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孔材料及绝热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孔材料及绝热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06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6682
优先权日:2013-11-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2733.6
申请日:2014-11-18
复审请求人:日本碍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阳
合议组组长:陈龙
参审员:牛文婧
国际分类号:C04B38/00,C01G25/02,C04B35/48,F16L5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2733.6,名称为“多孔材料及绝热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本碍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孔材料,具有形成了多个细孔的多孔结构,并具有ZrO2粒子和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的异种材料作为所述多孔结构的骨架,
所述异种材料包含选自第1组的至少一种或选自第2组的至少一种、或同时包含选自所述第1组的至少一种和选自所述第2组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1组是由SiO2、TiO2、La2O3、Al2O3、SrCO3、Gd2O3、Nb2O5、Y2O3、及、包含它们中的2种以上的复合氧化物形成的组,
所述第2组是由选自SiO2、TiO2、La2O3、Al2O3、SrCO3、Gd2O3、Nb2O5、Y2O3、及、包含它们中的2种以上的复合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种和ZrO2的复合氧化物形成的组,
所述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为0.1~30体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孔材料,其中,所述异种材料包含选自SiO2、TiO2、La2O3、及La2Zr2O7中的至少2种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孔材料,其中,所述异种材料的直径比所述ZrO2粒子的直径小。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孔材料,其中,所述异种材料的直径为0.1~300n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孔材料,其中,热传导率为1W/mK以下。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孔材料,其中,所述多孔材料是大小在1mm以下的粒子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孔材料,其中,所述多孔材料是纵横尺寸比在3以上的板状,最小长度为0.1~50μm。
8. 一种绝热膜,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多孔材料和分散有所述多孔材料的基质。”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3129430A1,公开日2013年9月6日)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异种材料在氧化锆粒子的表面、异种材料的种类以及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多孔绝热膜是陶瓷材料制备而成,比如氧化锆、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钛,氧化锌等;该多孔层可以是其中一种或多种物质的组合,譬如氧化硅铝纤维以及空心的氧化硅铝颗粒分散在氧化硅阵列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成本以及材料之间的复合作用,选择异种材料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也是容易实现的,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预料的。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异种材料为氧化硅,而综合考虑复合效果,选择其他的常规的一种材料包含选自第1组的至少一种或选自第2组的至少一种、或同时包含选自所述第1组的至少一种和选自所述第2组的至少一种也是常规替换,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预料的。而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异种材料的基础上,选择异种材料的合适的体积含量也是常规调整,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限定该膜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多孔材料和分散有所述多孔材料的基质。对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而绝热膜具有多孔材料和分散有所述多孔材料的基质也是所属领域的常规形式,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和4记载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3和4,同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6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多孔材料,具有形成了多个细孔的多孔结构,并具有ZrO2粒子和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的异种材料作为所述多孔结构的骨架,
所述异种材料包含选自第1组的至少一种或选自第2组的至少一种、或同时包含选自所述第1组的至少一种和选自所述第2组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1组是由SiO2、TiO2、La2O3、Al2O3、SrCO3、Gd2O3、Nb2O5、Y2O3、及、包含它们中的2种以上的复合氧化物形成的组,
所述第2组是由选自SiO2、TiO2、La2O3、Al2O3、SrCO3、Gd2O3、Nb2O5、Y2O3、及、包含它们中的2种以上的复合氧化物中的至少一种和ZrO2的复合氧化物形成的组,
所述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为0.1~30体积%,
所述异种材料的直径比所述ZrO2粒子的直径小,
所述异种材料的直径为0.1~300nm。”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以ZrO2粒子和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的异种材料作为多孔结构的骨架,并且使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为0.1~30体积%,同时,使异种材料的直径比ZrO2粒子的直径小且在0.1~300nm的范围内,能够提供在维持ZrO2具有的耐热性、强度等材料特性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热传导率的多孔材料。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提及有关维持隔热多孔层的耐热性、强度的课题,更不涉及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手段以及所能取得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绝热材多孔材料包括氧化锆、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钛在内的陶瓷材料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组合,具体举例氧化硅铝纤维以及空心的氧化硅铝颗粒分散在氧化硅阵列中;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公开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和直径,但是对于具体的物质而言,其在不同的粒径下,其具有的强度和耐热性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为了对氧化锆粒子进行复合,选择比氧化锆粒子更小的尺寸包括纳米尺寸,可以产生提高接触面积的效果是可预料的;而作为异种材料,其含量占比一般需要小于主要材料氧化锆粒子,综合考虑异种材料的成本及其对于复合多孔材料性能的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来对其含量进行调整。(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孔绝热材料可以使包括氧化锆、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钛在内的陶瓷材料的一种或多种物质的组合,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选择ZrO2粒子与选自SiO2、TiO2、La2O3、及La2Zr2O7中的至少2种以上的异种材料的组合是常规的工艺选择,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预料的。(3)对于多孔材料而言,其对于热传导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材料的组成和微观结构;而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为了提高多孔材料膜与基底等其他部件的复合材料,以及不同形状和尺寸对于传热的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来对多孔材料的形状包括纵横尺寸以及最小长度等进行优化调整,其产生的效果也是可预料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孔材料。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多孔绝热层,并具体公开了:该多孔绝热层优选具有纳米尺寸的气孔;该多孔绝热层由陶瓷材料制备,陶瓷材料选自氧化锆、氧化铝、氧化硅、莫来石、尖晶石、堇青石、钛酸铝、氧化钛、氮化硅、碳化硅、氧化锌、玻璃等中的一种或至少两种以上的组合,例如分散在氧化硅基体中的硅酸铝纤维和中空硅酸铝颗粒;该多孔绝热层中可进一步掺入重金属元素,将晶体结构缺陷引入多孔绝热层,或者使由纳米尺寸晶粒带来的大量晶界存在于多孔绝热层中,由此进一步降低热导率(参见说明书第44、49-50段)。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具有ZrO2粒子和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的异种材料作为所述多孔结构的骨架;所述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为0.1~30体积%,所述异种材料的直径比所述ZrO2粒子的直径小,所述异种材料的直径为0.1~300nm。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优选为0.1~30体积%,通过为上述范围内,具有在维持ZrO2的特性的同时,能够进一步降低热传导率的优点,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低于上述下限值时,热传导率的降低效果有可能不充分,如果超过上述上限值,则 ZrO2具有的耐热性、强度等材料特性可能出现不良情况(参见说明书第46段);异种材料的直径优选小于ZrO2粒子的直径,由此具有容易维持ZrO2 的特性的优点(参见说明书第54段);异种材料的平均粒径优选为0.1~300nm,上述平均粒径越小,越优选,但是如果低于0.1nm,则制造成本可能提高,另一方面,如果超过300nm,则ZrO2具有的耐热性、强度等材料特性可能出现不良情况(参见说明书第55段)。即本申请以ZrO2粒子和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的异种材料作为多孔结构的骨架,并且使异种材料的含有比例为0.1~30体积%,同时,使异种材料的直径比ZrO2粒子的直径小且在0.1~300nm的范围内,能够提供在维持ZrO2具有的耐热性、强度等材料特性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热传导率的多孔材料。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陶瓷材料选自氧化锆、氧化铝、氧化硅、莫来石、尖晶石、堇青石、钛酸铝、氧化钛、氮化硅、碳化硅、氧化锌、玻璃等中的一种或至少两种以上的组合,例如分散在氧化硅基体中的硅酸铝纤维和中空硅酸铝颗粒(参见说明书第49段),没有公开含有ZrO2粒子和存在于所述ZrO2粒子间的异种材料的特定组合,也没有公开异种材料的体积含量和粒径以及异种材料的体积含量和粒径对热传导率以及ZrO2粒子具有的耐热性、强度等材料特性的影响,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所述技术方案进行改变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绝热膜,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多孔材料和分散有所述多孔材料的基质。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