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USBKey-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USBKey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32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68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1038.3
申请日:2014-12-26
复审请求人: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王南野
国际分类号:G06F1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启示,其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1038.3,名称为“一种USBKey”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USBKey,对比文件1(US2004143693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公开了一种有多种接口的数据存储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USB设备具体为USBKey;(2)工作模式判断模块包括判断结果发送单元,用于将USBKey的工作模式的判断结果发送到USBKey芯片,接口切换模块包括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USBKey芯片发送的USBKey的工作模式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USBKey如何实现USB接口的选择;(2)如何获得USBKey的工作模式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USBkey,包括USBkey芯片(1)和USBKey接口,所述USBKey接口包括USB接口(2)和非USB接口(3),其特征在于,所述USBKey还包括用于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和用于根据USBkey的工作模式连通USBKey芯片(1)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USBkey接口的接口切换模块(5),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和接口切换模块(5)分别与USBkey芯片(1)连接的;
所述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包括:
USB接口监控单元,用于监控USB接口(2)中是否有数据传输;
工作模式判断单元,用于根据USB接口监控单元的监控结果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若USB接口中有数据传输,则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为USB工作模式,否则为非USB工作模式;
判断结果发送单元,用于将USBKey的工作模式的判断结果发送到USBKey芯片(1);
所述的接口切换模块(5)包括: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USBkey芯片(1)发送的USBkey的工作模式信息;
接口切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USBkey的工作模式连通USBKey芯片(1)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USBkey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USBkey的工作模式包括USB工作模式和非USB工作模式,所述USB工作模式是指USBKey通过USB接口(2)与外部终端设备连接;所述非USB工作模式是指USBKey通过非USB接口(3)与外部终端设备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包括电压分压单元,所述电压分压单元的输入端与USB接口(2)连接,输出端与USBKey芯片(1)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分压单元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第一电阻接地,第二电阻的一端与USB接口(2)连接、另一端与USBKey芯片(1)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口切换模块(5)包括双刀双掷模拟开关,双刀双掷模拟开关的第一数据发送引脚与USB接口(2)连接,第二数据发送引脚与非USB接口(3)连接,开关切换控制引脚与USBKey芯片(1)输出口连接,数据传输管脚与USBKey芯片(1)的数据端口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刀双掷模拟开关为SGM7228双刀双掷模拟开关。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非USB接口(3)为音频接口、蓝牙接口或NFC接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都是工作模式判断模块/接口开关控制器来判断工作模式,但控制切换接口的方式不一样。(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同时提供了两种方式让工作模式判断模块实现判断,当一种模式不工作时,还有替代方式。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USBkey,包括USBkey芯片(1)和USBKey接口,所述USBKey接口包括USB接口(2)和非USB接口(3),其特征在于,所述USBKey还包括用于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和用于根据USBkey的工作模式连通USBKey芯片(1)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USBkey接口的接口切换模块(5),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和接口切换模块(5)分别与USBkey芯片(1)连接的;
所述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包括:
USB接口监控单元,用于监控USB接口(2)中是否有数据传输;
工作模式判断单元,用于根据USB接口监控单元的监控结果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若USB接口中有数据传输,则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为USB工作模式,否则为非USB工作模式;
判断结果发送单元,用于将USBKey的工作模式的判断结果发送到USBKey芯片(1);
所述工作模式判断模块(4)包括电压分压单元,所述电压分压单元的输入端与USB接口(2)连接,输出端与USBKey芯片(1)连接,所述电压分压单元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第一电阻接地,第二电阻的一端与USB接口(2)连接、另一端与USBKey芯片(1)连接;
所述的接口切换模块(5)包括: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USBkey芯片(1)发送的USBkey的工作模式信息;
接口切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USBkey的工作模式连通USBKey芯片(1)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USBkey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USBkey的工作模式包括USB工作模式和非USB工作模式,所述USB工作模式是指USBKey通过USB接口(2)与外部终端设备连接;所述非USB工作模式是指USBKey通过非USB接口(3)与外部终端设备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口切换模 块(5)包括双刀双掷模拟开关,双刀双掷模拟开关的第一数据发送引脚与USB接口(2)连接,第二数据发送引脚与非USB接口(3)连接,开关切换控制引脚与USBKey芯片(1)输出口连接,数据传输管脚与USBKey芯片(1)的数据端口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刀双掷模拟开关为SGM7228双刀双掷模拟开关。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一种USBKey,其特征在于:所述非USB接口(3)为音频接口、蓝牙接口或NFC接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无论在集成电路、还是FPGA芯片设计领域,通过电路电压判断/检测电路工作状况,是电路领域中检测/判断电路工作状态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检测USB接口电压判断USB接口工作状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过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启示,其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20040143693A1 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
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USBKey,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多种接口的数据存储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8]段,附图1)存储装置包括USB接口、微控制器14、USB接口20、接口切换控制器22,USB接口20连接USB接口16和非USB接口18(相当于包括USB芯片和USB 接口,接口包括USB接口和非USB接口),接口切换控制模块22用于切换微控制器连接对应的USB接口和非USB接口(相当于根据USB工作模式连同USB芯片与所述工作模式对应的USB接口的接口切换模块),当USB接口20和外部数据装置连接时,接口切换控制模块22检测USB的通讯协议判断是否USB接口(相当于包括判断USB的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判断模块),接口切换控制模块22和微控制器连接(相当于工作判断模块和接口切换模块分别与USB芯片连接),当USB接口20连接外部数据装置时,接口切换控制模块22在连接USB接口时会检测到数据通信协议传输(相当于工作模式判断模块,包括:USB接口监控单元,用于监控USB接口中是否有数据传输,若USB接口中有数据传输,则判断USB工作模式为USB工作模式,否则为非USB工作模式),接口切换模块22连通USB芯片与工作模式对应的USB接口(相当于接口切换模块包括:接口切换单元,用于根据USB工作模式连通USB芯片与工作模式对应的USB接口)。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USBKey,对比文件1为USB设备;(b)工作模式判断模块包括判断结果发送单元,判断结果发送单元用于将USBKey的工作模式的判断结果发送到USBKey芯片;接口切换模块包括: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USBKey芯片发送的USBKey的工作模式信息;(c)工作模式判断模块包括电压分压单元,电压分压单元的输入端与USB接口连接,输出端与USBKey芯片连接,电压分压单元包括串联连接的第一电阻和第二电阻,第一电阻接地,第二电阻的一端与USB接口连接、另一端与USBKey芯片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USBKey 是一种常用的身份认证设备,本质还是一种常见的USB设备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USBKey设备的多接口切换方法应用于USBKey;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口切换控制模块22通过监控USB接口中的数据传输,来判断USB设备的工作模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接口切换控制模块实现逻辑判断,以提升判断速度,和接口切换控制模块将监控的数据传输给控制芯片,由芯片作出逻辑判断,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接口切换控制模块的功能来选择实现判断逻辑的主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该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同时具有两种方式让工作模式判断模块实现判断,第一种,通过监测USB接口中是否有数据传输来判断USBKey是否为USB工作模式,第二种,通过检测电压分压单元是否有电压输出来判断USB是否为USB工作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在判断USBKey的工作模式时更加准确,且当一种模式不工作时,还有替代方式的有益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USBKey设备,其包括一整套工作模式判断切换过程,虽然通过电路电压判断/检测电路工作状况是电路领域中检测/判断电路工作状态的常规技术手段,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在工作判断模块中嵌入电压分压单元,将其与USB接口和USBKey芯片连接,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增加了一种接口判断切换方式,当原判断模式不工作时,电压判断模式即作为替换模式继续工作,使得USBKey的接口判断切换过程更加准确。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5,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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