙板(1)上开有窗洞口(4.1)和/或门洞口(4.2);所述加强筋(3)是绑扎钢筋、桁架钢筋、钢筋网片、纤维增强筋或纤维增强网片,其在墙板(1)中为单排或双排布置。
4. 一种权利要求3所述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支模:按照设计尺寸在预制墙板生产线模台上支设边模;
步骤二、加强筋(3)及预埋件的设置:在相应位置铺设加强筋(3),并固定预埋件;
步骤三、混凝土分层浇筑:依据墙体板层样式,依次浇筑普通混凝土或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并振捣密实,分别形成混凝土构造层(1.2)或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1.1);
步骤四、表面压实抹平,并进行养护;
步骤五、脱模、吊装。
5. 一种权利要求3所述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在墙板(1)四周的端面上粘贴橡胶气密条(15);
步骤二、安装钢牛腿(9),将钢牛腿(9)与混凝土梁(8)端部的梁内预埋件一(8.1)焊接连接;
步骤三、在墙板(1)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梁(8)上对应弹好控制线;
步骤四、吊装墙板(1)到指定位置,并加设临时支撑;
步骤五、通过调整临时支撑和支撑拉接预埋件(6)的螺母来调节墙板(1)的高度、轴线位置和垂直度,对齐上下两面墙板;
步骤六、利用连接角钢(10)将混凝土梁(8)上下侧的两个梁内预埋件二(8.2)分别与下部墙板(1)内的拉接预埋件(5)和上部墙板的支撑拉接预埋件(6)焊接连接;
步骤七、在预制外挂墙板和混凝土梁(8.0)之间的缝隙以及凹槽(7)内做防火封堵(11);
步骤八、对相邻墙板(1)之间的缝隙封堵,预制外挂墙板之间的室内接缝用耐火接缝材料(14)封堵,室外部分使用发泡聚乙烯棒(12)和建筑密封胶(13)进行封堵,至此,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安装施工完成。”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墙板为双层构造板”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采用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作为构造板且浇筑而成,并对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导热系数、混凝土强度、陶粒类型、墙板高度和宽度等进行了限定。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温层为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或者以上任意两种混合的水泥基材料保温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轻骨料微孔混凝土作为构造板,且浇筑也属于常规手段。此外,根据对墙板强度、保温、耐火性能等的要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合适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导热系数。混凝土强度、陶粒类型、墙板宽度和高度等,也属于常规选择。独立权利要求1中“墙板为单层或三层构造板”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上述区别外,还在于:墙板构造层不同。对于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满足墙板使用性能的情况下省去面层或为了增加对墙板的保护而增加一层,均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上述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外,还在于:包括浇筑混凝土后进行振捣密实和表面压实抹平;且还包括加强筋及预埋件的设置、和混凝土分层浇筑的步骤顺序。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铺设加强筋、固定预埋件及混凝土浇筑”等步骤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施工的方便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具体步骤进行合理调整进而得到上述步骤,属于常规手段。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上述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外,还在于:橡胶气密条粘贴在四周端面上;以及,还包括安装钢牛腿、弹好控制线、做防火封堵等步骤。对于上述区别,均属于常规手段。
申请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3项)。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的“双层构造板”方案,并将权利要求2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还添加了说明书第[0023]中的有关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将一直作为保温板使用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构造板化,即作为主要承重板使用,使常规认为的保温板发挥构造板的特性。2、对比文件1的板体构造不同、预埋件设置不同。3、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立方体杭压强度和导热系数进行了创造性的限定,此参数组合是能同时保证保温性、粘结性和强度的最佳组合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陈述的“作为主要承重板使用”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预制外挂墙板,与本申请相同。2、在外挂墙板领域,采用具有单层保温材料或中间夹心保温材料的三层结构的墙板均为常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保温性能、强度等需求,选择合适的构造板结构。且在满足加工使用方便性、连接强度等条件下,将拉结预埋件设置为暗埋式,属于常规设置。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轻骨料混凝土的基础上,考虑到抗压强度及导热系数对墙板强度及保温性能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合适的抗压强度及导热系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3项)。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三层构造板”的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包括墙板(l),所述墙板(1)内设有加强筋(3),其特征在于:所述墙板(1)是截面含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l.1)的构造板,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l.1)由轻骨料微孔混凝土浇筑而成,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为2.5Mpa~10Mpa,导热系数为0.05~0.02W/(m·k);
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l.1)所用轻骨料是页岩陶粒、黏土陶粒、膨胀珍珠岩、粉煤灰陶粒、浮石或火山渣;
所述墙板(1)为单层构造板(A);
所述单层构造板(A)为一层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l.1),所述加强筋(3)铺设在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l.1)内;
所述墙板(1)的高度是单层或两层楼层高,宽度是一个房间或多个房间的总宽度;
所述墙板(1)上靠近底边设有用于与混凝土梁(8)嵌合安装时支撑墙板并约束墙板平面外位移的支撑拉接预埋件(6),所述支撑拉接预埋件(6)包括一个与墙面垂直设置的拉结预埋件和与墙面轴向平行设置的一个带螺母的支撑螺栓件,支撑螺栓件设在凹陷在墙体内的槽内,其底端伸长用于与钢牛腿(9)拉结固定,其支承所述墙板(1)的重力荷载并约束墙板 (1)的平面外位移,靠近顶部在底部预埋件对应的位置设有约束墙板平面外位移的拉接预埋件(5)以及提供墙板(1)与混凝土梁(8)连接时钢牛腿(9)安装空间的凹槽(7),所述凹槽(7)的尺寸与钢牛腿(9)的尺寸相适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墙板(1)的上下端设有用于嵌合连接的企口(2);所述墙板(1)上开有窗洞口(4.1)和/或门洞口(4。2);所述加强筋(3)是绑扎钢筋、桁架钢筋、钢筋网片、纤维增强筋或纤维增强网片,其在墙板(1)中为单排或双排布置。
3.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安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在墙板(1)四周的端面上粘贴橡胶气密条(15);
步骤二、安装钢牛腿(9),将钢牛腿(9)与混凝土梁(8)端部的梁内预埋件一(8.1)焊接连接;
步骤三、在墙板(1)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梁(8)上对应弹好控制线;
步骤四、吊装墙板(1)到指定位置,并加设临时支撑;
步骤五、通过调整临时支撑和支撑拉接预埋件(6)的螺母来调节墙板(1)的高度、轴线位置和垂直度,对齐上下两面墙板;
步骤六、利用连接角钢(10)将混凝土梁(8)上下侧的两个梁内预埋件二(8.2)分别与下部墙板(1)内的拉接预埋件(5)和上部墙板的支撑拉接预埋件(6)焊接连接;
步骤七、在预制外挂墙板和混凝土梁(8.0)之间的缝隙以及凹槽(7)内做防火封堵(11);
步骤八、对相邻墙板(1)之间的缝隙封堵,预制外挂墙板之间的室内接缝用耐火接缝材料(14)封堵,室外部分使用发泡聚乙烯棒(12)和建筑密封胶(13)进行封堵,至此,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安装施工完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和导热系数并非常规技术,不能通过有限次实验取得。基于上述参数选择为基础,本申请将轻骨料混凝土层作为结构层,在保证墙板强度的同时使构造简单化。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的墙板均为多层设置,本申请反向而行,向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入手,是一个大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3项)。经核实,其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大型外挂预制墙板,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5]段、附图1-5)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自内而外包括面层和保温层(二者的组合相当于公开了“墙板”),所述钢筋混凝土层的厚度一般为30mm~60mm(相当于公开了混凝土构造层厚度为20-100毫米);所述保温层为内铺一层保温层钢筋网8的水泥基材料保温层7(相当于公开了“轻骨料混凝土层内铺设加强筋”和“墙板内设有加强筋”);所述保温层7可以为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或者以上任意两种混合的水泥基材料保温层(相当于公开了“墙板是截面含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的构造板,所述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由轻骨料混凝土浇筑而成”)。面层内预埋有预埋件,所述预埋件包括支撑预埋件4(相当于支撑拉接预埋件)以及拉接预埋件5;拉接预埋件5为四个,呈矩形排布,分别设置在矩形板的四个角部;吊装预制梁16到指定位置,梁的两端放置在预先设置的临时承托凹槽10上,使预制梁16上的橡胶气密条17与墙板上的橡胶气密条对位,利用连接件或连接螺栓将梁内预埋件18预制墙板内的支撑预埋件4和拉接预埋件5连接,然后浇筑节点混凝土;再通过拉接节点进行预制梁16与墙板的连接(结合附图4、5可知,公开了支撑拉接预埋件设置在墙板上靠近底边,且用于与预制梁嵌合安装时支撑墙板并约束墙板平面外位移,拉接预埋件设置在靠近顶部在底部预埋件对应的位置,且用于约束墙板平面外位移);由附图4-1、5-1、5-2可知,公开了:支撑预埋件4包括一个与墙面垂直设置的拉结预埋件和与墙面轴线平行设置的一个带螺母的支撑螺栓件,支撑螺栓设在凹陷在墙体内的槽内,其底端与梁内预埋件18拉结固定,和墙板靠近顶部提供墙板与预制梁连接时梁端安装空间的凹槽,凹槽的尺寸与梁端的尺寸相适应。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墙板为含一层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的单层构造板,并对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具体构成、立方体抗压强度、导热系数、混凝土构造层中的混凝土强度、墙板高度和宽度以及预制梁的具体材质等进行了限定,和进一步包括钢牛腿以与支撑拉结接预埋件拉结固定,及对凹槽尺寸进行了具体限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墙板具有质轻和保温的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比如在满足墙板使用性能的情况下,而省去墙板中的面层结构使其成为一层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的单层构造板并同时将面层中的相关预埋件设置在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中,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程中对墙板强度、保温及耐火性能的要求等,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出合适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导热系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再有,页岩陶粒、黏土陶粒、膨胀珍珠岩、粉煤灰陶粒、浮石或火山渣均为常见的陶粒类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温层7可以为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或者以上任意两种混合的水泥基材料保温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做出常规替换,且混凝土构造层中的混凝土是强度为C20-C80的普通混凝土或纤维增强水泥基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再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加工条件及施工和安装的需要,而合理选择墙板的高度和宽度,如墙板的高度是单层或两层楼层高,宽度是一个房间或多个房间的总宽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选择预制梁为混凝土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钢牛腿为常见的设置在梁端用于连接混凝土梁与墙板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和安装,而相应地提供钢牛腿安装空间的凹槽并使其尺寸与钢牛腿的尺寸相适应,属于适应性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板体的上下两边分别设有连接上下板体的企口21;墙板中间开有洞口14;保温层为内铺一层保温层钢筋网8的水泥基材料保温层7(相当于公开了“加强筋为钢筋网片”和“在墙板中为单排布置”)。另外,窗洞口、门洞口均为常见的墙板中需开设的洞口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开设窗洞口和/或门洞口。
对于“加强筋是绑扎钢筋、析架钢筋、纤维增强筋或纤维增强网片”、“加强筋在墙板中为双排布置”的技术方案,绑扎钢筋、析架钢筋、纤维增强筋、纤维增强网片为常见的加强筋类型,本领域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且根据加强筋排布方式对墙板强度的影响,选择双排布置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安装方法。进一步地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大型预制外挂墙板的安装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0025]段,附图5-1、5-2):首先, 吊装预制墙板到指定位置,加设临时支撑(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四”),调整支撑连接节点的高度、轴线位置和垂直度(即隐含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五通过调整临时支撑和支撑拉接预埋件的螺母来调节墙板的高度、轴线位置和垂直度,对齐上下两面墙板);其次,吊装预制梁16到指定位置,梁的两端放置在预先设置的临时承托凹槽10上,使预制梁16上的橡胶气密条17与墙板上的橡胶气密条对位(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一在吊装前,在墙板端面上粘贴橡胶气密条”),利用连接件或连接螺栓将梁内预埋件18与预制墙板内的支撑预埋件4和拉接预埋件5连接(结合附图5-1、5-2可知,公开了“利用连接角钢将梁上下侧的两个梁内预埋件二18与下部墙板内的拉接预埋件连接”和“连接件将梁上下侧的两个梁内预埋件二18与上部墙板的支撑拉接预埋件连接),然后浇筑节点混凝土;再通过拉接节点进行预制梁16与墙板的连接;用耐火接缝材料19封堵室内部分的接缝(即隐含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八对相邻墙板之间的缝隙封堵,预制外挂墙板之间的室内接缝用耐火接缝材料封堵”),室外部分使用发泡聚乙烯棒20和建筑密封胶封堵;也可以先将预制梁和墙板临时固定在一起,再整体吊装就位。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橡胶气密条粘贴在四周端面上;安装钢牛腿,将钢牛腿与混凝土梁端部的梁内预埋件一焊接连接;在墙板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梁上对应弹好控制线;连接件为连接角钢,梁内预埋件与墙板预埋件焊接连接,再在预制外挂墙板和混凝土梁之间的缝隙以及凹槽内做防火封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墙板施工质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橡胶气密条粘贴在四周端面上,连接件选择为连接角钢,梁内预埋件与墙板预埋件焊接连接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钢牛腿为常见的设置在梁端用于连接混凝土梁与墙板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钢牛腿,将钢牛腿与混凝土梁端部的梁内预埋件一焊接连接,且之后在墙板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梁上对应弹好控制线以保证墙板安装精度。而在梁内预埋件与墙板预埋件焊接连接后,在预制外挂墙板和混凝土梁之间的缝隙以及凹槽内做防火封堵以提高墙板防火性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参阅《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中对轻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导热系数的选择,可知本申请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为2.5Mpa~10Mpa,导热系数为0.05~0.02W/(m·k)并非常规技术,不能通过有限次实验取得。通过上述两个参数的选择和协同作用,实现了仅将轻骨料混凝土层作为结构层,保证了墙板强度的同时使构造简单化。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的墙板均为多层设置,同时为了保证层与层之间的粘结强度需进行诸多强度加强措施,如设置粘结胶、连接件或连接钢筋网片等等,本申请反向而行,向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入手,是一个大的进步。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页,2003年1月1日)的图1可知,用于既承重又保温的围护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LC15,进而对照图2中LC15的轴心抗压强度为10.0MPa;可见,与本申请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为2.5Mpa~10Mpa有共同的端点值,因而本申请立方体抗压强度的选择属于常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墙板的强度主要取决于轻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进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层结构板”中其轻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即满足墙板使用性能的情况下,容易想到省去墙板中的面层结构使其成为一层轻骨料微孔混凝土层的单层构造板,进而得到结构简单的墙板,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导热系数,该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墙板所需要实现的导热性能,而可以根据材质具体设计或选择的,具体到本申请,由于该轻骨料混凝土层是用作保温层,进而选择其导热系数低于常规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常规选择。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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