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阻燃环保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建筑阻燃环保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53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63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3155.5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杨秀莲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闫心齐
参审员:陈娇
国际分类号:C09D163/10,C09D5/18,C09D183/04,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选择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而且选出的技术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3155.5,名称为“一种建筑阻燃环保涂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杨秀莲,申请日为2015年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4387921A,公开日期:2015年3月4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1]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阻燃环保涂料的制备方法,该建筑阻燃环保涂料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硅酸铝2-5、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20-24、氯-偏乳酸15-20、松香甘油酯4-6、2-羟基喹啉1-3、聚氨磷酸铵22-28、碳化剂6-8、抑烟剂3-5、五溴联苯醚10-15、季戊四醇14-16、石英砂1-3、钛白粉3-5、云母粉2-4、有机硅11-13、氯化石蜡2-3、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1-3、助剂8-10、水40-60,所述的助剂是由以下重量份原料混合制成:增光剂2-3、流平剂14-15、乳液稳定剂2-3、增稠剂0.5-1、消泡剂4-6、防霉剂0.5-1;所述的碳化剂为多元醇类碳化剂;所述的抑烟剂为钼系阻燃剂;所述的增光剂为超高分子量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所述的流平剂为丙烯酸共聚物类流平剂;所述的乳液稳定剂为聚羧酸类稳定剂;所述的增稠剂为ASE60、DSX3116、非离子聚氨酯类增稠剂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的消泡剂为有机类硅氧烷消泡剂、聚醚类消泡剂中一种或混合物;所述的防霉剂为有机氨防腐杀菌剂、有机氯化物防腐杀菌剂中一种或混合物;
其特征在于,该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硅酸铝、石英砂、钛白粉、云母粉、有机硅、氯化石蜡加入到2-羟基喹啉、五溴联苯醚、季戊四醇和水的混合溶液中,超声分散20-30分钟,保持分散同时依次加入助剂进行分散5-8分钟,升温至40-50℃;2)在步骤1)得到的混合溶液中加入聚氨磷酸铵、碳化剂、抑烟剂、以及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继续分散15-20分钟;3)将步骤2)的产物继续升温至70-80℃,加入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氯-偏乳酸、松香甘油酯,在1800-2200转/分搅拌状态下搅拌分散1-2小时;4)将步骤3)得到的混合溶液加入到研磨机中研磨,过滤,得到的产物细度为20-40um,包装封罐。”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除石英砂、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有机硅和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外,阻燃材料、填料、助剂、溶剂选择不同,组分用量和制备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涂料用于建筑。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涂料的环保性能。然而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具体阻燃材料、填料、助剂和溶剂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原料,这些原料的性能和用途已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阻燃材料、填料、助剂和溶剂的启示下,选用何种具体的原料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将阻燃涂料用于建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组分的用量也可在常规范围内调整获得。对于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共混、超声分散等具体制备方法,而具体加料顺序、分散时间的参数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该申请的4种组分,同时该申请的涂料制备工艺方法和关键参数等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在涂料领域中,作为复配的功能涂料,组分、含量不同,所制得涂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存在差异,该申请的涂料具有的性能是由于各组分相互配伍、协调的结果,原料组合是前所未有的,这样的搭配不是根据功效性质进行简单的叠加,该申请属于选择发明,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可预期的,不可以通过常规使用手段或有限次试验得到。(2)该申请的涂料不仅通过特定配比的助剂使整个产品的理化性能较好,阻燃性能优异,分散效果良好,性能稳定,是一种较理想的阻燃环保型涂料,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同类材料附着力、耐候性、流平性较差的缺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了不同的生产方法,技术效果基本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同时坚持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5月29
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1]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对选择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而且选出的技术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建筑阻燃环保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火阻燃型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06]段、第[0009]段),并具体公开了涂料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膨润土2-4、石英砂1-3、硼化二铬2-3、烟片胶2-3、酚醛树脂23-26、磷酸铝3-4、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24-28、8-羟基喹啉2-3、羧酸甘油酯2-3、丙酮4-6、铝矾土熟料4-6、防老剂RD 1-2、抗氧剂DSTP 1-2、蜂蜡1-3、有机硅树脂10-14、滑石粉5-7、桐油酸4-5、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1-3、乙酸丁酯12-15、二甲苯8-12、助剂4-7。涂料的具备制备步骤为:(1)将膨润土、石英砂、硼化二铬、磷酸铝、铝矾土熟料、滑石粉加到丙酮、乙酸丁酯和二甲苯的混合溶液中,超声分散20-30分钟,加热至50-80℃时加入羧酸甘油酯、防老剂RD、抗氧剂DSTP、助剂继续搅拌反应30-40分钟;(2)将步骤(1)的产物继续升高温度至80-90℃,加入酚醛树脂、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有机硅树脂、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1200-1400转/分下高速混合搅拌反应1-2小时;(3)将剩余物质加到步骤(2)的产物中,混合均匀后加到研磨机中研磨分散均匀,过滤得到细度为20-40μm的物料,包装即可。涂料在制备过程中无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对环境不造成污染,不仅具有耐火、耐候、阻燃、防腐和屏蔽电磁等优点,还具有环保节能,生产工艺简单,分散效果良好,成本较低,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的有益效果,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涂料用于建筑的用途。(2)权利要求1中除石英砂、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有机硅树脂和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外,阻燃材料、填料、助剂和溶剂的选择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除石英砂、丙烯酸改性环氧树脂和异丙基三(二辛基焦磷酸酰氧基)钛酸酯外的原料用量,并且涂料制备方法的加料顺序、分散步骤的工艺参数与权利要求1不同。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对比该申请说明书表1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中对涂层外观、硬度性能、附着力等测试结果,可知该申请涂料的附着力、耐候性和流平性并未比对比文件1的涂料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仅在于明确了用于建筑涂料的用途。
基于以上认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确定的具体用途来对阻燃防腐涂料组分进行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关于涂料的用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阻燃涂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即能够选择将其应用在具有阻燃需求的建筑涂料领域中。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关于原料的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酚醛树脂、磷酸铝、铝矾土熟料和权利要求1中的硅酸铝、氯-偏乳酸、聚氨磷酸铵、碳化剂、抑烟剂、五溴联苯醚、季戊四醇、氯化石蜡均属于阻燃材料;对比文件1中的膨润土、硼化二铬、滑石粉和权利要求1中的钛白粉和云母粉均属于填料,这些阻燃材料和填料的性能与作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阻燃材料和填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所确定的建筑涂料的实际性能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适当的阻燃材料和填料;对比文件1中的烟片胶可以提高防腐性能,8-羟基喹啉为防腐剂,羧酸甘油酯为稳定剂,蜂蜡属于防水剂,桐油酸为防污剂,防老剂RD和抗氧剂DSTP是助剂,其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当不需要相应的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不再添加上述物质,这些物质的效果也随之消失;权利要求1中的松香甘油酯属于稳定剂、2-羟基喹啉与8-羟基喹啉性能相近,碳化剂、抑烟剂、增光剂、流平剂、乳液稳定剂、增稠剂、消泡剂和防霉剂都是常用的助剂,对比文件1中的丙酮、乙酸丁酯、二甲苯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水都是常用的溶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稳定剂、8-羟基喹啉、助剂和溶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涂料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选择的常规要求以及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松香甘油酯、2-羟基喹啉、以及适当的助剂和溶剂。其次,关于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原料用量,结合所确定的建筑涂料用途的性能要求以及涂料领域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等,选择调整所用原料的具体用量。最后,关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涂料的制备方法中使用了共混、超声分散、升温、搅拌、研磨、过滤和包装工艺,而具体的加料顺序、各项工艺的具体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涂料原料的常规添加顺序、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中提出的关于原料、用量、制备方法和参数的意见,在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已经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原料、用量和制备方法的区别进行了分析,此处不再重复,即在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员不仅考虑了原料自身的性能和作用,也关注到了涂料组分间的相互作用。(2)关于技术效果。在答复复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强调该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但是,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是该申请属于选择发明,而对选择发明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也就是说选择发明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同于“有益的技术效果”的。关于该申请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具有良好的阻燃效果,根据该申请说明书表1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中对涂层外观、硬度性能、附着力等测试结果,该申请的涂料的附着力、耐候性和流平性并未比对比文件1的涂料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该申请使用了“五溴联苯醚”作为阻燃材料,而该材料属于典型的多溴联苯醚,属于有机污染物,在2009年5月就已经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多个成员国均已经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认同使用了该物质的涂料会实现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环保”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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