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红细胞保存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8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8329
优先权日:2012-11-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534.0
申请日:2013-11-19
复审请求人:里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达特茅斯学院托管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俊宇
合议组组长:王启扬
参审员:李振鹏
国际分类号:C12N5/07,A01N1/02,A61J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534.0,名称为“红细胞保存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里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特茅斯学院托管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US 2010/196996A1,公开日:2010年08月0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保存生物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对所述生物材料进行固定处理,然后包装所述生物材料在受控于惰性气体的容器中,所述惰性气体包含氙气和其它一种或多种另外的气体,其中氙气的含量为90%至99.999%体积(即公开了所含氙气的浓度高于大气中自然存在的氙气)(参见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针对红细胞浓缩物,并限定了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具有可透过性和气体系统的施加方式,还包括步骤c、e;2)本申请还限定了用于后续输注的用途,减少了固定处理步骤;3)本申请还限定了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保存红细胞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生物材料包括从人或动物获得的红细胞(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生物材料被保存在2℃-7℃(落在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至多至30℃的温度的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而红细胞和红细胞浓缩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生物材料,将红细胞替换为红细胞浓缩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生物材料与100%氙气接触,用惰性气体冲洗容器替代容器中原有的空气(参见说明书第0017和0026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氧气是空气的主要组分,在此启示下,将所述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步骤在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氧的步骤之后进行,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除氧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4(US 2012/0196362A1,公开日:2012年08月02日)公开了血小板的处理和保存方法,其包括将血小板浓缩物保存在密封的可透气的袋里,袋子放在不透气的容器中(参见说明书0012、0032、0033段),从而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具有可透过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US2012/0225416A1,公开日:2012年09月06日)公开了一种提高储存期间红细胞存活质量的方法,红细胞样品在1℃-6℃下保存,保存时间为7周(即42天)(参见说明书0019-002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让后续输注的红细胞质量不发生大幅劣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标准。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保存方法不仅保存生物材料的结构完整性,还最小化或消除细胞成分的降解程度,保留细胞的完整性。这便于保存长时间后可进行诊断,预后或研究应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38段)。而将保存完好的生物材料再重新用于人类疾病治疗也是医药领域的常规方法,红细胞用于后续输注是本领域的常规用途,为了方便对保存的生物材料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固定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保存的红细胞供后续输注,采用不固定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3):参见前述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0012、0032、0033段),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7、0020、0022、0026、0030段)、对比文件2(US4943287,公开日1990年07月24日,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段,第2栏第16-31、57-60行)、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0019-0020、0030段)、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0012、0032、0033段)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0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和图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保存红细胞以供后续输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获得红细胞浓缩物;
b.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置于容器中;
c.在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处于所述容器中时,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氧,所述氧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和所述容器被移出;
d.在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处于所述容器中时,通过如下方式将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使所述气体系统扩散通过所述容器并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相互作用,所述气体系统包含氙气,将所述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步骤在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氧的步骤之后进行,所述气体系统中的所述氙气的浓度高于地球大气中自然存在的氙气;和
e.将已经施加所述气体系统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维持在一定温度,所述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至多至30℃的温度,
其中,所述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
其中,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保存不少于42天的时间而使用于所述后续输注的红细胞质量不发生大幅劣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65体积%~100体积%的氙气和至少一种压载气体,所述压载气体包括选自下组的一种或多种气体:氮气、除氙气以外的惰性气体,和二氧化碳,所述气体系统中的所述压载气体不超过所述气体系统的3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少于5体积%的氧。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少于5体积%的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除70-100%的氧的步骤。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除70-100%的氧的步骤。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10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10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大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大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a)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b)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的过程中,c)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及其组合中,搅动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a)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b)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的过程中,c)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及其组合中,搅动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气体系统被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时,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23℃。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气体系统被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时,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23℃。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冷却至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6℃的温度。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冷却至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6℃的温度。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并且所述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被引入和移除所述容器。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并且所述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被引入和移除所述容器。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位于装配有盖的密封器皿中,所述盖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所述器皿对所述气体系统不具可透过性。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位于装配有盖的密封器皿中,所述盖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所述器皿对所述气体系统不具可透过性。
2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容器被置于所述密封器皿中时,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被保持在所述气体系统中,并在不额外泵送所述气体系统的情况下处于高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下,并且红细胞浓缩物的冷却从所述密封隔室中气体系统压强稳定的时刻开始,其中所述稳定由红细胞浓缩物所述气体系统的饱和所致。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容器被置于所述密封隔室中时,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被保持在所述气体系统中,并在不额外泵送所述气体系统的情况下处于高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下,并且红细胞浓缩物的冷却从所述密封隔室中气体系统压强稳定的时刻开始,其中所述稳定由红细胞浓缩物所述气体系统的饱和所致。
2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
2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藏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之前,多于一次地将所述气体系统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30.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藏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之前,多于一次地将所述气体系统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申请人里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特茅斯学院托管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教导氧气耗尽对红细胞ATP水平具有正面影响,二氧化碳耗尽对2.3-DGP具有正面影响,两者都耗尽对储存期间红细胞存活具有最佳结果。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控气氛中惰性气体可与二氧化碳、氮气或氧气组合,这与对比文件3的教导相反。两者没有动机结合。2.红细胞与血小板是不同的生物材料。对比文件4中第6和23段记载与其他可移植组织不同,冷藏对血小板有害,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赋予血小板承受冷藏温度(2-6)的能力;对比文件4还记载血小板保持在3.5-5 bar,较高压力下储存对血小板有害。对比文件1不涉及这样的技术问题且其所用气压为1-700个大气压(相反教导)。两者没有动机结合。3.对比文件2涉及储存红细胞的血袋系统,与对比文件1无关。4.对比文件1本身涉及的是不同用途例如诊断、预测、研究(而不是输血)的不同的生物材料(相对于红细胞),且一般性地提到生物材料包括红细胞。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法包括固定步骤,且用途不包括输血,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保持红血球的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实际强调从器官或组织保存DNA、RNA和蛋白质,防止其降解。而成熟红细胞不含DNA,也不合成RNA,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红细胞保存方法无关。对比文件1中惰性气体为氩时,实验结果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用氩而非氙。5.本发明实现了保存红细胞浓缩物不少于42天而对后续输血不发生红细胞质量大幅劣化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未披露这些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保存红细胞以供后续输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获得红细胞浓缩物;
b.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置于容器中;
c.在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处于所述容器中时,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70-100体积%的氧,所述氧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和所述容器被移出;
d.在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处于所述容器中时,通过如下方式将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使所述气体系统扩散通过所述容器并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相互作用,其中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除70-100%的氧,所述气体系统包含氙气,将所述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步骤在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氧的步骤之后进行,所述气体系统包含65体积%至100体积%的氙气,以1-10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和
e.将已经施加所述气体系统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维持在一定温度,所述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至多至30℃的温度,
其中,所述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
其中,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保存不少于42天的时间而使用于所述后续输注的红细胞质量不发生大幅劣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至少一种压载气体,所述压载气体包括选自下组的一种或多种气体:氮气、除氙气以外的惰性气体,和二氧化碳,所述气体系统中的所述压载气体不超过所述气体系统的3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少于5体积%的氧。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少于5体积%的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4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 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4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大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大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a)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b)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的过程中,c)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及其组合中,搅动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a)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b)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的过程中,c)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及其组合中,搅动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气体系统被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时,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23℃。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气体系统被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时,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23℃。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冷却至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6℃的温度。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冷却至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6℃的温度。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 器而被移除所述容器。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被移除所述容器。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位于装配有盖的密封器皿中,所述盖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所述器皿对所述气体系统不具可透过性。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位于装配有盖的密封器皿中,所述盖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所述器皿对所述气体系统不具可透过性。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容器被置于所述密封器皿中时,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被保持在所述气体系统中,并在不额外泵送所述气体系统的情况下处于高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下,并且红细胞浓缩物的冷却从所述密封隔室中气体系统压强稳定的时刻开始,其中所述稳定由红细胞浓缩物所述气体系统的饱和所致。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容器被置于所述密封隔室中时,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被保持在所述气体系统中,并在不额外泵送所述气体系统的情况下处于高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下,并且红细胞浓缩物的冷却从所述密封隔室中气体系统压强稳定的时刻开始,其中所述稳定由红细胞浓缩物所述气体系统的饱和所致。
2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
2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藏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之前,多于一次地将所述气体系统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藏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之前,多于一次地将所述气体系统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生物材料与100%氙气接触,用惰性气体冲洗容器替代容器中原有的空气,以及压力可以使1-700个大气压(参见驳回决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加入疝气的过程中除去了氧,至于除去的量,以及加压的数值是容易选择的。对于意见陈述:1)二氧化碳和/或氧气是可选择项,对比文件1并没有指出必须与之接触。对比文件1是一种保存生物材料的方法,其中采用包含疝气的其气体处理生物材料,对比文件4同样公开了一种生物材料的保存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冷藏对于血小板有害并不能构成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存生物材料结构和化学完整性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1信息后,可以预期其完整的生物材料能够用于输血。再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是否固定。尽管对比文件1中氩气处理效果最好但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氩气用于红细胞时尝试选择氙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储存期间增强红细胞质量和存活率的方法,具体为去除红细胞样品中的二氧化碳和氧气,并将去除二氧化碳和氧气的红细胞样品转入氧气和二氧化碳不可透过的环境中储存。实施例1中记载了将pRBC(即血红细胞浓缩物)平均分装到3个600mL袋中并进行如下处理:对照、充入100%氩气(去除氧气和二氧化碳)、充入5%CO2/Ar;再将三个150mL袋(即容器)中充入对照、100%氩气(去除氧气和二氧化碳)或5%CO2/Ar,之后再将pRBC转入。对于充入100%氩气的实验组,具体为,氩气经过滤引入pRBC袋,袋子在21-25℃下摇动10分钟混合,然后气体通过过滤装置使用真空装置压出。再重复6次氩气冲洗、混合及气体压出。将袋子在4℃储存于有Pd催化剂的气密罐中,真空设置到~-0.7bar,充入氩气至-0.7bar,再排空至~-0.7bar,并充入10%H2/90%氩气混合物至 0.3bar。氢气和Pd催化剂形成了一个氧气清除系统。实施例2中记载了将全血离心去血浆,加入AS-3溶液或OFAS3,然后用Ar或Ar/CO2进行气体交换,再转入PVC袋于1-6℃储存于充有Ar/H2的厌氧圆筒内。表2中显示在保存的第42天,氩气组的红细胞样品的ATP高于对照组,而溶血率低于对照组(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18,说明书实施例1和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在置入了红细胞浓缩物的至少部分对气体系统具有可透性的容器中移出70%-100%的氧气后施加气体系统,施加的气体系统包含氙气;而对比文件3将红细胞浓缩物通过充入100%氩气去除氧气后将其移入施加了氩气的容器(即150ml袋)。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含氙气的气体系统替代氩气以保存红细胞浓缩物的方法。对比文件3中已经给出了用氩气这一惰性气体去除红细胞浓缩物中的氧气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保存血小板的方法,包括获得血小板浓缩物,将血小板浓缩物在3.5-5 bar下在含有至少65%,可选地为100%的氙气的气体中保存,冷藏温度为3-6℃。当用氙气替换环境中的氧气时,血小板的保存效果优于用氩气替换环境中的氧气。而适合的容器可以是置于气体不可透性容器内的可密封的气体可透性袋。伴随氙气引入容器内的气体中,原本存在的气体/空气被去除直到容器内的气体中氙气含量达到至少65%,可选地,容器内的气体由氙气组成气体(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5-28,32和33段)。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与氩气同属惰性气体的氙气施加于容器的同时去除空气(其包含氧气)从而实现隔绝氧气的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氙气替代氩气去除容器中的氧气。对比文件3中记载了通过真空装置去除pRBC袋中气体的步骤(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保存完成后可以通过真空除去容器中剩余的氙气(参见说明书第38页),根据对比文件3和4的上述记载,可见通过真空手段去除容器中不期望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方法;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可以先通过真空除去容器中的氧气,而后再通入含有氙气的气体系统。而对比文件3中去除氧气后经检测pO2为10mm汞柱(约1.3体积%)(参见说明书第28段),对比文件4中可以使容器中的氙气为100%,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和4能够预期去除70%-100%氧气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4、27和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3(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28、33段,第38页)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24、27和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和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和24中的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不含DEHP的PVC储血袋保存pRBC 42天(参见说明书实施例),其还公开了DEHP倾向于浸出到储存的血红细胞中(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不污染血红细胞,在保存红细胞的容器中采用不含DEHP塑化剂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和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至少在于:1)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2)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除70-100%的氧,所述气体系统包含65体积%至100体积%的氙气。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指出“非DEHP/PVC塑料用于除了RBC之外的血液组分…然而,迄今为止,这些塑料不曾被用于RBC的长期储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栏第16-24行),对比文件2实际提供的是使用RBC保存液代替DEHP容器来长期储存RBC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方法的储存容器可由塑化的聚氯乙烯制成,例如二乙基己基酞酸酯(即DEHP)(参见001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3,即使将两者组合,代替DEHP的RBC保存液也会毫无疑问地添加到对比文件3的RBC中来防止RBC的溶血。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赋予血小板能够承受冷藏温度的能力,面对保存非血小板的生物材料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轻易想到用对比文件4所用的氙气来存储红细胞。且对比文件4公开的氙气的功能在于抑制储存的血小板的聚集活性,其并不涉及RBC的溶血和ATP水平,即氙气在对比文件4中发挥的功能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和4。其次,本发明的方法实现了保存红细胞浓缩物不少于42天而对于所述后续的输血而言不发生红细胞质量的大幅劣化的技术效果;本发明的方法实现了降低的RBC溶血和提高的RBC浓缩物的ATP含量。此外,从图1和2中可见,本发明中的氙气不仅作为惰性气体,还被发现用作“增塑剂”以促进在储存期间红细胞浓缩物的溶血的降低。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保存红细胞以供后续输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获得红细胞浓缩物;
b.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置于容器中,其中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
c.在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处于所述容器中时,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70-100体积%的氧,所述氧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和所述容器被移出;
d.在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处于所述容器中时,通过如下方式将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使所述气体系统扩散通过所述容器并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相互作用,其中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除70-100%的氧,所述气体系统包含氙气,将所述气体系统施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步骤在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移出氧的步骤之后进行,所述气体系统包含65体积%至100体积%的氙气,以1-10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和
e.将已经施加所述气体系统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维持在一定温度,所述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至多至30℃的温度,
其中,所述容器的至少部分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
其中,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保存不少于42天的时间而使用于所述后续输注的红细胞质量不发生大幅劣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至少一种压载气体,所述压载气体包括选自下组的一种或多种气体:氮气、除氙气以外的惰性气体,和二氧化碳,所述气体系统中的所述压载气体不超过所述气体系统的35%。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少于5体积%的氧。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包含少于5体积%的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4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 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4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大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大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将所述气体系统加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维持的步骤长达42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a)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b)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的过程中,c)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及其组合中,搅动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a)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前,b)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的过程中,c)在向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及其组合中,搅动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气体系统被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时,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23℃。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气体系统被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时,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温度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23℃。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冷却至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6℃的温度。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添加所述气体系统之后将所述红细胞浓缩物冷却至高于所述红细胞浓缩物的凝固点且不高于6℃的温度。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 器而被移除所述容器。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被移除所述容器。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位于装配有盖的密封器皿中,所述盖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所述器皿对所述气体系统不具可透过性。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位于装配有盖的密封器皿中,所述盖对所述气体系统具有可透过性,所述器皿对所述气体系统不具可透过性。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容器被置于所述密封器皿中时,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被保持在所述气体系统中,并在不额外泵送所述气体系统的情况下处于高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下,并且红细胞浓缩物的冷却从所述密封隔室中气体系统压强稳定的时刻开始,其中所述稳定由红细胞浓缩物所述气体系统的饱和所致。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容器被置于所述密封隔室中时,所述容器中的所述红细胞浓缩物被保持在所述气体系统中,并在不额外泵送所述气体系统的情况下处于高于1个大气压的压强下,并且红细胞浓缩物的冷却从所述密封隔室中气体系统压强稳定的时刻开始,其中所述稳定由红细胞浓缩物所述气体系统的饱和所致。
2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藏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之前,多于一次地将所述气体系统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藏所述红细胞浓缩物之前,多于一次地将所述气体系统引至所述红细胞浓缩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26项),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05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0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共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保存红细胞以供后续输注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储存期间增强红细胞质量和存活率的方法,具体为去除红细胞样品中的二氧化碳和氧气,并将去除二氧化碳和氧气的红细胞样品转入氧气和二氧化碳不可透过的环境中储存。实施例1中记载了将pRBC(即血红细胞浓缩物)平均分装到3个600mL袋中并进行如下处理:对照、充入100%氩气(去除氧气和二氧化碳)、充入5%CO2/Ar;再将三个150mL袋(即容器)中充入对照、100%氩气(去除氧气和二氧化碳)或5%CO2/Ar,之后再将pRBC转入。对于充入100%氩气的实验组,具体为,氩气经过滤引入pRBC袋,袋子在21-25℃下摇动10分钟混合,然后气体通过过滤装置使用真空装置压出。再重复6次氩气冲洗、混合及气体压出。将袋子在4℃储存于有Pd催化剂的气密罐中,真空设置到~-0.7bar,充入氩气至-0.7bar,再排空至~-0.7bar,并充入10%H2/90%氩气混合物至 0.3bar。氢气和Pd催化剂形成了一个氧气清除系统。实施例2中记载了将全血离心去血浆,加入AS-3溶液或OFAS3,然后用Ar或Ar/CO2进行气体交换,再转入PVC袋于1-6℃储存于充有Ar/H2的厌氧圆筒内。表2中显示在保存的第42天,氩气组的红细胞样品的ATP高于对照组,而溶血率低于对照组(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18,说明书实施例1和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置入了红细胞浓缩物的至少部分对气体系统具有可透性的容器中移出70%-100%的氧气后施加气体系统,施加的气体系统包含氙气;而对比文件3将红细胞浓缩物通过充入100%氩气去除氧气后将其移入施加了氩气的容器(即150ml袋)。2)保存红细胞的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含氙气的气体系统替代氩气在不含DEHP塑化剂的容器中保存红细胞浓缩物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中已经给出了用氩气这一惰性气体去除红细胞浓缩物中的氧气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保存血小板的方法,包括获得血小板浓缩物,将血小板浓缩物在3.5-5 bar下在含有至少65%,可选地为100%的氙气的气体中保存,冷藏温度为3-6℃。当用氙气替换环境中的氧气时,血小板的保存效果优于用氩气替换环境中的氧气。而适合的容器可以是置于气体不可透性容器内的可密封的气体可透性袋。伴随氙气引入容器内的气体中,原本存在的气体/空气被去除直到容器内的气体中氙气含量达到至少65%,可选地,容器内的气体由氙气组成气体(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5-28,32和33段)。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与氩气同属惰性气体的氙气施加于容器的同时去除空气(其包含氧气)从而实现隔绝氧气的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氙气替代氩气去除容器中的氧气。对比文件3中记载了通过真空装置去除pRBC袋中气体的步骤(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保存完成后可以通过真空除去容器中剩余的氙气(参见说明书第38页),根据对比文件3和4的上述记载,可见通过真空手段去除容器中不期望的气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方法;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可以先通过真空除去容器中的氧气,而后再通入含有氙气的气体系统。而对比文件3中去除氧气后经检测pO2为10mm汞柱(约1.3体积%)(参见说明书第28段),对比文件4中可以使容器中的氙气为100%,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和4能够预期去除70%-100%氧气的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US4943287,公开日:1990年07月24日)公开了一种用不含DEHP的PVC储血袋保存pRBC 42天(参见说明书实施例),其还公开了DEHP倾向于浸出到储存的血红细胞中(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为了不污染血红细胞,在保存红细胞的容器中采用不含DEHP塑化剂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气体系统的组成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充入5%CO2/Ar的技术方案(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载气体中包含二氧化碳。而氮气、其他惰性气体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化学惰性的气体,常被用作保护气体隔绝氧气。至于压载气体所占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2中所述气体系统中的氧气比例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3中去除氧气后经检测pO2为10mm汞柱(约1.3体积%)(参见说明书第28段),对比文件4中可以使容器中的氙气可为100%(参见说明书第28和3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权利要求1和4移除氧的步骤在真空环境中进行。对比文件3中记载了通过真空装置去除pRBC袋中气体的步骤(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保存完成后可以通过真空除去容器中剩余的氙气(参见说明书第38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同样可以通过真空除去容器中的氧气,而后再通入含有氙气的气体系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气体系统加至红细胞浓缩物时的气压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含有氙气的气体的气压可为3.5bar(即约3.45个大气压)。而根据需要选择其他适宜的气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应用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对红细胞浓缩物保存天数进行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15和16对引入气体系统时的温度进行了限定,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对添加气体系统后的红细胞浓缩物的保存温度进行了限定。上述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2、15-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和14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12的方法中向红细胞浓缩物添加气体系统之前、过程中和之后进行搅动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充入氩气时摇动装有pRBC的袋子(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实际上实现了搅动的效果。而添加气体系统之前和之后进行搅动以利于气体的充分扩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和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和20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18的气体系统经扩散通过所述容器而被移除所述容器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除去氧气的过程中重复6次氩气冲洗、混合及气体压出的步骤(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和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和22分别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和20中放置容器的密封器皿各部件的气体可透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装有pRBC的袋子在4℃储存于有Pd催化剂的气密罐(即密封器皿)中,真空设置到~-0.7bar,充入氩气至-0.7bar,再排空至~-0.7bar,并充入10%H2/90%氩气混合物至 0.3bar。氢气和Pd催化剂形成了一个氧气清除系统(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该气密罐能够充入气体和排空说明其具有气体可透部件,其具有密封功能说明该气密罐对10%H2/90%氩气混合物不具可透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密封器皿的盖具有气体可透性从而实现气体加入和排空,而又使密封器皿本身具有不可透性而实现密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和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和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22中的容器置于密封器皿中的步骤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装有pRBC的袋子(即容器)在4℃(即冷却)储存于有Pd催化剂的气密罐(即密封器皿)中,真空设置到~-0.7bar,充入氩气至-0.7bar,再排空至~-0.7bar,并充入10%H2/90%氩气混合物(即气体系统)至 0.3bar。氢气和Pd催化剂形成了一个氧气清除系统(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在密封环境中不额外泵送气体的情况下,压强最终会趋于稳定是本领域公知的。而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的气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应用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和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和26分别对权利要求1和24中气体系统引至红细胞浓缩物的次数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除去氧气的过程中重复6次氩气冲洗、混合及气体压出的步骤(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和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区别1),即所述容器不含DEHP塑化剂,虽然对比文件3中确实记载了储存容器可由塑化的聚氯乙烯制成,例如用DEPH塑化的PVC(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但其仅作为储存容器的举例,并未排除选用本领域其他材质的储存容器,例如同样在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6段还记载了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或偏苯三酸三辛酯(TOTM)塑化的PVC制成储存容器,其为非DEHP塑化的容器。且如评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DEHP倾向于浸出到储存的血红细胞中(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段),为了避免有毒性的DEHP浸出到红细胞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动机采用不含DEHP的容器的替代方案。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如果采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则需要使用RBC保存液,因此没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3结合的理由,本发明权利要求1-30中均未限定不能使用RBC保存液。仅作为佐证,再如《人类红细胞血型学实用理论与实验技术》(李勇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中记载了保存红细胞过程中,塑料袋增塑剂DEHP进入血液,其有潜在毒性。而增塑剂BTHC毒性小于DEHP,也可以减轻红细胞溶血(参见226页倒数第二段);可见,DEHP用于保存红细胞的潜在毒性已为本领域公知,本领域也公知有多种技术手段可用于替代DEHP。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区别2),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中所述,对比文件3中已经给出了用氩气这一惰性气体去除红细胞浓缩物中的氧气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与氩气同属惰性气体的氙气施加于容器的同时去除空气(其包含氧气)从而实现隔绝氧气的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在用惰性气体去除并隔绝氧气这一目的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4,用氙气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氩气。其次,就效果而言,根据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在保存的第42天,氩气组的红细胞样品的ATP高于对照组,而溶血率低于对照组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合理预期用同属惰性气体的氙气替代氩气隔绝氧气而影响所保持的红细胞的ATP和溶血率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本发明中的氙气不仅作为惰性气体,还被发现用作‘增塑剂’以促进在储存期间红细胞浓缩物的溶血的降低”,DEHP作为增塑剂减少溶血的机理是由于其在红细胞膜上键合起稳定作用,降低了红细胞膜的渗透性(参见《塑料工业实用手册(下册)》,丁浩主编,2000年08月第2版,第1180页倒数第二段)。从本发明图1和图2中无法看出氙气是以与“增塑剂”DEHP相同的作用而促进溶血降低的。且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可知,使用惰性气体氩气隔绝氧气同样能够降低溶血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排除本发明图1所示氙气组溶血率降低是由于氙气作为惰性气体隔绝氧气引起的,没有证据表明氙气组溶血率降低是由于其具有“增塑剂”的作用带来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本发明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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