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软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柔性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50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44823
优先权日:2013-10-16
申请(专利)号:201310736878.7
申请日:2013-12-27
复审请求人:常彬礼品厂 趣斯达消费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玉青
合议组组长:黄军容
参审员:何菡
国际分类号:F16L1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并用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36878.7,名称为“柔性软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常彬礼品厂、趣斯达消费品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7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图1-3B(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3/0213514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2:US2013/0180615A1,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的可收缩软管,包括:
a)具有延展长度和收缩长度的管形增强外盖体,其中外盖体可纵向地延伸成延展长度以及纵向地缩减成收缩长度;
b)具有自然长度的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内弹性管内弹性管,其可伸展成其自然长度的至少三倍并随后基本上返回至其自然长度,其中内弹性管布置在增强外盖体的内径内;
c)附接至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两者的第一端的输入连接器,其被设计成可去除地连接至加压的液体源;
d)附接至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两者的第二端的输出连接器,其中输出连接器包括流体限制器件,用于产生在内弹性管内造成压力并通过压力延伸可收缩软管,由此输出连接器内的流体限制器件在内弹性管内产生了足够的压力来使得内弹性管和增强外盖体延伸至大致延展长度,以及
e)接合至增强外盖体的折叠结构,其中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增强外盖体;所述折叠结构为防损耗聚合物,所述防损耗聚合物包括一个或多个聚合物带,且所述折叠结构为受控折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缩软管,其中折叠结构在收缩时提供了比没有折叠结构的情况更大的内部通道,从而使得增强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之间的捆绑变弱。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缩软管,其中折叠结构的直径大于增强外盖体的外径,从而为增强外盖体提供损耗防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缩软管,其中折叠结构每次收缩至收缩位置时引导增强外盖体折叠至基本相同的结构。”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软管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2)、还包括接合至增强外盖体的折叠结构,其中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增强外盖体,所述折叠结构为防损耗聚合物,所述防损耗聚合物包括一个或多个聚合物带,且所述折叠结构为受控折叠。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传递加压液体的可收缩软管,在此基础上想到将其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是很容易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线性收缩压力软管,其具有螺旋弹性部件构成接合至软管本体的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软管本体,呈螺旋状的一个聚合物带,且为受控折叠。而采用多个聚合物带以及利用防损耗聚合物作为折叠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4段关于“防损耗结构”的记载,将特征“其中防损耗聚合物形成在软管的外增强盖体上,其中防损耗聚合物的形状允许增强盖体在软管收缩时容易地折叠”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的可收缩软管,包括:
a)具有延展长度和收缩长度的管形增强外盖体,其中外盖体可纵向地延伸成延展长度以及纵向地缩减成收缩长度;
b)具有自然长度的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内弹性管内弹性管,其可伸展成其自然长度的至少三倍并随后基本上返回至其自然长度,其中内弹性管布置在增强外盖体的内径内;
c)附接至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两者的第一端的输入连接器,其被设计成可去除地连接至加压的液体源;
d)附接至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两者的第二端的输出连接器,其中输出连接器包括流体限制器件,用于产生在内弹性管内造成压力并通过压力延伸可收缩软管,由此输出连接器内的流体限制器件在内弹性管内产生了足够的压力来使得内弹性管和增强外盖体延伸至大致延展长度,以及
e)接合至增强外盖体的折叠结构,其中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增强外盖体;所述折叠结构为防损耗聚合物,所述防损耗聚合物包括一个或多个聚合物带,且所述折叠结构为受控折叠;
其中防损耗聚合物形成在软管的外增强盖体上,其中防损耗聚合物的形状允许增强盖体在软管收缩时容易地折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缩软管,其中折叠结构在收缩时提供了比没有折叠结构的情况更大的内部通道,从而使得增强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之间的捆绑变弱。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缩软管,其中折叠结构的直径大于增强外盖体的外径,从而为增强外盖体提供损耗防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收缩软管,其中折叠结构每次收缩至收缩位置时引导增强外盖体折叠至基本相同的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鼓励多层结构,其软管70包括弹簧76、外层72、支持层74和密封层75;且还鼓励在弹簧76外施加防锈涂层以达到防锈的目的。而本申请文件的聚合物层以特定图案施加在外增强盖体上,目的是便于增强盖体在软管收缩时容易地折叠,同时可以起到防损耗的目的。因此聚合物涂层的作用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是不一样的。从而本申请具备采用聚合物防损耗涂层可以调整图案,以获取足够的应力,由此可以控制外盖体折叠,但不会硬使得弹性管不能收缩伸展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在第90段中公开了“Plastic polymers can also be used”,即“螺旋弹性部件76(即本申请的折叠结构)可选择聚合物”,并且包裹在螺旋弹性部件76外侧的同样是聚合物附着层72,其中聚合物附着层72对螺旋弹性部件76起到固定和防损耗的功能,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视情况同样可省去外部的聚合物附着层,作用原理没变,并且螺旋弹性部件76形成在软管本体上,其中螺旋弹性部件的形状允许软管本体在收缩时容易折叠,即公开了申请人所陈述的:折叠结构采用防损耗聚合物,其中防损耗聚合物的形状允许增强盖体在软管收缩时容易地折叠。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案软管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2)该软管还包括接合至增强外盖体的折叠结构,其中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增强外盖体,所述折叠结构为防损耗聚合物,所述防损耗聚合物包括一个或多个聚合物带,且所述折叠结构为受控折叠,其中防损耗聚合物形成在软管的外增强盖体上,其中防损耗聚合物的形状允许增强盖体在软管收缩时容易折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传递加压液体的可收缩软管,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想到将该软管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可收缩的软管,且其具备形成在软管本体上的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用于在软管收缩时,便于折叠软管。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螺旋弹性部件采用可以采用聚合物制成,且其外还设置有防损耗的聚合物附着层,用于防止软管的磨损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想到直接采用防损耗的聚合物作为螺旋弹性部件的材料,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收缩软管,也提到了在软管本体上设置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但未公开采用防损耗聚合物,而防损耗聚合物具有实质性的效果;(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多层结构,与本申请文件存在较大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2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3年12月27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的可收缩软管,对比文件1(US2013/0213514A1 公开日2013年08月22日)公开了一种软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56段及说明书附图1-14):一种用于传递加压液体的可收缩软管10,包括:a)具有延展长度和收缩长度的管形增强外盖体12,其中外盖体可纵向地延伸成延展长度以及纵向地缩减成收缩长度;b)具有自然长度的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内弹性管14,其可伸展成其自然长度的2-6倍(和本案的至少三倍部分重叠)并随后基本上返回至其自然长度,其中内弹性管布置在增强外盖体的内径内;c)附接至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两者的第一端的输入连接器18,其被设计成可去除地连接至加压液体源23;d)附接至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两者的第二端的输出连接器16,其中输出连接器包括流体球阀33(相当于流体限制器件),用于产生在内弹性管内造成压力并通过压力延伸可收缩软管,由此输出连接器内的球阀在内弹性管内产生了足够的压力来使得内弹性管和增强外盖体延伸至大致延展长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案软管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2)该软管还包括接合至增强外盖体的折叠结构,其中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增强外盖体,所述折叠结构为防损耗聚合物,所述防损耗聚合物包括一个或多个聚合物带,且所述折叠结构为受控折叠,其中防损耗聚合物形成在软管的外增强盖体上,其中防损耗聚合物的形状允许增强盖体在软管收缩时容易折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增强外盖体的折叠和减小增强外盖体与内弹性管之间的磨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传递加压液体的可收缩软管,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想到将该软管用于传递加压的液体和/或气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US2013/0180615A1 公开日2013年07月18日)公开了一种线性收缩压力软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9-0098段及说明书附图4A-4E):线性收缩压力软管70包括螺旋弹性部件76、防损耗的聚合物附着层72和软管本体74,螺旋弹性部件76构成接合至软管本体74的折叠结构,在从延展长度纵向缩减至收缩长度期间有助于折叠软管本体74,螺旋弹性部件76可选择聚合物,呈螺旋状的一个聚合物带(即公开了一个或多个聚合物带),且为受控折叠,其形成在软管本体74上,其呈螺旋状从而使得软管本体在收缩时容易折叠。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可收缩的软管,且其具备形成在软管本体上的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用于在软管收缩时,便于折叠软管。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聚合物带采用防损耗聚合物,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螺旋弹性部件可以采用聚合物制成,且其外还设置有防损耗的聚合物附着层,用于防止软管的磨损,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直接采用防损耗的聚合物作为螺旋弹性部件的材料,同样达到防止软管损耗的效果,这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折叠结构在收缩时提供了比没有折叠结构的情况更大的内部通道,从而使得增强外盖体和内弹性管之间的捆绑变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折叠结构在软管本体74上起到径向支撑作用,从而可以确定软管本体74在收缩时提供了比没有折叠结构的情况更大的内部通道;从而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至对比文件1时,其折叠结构设置在增强外盖体12上,能够使得增强外盖体12和内弹性管14之间的捆绑变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折叠结构的直径大于增强外盖体的外径,从而为增强外盖体提供损耗防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4A-4B):折叠结构的直径大于软管本体74的外径,从而为软管本体74提供损耗防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折叠结构每次收缩至收缩位置时引导增强外盖体折叠至基本相同的结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4A-4B):其中折叠结构每次收缩至收缩位置时引导软管本体74折叠至基本相同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的理由是:(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收缩软管,也提到了在软管本体上设置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但未公开采用防损耗聚合物,而防损耗聚合物具有实质性的效果;(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多层结构,与本申请文件存在较大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1)点,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可收缩软管,且在软管本体上设置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其同样用于在软管收缩时,便于折叠软管,虽然并非直接采用防损耗聚合物作为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的材料,但是其公开了可以在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设置防损耗聚合物,用于防止软管的磨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螺旋状弹性部件和防磨损涂层均采用聚合物的基础上,想到直接使用防损耗聚合物作为螺旋状弹性部件的部件,从而可以不用再设置防磨损涂层,这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且省略该防磨损涂层也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其相应带来的防磨损等效果也是防损耗聚合物本身所固有的;
对于第(2)点,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软管虽然采用多层结构,但是其公开了在软管本体上设置螺旋状聚合物弹性部件,用于在软管收缩时,便于折叠软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以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与本案在软管外设置折叠结构并无不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