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性建筑隔热环保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5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6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3161.0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杨秀莲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闫心齐
参审员:陈娇
国际分类号:C09D4/02,C09D4/06,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3161.0,名称为“一种水性建筑隔热环保涂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申请人为杨秀莲,申请日为2015年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2676014A,公开日期:2012年9月19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4497741A,公开日期:2015年4月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建筑隔热环保涂料的制备方法,该水性建筑隔热环保涂料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甲基丙烯酸六氟丁酯20-30,甲基丙烯酸甲酯20-30,苯丙乳液250-280,水180-220,消泡剂3-6,防霉剂1-2,聚乙烯改性分散剂3-6,润湿剂1-2,鹿沼土200-240,粉煤灰100-160,钛白粉150-180,滑石粉80-120,膨胀珍珠岩50-60,正十二硫醇30-40,乙二醇丁醚20-30,增稠剂20-30,丙烯酸共聚物类流平剂6-8,荷叶疏水剂6-10,磷酸三丁酯1-2;所述的消泡剂为有机类硅氧烷消泡剂、聚醚类消泡剂中一种或混合物;所述的防霉剂为有机氨防腐杀菌剂、有机氯化物防腐杀菌剂中一种或混合物;所述的润湿剂为羧酸皂类阴离子表面润湿剂、羟基硫酸盐类阴离子表面润湿剂中一种或混合物;所述的增稠剂为ASE60、DSX3116、非离子聚氨酯类增稠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其特征在于,该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甲基丙烯酸六氟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丙乳液加入到水中,利用搅拌机进行分散,转速为1500~1800转/分,保持恒速分散同时依次加入防霉剂,润湿剂,三分之二用量的消泡剂和聚乙烯改性分散剂,持续分散30-40分钟;2)在步骤1)得到的混合溶液中依次加入鹿沼土,粉煤灰,钛白粉,滑石粉,膨胀珍珠岩,控制转速为2000~2400转/分,分散时间为40-60分钟;3)在步骤2)中得到的混合物中依次加入由正十二硫醇,乙二醇丁醚,磷酸三丁酯,调整转速为1600~1800转/分,分散时间30-40分钟;4)将步骤3)得到的混合溶液加入到研磨机中研磨,当研磨后的产物细度为40-60um时,加入增稠剂,丙烯酸共聚物类流平剂,荷叶疏水剂,剩余三分之一用量的消泡剂和聚乙烯改性分散剂预混合的混合物,分散20-30分钟,过滤,包装封罐。”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中的氟树脂和成膜助剂与权利要求1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防霉剂、鹿沼土、粉煤灰、滑石粉、膨胀珍珠岩、正十二硫醇、流平剂、疏水剂、磷酸三丁酯;不含高岭土、硅藻土、氧化铝、陶瓷微珠、苯并异噻唑啉酮和氨水,各组分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消泡剂、分散剂、润湿剂和增稠剂的种类与对比文件1不同,限定了防霉剂、流平剂和疏水剂的种类。(3)加料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首先采用搅拌机进行分散,随后采用研磨机进行研磨,并限定了分散、研磨过程中的工艺参数,而对比文件1为先用研磨机进行研磨,随后用分散机分散;限定了研磨产物的细度,并还含有包装封罐的工艺步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隔热性能。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具体物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涂料原料,其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并调整各组分的含量。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稠剂、消泡剂和防霉剂的种类,而具体的分散剂、阴离子表面润湿剂、流平剂和荷叶疏水剂都是常用的助剂,其选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工况要求,对原料混合工序和工艺参数进行调整,研磨产物的细度是根据所需涂料的粒径调整的,包装封罐是涂料过滤完成后常用工艺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该申请的6种组分,基本全部为助剂,而非主要成分,也未公开上述组分的具体用量,该申请涂料制备工艺方法和关键参数等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在对比文件2与该申请的方案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何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增稠剂、消泡剂和防霉剂的种类,而不是选择替换诸如陶瓷粉、分散湿润剂等其他组分。在涂料领域中,作为复配的功能涂料,组分、含量不同,所制得涂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存在差异,该申请的涂料具有良好的对外部光照的反射效果,正是由于各组分相互配伍、协调的结果,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应考虑各组分协同配合作用,不能进行拆分评述。(2)该申请优势在于使用水作为溶剂,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采用特定成分的功能性填料取代通常使用的玻璃微珠,成本较低,对外部光照的反射效果较好;同时,性能稳定,避免出现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微珠破损导致涂料性能下降的情况,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了不同的生产方法,技术效果基本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实际上是优于),同时坚持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5]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性建筑隔热环保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沾污隔热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54]段)。该隔热涂料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成膜乳液15~40份,氟树脂乳液10~40份,热反射颜料 10~30份,空心陶瓷微珠5~15份,填料 8~16份,助剂1.5~15份,去离子水适量。成膜乳液为纯丙乳液、苯丙乳液、乙丙乳液、硅丙乳液中的一种,这些乳液均可采用市售产品;氟树脂乳液为氟乙烯-乙烯基醚共聚物乳液、聚四氟乙烯乳液、聚全氟乙丙烯乳液、聚偏氟乙烯乳液、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乳液中的一种,这些乳液均可采用市售产品。热反射颜料为钛白粉、硫酸钡、硫化锌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热反射颜料具有反射可见光和红外光作用。填料为高岭土、硅藻土、碳酸钙、蒙脱土、氧化铝、硅酸铝等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助剂为成膜助剂、分散剂、润湿剂、消泡剂、增稠剂、抗菌剂、防冻剂、pH调节剂等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成膜助剂可选用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分散剂可选用聚羧酸钠盐型分散剂,润湿剂可选用丙二醇或甘油,消泡剂可选用甲基硅油,增稠剂可选用羟乙基纤维素型增稠剂,抗菌剂可选用异噻唑酮(如苯并异噻唑啉酮),防冻剂可具体选用丙二醇。该隔热涂料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研磨:将去离子水、部分助剂、热反射颜料、填料和空心陶瓷微珠添加至研磨机中,在1000r/min~3000r/min的速度下研磨20min~60min得到浆料;2)搅拌分散:将步骤1)得到的浆料转移至分散机中,将成膜乳液、氟树脂乳液以及余下助剂加至该浆料中,在500r/min~2000r/min的速度下搅拌分散 15min~45min,经80~100目的筛网过滤得到耐沾污隔热涂料。采用成膜乳液与氟树脂乳液共混方法,通过氟树脂改性成膜物,使得成膜物具有低表面能的特性,液体小颗粒和固体小颗粒污染物不易吸附在涂料表面,涂料有优异的耐沾污性。同时,制备方法简单,方便,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生产成本。该耐沾污隔热涂料具有良好的隔热效果和优异的耐沾污性,涂料可以反射83%~92%的太阳辐射,并能够辐射出远红外光,隔热效果显著,同时隔热性能也比较稳定,能够长期维持,涂料的VOC含量较低,能够大幅度减少环境污染,环境友好。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各原料的用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中未使用氟树脂乳液和空心陶瓷微珠;对比文件1未公开使用甲基丙烯酸六氟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乙烯改性分散剂、鹿沼土、粉煤灰、滑石粉、膨胀珍珠岩、正十二硫醇、乙二醇丁醚、丙烯酸共聚物类流平剂、荷叶疏水剂和磷酸三丁酯,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消泡剂、防霉剂、润湿剂和增稠剂的具体种类。(2)权利要求1的涂料制备方法为先分散后研磨,且加料顺序、分散和研磨的工艺参数和包装封罐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空心陶瓷微珠的破裂对涂料隔热性能造成的影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环保型建筑节能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第[0025]段),并公开了现有建筑隔热涂料中多加入空心玻璃微珠、陶瓷微珠等无机中空微球来提高隔热涂料的隔热保温性能,但是中空玻璃微珠及陶瓷微珠的稳定性较低,使用过程中容易破裂,因此对比文件2的环保型建筑节能涂料没有使用中空玻璃微珠或陶瓷微珠,该节能涂料的各组分及重量百分比为:高分子乳液10-40%、颜填料20-40%、陶瓷粉5-15%、二氧化钛包覆聚苯乙烯复合微球5-20%、乙二醇1-5%、助剂0.05-10%、去离子水5-40%;高分子乳液为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硅丙乳液、水性氟碳树脂、水性环氧树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颜填料为钛白粉、重钙、云母粉中的一种或几种。助剂的组分及在建筑节能涂料中的重量百分比如下:分散润湿剂0.01-2%,增稠剂0.01-2%,成膜助剂0.01-2%,消泡剂0.01-2%,防腐杀菌剂0.01-2%,上述组分之和占建筑节能涂料的重量百分比为0.05-10%。所述分散湿润剂为聚丙烯酸、聚甲基丙烯酸、聚丙烯酸铵盐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增稠剂为DSX3116、ASE60、XG60、非离子聚氨酯类增稠剂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成膜助剂为醇酯十二、二醇乙醚、乙二醇丁醚、乙二醇、丙二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消泡剂为有机硅氧烷消泡剂、聚醚类和丙烯酸共聚消泡剂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防腐杀菌剂为有机氨防腐杀菌剂、有机氯化物防腐杀菌剂中的一种或两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建筑节能环保涂料中使用与中空玻璃微珠和陶瓷微珠具有相似结构的填料,以减少空心陶瓷微珠破裂对涂料隔热性能影响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隔热涂料是通过对热传递进行阻抗而实现隔热,在制备隔热涂料时主要选择低热导率物质,常用的隔热填料有空心玻璃微珠、空心陶瓷粉、空心纤维、海泡石、蛭石、珍珠岩等(参见“建筑涂料涂装技术400问(第三版)”,石玉梅等编,第20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8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能够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和本领域关于隔热涂料原料选择的要求,选择本领域具有多孔、保温隔热等性能填料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空心陶瓷微珠。而鹿沼土、粉煤灰和膨胀珍珠岩都是常用的具有多孔和保温性能的填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鹿沼土、粉煤灰和膨胀珍珠岩替代空心陶瓷微珠。其次,甲基丙烯酸六氟丁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是制备氟树脂乳液常用的单体,基于实际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加工条件等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用氟树脂乳液的反应单体代替氟树脂乳液;而聚乙烯改性分散剂、滑石粉、正十二硫醇、丙烯酸共聚物类流平剂、荷叶疏水剂、磷酸三丁酯、羧酸皂类阴离子表面润湿剂和羟基硫酸盐类阴离子表面润湿剂分别是本领域常用的分散剂、填料、分子量调节剂、流平剂、疏水剂、消泡剂和润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常用原料的性能、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适当的分散剂、填料、分子量调节剂、流平剂、疏水剂、消泡剂和润湿剂。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建筑节能涂料中使用乙二醇丁醚、有机类硅氧烷消泡剂、聚醚类消泡剂、有机氨防腐杀菌剂、有机氯化物防腐杀菌剂、增稠剂ASE60和非离子聚氨酯类增稠剂。而这些物质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溶剂、消泡剂、防霉剂和增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常用原料的性能、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这些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溶剂、消泡剂、防霉剂和增稠剂。最后,关于涂料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涂料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等,选择调整所用原料的适当用量。并且,看不出权利要求1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涂料原料组分和用量的选择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搅拌机是本领域常用的分散设备,包装封罐是常用的产品分装操作;其次,加料顺序、研磨和分散操作的顺序,搅拌速度和时间,研磨的具体粒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涂料原料的常规添加顺序、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中提出的关于原料、用量、制备方法和参数的意见,在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已经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原料、用量和制备方法的区别进行了评述,此处不再重复。对比文件2公开的也是建筑隔热涂料,并且给出了用其他填料替代陶瓷微珠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降低空心陶瓷微珠的破裂对涂料隔热性能造成影响的这一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增稠剂、消泡剂和防霉剂的基础上,结合涂料产品性能要求、原料的性能和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增稠剂、消泡剂和防霉剂的具体种类。即在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员除了考虑原料自身的性能和作用外,也关注到了涂料组分间的相互作用。(2)关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效果,首先,对比文件1和2也都是使用水作为溶剂以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特定成分的功能性填料取代玻璃微珠的技术启示;其次,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1和对比文件2说明书表1的记载,对比文件1和2的涂料的隔热性能都优于该申请的涂料,即现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没能够达到对比文件1和2的水平。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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