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消费品的方法和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86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2772
优先权日:2011-07-12
申请(专利)号:201280041099.9
申请日:2012-07-12
复审请求人:非凡食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旸
合议组组长:王静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A23L1/052,A23D7/00,C12P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41099.9,名称为“用于消费品的方法和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非凡食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1-7、8-22、23-28、29-57、58、59-64之间不具备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所规定单一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4项,2014年02月24日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原始申请文本中文译文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0,以及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36页(即第1-274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酪仿品,其包含一种或多种交联的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一种或多种脂肪和交联酶的胶凝乳液,其中所述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来自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并且不来自大豆,其中所述非乳制奶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杏仁奶、腰果奶、巴西坚果奶、栗子奶、榛子奶、澳洲坚果奶、长山核桃奶、开心果奶和胡桃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酪仿品,其包含在10%与40%之间的来自植物源的蛋白质和在0%与65%之间的来自植物源的脂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酪仿品,其中所述交联酶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与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相似或相同的酶、因子XIII(纤维蛋白稳定因子)、角化细胞谷氨酰胺转氨酶(TGM1)、组织型谷氨酰胺转氨酶(TGM2)、表皮谷氨酰胺转氨酶(TGM3)、前列腺谷氨酰胺转氨酶(TGM4)、TGM X(TGM5)、TGM Y(TGM6)、TGM Z(TGM7)和赖氨酰氧化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酪仿品,其进一步包含干酪制作微生物。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干酪仿品,其中所述干酪制作微生物选自以下菌种中的一者或多者:沙门柏干酪青霉、白地霉、罗克福尔青霉、纳地青霉、蜡蚧轮枝菌、乳酸克鲁维酵母、酿酒酵母、产朊假丝酵母、汉逊德巴利酵母、英佛红冬孢酵母、杰佛假丝酵母、棒状杆菌、微球菌属、乳酸菌属、乳球菌、葡萄球菌、盐单胞菌、短杆菌、嗜冷杆菌、明串珠菌科、嗜热链球菌、小球菌属或丙酸杆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酪仿品,其进一步包含嗜盐菌或古细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酪仿品,其中所述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包括以下的一者或多者:种子贮藏蛋白、核糖体蛋白、肌动蛋白、已糖激酶、乳酸脱氢酶、果糖二磷酸醛缩酶、磷酸果糖激酶、丙糖磷酸异构酶、磷酸甘油酸激酶、磷酸甘油酸 变位酶、烯醇酶、丙酮酸激酶、甘油醛-3-磷酸脱氢酶、丙酮酸脱羧酶、翻译伸长因子、核酮糖-1,5-二磷酸羧化酶加氧酶(rubisco)、核酮糖-1,5-二磷酸羧化酶加氧酶活化酶(rubisco活化酶)、白蛋白、大豆球蛋白、伴大豆球蛋白、球蛋白、豌豆球蛋白、伴清蛋白、麦醇溶蛋白、谷蛋白、麸质、麦谷蛋白、大麦醇溶蛋白、醇溶谷蛋白、菜豆蛋白、蛋白质体、裸表醇溶蛋白、伸展蛋白、小麦麸质、玉米蛋白、油质蛋白、油体钙蛋白、油体固醇蛋白或其它油体蛋白、营养贮藏蛋白A、营养贮藏蛋白B以及蒙恩种子贮藏8S球蛋白。
8. 一种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和交联酶,其中所述非乳制奶来自杏仁、腰果、巴西坚果、栗子、榛子、澳洲坚果、长山核桃、开心果和胡桃的一者或多者,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括来自大豆的蛋白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交联酶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与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相似或相同的酶、因子XIII(纤维蛋白稳定因子)、角化细胞谷氨酰胺转氨酶(TGM1)、组织型谷氨酰胺转氨酶(TGM2)、表皮谷氨酰胺转氨酶(TGM3)、前列腺谷氨酰胺转氨酶(TGM4)、TGM X(TGM5)、TGM Y(TGM6)、TGM Z(TGM7)或赖氨酰氧化酶。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已通过离心移除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来自非动物源的蛋白质构成所述组合物的总质量的至少50%。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1质量%的淀粉含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5质量%的淀粉含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1质量%的不溶性碳水化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5质量%的不溶性碳水 化合物。
16.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5质量%的淀粉和小于5质量%的不溶性碳水化合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1质量%的多糖含量。
18.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5质量%的多糖含量。
1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1质量%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5质量%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2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10质量%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2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至少80%的来自单一单体或多聚体蛋白质的蛋白质含量。
23.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共价交联的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交联酶以及干酪微生物,其中所述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来自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其中所述非乳制奶选自由以下的一者或多者组成的群组:杏仁奶、腰果奶、巴西坚果奶、栗子奶、榛子奶、澳洲坚果奶、长山核桃奶、开心果奶和胡桃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括来自大豆的蛋白质。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含水量小于5%。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组合物,其具有小于20%的不溶性固体。
26.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从植物源中分离的油或脂肪。
27.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交联酶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与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相似或相同的酶、因子XIII(纤维蛋白稳定因子)、角化细胞谷氨酰胺转氨酶(TGM1)、组织型谷氨酰胺转氨酶(TGM2)、表皮谷氨酰胺转氨酶(TGM3)、前列腺谷氨酰胺转氨酶(TGM4)、TGM X(TGM5)、TGM Y(TGM6)、TGM Z(TGM7)或赖氨酰氧化酶。
28.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交联是在相应蛋白质组分的谷氨酰胺与赖氨酸侧链之间形成。
29. 一种方法,其包含:
(a)制备包含来自一种或多种植物源的蛋白质和脂肪的乳液,其中所述乳液包括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且其中所述非乳制奶选自杏仁奶、腰果奶、巴西坚果奶、栗子奶、榛子奶、澳洲坚果奶、长山核桃奶、开心果奶和胡桃奶,
(b)通过添加交联酶来诱使所述乳液形成凝胶,以及
(c)由所述凝胶生产干酪仿品,其中所述干酪仿品不包括来自大豆的蛋白质。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乳液含有小于10%的动物产物。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乳液不含动物产物。
32.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酶为谷氨酰胺转氨酶。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谷氨酰胺转氨酶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群组: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与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相似或相同的酶、因子XIII(纤维蛋白稳定因子)、角化细胞谷氨酰胺转氨酶(TGM1)、组织型谷氨酰胺转氨酶(TGM2)、表皮谷氨酰胺转氨酶(TGM3)、前列腺谷氨酰胺转氨酶(TGM4)、TGM X(TGM5)、TGM Y(TGM6)或TGM Z(TGM7)。
34.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获得坚果,和
(b)对所述坚果进行表面灭菌。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表面灭菌包括漂白。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含洗涤所述坚果。
37.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含分解所述坚果。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解为掺和。
39.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包含离心所述乳液以移除至少85%的所述不溶性固体。
4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向所述乳液中添加糖。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单糖。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二糖。
43.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用乳酸菌接种。
44.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孵育以允许细菌培养物生长。
45.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切割所述凝胶。
46. 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使所述经切割凝胶沥干和成形。
47.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添加调味组分。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调味组分为乳酸菌、霉菌或酵母。
49.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添加以下菌种中的一者或多者:沙门 柏干酪青霉、白地霉、罗克福尔青霉、纳地青霉、蜡蚧轮枝菌、乳酸克鲁维酵母、酿酒酵母、产朊假丝酵母、汉逊德巴利酵母、英佛红冬孢酵母、杰佛假丝酵母、棒状杆菌、微球菌属、乳酸菌属、乳球菌、葡萄球菌、盐单胞菌、短杆菌(Brevibacterium)、嗜冷杆菌、明串珠菌科、嗜热链球菌、小球菌属或丙酸杆菌。
5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添加嗜盐菌或古细菌。
5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蛋白质在制备所述乳液前被浓缩。
52.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蛋白质各自都基本上为均质蛋白质。
53.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从一种或多种植物源中浓缩、分离或提纯所述蛋白质和脂肪。
54.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蛋白质全部都为相同的基本上均质的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
55.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方法,其中各浓缩蛋白质都是来自单独植物物种。
56.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除了酶交联以外还使用热变性。
57.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酶为赖氨酰氧化酶。
58. 一种制作非乳制干酪仿品的方法,其包含:获得坚果奶,离心所述坚果奶以移除至少85%的不溶性物质,以及使用谷氨酰胺转氨酶来使所述坚果奶内的蛋白质交联,其中所述坚果奶来自杏仁、腰果、巴西坚果、栗子、榛子、澳洲坚果、长山核桃、开心果和胡桃中的一者或多者,且其中所述干酪仿品不包括来自大豆的蛋白质。
59. 一种包含经离心的非乳制奶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离心前的所述非乳制奶,所述经离心的非乳制奶的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其中所述非乳制奶来自杏仁、腰果、巴西坚果、栗子、榛子、澳洲坚果、长山核桃、开心果和胡桃中的一 者或多者,且其中所述组合物不包括来自大豆的蛋白质。
60.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组合物,其具有小于10%的多糖。
61.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组合物,其具有小于1%的多糖。
62.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完全由来源于非动物源的成分组成。
63. 根据权利要求5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至少包括20%从单一植物物种中分离的蛋白质。
64.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5质量%的淀粉和小于1质量%的不溶性碳水化合物。”
驳回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干酪仿品。对比文件5(CN1557188 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公开了一种包含花生蛋白、花生油和交联酶的凝胶乳液的花生豆腐(参见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产品的最终形态为干酪仿品而非豆腐,蛋白质来源于杏仁等其他坚果而非花生,明确了非乳制奶中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豆腐产品的类型,提供一种类似的豆腐制品。而对比文件1(US4678676 A,公开日为1987年07月07日)给出了用豆腐类植物蛋白产品制备仿干酪食品的技术启示(参见第1栏第11-26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得到的豆腐加工制成干酪仿品。权利要求1所述杏仁等坚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与花生类似的富含蛋白质、常用于制备植物蛋白乳的坚果类型,此外,对比文件4(US2011064862 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7日)给出了除了花生,还可用采用杏仁、腰果、巴西坚果等其它坚果种类制备植物蛋白乳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4、11、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杏仁等坚果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来替代花生来制备用于胶凝的乳液。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磨浆后过滤除渣,即除去大部分不溶性固体,具体移除比例是可以通过简单的测定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限定了干酪仿品中进一步包含嗜盐菌或古细菌。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用豆腐类产品制备仿干酪食品时使用干酪发酵剂,即干酪制作微生物(参见第1栏第11-26行),且对比文件3(US2008292749 A1,公开日为2008年11月27日)给出了将嗜盐片球菌应用于干酪以改善干酪香味的启示(参见说明书第21、29、34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嗜盐片球菌以改善其香味。此外,古细菌也是干酪发酵剂中常含有微生物种类,可常规确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5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其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权利要求1-7、8-22、23-28、29-57、58、59-64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组合物或干酪仿品包含来自于杏仁等坚果的蛋白质/非乳制奶、非乳制奶中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或还含有交联酶等,以上均不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6组发明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非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5均未教导或建议使用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坚果奶来制造干酪仿品;(2)谷氨酰胺转氨酶对不同生物体中不同蛋白质的作用不同,没有证据表明谷氨酰胺转氨酶在交联蛋白质方面的常规活性足以使所有坚果奶充分交联以生成本申请所述的干酪仿品;(3)由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4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备单一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豆浆、花生乳、核桃乳等植物蛋白乳类制备时在打浆后过滤或离心等除去不溶性物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5也已经公开了磨浆后通过过滤除去豆渣,在此基础上,过滤除去的不溶性固体占研磨等获得花生奶中不溶性固形物含量的至少85%是结合凝固效果、产品口感等可通过常规试验优选确定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谷氨酰胺转氨酶类可以催化蛋白质多肽发生分子内和分子间发生共价交联,改善蛋白质结构和功能,是常用的蛋白质改良剂,此外,对比文件5也已经公开了谷氨酰胺转氨酶可以用于豆乳和花生乳两种不同的植物蛋白乳的交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期利用谷氨酰胺转氨酶类可以实现各类坚果乳的交联凝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干酪仿品,其中,豆腐属于含有交联的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脂肪和凝固剂的胶凝乳液,且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来自固体的含量范围是10%-30%的非乳制奶,具体来自大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5-49行,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凝固剂用交联酶替换了氯化钙;2)用杏仁奶、腰果奶等替换了豆奶;3)限定了非乳制奶中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不同植物蛋白质来源的干酪仿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大豆蛋白的凝固剂有盐类、酸类和酶凝固剂,酶凝固剂中Tgase(谷氨酰胺转移酶,属于权利要求所述交联酶)使蛋白质之间发生交联后可以改善食品质构(凝胶特性)等(参见《大豆深加工技术》,江洁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37-140页,公开日为2004年07月31日),并且对比文件5也公开了一种以大豆和/或花生为原料生产豆腐制品生产方法,其中凝固剂为可以为谷氨酰胺转氨酶(参见权利要求1、8)。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选择用交联酶替代氯化钙作为植物蛋白的凝固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用其他植物蛋白替换乳蛋白生产干酪样产品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26行),并且对比文件4进一步给出了用杏仁、腰果等大豆外的其他植物来源作为奶替代品生产乳制品或豆制品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4、11、26段)。在此基础上,用杏仁奶、腰果奶等替代豆奶生产干酪仿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制备得到的豆腐通常具有10%-30%的大豆固体含量(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其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权利要求1-7、8-22、23-28、29-57、58、59-64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或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和交联酶的组合”,但基于前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上述6组发明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最终产品必须相当软时,大豆固体的含量范围是5-15%;当需要的产品相当硬时,大豆固体的含量范围是12-20%(参见第3栏第45-49行),在此基础上,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2)谷氨酰胺转氨酶可在各种蛋白质分子间或者分子内引起共价交联,从而对各种食品蛋白质进行改性,广泛应用于肉制品、乳制品、大豆制品、粮油加工等(参见《食品酶学》,曹健等,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第311-313页,“12.8谷氨酰胺转氨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坚果奶中植物蛋白的交联,获得相应的交联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没有证据表明谷氨酰胺转氨酶不能够用于坚果奶的交联,或者需要克服何种技术困难。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均未给出将不存在大豆蛋白的坚果奶与交联酶组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并非所有坚果奶均以同种方式响应谷氨酰胺转移酶,例如腰果奶和巴西松子奶形成软凝胶,而澳洲坚果和杏仁奶形成最多的固体凝乳;此外,本领域已知花生蛋白Ara H2不与谷氨酰胺转移酶交联,并且大豆球蛋白的片段并不以与花生蛋白Ara H1相同程度进行交联(参见Clare et., J. Agric. Food Chem.2007,55,423-438),因此,本申请使用的坚果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通过调节大豆固体的量制备具有各种硬度的类似奶酪的乳化食品,而本申请发现,不溶性固体阻碍非乳制奶形成凝乳,还可导致凝乳或干酪仿品颗粒或糊状物的质地或口感。3)由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4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备单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7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4项,2014年02月24日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按原始申请文本中文译文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10,以及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36页(即第1-274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干酪仿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干酪仿品,公开了各种硬度的干酪样乳化食品是通过恰当混合含有10-50%大豆固体的豆腐与热凝固蛋白、稳定剂、可食用油和脂肪制得(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5-49行)。豆腐的制备方法为:用热水提取全大豆或脱皮大豆制备豆奶,将豆奶脱腥,加入氯化钙使豆奶凝结沉淀,通过离心、过滤、倾析等方式分离大豆固体,通过这种方法制备得到的豆腐通常具有10%-30%的大豆固体含量(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干酪仿品,其中,豆腐属于含有交联的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脂肪和凝固剂的胶凝乳液,且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来自固体的含量范围是10%-30%的非乳制奶,具体来自大豆。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凝固剂用交联酶替换了氯化钙;2)用杏仁奶、腰果奶等替换了豆奶;3)限定了非乳制奶中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不同植物蛋白质来源的干酪仿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凝固剂可以是硫酸钙、氯化钙或具有同样作用的其他物质(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大豆蛋白的凝固剂有盐类、酸类和酶凝固剂,酶凝固剂中Tgase(谷氨酰胺转移酶,属于权利要求所述交联酶)使蛋白质之间发生交联后可以改善食品质构(凝胶特性)等(参见《大豆深加工技术》,江洁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37-140页,公开日为2004年07月31日),并且对比文件5也公开了一种以大豆和/或花生为原料生产豆腐制品生产方法,其中凝固剂为可以为谷氨酰胺转氨酶(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3页第2段,实施例1-3)。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选择用交联酶替代氯化钙作为植物蛋白的凝固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植物蛋白,特别是大豆蛋白,替换乳蛋白,生产干酪样食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26行),即给出了用其他植物蛋白替换乳蛋白生产干酪样产品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非乳制品坚果奶,该坚果奶以坚果为原料制得,不含有大豆或大豆来源的成分,所述坚果例举如下,如杏仁、巴西坚果、腰果、胡桃、椰子、面包坚果、松子、花生、澳大利亚坚果、开心果等,该坚果奶作为一种奶替代品,适用于由于各种原因不食用乳制品或者豆制品的消费人群(参见说明书第4、11、26段),进一步给出了用杏仁、腰果等大豆外的其他植物来源作为奶替代品生产乳制品或豆制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用杏仁奶、腰果奶等替代豆奶生产干酪仿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水提取全大豆或脱皮大豆制备豆奶,将豆奶脱腥,加入氯化钙使豆奶凝结沉淀,通过离心、过滤、倾析等方式分离大豆固体,通过这种方法制备得到的豆腐通常具有10%-30%的大豆固体含量(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其还公开了当最终产品必须相当软时,大豆固体的含量范围是5-15%;当需要的产品相当硬时,大豆固体的含量范围是12-20%(参见第3栏第45-49行),在此基础上,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干酪仿品所包含的蛋白质和脂肪含量。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制备奶酪样乳化食品的方法,其由3-30%豆腐,5-40%的油脂,0.1-10%的热凝固蛋白,和0.1-5%的稳定剂制备(参见权利要求1),由于豆腐中同样含有蛋白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干酪仿品包含在10%与40%之间的来自植物源的蛋白质和在0%与65%之间的来自植物源的脂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交联酶的具体种类。然而,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谷氨酰胺转氨酶分为动物来源(如组织型TGase)、植物来源和微生物来源(如来自茂原链轮丝菌的谷氨酰胺转氨酶),其可在各种蛋白质分子间或者分子内引起共价交联,从而对各种食品蛋白质进行改性,广泛应用于肉制品、乳制品、大豆制品、粮油加工等(参见《食品酶学》,曹健等,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第311-313页,“12.8谷氨酰胺转氨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其他种类的谷氨酰胺转氨酶或与其相似的其他交联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其包含干酪制作微生物。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已有通过植物蛋白,特别是大豆蛋白,替换乳蛋白,生产干酪样食品的方法。根据其中一种方法,干酪样食品是通过将干酪发酵剂(即干酪制作微生物)和蛋白水解酶等作用于豆奶或豆腐来制备的(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26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干酪制作微生物的菌种选择,但沙门柏干酪青霉、白地霉、罗克福尔青霉、纳地青霉、蜡蚧轮枝菌、乳酸克鲁维酵母、酿酒酵母、产朊假丝酵母、汉逊德巴利酵母、英佛红冬孢酵母、杰佛假丝酵母、棒状杆菌、微球菌属、乳酸菌属、乳球菌、葡萄球菌、盐单胞菌、短杆菌、嗜冷杆菌、明串珠菌科、嗜热链球菌、小球菌属或丙酸杆菌是用于发酵的常规菌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发酵需要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干酪仿品中进一步包含添加嗜盐菌或古细菌。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至少一种能够产生细菌素的细菌应用于干酪产品以改良干酪香味,该细菌可以是嗜盐片球菌(属于嗜盐菌的一种)(参见说明书第21、29、34段),给出了添加嗜盐片球菌以改善干酪香味的技术启示。此外,古细菌也是干酪发酵剂中常含有微生物种类,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来源于植物的蛋白质的种类。然而,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的蛋白质均为常规植物蛋白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根据该项规定,如果两项以上的发明不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其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包括以下6组发明:
第1组: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干酪仿品,其包含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的植物蛋白质、脂肪和交联酶的胶凝乳液;
第2组:权利要求8-22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包含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和交联酶;
第3组:权利要求23-28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其包含共价交联的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的植物蛋白质、交联酶以及干酪微生物;
第4组:权利要求29-57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其包含:制备包含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的植物蛋白质和脂肪的乳液、通过添加交联酶形成凝胶,以及由所述凝胶生产干酪仿品;
第5组: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制作非乳制干酪仿品的方法,其包含:离心以获得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的植物蛋白质,以及使用谷氨酰胺转氨酶来使所述坚果奶内的蛋白质交联;
第6组:权利要求59-64请求保护一种包含经离心的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的组合物。
上述第1-6组发明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为“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或来源于杏仁等的至少85%不溶性固体被移除的非乳制奶和交联酶的组合”,但基于前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上述6组发明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在公开了大豆蛋白与凝固剂组合的基础上,还公开了凝固剂可以是硫酸钙、氯化钙或具有同样作用的其他物质(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以及用其他植物蛋白替换乳蛋白生产干酪样产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1-26行),在此基础上,其他植物蛋白与交联酶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其次,本领域公知,谷氨酰胺转氨酶可在各种蛋白质分子间或者分子内引起共价交联,从而对各种食品蛋白质进行改性,广泛应用于肉制品、乳制品、大豆制品、粮油加工等(参见《食品酶学》,曹健等,郑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02月,第311-313页,“12.8谷氨酰胺转氨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杏仁奶、腰果奶、巴西坚果奶、栗子奶、榛子奶、澳洲坚果奶、长山核桃奶、开心果奶和胡桃奶中植物蛋白的交联。虽然不同的植物蛋白种类与谷氨酰胺转移酶的相应方式及程度可能不同,但本申请中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不能看出仅仅将谷氨酰胺转移酶应用于坚果奶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实际上,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交联酶为谷氨酰胺转移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交联酶类型。2)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水提取全大豆或脱皮大豆制备豆奶,将豆奶脱腥,加入氯化钙使豆奶凝结沉淀,通过离心、过滤、倾析等方式分离大豆固体,通过这种方法制备得到的豆腐通常具有10%-30%的大豆固体含量(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5行-第2栏第15行),在此基础上,至少85%的不溶性固体被移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而相同的大豆固体含量客观上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必然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进而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单一性的意见陈述也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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