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吡啶硫酮锌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吡啶硫酮锌的个人清洁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88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47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936.4
申请日:2012-05-11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少君
合议组组长:潘珂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936.4,名称为“包含吡啶硫酮锌的个人清洁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宝洁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5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US20060111259A1,公开日为2006年05月25日)公开了一种洗涤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个人清洁组合物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高于9.6且低于10.3的pH值。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公知书籍《化工百科全书》教导了条皂的pH一般为9.5-10.5,因而pH为9.6-10.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人清洁组合物,包含:
(a)吡啶硫酮锌;和
(b)至少一种皂表面活性剂,
其中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为条皂形式,并且其中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的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高于9.6且低于10.3的pH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9.80至10.25范围内的pH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范围内的pH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在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1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在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在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选自下列的酸性pH调节剂:无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无机酸:盐酸、硫酸、亚硫酸、硝酸、亚硝酸、磷酸、硼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有机酸:乳酸、乙酸、乙醇酸、苹果酸、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草酸、甲酸、苯甲酸、抗坏血酸、丙酸、丁酸、戊酸、甲磺酸、甲苯磺酸、牛磺酸、乌头酸、藻酸、氨基酸、壬二酸、桦木酸、乳香酸、肉桂酸、脱氢乙酸、透明质酸、硫辛酸、泛酸、邻苯二甲酸、山梨酸、糖酸、巯基乙酸、氨甲环酸、三氯乙酸、十一碳烯酸、维生素A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脂肪酸:己酸、辛酸、癸酸、月桂酸、肉豆蔻酸、棕榈酸、硬脂酸、花生酸、山嵛酸、木蜡酸、蜡酸、肉豆蔻脑酸、棕榈油酸、十六碳烯酸(sapienic acid)、油酸、反油酸、异油酸、亚油酸、反式亚麻酸、α-亚麻酸、花生四烯酸、二十碳五烯酸、芥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皂表面活性剂选自C8-C24脂肪酸的碱金属、铵和链烷醇胺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小于0.9的水活度。
13. 一种用于形成条皂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按重量计0.01%至5%的吡啶硫酮锌与按重量计20%至95%的至少一种皂表面活性剂混合;以及
(b)使所述混合物成形以形成条皂,
其中所述条皂的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高于9.6且低于10.3的pH值范围。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将所述条皂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条皂中的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5%。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按重量计0.01%至10%的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与所述吡啶硫酮锌和皂表面活性剂的混合,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选自硫酸、硝酸、盐酸、柠檬酸、乳酸、乙酸、富马酸、酒石酸、草酸、甲酸、苹果酸、磷酸、苯甲酸、抗坏血酸、月桂酸、肉豆蔻酸、棕榈酸、硬脂酸、棕榈油酸、油酸、山嵛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条皂的特征在于小于0.9的水活度。”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特定pH范围9.6-10.3的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实验数据以及图1表明,pH在9.6-10.3之间的条皂组合物中观察到很小的ZPT百分比损耗或无损耗,但pH达到10.3或更高,ZPT百分比损耗突然增至超过5%。比较例Ⅰ-Ⅷ的比较条皂组合物与实施例1-9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pH值,因此它们是平行实验,它们之间的比较可以显示出pH值对于条皂组合物中ZPT损失百分比的效力。因此本申请发现了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高度依赖于组合物的pH在9.6-10.3范围内,本领域公知书籍《化工百科全书》没有意识到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与组合物pH值之间的关系,因此为了减少条皂中吡啶硫酮锌的损失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将组合物的pH范围保持在9.6-10.3的范围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pH值范围修改为10.0-10.28,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3的pH值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表1的实施例5与比较例D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pH,还在于Aw,因此它们之间的比较不能准确反映pH对吡啶硫酮锌损失的影响。比较例Ⅰ-Ⅴ、Ⅵ-Ⅻ的比较条皂组合物与实施例1-9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pH值,它们是平行实验,它们之间的比较可以显示出pH值对于条皂组合物中ZPT损失百分比的效力。本申请发现条皂组合物中的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高度依赖于组合物的pH值在10.0-10.28范围内,特定pH范围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人清洁组合物,包含:
(a)吡啶硫酮锌;和
(b)至少一种皂表面活性剂,
其中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为条皂形式,并且其中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的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8范围内的pH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5范围内的pH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范围内的pH值。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在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1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在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在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选自下列的酸性pH调节剂:无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无机酸:盐酸、硫酸、亚硫酸、硝酸、亚硝酸、磷酸、硼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有机酸:乳酸、乙酸、乙醇酸、苹果酸、富马酸、柠檬酸、酒石酸、草酸、甲酸、苯甲酸、抗坏血酸、丙酸、丁酸、戊酸、甲磺酸、甲苯磺酸、牛磺酸、乌头酸、藻酸、氨基酸、壬二酸、桦木酸、乳香酸、肉桂酸、脱氢乙酸、透明质酸、硫辛酸、泛酸、邻苯二甲酸、山梨酸、糖酸、巯基乙酸、氨甲环酸、三氯乙酸、十一碳烯酸、维生素A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脂肪酸:己酸、辛酸、癸酸、月桂酸、肉豆蔻酸、棕榈酸、硬脂酸、花生酸、山嵛酸、木蜡酸、蜡酸、肉豆蔻脑酸、棕榈油酸、十六碳烯酸(sapienic acid)、油酸、反油酸、异油酸、亚油酸、反式亚麻酸、α-亚麻酸、花生四烯酸、二十碳五烯酸、芥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皂表面活性剂选自C8-C24脂肪酸的碱金属、铵和链烷醇胺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小于0.9的水活度。
13. 一种用于形成条皂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按重量计0.01%至5%的吡啶硫酮锌与按重量计20%至95%的至少一种皂表面活性剂混合;以及
(b)使所述混合物成形以形成条皂,
其中所述条皂的特征在于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8范围内的pH值。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将所述条皂置于50℃下12天后,所述条皂中的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不大于5%。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按重量计0.01%至10%的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与所述吡啶硫酮锌和皂表面活性剂的混合,其中所述至少一种酸性pH调节剂选自硫酸、硝酸、盐酸、柠檬酸、乳酸、乙酸、富马酸、酒石酸、草酸、甲酸、苹果酸、磷酸、苯甲酸、抗坏血酸、月桂酸、肉豆蔻酸、棕榈酸、硬脂酸、棕榈油酸、油酸、山嵛酸、以及它们的组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条皂的特征在于小于0.9的水活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6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2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个人清洁组合物,具体技术方案参见前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涤剂组合物,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洗涤剂组合物,可用于个人清洁,其包括:10%至80重量%的活性洗涤剂;1%至60重量%蒙脱石类粘土;0.001%至10%的吡啶硫酮锌,其中,所述活性洗涤剂是皂(即皂表面活性剂)(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0001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为条皂形式且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8范围内的pH值。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具有改善的吡啶硫酮锌保持率和持续抗微生物效应的条皂产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在测试实验中,说明书实施例和比较例记载了本申请组合物在不同pH值条件下的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以及商购获得的吡啶硫酮锌条皂的损耗百分比(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19-0159段,表1-5,图1-3)。综合分析本申请实验数据,其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具有10.0-10.28 pH值的条皂组合物在稳定吡啶硫酮锌(降低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方面相比该pH值范围之外的条皂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理由如下:首先,实施例1-9中吡啶硫酮锌的初始含量为0.20%-0.52%,而比较例1中吡啶硫酮锌的标明含量均为2%,即实施例1-9与比较例1各条皂的吡啶硫酮锌初始含量不同,相差甚至达到10倍;且实施例1-9中条皂的组成及储存条件与比较例2(比较例A-G)不完全相同,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通常基于平行实验的比较才有意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可得知通常条皂组成和储存条件对产品中吡啶硫酮锌保持率和持续抗微生物效会具有较大影响,因此不同条皂组成、不同储存条件(尤其在组成或储存条件相差较大情况下)下比较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不具有说服力。其次,表1实施例5中,条皂pH值为10.20,测得的吡啶硫酮锌损耗为3.0%,而比较例D(与实施例5储存条件相同)的pH值为10.55,测得的吡啶硫酮锌损耗为3.4%,即实施例5与比较例D的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较为接近,可见pH值在10.20时并没有明显提高条皂中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同样,表3中pH值为10.30的条皂A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为11.0%,而pH值为10.55的条皂D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为3.4%,该数据比较表明pH值为10.3的条皂相比于pH值为10.55的条皂的吡啶硫酮锌稳定性反而更低,可见从本申请说明书提供的实验整体来看,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也受除pH值以外的其他因素例如皂的含量、水活度Aw等的影响,因此并不能得出只要pH在10.0-10.28范围内就必然会得到稳定的吡啶硫酮锌条皂的结论;因此即使认可pH在10.0-10.28范围内时相比同样条件下的其他产品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那么这种技术效果也仅仅是在特定的皂含量、水活度下的具体产品所获得的,并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任意组成的产品均能获得所述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含吡啶硫酮锌的个人清洁条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洗涤剂组合物以条状洗涤剂形式存在,优选为一种皂条(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确定个人清洁组合物为条皂。并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条皂的pH值一般为约9.5-约10.5(参见“化工百科全书第4卷”,《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第449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09月;“染料应用”,章杉编著,第37页,香港金文书店,1975年02月),对条皂这种产品的pH值测定和定义也是根据常规技术即可确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能力在皂的常用pH值范围内通过常规试验选择出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至10.28范围内的pH值。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所述的个人清洁组合物的pH值和所述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如前所述,在所述个人清洁组合物的组成已经确定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能力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对其pH值进行合理调整并测定组合物的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且上述限定特征也未导致所述组合物在稳定性等方面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10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包含酸性pH调节剂以及pH调节剂的种类。然而,如上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常规试验获得在10.0至10.28范围内的pH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条皂的pH值一般为约9.5-约10.5,因此,使用酸性pH调节剂以降低条皂的pH值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无机酸例如盐酸、硫酸、亚硫酸等其它如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种类,有机酸例如乳酸、乙酸、乙醇酸等其它如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种类,以及脂肪酸例如己酸、辛酸、癸酸等其它如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种类,均为本领域常用的酸性pH调节剂(参见“家用洗涤剂生产及配方”,徐宝财等,中国纺织工业出版社,2008年05月,第24页,洗涤剂助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如权利要求8-10所述的各种有机酸、无机酸或脂肪酸的作为酸性pH调节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所述皂表面活性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对于包含18个碳原子的皂,钠阳离子的量约为8wt%;其它的阳离子可以是例如锌、钾、镁、季铵和铝;皂是指羧基脂肪酸的盐,通常其中的羧酸阴离子含有8-22个碳原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002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自C8-C22羧基脂肪酸的碱金属和铵盐的皂表面活性剂,而链烷醇胺盐也是与之相似的盐,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选择C8-C24脂肪酸的碱金属、铵和链烷醇胺盐作为皂表面活性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对组合物的水活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组合物的组成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其相应的水活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的,说明书中也未证实这种水活度范围和所述pH值范围的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形成条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涤剂组合物,其包括:10%至80重量%的活性洗涤剂;1%至60重量%蒙脱石类粘土;0.001%至10%的吡啶硫酮锌,其中,所述活性洗涤剂是皂(即皂表面活性剂)(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3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为条皂形式,且当以1重量%分散在含水溶液中时在10.0-10.28范围内的pH值;2)具体限定了吡啶硫酮锌的用量;3)具体限定了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含吡啶硫酮锌的条皂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吡啶硫酮锌的用量优选0.01%-10%,更优选0.05%-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吡啶硫酮锌的用量为0.01%-5%。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本发明的组合物可以通过挤压或浇铸方法制造,通常在制皂或洗涤剂常用的任意混合器中进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9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各组分混合后成形为条皂。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说明书中也未证实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16引用权利要求13,并分别对所述条皂中的吡啶硫酮锌的百分比损耗、酸性pH调节剂和水活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结合前文对于权利要求5、8-10和12的评述可知,基于相同理由,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引入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中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正如请求人所指出的,表1的实施例5与比较例D的不同之处不仅在于pH,还在于Aw,此时实施例5(pH=10.20)与比较例D(pH=10.55)的吡啶硫酮锌损耗百分比较为接近,因此条皂组合物中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并非仅仅依赖于pH值。虽然本申请部分实验数据表明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与pH值相关(例如对比例B、C与实例8、9的比较显示pH值在10.25和10.28时范围内较pH值为10.30和10.37的条皂具有更好的吡啶硫酮锌稳定性),但也存在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和组合物的pH值呈其他趋势的实验数据(例如实施例5与对比例D、A),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pH范围而对其他影响因素例如表面活性剂含量以及Aw等未作限定,因此不能认可权利要求所述条皂组合物中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仅高度依赖于pH在10.0-10.28范围内,不能得出只要pH在10.0-10.28范围内就必然会得到稳定的吡啶硫酮锌条皂的结论。综上,基于本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认同权利要求1-16中吡啶硫酮锌的稳定性在10.0-10.28的pH值范围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上文所述,选择pH值为10.0-10.2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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