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触控显示面板及其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19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589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6414.2
申请日:2011-06-28
复审请求人: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昕
合议组组长:王平
参审员:刘宇儒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2F1/1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6414.2,名称为“触控显示面板及其显示装置” 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10177064.5”申请文件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群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群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06月28日,分案递交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167301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2:US 2008/0062148A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3:CN 101576670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一绝缘层;(2)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触控感测层设置在触控显示面板中的恰当位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2)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3)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对置基板之间、触控感应层与薄膜晶体管共用一电路板以及将触控感测层设置在触控显示面板中的恰当位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2)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3)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对置基板之间、触控感应层与薄膜晶体管共用一电路以及将触控感测层设置在触控显示面板中的恰当位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2)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3)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对置基板之间以及触控感应层与薄膜晶体管受控于一电路板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从属权利要求2-7、9-11、13-14、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液晶层之间;以及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一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且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及该彩色滤光层都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8.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上方;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以及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
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且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及该彩色滤光层都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
12.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上方;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以及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
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及该彩色滤光层都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
15.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上方;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以及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
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且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及该彩色滤光层都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1项),所作修改包括:1.删除权利要求1-7;2.对权利要求8、12、15进行修改:增加特征“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将特征“第一基板”修改为“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触控感测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上方”修改为“触控感测层”;3.对权利要求10、17进行修改:将附加特征“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且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修改为“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4.对权利要求11进行修改:将特征“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及该彩色滤光层都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修改为“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5.对权利要求14、18进行修改:将特征“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及该彩色滤光层都形成于该第一基板上”修改为“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6.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基板32 并没有揭露“具有强化表面结构”,因此,对比文件3 的基板32 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且二者不同。再者,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第[0032]段,所述第一基板“不是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而对比文件3中图4所示的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中彩色滤光层221制作在基板22上,且图5所示的触控液晶显示装置3与上述图4的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相似,亦即,图5所示的触控液晶显示装置3中也有彩色滤光层 (虽然未标示但确实显示于图5中)制作在基板32上。由此看出,对比文件3中的图4,图5 所揭露的彩色滤光层都是制作在基板22(32)上,与本申请所述第一基板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 所揭露的基板22、32、42 并非等同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基板。如此情况下,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本申请所述“具有强化表面结构的第一基板”的相关特征。(2)对比文件2 完全没有揭露“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的特征,也没有给出 “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以及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
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5.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以及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
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8.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以及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
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更包括: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之宽度大于该第二侧之宽度。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对权利要求4、7、1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3、5-6、8-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指出复审请求人为克服权利要求4、7、11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而假设修改后的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②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②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①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②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从属权利要求2-4、6-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目前的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第一基板不是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仅限定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未体现在目前的权利要求中;再者,即便复审请求人对其进一步限定,将彩色滤光层制作在基板上也不相当于该基板为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理由如下:(本申请第一和第二实施例中,触控感测层TP1及彩色滤光层CF1皆形成于第一玻璃基板 G11上。另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第一电容传感层24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与彩色滤光层之间。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基板22也不是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因而,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基板12、22、3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基板。其次,尽管对比文件3没有记载基板32具有强化表面结构,但是由于基板32为用户的触控侧,其通常直接与用户的手指及外界环境接触。而触控侧的玻璃基板由于直接与外界接触而容易破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触控侧玻璃基板,即基板32的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2)对比文件2 对应于图86的实施例G中的黑底相当于触控感测层,TFT板相当于薄膜晶体管层,结合图86所示,黑底与TFT板整合于液晶层8600的同一侧;因此其公开了 “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的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5项),所作修改包括:1.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5和8中,并且在独立权利要求1、5和8中还增加特征“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4、6、7、9、11;3.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具有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1)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且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2)还包括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第一侧及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 的第二基板22也不是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玻璃基板这一推论并非正确。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第一电容传感层24设置在第二基板22与彩色滤光层221之间,只能表示在制作程序上,是先将第一电容传感层24制作在第二基板22上,再将彩色滤光层221制作在第二基板22上。并不能表示,彩色滤光层221是制作在其他的基板上。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揭露可供作制作彩色滤光层221的其他基板,彩色滤光层221也不可能制作在第一基板21上(因为间隔了液晶层23),因此,彩色滤光层221就只能制作在第二基板22上。由于对比文件3 的第二基板22就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221的基板,则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第一基板”,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特征(1),且也不能给予启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现有技术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再者,本申请所述间隔件还有特殊设计,即“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如此设计和布设使该间隔件能够设置得更为稳固。对比文件2和3都没有揭露本申请间隔件的特殊设计,也没有揭露本申请间隔件及其设置所达到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以及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
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3.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以及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 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
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
4. 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
第二基板;
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
触控感测层;
薄膜晶体管层与彩色滤光层,皆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
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
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以及
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
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触控显示面板,其中该彩色滤光层形成于该第二基板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分案递交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即:
对比文件2:US 2008/0062148 A1,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3:CN 101576670 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控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6页第13行,图1-11):请参阅图1,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一实施方式的侧面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1包括一第一基板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基板)、一与该第一基板11相对设置的第二基板1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及一夹在该第一基板11与该第二基板12之间的液晶层1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第一基板11远离该液晶层13一侧的表面设置一第一偏光片 1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偏光板层,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请参阅图4,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二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1相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进一步包括一彩色滤光层221(相当于本申请的彩色滤光层)及一导电胶222。该彩色滤光层221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邻近该液晶层23一侧。该第一电容传感层24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与该彩色滤光层221之间。请参阅图5,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三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3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相似,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二偏光片3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偏光板层)设置在第二基板32邻近液晶层33一侧,其位于第一电容传感层34(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控感测层)与该第二基板32之间(相当于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11行,图1-5)。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2)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3)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玻璃破裂的发生几率、如何设置彩色滤光层、如何简化和整合触控感测层及薄膜晶体管层的线路以及如何使液晶层保持特定厚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触控侧的玻璃基板由于直接与外界接触而容易破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触控侧玻璃基板的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而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基板正是触控侧的玻璃基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将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或第二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对比文件3中的彩色滤光层221设置于第一基板21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386段,图1-107):基底之间的触摸感测部件还可以包括被分段成多个触摸驱动电极的导电黑底(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控感测层),其中所述黑底可以是聚合物黑底。其中该实施例如图86中的叠层图所示是通过翻转显示器的各层来克服这个问题的。这样做可以将LC 8600(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晶层)放置在TFT板8602(相当于本申请的薄膜晶体管层)与用户相对的一侧上。由此,用于控制LC 8600的场线通常可以被定向以远离LCD的触摸侧。结合图86所示,黑底与TFT板8602紧邻,且整合于液晶层8600的同一侧。虽然电极A8400和电极B8402可以用于在显示更新过程中确定液晶层方法,但是这些电极还可用于实现触摸感测。例如,基于像素正在经历显示更新还是触摸感测,概念E可以使用附加开关8404来改变用于一组信号线的驱动。此外,概念E还可以包括电容(CIN_A 8406、COUT_A8408、CIN_B 8410和COUT_B 8412)以及两个晶体管(晶体管Q1 8414和晶体管Q2 8416),以便控制这些电极何时将用于显示更新何时将用于触摸感测(参见说明书第0022、0327-0338段,图84-88)。而由于黑底是由分段成多个触摸驱动电极构成的以用于触摸感测,而TFT板用于控制液晶显示,因此,图84中的电路为黑底和TFT板所共用,即黑底和TFT板必然共用一电路板(相当于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共用一电路板)。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简化和整合触控感测层及薄膜晶体管层的线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再者,为了避免干扰,在薄膜晶体管层与触控感测层之间设置绝缘层,从而使得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液晶显示器中的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置间隔件以保持液晶层的特定厚度,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11行,图1-5):该彩色滤光层221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邻近该液晶层23一侧。而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彩色滤光层的位置,将其形成于对比文件3中的第一基板上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控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6页第13行,图1-11):请参阅图1,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一实施方式的侧面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1包括一第一基板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基板)、一与该第一基板11相对设置的第二基板1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及一夹在该第一基板11与该第二基板12之间的液晶层1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第一基板11远离该液晶层13一侧的表面设置一第一偏光片 1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偏光板层,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请参阅图4,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二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1相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进一步包括一彩色滤光层221(相当于本申请的彩色滤光层)及一导电胶222。该彩色滤光层221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邻近该液晶层23一侧。该第一电容传感层24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与该彩色滤光层221之间。请参阅图5,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三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3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相似,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二偏光片3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偏光板层)设置在第二基板32邻近液晶层33一侧,其位于第一电容传感层34(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控感测层)与该第二基板32之间(相当于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11行,图1-5)。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2)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3)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玻璃破裂的发生几率和如何设置彩色滤光层、如何简化和整合触控感测层及薄膜晶体管层的线路以及如何使液晶层保持特定厚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触控侧的玻璃基板由于直接与外界接触而容易破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触控侧玻璃基板的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而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基板正是触控侧的玻璃基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将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或第二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对比文件3中的彩色滤光层221设置于第一基板21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386段,图1-107):基底之间的触摸感测部件还可以包括被分段成多个触摸驱动电极的导电黑底(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控感测层),其中所述黑底可以是聚合物黑底。其中该实施例如图86中的叠层图所示是通过翻转显示器的各层来克服这个问题的。这样做可以将LC 8600(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晶层)放置在TFT板8602(相当于本申请的薄膜晶体管层)与用户相对的一侧上。由此,用于控制LC 8600的场线通常可以被定向以远离LCD的触摸侧。结合图86所示,黑底与TFT板8602紧邻,且整合于液晶层8600的同一侧。虽然电极A8400和电极B8402可以用于在显示更新过程中确定液晶层方法,但是这些电极还可用于实现触摸感测。例如,基于像素正在经历显示更新还是触摸感测,概念E可以使用附加开关8404来改变用于一组信号线的驱动。此外,概念E还可以包括电容(CIN_A 8406、COUT_A8408、CIN_B 8410和COUT_B 8412)以及两个晶体管(晶体管Q1 8414和晶体管Q2 8416),以便控制这些电极何时将用于显示更新何时将用于触摸感测(参见说明书第0022、0327-0338段,图84-88)。而由于黑底是由分段成多个触摸驱动电极构成的以用于触摸感测,而TFT板用于控制液晶显示,因此,图84中的电路必然同时为黑底和TFT板所共用,即黑底和TFT板的电路必然为共用的(相当于该触控感测层的电路与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电路为共用的)。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简化和整合触控感测层及薄膜晶体管层的线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再者,为了避免干扰,在薄膜晶体管层与触控感测层之间设置绝缘层,从而使得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液晶显示器中的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置间隔件以保持液晶层的特定厚度,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面板,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控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6页第13行,图1-11):请参阅图1,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一实施方式的侧面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1包括一第一基板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基板)、一与该第一基板11相对设置的第二基板1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及一夹在该第一基板11与该第二基板12之间的液晶层13(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晶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第一基板11远离该液晶层13一侧的表面设置一第一偏光片 11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偏光板层,第二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二基板相对于该液晶层的外侧)。请参阅图4,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二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1相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进一步包括一彩色滤光层221(相当于本申请的彩色滤光层)及一导电胶222。该彩色滤光层221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邻近该液晶层23一侧。该第一电容传感层24设置在该第二基板22与该彩色滤光层221之间。请参阅图5,是触控液晶显示装置第三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3与该触控液晶显示装置2相似,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二偏光片35(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偏光板层)设置在第二基板32邻近液晶层33一侧,其位于第一电容传感层34(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控感测层)与该第二基板32之间(相当于第一偏光板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触控感测层之间)(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11行,图1-5)。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基板,具有强化表面结构;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2)薄膜晶体管层设置于该第一基板与该第二基板之间,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其中该触控感测层及该薄膜晶体管层整合于该液晶层的同一侧;其中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3)间隔件,设置于该第一基板及该第二基板之间,其中该间隔件具有一第一侧及一第二侧,该第一侧邻近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二侧远离于该第一基板,该第一侧的宽度大于该第二侧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玻璃破裂的发生几率和如何设置彩色滤光层,如何简化和整合触控感测层及薄膜晶体管层的线路以及如何使液晶层保持特定厚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触控侧的玻璃基板由于直接与外界接触而容易破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触控侧玻璃基板的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而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基板正是触控侧的玻璃基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表面结构进行强化,以避免其破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将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或第二基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对比文件3中的彩色滤光层221设置于第一基板21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液晶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386段,图1-107):基底之间的触摸感测部件还可以包括被分段成多个触摸驱动电极的导电黑底(相当于本申请的触控感测层),其中所述黑底可以是聚合物黑底。其中该实施例如图86中的叠层图所示是通过翻转显示器的各层来克服这个问题的。这样做可以将LC 8600(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晶层)放置在TFT板8602(相当于本申请的薄膜晶体管层)与用户相对的一侧上。由此,用于控制LC 8600的场线通常可以被定向以远离LCD的触摸侧。结合图86所示,黑底与TFT板8602紧邻,且整合于液晶层8600的同一侧。虽然电极A8400和电极B8402可以用于在显示更新过程中确定液晶层方法,但是这些电极还可用于实现触摸感测。例如,基于像素正在经历显示更新还是触摸感测,概念E可以使用附加开关8404来改变用于一组信号线的驱动。此外,概念E还可以包括电容(CIN_A 8406、COUT_A8408、CIN_B 8410和COUT_B 8412)以及两个晶体管(晶体管Q1 8414和晶体管Q2 8416),以便控制这些电极何时将用于显示更新何时将用于触摸感测(参见说明书第0022、0327-0338段,图84-88)。而由于黑底是由分段成多个触摸驱动电极构成的以用于触摸感测,而TFT板用于控制液晶显示,因此,图84中的电路同时控制黑底和TFT板(相当于一电路板同时控制该触控感测层与该薄膜晶体管层)。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简化和整合触控感测层及薄膜晶体管层的线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再者,为了避免干扰,在薄膜晶体管层与触控感测层之间设置绝缘层,从而使得该触控感测层紧邻于接触该薄膜晶体管层的绝缘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液晶显示器中的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置间隔件以保持液晶层的特定厚度,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相同。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0032]-[0033]段明确记载:第一玻璃基板G11并不是现有用以制作薄膜晶体管结构的玻璃基板,也不是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更不是现有用以制作触控感测结构的玻璃基板。如此一来,玻璃基板的数量可以大幅减少至2片,进而缩小触控显示面板100的厚度。本实施例的薄膜晶体管层TFT1及彩色滤光层CF1设置液晶层LC1的两侧,并通过整合的方式将触控感测层TP1及彩色滤光层CF1结合至第一玻璃基板G11,而不需现有用以制作触控感测结构的玻璃基板及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根据上述文字记载可以看出,“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玻璃基板”指的是将彩色滤光结构直接设置于玻璃基板,且该玻璃基板上仅具有彩色滤光结构的情况,这样才会造成现有技术中由于存在较多玻璃基板的叠置而导致显示面板厚度较大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中的第二基板22上先设置了第一电容传感层24,又设置了彩色滤光层221,因此,其显然也不是本申请中记载的“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结构的玻璃基板”。而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通过增加特征“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该特征“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排除了一切将彩色滤光层设置在第一基板的情况,比如,其既包括彩色滤光层直接且唯一制作在第一基板的情况(即本申请说明书中“现有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玻璃基板”),也包括彩色滤光层叠置在其他层上制作在第一基板的情况(即本申请第一、二、四、五实施例以及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因此,新增的特征“其中该第一基板不是用以制作彩色滤光层的基板”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次,尽管对比文件3中的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二基板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上,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触控液晶显示装置还包括第一基板2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基板),而根据实际需要将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21或第二基板2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将对比文件3中的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2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基板)上,从而不必将其设置于第二基板2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基板)上。再者,液晶层23并不影响将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21上。在液晶显示装置的制造过程中,通常是先将彩色滤光层设置于第一基板或第二基板上,最后在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之间封入液晶而形成液晶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制造工序。因此,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当彩色滤光层221设置于第一基板21上时,基于上述常规的制造工序,最后形成的液晶层位于彩色滤光层21与第二基板22之间,并不会出现彩色滤光层与第一基板21之间间隔液晶层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彩色滤光层221是可以制作在第一基板21上的。
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2),在液晶显示装置的制造过程中,先采用间隔件将两个基板之间形成特定厚度的空隙,然后在基板间所形成的间隙中封入液晶组成物而形成并保持特定厚度的液晶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设置在两个基板之间的间隔件,其必然具有第一侧和第二侧,且第一侧邻近于第一基板,而第二侧远离于第一基板。而一侧宽一侧窄的梯形结构也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间隔件结构,因此,将间隔件设置为上述梯形结构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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