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方法及厕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方法及厕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8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602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6058.6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淄博正邦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贺文晶
合议组组长:李明瑞
参审员:黄斌
国际分类号:A47K11/00,C02F1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6058.6,名称为“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方法及厕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淄博正邦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60767A,公开日期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3782001U,公告日期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方法,包括粪便池,其特征在于:建造一个外罩,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设置地板,地板将所述的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地板的上方设置便器、下方设置粪便池,便器与粪便池相连通;在粪便池的下方再设置一个集尿池,集尿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集尿管,集尿管的出口端朝下,集尿管上设置第一开关;干粪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排粪管,排粪管的出口端朝下,排粪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并使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朝向外部街道;在粪便池上连接干粪池,如厕者每一次如厕完成后自行对粪便池内的粪便进行处理,处理步骤如下:⑴将尿液挤出后进入集尿池;⑵将固体的粪便处理成条状、块状或粒状,存放在干粪池内风化干燥;⑶随时将集尿池内的尿液和干粪池内的粪便取走;收集粪便时,驾驶粪便运输车至农户家外,在农户外的场所打开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分别将尿液和干粪便收集到粪便运输车上。
2. 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厕所,包括粪便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罩,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设置地板,地板将所述的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地板的上方设置便器、下方设置粪便池,便器与粪便池相连通;粪便池的下方或一侧设置集尿池,集尿池能与粪便池连通;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干粪池上连通排粪管,排粪管上设置第一开关,所述集尿池上连接集尿管,集尿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加工装置;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所述的操控装置为人力驱动装置;所述的粪便加工装置包括粪便挤出器和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厕所,其特征在于:所述操控装置中设置摇把和链轮链条,绞龙上套装第一链轮,摇把上连接第二链轮,第一链轮和第二链轮通过链条链接;或者,所述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绞龙或者粪便池转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厕所,其特征在于: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或者粪便池上;或者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厕所,其特征在于:所述粪便挤出器为卡接在粪便池侧壁上的挤压板,操控装置带动挤压板沿粪便池的侧壁前后移动。”
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建造一个外罩,在粪便池的下方设置集尿池,集尿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集尿管,集尿管的出口端朝下,集尿管上设置第一开关;干粪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排粪管,排粪管的出口端朝下,排粪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并使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朝向外部街道;收集粪便时,驾驶粪便运输车至农户家外,在农户外的场所打开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分别将尿液和干粪便收集到粪便运输车上;(2)在粪便池上连接干粪池,将固体的粪便处理成条状、块状或粒状,存放在干粪池内风化干燥。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外罩,可以在粪便池的下方设置集尿池;(2)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操控装置为人力驱动装置;(3)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粪便加工装置包括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4)干粪池上连通排粪管,排粪管上设置第一开关,所述集尿池上连接集尿管,集尿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淄博正邦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9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应该从整体上去判断是否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而不应该割裂各特征后碎片化判断。2、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加工装置,在厕所内可自助对粪便处理,使粪尿分离后将粪便加工成颗粒便于风干收集,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3、收集粪便时不需要将车辆驶入农户家中,在农户家的外部,打开开关即可收集尿液和颗粒状粪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建造一个外罩,在粪便池的下方再设置一个集尿池,集尿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集尿管,集尿管的出口端朝下,集尿管上设置第一开关;在粪便池上连接干粪池;干粪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排粪管,排粪管的出口端朝下,排粪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并使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朝向外部街道;(2)如厕者每一次如厕完成后自行对粪便池内的粪便进行处理的具体步骤。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外罩,还可以在粪便池的下方设置集尿池;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干粪池上连通排粪管,排粪管上设置第一开关,所述集尿池上连接集尿管,集尿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2)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操控装置为人力驱动装置;(3)粪便加工装置包括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两篇参考文献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参考文献1:CN201295626Y(公开日期为2009.08.26),参考文献2:CN201850231U(公开日期为2011.06.01)。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核心点在于在厕所内直接对粪便进行切割加工成颗粒,便于粪便的收集。其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是容易想到的;2、现有技术并不存在由如厕者在厕所内自助完成粪尿分离处理、粪便干燥后的加工处理的技术启示。3、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将集尿管和排粪管上均设置开关,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并使相应朝向外部街道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对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用水无异味粪尿分离的环保公厕以及能对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7): 公厕包括基面2,将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基面的上方设置有大便器4,下方设置有大便池8,大便器4与大便池8通过排便管13相连通;大便池8的一侧设置尿液池6,尿液池6与大便池8通过回尿槽16相通,接受大便时的尿液,其通过尿液通道15把回尿槽16的尿液输送到尿液池6,以便把大便时排出的小便与大便分离;大便池8底部一端设有圆形便槽18,便于收集粪便,排尿管12和排便管13用于连接容器罐,便于工作人员回收。在大便池8底部设置螺旋输送装置17,螺旋输送装置17可将大便池8内所有的粪便旋进便槽18内,以便于粪便全部回收。基面2下设置有动力室1,其内安装有连接螺旋输送装置17的电机10、减速机11。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基面2、大便池8、尿液池6、螺旋输送装置分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地板、粪便池、集尿池、包括粪便挤出器的粪便加工装置。
由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建造一个外罩,在粪便池的下方再设置一个集尿池,集尿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集尿管,集尿管的出口端朝下,集尿管上设置第一开关;在粪便池上连接干粪池;干粪池上连通一根倾斜的排粪管,排粪管的出口端朝下,排粪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并使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朝向外部街道;(2)如厕者每一次如厕完成后自行对粪便池内的粪便进行处理的具体步骤。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农村厕所分开收集的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以更加方便卫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大便池8的旁边设置一个尿液池6,然而在其下方设置尿液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集尿管的出口设置朝下,并设置开关控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将粪便风化干燥,在粪便池的出料口设置干粪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采用相同的方式设置连接干粪池的排粪管,并通过开关控制。另外,为方便驾驶粪便运输车运输和操作开关,通过设置外罩并将开关设置在方便操作的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时,通常会将尿液、粪便分离,并且出于方便、卫生的考虑,还将粪便进一步风化干燥、并处理成适当的形状。另外,对于粪便的具体回收操作步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能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的厕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用水无异味粪尿分离的环保公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7):包括基面2,将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基面的上方设置有大便器4,下方设置有大便池8,大便器4与大便池8通过排便管13相连通;大便池8的一侧设置尿液池6,尿液池6与大便池8通过回尿槽16相通,接受大便时的尿液,其通过尿液通道15把回尿槽16的尿液输送到尿液池6,以便把大便时排出的小便与大便分离;大便池8底部一端设有圆形便槽18,便于收集粪便,在大便池8底部设置螺旋输送装置17,螺旋输送装置17可将大便池8内所有的粪便旋进便槽18内,以便于粪便全部回收。基面2下设置有动力室1,其内安装有连接螺旋输送装置17的电机10、减速机11。
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基面2、大便器4、大便池8、尿液池6、螺旋输送装置分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的地板、便器、粪便池、集尿池、包括粪便挤出器的粪便加工装置。
由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外罩,还可以在粪便池的下方设置集尿池;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干粪池上连通排粪管,排粪管上设置第一开关,所述集尿池上连接集尿管,集尿管上设置第二开关,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均位于外罩的外部;(2)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操控装置为人力驱动装置;(3)粪便加工装置包括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农村厕所分开收集的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以更加方便卫生。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大便池8的旁边设置一个尿液池6,然而在其下方设置尿液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在无水厕所外设置外罩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农村粪便进行综合回收处理时,通常会将尿液、粪便分离,并且出于方便、卫生的考虑,还将粪便进一步风化干燥、并处理成适当的形状。为了将粪便风化干燥,在粪便池的出料口设置干粪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8]段):排尿管12和排便管13用于连接容器罐,便于工作人员回收。而将排尿管12和排便管13上设置开关,方便运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方便驾驶粪便运输车运输和操作开关,通过设置外罩并将开关设置在方便操作的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厕所粪便免水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以及附图1):装置用于农村家庭,螺旋搅拌结构(其对应于本申请的粪便加工装置)的搅拌轴9活动置于发酵室6两端的轴套内,大齿轮11固定设置在搅拌轴9右端,且通过小齿轮12和摇柄13(其对应于本申请的人力驱动操控装置)活动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驱动粪便加工装置的操控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然而在农村厕所设置外罩,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的操控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粪便处理过程中,为了方便粪便的收集,在收集粪便时,将粪便切断成颗粒状等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方式,而为将粪便切断,通过将粪便挤压并采用切刀切断,也就是在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设置切刀,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参考文献1:CN201295626Y(公开日期为2009.08.26)公开了:针对沼气工程中以牛粪、猪粪等为原料时,提供了一种破碎程度高且可除砂的多级破碎装置,该装置在主动轴上装有磨盘切刀20,从而切割从孔板10挤出的粪便;参考文献2:CN201850231U(公开日期为2011.06.01)公开了一种螺杆挤压有机肥制粒机:该制粒机在连接轴6上装有切刀5,对出粒孔12的粪便进行切割。另外,选择螺旋输送装置17为绞龙,其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操控装置中设置摇柄13,螺旋搅拌机构上套装大齿轮11(对应于第一带轮),摇柄13上连接小齿轮12(对应于第二带轮)。其中第一带轮和第二带轮通过皮带链接,或者采用脚踏板方式操控绞龙转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通过设置多个转动体使得绞龙和粪便池单独或同时转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粪便挤出器选择挤压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将挤压板卡接在粪便池侧壁上,由操控装置带动挤压板沿粪便池的侧壁前后移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厕所粪便免水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螺旋搅拌结构,其对应于粪便加工装置,用于对粪便进行加工。对比文件2中还记载(参见第5段):粪便处理装置,使所产生的人粪尿在专用设备的作用下,通过添加生物菌种和农作物秸秆粉,让粪便和调理剂再经搅拌系统搅拌,采用高压高温风机,促进发酵和耗氧,加装净化器过滤,使发酵过的人粪尿没有臭味,也较干燥,更有利于保存和运输,让又脏又臭的人粪尿就地一站式变成优质的有机肥。从此让农民告别粪桶和粪车,保证了厕所空气清新,美化了农村农民的生活环境。且操作简便,实用性强,投资小,应用广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厕所内直接对粪便进行加工,使得粪便在厕所内直接变成优质有机肥的技术启示。另外,采用挤压切割的方式处理粪便也是粪便处理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参见前述所引用的参考文献1、2),至于具体将粪便加工成何种形式,例如本申请所采用的颗粒状等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便于风干收集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对尿液和粪便分离,并对粪便进行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供一种不用水无异味的粪尿可分离分别回收的环保公厕(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两者在技术方案整体上也类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旋输送装置17将所有粪便旋进便槽18内,以便于粪便全部回收(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都是采用独立的粪、尿孔,通过螺旋输送装置转动实现粪便挤压式输送。关于驱动粪便加工装置的驱动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旋搅拌结构及其驱动机构,而为了方便粪便的收集,对于干燥后的粪便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参考文献1、2公开的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排尿管12和排便管13用于连接容器罐,便于工作人员回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为了便于收集厕所排出的尿液和粪便时操作控制方便,在排尿管12和排便管13上设置开关,并且将开关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将排尿管12和排便管13上设置的第一开关、第二开关朝向外部街道,并且在收集尿液和粪便时,在农户家外打开开关,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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