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18
决定日:2019-06-13
委内编号:1F2708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95937.5
申请日:2017-02-22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磊
合议组组长:周江
参审员:吕媛
国际分类号: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95937.5,名称为“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210312A,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辅助播放设备并未强调是耳机,而本申请中则是通过耳机接收第一播放数据及播放第一播放数据;(2)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3)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辅助播放设备并未强调是耳机,而本申请中则是通过耳机接收第一播放数据及播放第一播放数据;(2)判断模块,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3)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
若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播放数据与所述第二播放数据不同;
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
其中,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包括:
获取所述音频数据的双声道数据;
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包括:
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对所述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
将所述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的步骤,包括:
检测所述终端是否接收到音效增强指令;
若所述终端接收到所述音效增强指令,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的步骤,包括:
对所述双声道数据进行转换处理,获得所述音频数据在不同声道的至少三个声道数据;
将所述至少三个声道数据中的两个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将所述至少三个声道数据中除所述两个声道数据以外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一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一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和/或
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二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
5.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并若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则触发处理模块;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判断模块的触发,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播放数据与所述第二播放数据不同;
播放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
其中,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第一处理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音频数据的双声道数据;
第二处理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所述第二处理子模块包括: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对所述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
第二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检测所述终端是否接收到音效增强指令,并若所述终端接收到所述音效增强指令,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子模块包括:
第三处理单元,用于对所述双声道数据进行转换处理,获得所述音频数据在不同声道的至少三个声道数据;
第四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至少三个声道数据中的两个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将所述至少三个声道数据中除所述两个声道数据以外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一调节模块,用于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一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一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和/或
第二调节模块,用于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二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3,7并调整相应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1)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对所述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将所述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2)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对比文件1中通过第一辅助播放设备播放的音频为通过对左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得到的第一音频流,通过第二辅助播放设备播放的音频为通过对右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得到的第二音频流,通过播放模块播放的音频为对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进行高通滤波处理和混合后得到的第三音频流,利用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的空间摆放位置不同,可以营造出立体声效果,且采用低通滤波处理的截止频率小于高通滤波处理的截止频率的技术手段,起到减少不敏感的频率的音频对人耳影响的作用,以及采用低通滤波处理和高通滤波处理的截止频率相同的技术手段,起到不会损失任何频率的声音的作用,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未经滤波处理的双声道数据作为通过耳机播放的第一播放数据,将对所述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通过扬声器播放的第二播放数据,以通过耳机播放未进行滤波处理的双声道数据,并通过扬声器播放经过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起到增强耳机播放模式下的声音效果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避免扬声器音量较小,导致用户只能听到单一音源的声音,无法形成环绕感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手段应该是:在扬声器与辅助播放设备一起播放音频时,设置扬声器的音量大于辅助播放设备的音量,以保证用户能够在辅助播放设备播放音频时,听到扬声器播放音频的声音;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上述技术方案所限定的是:在不同的播放模式下,扬声器的播放音量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有本质区别,因而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
若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播放数据与所述第二播放数据不同;
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
其中,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包括:
获取所述音频数据的双声道数据;
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包括:
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对所述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
将所述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的步骤,包括:
检测所述终端是否接收到音效增强指令;
若所述终端接收到所述音效增强指令,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的步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一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一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和/或
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二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
4.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并若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则触发处理模块;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判断模块的触发,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播放数据与所述第二播放数据不同;
播放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耳机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
其中,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第一处理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音频数据的双声道数据;
第二处理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双声道数据,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所述第二处理子模块包括: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对所述 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
第二处理单元,用于将所述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二播放数据;
其中,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检测所述终端是否接收到音效增强指令,并若所述终端接收到所述音效增强指令,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一调节模块,用于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一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一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一播放数据的音量;和/或
第二调节模块,用于接收用于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的第二音量调节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音量调节指令调节所述第二播放数据的音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第一辅助播放设备播放左声道数据,第二辅助播放设备播放右声道数据,即相当于辅助播放设备播放双声道数据,而播放模块播放的则是左右声道混合后的数据,也是双声道数据;双声道数据是否经过滤波处理后再播放,是常规技术手段;关于扬声器音量大小关系,无论播放设备的默认设置,或者用户的使用过程中的设置,均可以根据使用感受来调节音量大小,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10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210312A,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立体声播放方法、移动终端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0]段、权利要求1-10):一般移动终端只会携带一个扬声器,无法实现立体声效果。另外,即使移动终端携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扬声器,由于移动终端体积的限制,扬声器之间的距离受到限制,不可能做到很好的声音区分,这样立体声效果也是有限的;提供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立体声播放方法,该方法基于立体声播放系统,该系统包括移动终端以及至少一个辅助播放设备,该移动终端包括播放模块;移动终端按照预定规则将音频文件分解成至少两个音频流;在步骤S101中,优选地,移动终端可以将音频文件按照声道或/和频率分解成至少两个音频流并分别传输给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且由上述技术特征可知,播放音频时必然收到了用户关于播放音频的指令(相当于一种播放音频数据的方法,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播放数据与所述第二播放数据不同);移动终端将至少两个音频流分别传输给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同步播放对应接收到的音频流(相当于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步骤S201:移动终端将音频文件分解为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在步骤S201中,移动终端首先将音频文件按照声道分解为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步骤S202:对左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以获取第一音频流;步骤S203:对右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以获取第二音频流;步骤S204:分别对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进行高通滤波处理,混合高通滤波处理后的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以获取第三音频流;步骤S205:移动终端将第三音频流传输给播放模块,将第一音频流传输给第一辅助播放设备以及将第二音频流传输给第二辅助播放设备(相当于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包括:获取音频数据的双声道数据,根据双声道数据,获得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根据双声道数据,获得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包括:对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将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第二播放数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若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则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输出至与所述终端连接的耳机的第一播放数据;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耳机和扬声器的播放数据和播放音量。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在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的模式下,通过确定耳机和扬声器的播放数据和播放音量,从而解决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声音听起来闭塞,导致声音环绕感差的问题,进而提升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的声音环绕感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立体声播放方法、移动终端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40]段、权利要求1-10):一般移动终端只会携带一个扬声器,无法实现立体声效果。另外,即使移动终端携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扬声器,由于移动终端体积的限制,扬声器之间的距离受到限制,不可能做到很好的声音区分,这样立体声效果也是有限的;一种移动终端,该移动终端包括分解模块,用于按照预定规则将音频文件分解成至少两个音频流;在步骤S101中,优选地,移动终端可以将音频文件按照声道或/和频率分解成至少两个音频流并分别传输给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且由上述技术特征可知,播放音频时必然收到了用户关于播放音频的指令(相当于一种终端,包括处理模块,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数据处理,获得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所述终端的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播放数据与所述第二播放数据不同);移动终端将至少两个音频流分别传输给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播放模块和辅助播放设备同步播放对应接收到的音频流(相当于播放模块,播放所述第一播放数据,并同时通过所述扬声器播放所述第二播放数据,形成所述音频数据的播放);分解单元将音频文件按照声道分解为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第一低通滤波器对左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以获取第一音频流;第二低通滤波器对右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以获取第二音频流;高通滤波器分别对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进行高通滤波处理,混合单元混合高通滤波处理后的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以获取第三音频流;移动终端将第三音频流传输给播放模块,将第一音频流传输给第一辅助播放设备以及将第二音频流传输给第二辅助播放设备(相当于处理模块包括第一处理子模块,获取音频数据的双声道数据;滤波器单元相当于第二处理子模块,根据双声道数据,获得第一播放数据以及输出至扬声器的第二播放数据;第二处理子模块包括第一处理单元,并对双声道数据的预设频段进行滤波处理,获得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第二处理单元将滤波处理后的声道数据作为第二播放数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判断模块,用于在接收到音频数据的播放指令时,判断终端的播放模式是否为耳机播放模式,若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则触发处理模块;第一处理单元将所述双声道数据作为所述第一播放数据;所述终端中预先存储有播放模式与播放音量的对应关系,所述对应关系包括: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当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所述播放音量为耳机的播放音量与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其中,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耳机播放模式和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大于,所述终端的播放模式为扬声器播放模式时的扬声器的播放音量。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耳机和扬声器的播放数据和播放音量。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在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的模式下,通过确定耳机和扬声器的播放数据和播放音量,从而解决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声音听起来闭塞,导致声音环绕感差的问题,进而提升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的声音环绕感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4从属权利要求5-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基于现有技术中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的声音听起来闭塞,导致声音环绕感差的技术缺陷,提出使耳机和扬声器同时播放音频数据,并相应对耳机播放的音频数据以及扬声器播放的音频数据进行处理,并相应调整播放音量,从而解决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声音听起来闭塞,导致声音环绕感差的问题,进而提升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的声音环绕感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现有技术中一般移动终端只会携带一个扬声器,无法实现立体声效果,且即使移动终端携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扬声器,由于移动终端体积的限制,扬声器之间的距离受到限制,不可能做到很好的声音区分,因此立体声效果有限的技术缺陷,提出将音频文件按照声道分解为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第一低通滤波器对左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以获取第一音频流;第二低通滤波器对右声道音频进行低通滤波处理以获取第二音频流;高通滤波器分别对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进行高通滤波处理,混合单元混合高通滤波处理后的左声道音频和右声道音频以获取第三音频流;将第三音频流传输给移动终端的播放模块,将第一音频流传输给第一辅助播放设备以及将第二音频流传输给第二辅助播放设备,辅助播放设备例如是音箱。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未涉及耳机播放音频数据的模式,因此也就不能认识到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的声音听起来闭塞,导致声音环绕感差的技术缺陷,因此也就不能提出使耳机和扬声器同时播放音频数据,并相应对耳机播放的音频数据以及扬声器播放的音频数据进行处理,并相应调整播放音量,从而提升通过耳机播放音频数据时的声音环绕感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而针对上述目的确定的耳机和扬声器的播放数据和播放音量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由于本决定只涉及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因此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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