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脂组合物、摩擦材料以及这些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树脂组合物、摩擦材料以及这些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33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44848
优先权日:2013-03-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933.X
申请日:2014-03-12
复审请求人:大塚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健
合议组组长:李丽
参审员:宋泳
国际分类号:C08L61/06,C08J5/14,C08K3/24,C09K3/14,F16D6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933.X、名称为“树脂组合物、摩擦材料以及这些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塚化学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5年09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在不含固化剂的固化前的由线型酚醛树脂构成的热固性树脂中分散含有钛酸盐化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为2质量%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低于2质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钛酸盐化合物为选自碱金属和碱土金属中的至少一种元素的盐。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其为摩擦材料用树脂组合物。
6. 一种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
含有权利要求5所述的摩擦材料用树脂组合物。
7. 一种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制造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树脂组合物,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准备液状的所述热固性树脂的工序;和
在液状的所述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工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准备液状的所述热固性树脂的工序包括将所述热固性树脂加热熔融而形成为液状的工序。
9. 一种摩擦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制造权利要求6所述的摩擦材料,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利用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制造树脂组合物的工序;
在所述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固化剂之后,进行粉碎,得到粉碎物的工序;
使用所述粉碎物调制摩擦材料组合物的工序;和
通过将所述摩擦材料组合物加热成型而制作摩擦材料的工序。”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444544A,公开日为2003年09月24日)公开了一种摩擦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使用了不含固化剂的线型酚醛树脂,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线型酚醛树脂和可溶型酚醛树脂为酚醛树脂的两大主要类型,线型酚醛树脂通常在酸性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合成,其通常需要在六次甲基四胺等固化剂的存在下才能固化;可溶型酚醛树脂通常在碱性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合成,根据反应程度包括甲阶、乙阶、丙阶三类,其在加热或加入酸固化剂的情况下可以固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二者在结构、性能等方面的区别和特点,能够根据使用时的实际需要选择酚醛树脂的具体类型及是否含有固化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摩擦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擦材料。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树脂组合物及其制造方法。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摩擦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9包括在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固化剂之后进行粉碎的工序及使用粉碎物调制摩擦材料组合物的工序,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在树脂组合物中添加固化剂,而加入固化剂后进行粉碎、再使用其调制摩擦材料组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制备工艺。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大塚化学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9项),其中相对于驳回文本进行了如下修改:(1)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树脂组合物”修改为“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将权利要求7的主题名称由“一种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修改为“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2-5、7-9的引用部分;(2)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添加固化剂的步骤,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在混合有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所述热固性树脂中添加固化剂后,进行粉碎”的工序,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9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将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粉碎物”修改为“热固性树脂组合物”。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在不含固化剂的固化前的由线型酚醛树脂构成的热固性树脂中分散含有钛酸盐化合物后,添加固化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为2质量%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低于2质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所述钛酸盐化合物为选自碱金属和碱土金属中的至少一种元素的盐。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
其为摩擦材料用树脂组合物。
6. 一种摩擦材料,其特征在于:
含有权利要求5所述的摩擦材料用树脂组合物。
7. 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制造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准备液状的所述热固性树脂的工序;
在液状的所述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工序;和
在混合有所述钛酸盐化合物的所述热固性树脂中添加固化剂后,进行粉碎的工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准备液状的所述热固性树脂的工序包括将所述热固性树脂加热熔融而形成为液状的工序。
9. 一种摩擦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制造权利要求6所述的摩擦材料,该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利用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制造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工序;
使用所述热固性树脂组合物调制摩擦材料组合物的工序;和
通过将所述摩擦材料组合物加热成型而制作摩擦材料的工序。”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7和比较例1-7的对比可知,利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耐磨耗性优异、气孔率高、摩擦后的摩擦材料的外观优异的摩擦材料。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使用何种酚醛树脂,也没有记载固化剂。根据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原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参考资料①-③(参考资料①:《フェノール樹脂の合成·硬化·強靭化および応用》,松本明博,株式会社アイピーシー,2000年01月20日,封面、目录第vi页、版权页以及正文第1-3页;参考资料②:关于酚醛树脂的Wikipedia网页https://ja.wikipedia.org/wiki/フェノ�%B…,共1页;参考资料③:旭有机材株式会社(ASAHIYUKIZAI)的工业用酚醛树脂(线型)产品目录,共1页)可知,采用线型酚醛树脂作为酚醛树脂时,需要添加六亚甲基四胺等固化剂才能发生固化,工业用酚醛树脂中可能预先含有所述固化剂。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酚醛树脂没有预先添加固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只会想到在添加钛酸盐之前添加固化剂或者与钛酸盐同时添加固化剂。在添加钛酸盐之后添加固化剂不是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方法。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和暗示在线型酚醛树脂中添加钛酸盐之后添加固化剂,也没有关注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擦材料及其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组合物的制备原料和工艺存在差异,具体地,权利要求1中的酚醛树脂为线型酚醛树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酚醛树脂的具体种类;权利要求1中的酚醛树脂本身不含固化剂,在分散含有钛酸盐化合物后添加固化剂,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固化剂及其添加时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确定,在未记载固化前的由线型酚醛树脂构成的热固性树脂呈液状且未记载钛酸盐化合物的形态和/或碱溶出率等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可用于制造摩擦材料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酚醛树脂是最常用作摩擦材料粘合剂的一类树脂,其分为线型酚醛树脂和可溶性酚醛树脂两类。线型酚醛树脂又称为热塑性酚醛树脂,其本身是可溶可熔的,受热时仅熔融而不会交联固化,但在加入固化剂(如六亚甲基四胺)后加热到一定温度可固化。可溶性酚醛树脂又称为热固性酚醛树脂,只需加热即可交联固化。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粘合剂及其他组分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且粘合剂可以为酚醛树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类酚醛树脂的不同特性能够确定,加热时会交联固化的可溶性酚醛树脂不宜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加工,而受热时仅发生熔融的线型酚醛树脂可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加工,因而容易想到选用线型酚醛树脂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粘合剂。同时,由于酚醛树脂经固化才能制成可实际应用的摩擦材料,而线型酚醛树脂需加入固化剂才能发生固化,因此,在选用线型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固化剂(如六亚甲基四胺),并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固化剂的添加时机。例如,可在挤出过程中添加固化剂(将纤铁矿钛酸钾镁与固化剂一起进料或先后进料到双螺杆挤压机中),也可向得到的挤出物中添加固化剂,再固化并成型为所需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还假定评述了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所述固化前的由线型酚醛树脂构成的热固性树脂为液状以及钛酸盐化合物为非纤维状且具有较低的碱溶出率,权利要求1也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3整体上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摩擦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造摩擦材料。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树脂原料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7中的酚醛树脂为线型酚醛树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酚醛树脂的具体种类;2)工艺步骤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1中先在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再添加固化剂,然后进行粉碎,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固化剂及其与钛酸盐化合物的添加时机,也未公开粉碎操作。经分析,权利要求7仅仅是制造了一种摩擦材料用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受热时可熔融的线型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并相应地添加固化剂和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固化剂的添加时机。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挤出物应当是未固化的。由于未固化的线型酚醛树脂通常呈固态,因此,将挤出物冷却后进行粉碎也是本领域为便于后续加工而常用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还假定评述了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7中进一步限定所述钛酸盐化合物为非纤维状且具有较低的碱溶出率,权利要求7也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摩擦材料的制造方法。进一步添加其他成分进行调制并加热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造摩擦材料的常用方法。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1和2及其部分译文,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证据1:关于树脂的种类与合适的成型方法的网页https://www.kda1969.com/pla_molding/pla_molding_hikaku.htm,共2页;
证据2:关于塑料成型方法的网页http://www.daiwa-pls.co.jp/plastic/,共4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除挤出成型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制造方法,且作为粘合剂除热固性树脂之外还列举了热塑性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挤出成型法不适用于热固性树脂,这也可从证据1和2及其部分译文得知。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挤出成型法是使用热塑性树脂作为粘合剂的制造方法。(2)假设如合议组所主张的酚醛树脂及其挤出物是未固化的,则对比文件1的挤出成型法还包括“制得的挤出物机械加工成要求的形状”,即,针对未固化的挤出成型物以形成要求的形状的方式施加切割等机械加工,由此制造作为目的物的摩擦材料,则在最终得到的摩擦材料中,酚醛树脂是未固化状态。未固化酚醛树脂的强度非常低,不适合作为摩擦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酚醛树脂不适合对比文件1中的挤出成型法,且在挤出成型后的成型物中加入固化剂使之固化也是不可能的。(3)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中使用酚醛树脂作为粘合材料,其是利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其他方法制造的,而不是利用挤出成型法制造的。基于以上理由,本申请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9项),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5年09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擦材料,其含有摩擦控制剂、粘合剂和纤维物质;所述摩擦控制剂为通式K0.2-0.7Mg0.4Ti1.6O3.7-4表示的纤铁矿钛酸钾镁,其具有层状结构且不以纤维形式存在;所述粘合剂可以为酚醛树脂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6-7行和第15-17行、第5页第2-18行、第6页第2行)。该摩擦材料可采用如下方法制造:将粘合剂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可用的纤维物质和其他组分则通过料斗以混合物加入或分别加入挤压机中,制得的挤出物机械加工成要求的形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7-9行)。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粘合剂、纤维物质和摩擦控制剂等组分通过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而得到的摩擦材料用组合物(即挤出物)。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固化的酚醛树脂是不溶不熔的,不能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的情况下,该酚醛树脂及其挤出物应当是未固化的,即,在对比文件1的熔融捏合过程中,作为摩擦控制剂的纤铁矿钛酸钾镁被分散在固化前的酚醛树脂中,且得到的摩擦材料用组合物(即挤出物)具有热固性。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组合物的制备原料和工艺存在差异,具体地,权利要求1中的酚醛树脂为线型酚醛树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酚醛树脂的具体种类;权利要求1中的酚醛树脂本身不含固化剂,在分散含有钛酸盐化合物后添加固化剂,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固化剂及其添加时机。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作为摩擦材料等使用时能够赋予优异的成型性和耐磨耗性的树脂组合物及其制造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6-7行)。可见,本申请旨在使摩擦材料具有优异的成型性和耐磨耗性。
关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本发明的树脂组合物的特征在于,在固化前的热固性树脂中分散含有钛酸盐化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本发明的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在液状的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4-5行)、“通过使本发明的树脂组合物固化,能够得到具有优异的耐磨耗性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固化物。其理由尚不确定,可以认为,与以往的方法相比,通过使钛酸盐金属化合物均匀分散在摩擦材料中,提高耐磨耗性,进而通过钛酸盐金属化合物在热固性树脂中存在,抑制热固性树脂的固化阻碍并且提高耐磨耗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23-27行)。可见,在固化前的液状的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从而使该化合物均匀分散在摩擦材料中,这是本申请提高摩擦材料耐磨耗性的关键。关于固化剂及其添加时机和热固性树脂的具体种类,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在固化前的热固性树脂中优选不含固化剂。如果含有固化剂,在为了混合钛酸盐化合物而将热固性树脂加热熔融时,有时导致热固性树脂固化。但是,本发明不限定于此,在固化前的热固性树脂中也可以含有固化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7-20行);“作为本发明中使用的热固性树脂,能够从公知的热固性树脂中适当选择任意的热固性树脂来使用,例如,能够列举酚醛树脂、甲醛树脂、三聚氰胺树脂、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芳香族聚酯树脂、脲醛树脂等。其中,优选酚醛树脂。酚醛树脂中,能够例示在碱性催化剂的存在下使酚类和醛类反应得到的可溶型酚醛树脂、和在酸性催化剂的存在下使酚类和醛类反应得到的线型酚醛树脂(novolac phenolic resin)等,从机械强度和耐热性的观点出发,优选线型酚醛树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3-10行)。可见,固化剂及其添加时机和热固性树脂的具体种类在本申请中是可选的,并非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
进一步地,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来看,本申请实施例1-7和比较例1-7均采用线型酚醛树脂和钛酸盐化合物制备了摩擦材料用树脂组合物,并用得到的组合物制造了摩擦材料,其中,实施例1-7是先将钛酸盐化合物添加到线型酚醛树脂合成反应出料前的物料中,然后在出料后得到的固体中添加固化剂六亚甲基四胺,而比较例1-7是先在反应出料后得到的线型酚醛树脂固体中添加六亚甲基四胺,然后在得到的固体中添加钛酸盐化合物。通过将钛酸盐化合物为非纤维状且碱溶出率低于2质量%的实施例1-3与比较例1-3分别进行对比可知,实施例1-3的摩擦材料与相应比较例的摩擦材料在气孔率和摩擦后的外观方面基本相当,在100℃、200℃和300℃下的磨耗量也没有明显差异,但实施例1-3的摩擦材料在400℃下的磨耗量明显降低;通过将钛酸盐化合物为非纤维状且碱溶出率大于2质量%、小于3质量%的实施例4-6与比较例4-6分别进行对比可知,实施例4-6的摩擦材料与相应比较例的摩擦材料在磨耗量方面没有明显差异,但实施例4-6的摩擦材料气孔率更高、摩擦后的外观更好;通过将钛酸盐化合物为纤维状且碱溶出率大于4质量%的实施例7与比较例7进行对比可知,二者的摩擦材料均具有较高的气孔率,但其磨耗量(特别是300℃和400℃下的磨耗量)均较高、摩擦后的外观均较差(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表1)。
由以上实验数据可以确定,在使用非纤维状且碱溶出率不高的钛酸盐化合物的情况下,本申请通过在未固化且呈液状的线型酚醛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并随后添加固化剂来制备树脂组合物,能够得到兼具高气孔率、低磨耗量以及良好的摩擦后外观的摩擦材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6)。如前所述,在固化前的液状的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是本申请提高摩擦材料耐磨耗性的关键。此外,由本申请实施例7可以看出,在使用纤维状且碱溶出率较高的钛酸盐化合物的情况下,即使是在未固化且呈液状的线型酚醛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并随后添加固化剂来制备树脂组合物,也无法得到兼具上述性能、特别是耐磨耗性优异的摩擦材料。可见,本申请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还与钛酸盐化合物本身的特性存在关联。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在不含固化剂的固化前的由线型酚醛树脂构成的热固性树脂中分散含有钛酸盐化合物后,添加固化剂”,其中既未记载所述固化前的由线型酚醛树脂构成的热固性树脂呈液状(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固化前的线型酚醛树脂通常为粉末状固体),也未记载钛酸盐化合物的形态和/或碱溶出率等特征。因此,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全部技术方案均能得到兼具高气孔率、低磨耗量以及良好的摩擦后外观的摩擦材料或者均能得到具有优异耐磨耗性的摩擦材料。此外,本申请并未对实施例所得摩擦材料的成型性进行评测。因此,权利要求1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可用于制造摩擦材料的热固性树脂组合物。
基于以上分析,合议组认为: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酚醛树脂是最常用作摩擦材料粘合剂的一类树脂,其分为线型酚醛树脂和可溶性酚醛树脂两类。线型酚醛树脂又称为热塑性酚醛树脂,其本身是可溶可熔的,受热时仅熔融而不会交联固化,但在加入固化剂(如六亚甲基四胺)后加热到一定温度可固化。可溶性酚醛树脂又称为热固性酚醛树脂,只需加热即可交联固化。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粘合剂及其他组分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且粘合剂可以为酚醛树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类酚醛树脂的不同特性能够确定,加热时会交联固化的可溶性酚醛树脂不宜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加工,而受热时仅发生熔融的线型酚醛树脂可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加工,因而容易想到选用线型酚醛树脂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粘合剂。同时,由于酚醛树脂经固化才能制成可实际应用的摩擦材料,而线型酚醛树脂需加入固化剂才能发生固化,因此,在选用线型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固化剂(如六亚甲基四胺),并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固化剂的添加时机。例如,可在挤出过程中添加固化剂(将纤铁矿钛酸钾镁与固化剂一起进料或先后进料到双螺杆挤压机中),也可向得到的挤出物中添加固化剂,再固化并成型为所需形状。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为2质量%以上。合议组查明,本申请实施例4中使用的钛酸盐化合物K0.7Mg0.4Ti1.6O3.95即为对比文件1中的纤铁矿钛酸钾镁的一种,其碱溶出率为2.7质量%,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纤铁矿钛酸钾镁的碱溶出率应当在2.7质量%左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低于2质量%。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除钛酸盐化合物的碱溶出率之外,钛酸盐化合物的形态以及固化前的热固性树脂的状态也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存在关联。在权利要求3中未记载上述相关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仍然无法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全部技术方案均能得到兼具高气孔率、低磨耗量以及良好的摩擦后外观的摩擦材料或者均能得到具有优异耐磨耗性的摩擦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3整体上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和5进一步限定了钛酸盐化合物的组成和组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中的纤铁矿钛酸钾镁属于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盐,且对比文件1中的挤出物用于制造摩擦材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摩擦材料(详见案由部分)。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所述摩擦材料用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所述挤出物来制造摩擦材料。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详见案由部分)。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粘合剂、纤维物质和摩擦控制剂等组分通过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而得到的摩擦材料用组合物(即挤出物)。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树脂原料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7中的酚醛树脂为线型酚醛树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酚醛树脂的具体种类;(2)工艺步骤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7中先在热固性树脂中混合分散钛酸盐化合物,再添加固化剂,然后进行粉碎,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固化剂及其与钛酸盐化合物的添加时机,也未公开粉碎操作。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申请技术问题的解决与钛酸盐化合物本身的特性存在关联。然而,权利要求7中并未记载钛酸盐化合物的形态和碱溶出率等技术特征,因此,无法确定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全部技术方案均能得到兼具高气孔率、低磨耗量以及良好的摩擦后外观的摩擦材料或者均能得到具有优异耐磨耗性的摩擦材料。可见,权利要求7仅仅是制造了一种摩擦材料用热固性树脂组合物。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受热时可熔融的线型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并相应地添加固化剂和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固化剂的添加时机,例如,将纤铁矿钛酸钾镁与固化剂先后进料到双螺杆挤压机中。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挤出物应当是未固化的。由于未固化的线型酚醛树脂通常呈固态,因此,将挤出物冷却后进行粉碎也是本领域为便于后续加工而常用的操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准备液状的热固性树脂的工序包括将热固性树脂加热熔融而形成为液状的工序。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摩擦材料的制造方法(详见案由部分)。参见权利要求7和8的评述可知,利用所述方法制造热固性树脂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进一步添加其他成分进行调制并加热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造摩擦材料的常用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并列列举了多种摩擦材料制造方法,其中并未对这些方法分别适用于哪一类树脂作出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实施例2中在使用苯酚树脂(即一种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的情况下采用的是模压成型方法来制造摩擦材料,而未采用熔融挤出的方法,但实施例仅仅是对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而并非是对发明公开范围的限定。因此,对比文件1中既未明确记载也未暗示在使用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时不能采用其所公开的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的方法来制造摩擦材料。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线型酚醛树脂本身是可溶可熔的,呈热塑性,仅在加入固化剂后且加热到一定温度的情况下才能固化。因此,线型酚醛树脂这样的酚醛树脂可以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例如,本领域广泛使用的酚醛模塑料产品即大多采用固体热塑性酚醛树脂(即线型酚醛树脂)为原料,并加入六亚甲基四胺等固化剂以及其他成分,经螺杆挤出机热炼而制成。该模塑料产品可进一步通过模压等方法固化成型。可见,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酚醛树脂能够采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的方法进行加工,例如,可将线型酚醛树脂与六亚甲基四胺等固化剂以及其他成分加入到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混炼。此外,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未固化酚醛树脂的强度较低,也就是说,酚醛树脂经固化才能制成可实际应用的摩擦材料。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中在熔融挤出后仅记载了“将制得的挤出物机械加工成要求的形状”,但是,在使用酚醛树脂作为粘合剂的情况下,必然要在挤出后进行固化成型步骤,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将挤出物机械加工成适合后续固化成型的状态(如切割成粒料或粉碎成粉状材料),并将其应用于固化成型步骤中。
最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供的证据1和2均为网络证据,其中没有记载证据1和2的公开时间,仅在证据1中记载了该证据中出现的表格是来自于株式会社シーエムシー于2001年10月31日出版的《プラスチックが身近になる本》,没有证据表明该证据1中记载的其他内容以及证据2中记载的内容是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因此,证据1中除与表格相关之外的其他内容和证据2均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此外,从证据1和2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来看,证据1中仅粗略地概述了热塑性树脂和热固性树脂的成型方法,证据2中仅对部分成型方法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其均未具体涉及酚醛树脂适用的成型方法,且证据1的表格中记载了在少数情况下,热固性树脂可采用挤出成型方法。可见,即使考虑到证据1和证据2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酚醛树脂不适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在双螺杆挤压机中进行熔融捏合的制造方法。
基于以上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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