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冰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28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9918
优先权日:2012-03-16
申请(专利)号:201310086099.7
申请日:2013-03-18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利红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张旭东
国际分类号:F25D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86099.7,名称为“冰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3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3月16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US2005/0046319A1,公开日为2005年3月3日)、对比文件4(US2010/0071404A1,公开日为2010年3月25日)、对比文件5(CN102374740A,公开日为2012年3月14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3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8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发热构件”进一步限定为“被设置为与所述金属板线接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发热构件与金属板线接触,能够防止发热构件产生的热被过多地传递给金属板,而对比文件3中的加热构件为板状,与面板156面接触,两者无法实现线接触,另外,根据对比文件5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加热部件600与梁盖500接触并且两者之间是线接触,两个部件之间的传热方式不限于相互接触的热传导方式,直接接触的热传导方式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5中的加热部件600为长条状的沿着翻转梁长度方向设置的加热丝(参见说明书第45段、图2)且靠近梁盖500设置的情况下,让加热丝与梁盖500(对应于金属板)直接接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即发热构件被设置为与金属板线接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在于删掉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被设置为与所述金属板线接触”,并根据说明书第67段、原权利要求8以及说明书附图12将技术特征“密封构件,具有从所述壳体的外侧向着导向部突出的阻挡壁,从而密封在第一门关闭时形成在导向部与旋转杆之间的间隙”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5均没有意识到在旋转杆与主体之间存在间隙,更没有意识到通过设置密封构件来密封该间隙,对比文件3-5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密封构件,具有从所述壳体的外侧向着导向部突出的阻挡壁,从而密封在第一门关闭时形成在导向部与旋转杆之间的间隙”;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3中有关衬垫71的相关内容时,难以对该部分内容作出更多的联想,进而联想到旋转杆与导向部之间也存在间隙。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包括:
主体;
储藏室,形成在所述主体的内部,同时具有敞开的前表面;
第一门,被构造成打开或关闭储藏室的前表面的一部分;
第二门,被构造成打开或关闭储藏室的前表面的其余部分;
第一衬垫,安装在第一门的后表面上,以密封形成在第一门和所述主体之间的间隙;
第二衬垫,安装在第二门的后表面上,以密封形成在第二门和所述主体之间的间隙;
旋转杆,可旋转地结合到第一门,以在第一门和第二门关闭的状态下密封形成在第一门和第二门之间的间隙,使得所述储藏室被密封;
导向部,设置在所述储藏室中,并被构造为引导旋转杆的旋转,且所述导向部具有固定到所述主体的导向主体部和形成在导向主体部中的导向槽,
其中,旋转杆包括:
壳体,在所述壳体中设置有容纳空间;
绝热构件,形成为插入到所述容纳空间中并被设置在所述容纳空间中;
盖,覆盖所述容纳空间,所述盖包括凹部和在所述凹部的两侧形成的沟道,所述沟道大致沿着旋转杆的长度方向延伸;
金属板,设置在所述凹部中;
发热构件,在盖和金属板之间设置在所述凹部中;
插入突起,被构造成朝着壳体的外侧被弹性地偏置以插入到导向槽中,且所述插入突起被构造成在施加外力时朝着壳体的内侧运动,
密封构件,具有从所述壳体的外侧向着导向部突出的阻挡壁,从而密封在第一门关闭时形成在导向部与旋转杆之间的间隙,
其中,所述盖通过覆盖所述壳体的外表面的一部分而结合到所述壳体,使得壳体的所述一部分位于所述绝热构件的一部分和所述盖的覆盖壳体的外表面的所述一部分的一部分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
如果在旋转杆被旋转成与第一门垂直的状态下关闭第一门,则插入突起 通过导向槽的入口进入导向槽,并沿导向槽的弯曲表面旋转;
如果在旋转杆被旋转成与第一门平行的状态下关闭第一门,则插入突起通过导向主体部的外力而朝着壳体的内侧运动以免与导向主体部干涉,并通过弹力朝着壳体的外侧运动以插入到导向槽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
插入突起包括:突起部,被构造成插入到导向槽中;弹性构件,被构造成弹性地支撑突起部,以使突起部朝着壳体的外侧突出;止动部,被构造成防止突起部脱离至壳体的外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冰箱,其中:
突起部包括倾斜表面,所述倾斜表面被构造成允许突起部通过施加在突起部上的水平力而执行竖直运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
插入突起设置在旋转杆的上端和下端中的至少一个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
壳体设置有通道部,所述通道部以允许插入突起穿过的孔的形式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冰箱,其中:
被构造成支撑弹性构件的支撑部设置在壳体的内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
密封构件由橡胶形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3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8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冰箱,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及附图1-11):冰箱2包括:主体4,第一储藏室12,形成在主体4的内部同时具有敞开的前表面;第一门28,被构成在打开或关闭第一储藏室12的敞开的前表面的一部分;第二门29,被构造成打开或关闭第一储藏室12的敞开的前表面的其余部分;衬垫71,安装在第一门28和第二门29的后表面上,以密封形成在第一门28、第二门29和主体4之间的间隙;旋转杆148,可旋转地结合到第一门28,以在第一门28和第二门29关闭的状态下密封形成在第一门28和第二门29之间的间隙,使得第一储藏室12被密封;导向部22(参见图1、2、8-11),设置在第一储藏室12中,并被构造为引导旋转杆148的旋转,且导向部22具有固定到主体4的导向主体部和形成在导向主体部中的导向槽;其中,旋转杆148包括:第二旋转杆部件154(对应于壳体),设有容纳空间;绝热条199(对应于绝热构件),形成为插入到容纳空间中并被设置在容纳空间中,第一旋转杆部件153(对应于盖),覆盖容纳空间;由金属制成的装饰板156(对应于金属板),结合在第一旋转杆部件153的外侧;发热构件177,设置在第一旋转杆部件153和装饰板156之间的空间中;旋转杆148的上端设有与导向部22配合的导引凸起190(对应于插入突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所述盖包括凹部和在所述凹部的两侧形成的沟道,所述沟道大致沿着旋转杆的长度方向延伸;金属板设置在所述凹部中;发热构件在盖和金属板之间设置在所述凹部中;其中,所述盖通过覆盖所述壳体的外表面的一部分而结合到所述壳体,使得壳体的所述一部分位于所述绝热构件的一部分和所述盖的覆盖壳体的外表面的所述一部分的一部分之间;
(2)插入突起被构造成朝着壳体的外侧被弹性地偏置以插入到导向槽中,且所述插入突起被构造成在施加外力时朝着壳体的内侧运动;
(3)旋转杆包括密封构件,密封构件具有从所述壳体的外侧向着导向部突出的阻挡壁,从而密封在第一门关闭时形成在导向部与旋转杆之间的间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防止由发热构件产生的热进入储藏室内,保证不管旋转杆在何位置、旋转杆的插入突起都能够插入到导向部中,以及实现旋转杆与冰箱主体的密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冰箱及其翻转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0]段及附图1-6):翻转梁包括梁体盒100(对应于壳体)、梁体200(对应于盖)、梁盖500(对应于金属板)、保温件300和加热部件600。梁体200(对应于盖)包括第二空腔210a(对应于凹部)和在第二空腔210a的两侧形成的第三空腔210b(对应于沟道),第三空腔210b大致沿着翻转梁(对应于旋转杆)的长度方向延伸;梁盖500(其为钣金件,对应于金属板)设置在第二空腔210a(对应于凹部)中;加热部件600(对应于发热构件)在梁体200和梁盖500之间设置在第二空腔210a(对应于凹部)中,加热部件600为加热丝。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止由发热构件产生的热量进入储藏室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梁体盒100(对应于壳体)上的第一卡钩121与梁体200上的第一卡槽231配合,使得梁体盒100(对应于壳体)覆盖梁体200(对应于盖)的一部分,梁体200(对应于盖)的一部分位于保温件300的一部分和梁体盒100(对应于壳体)的一部分之间,在对比文件5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旋转杆隔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盖和壳体的覆盖关系稍加调整以保证壳体内容纳空间的有效容积,使盖通过覆盖壳体的外表面的一部分而结合到壳体,使得壳体的所述一部分位于绝热构件的一部分和盖的覆盖壳体的外表面的所述一部分之间,这只是一种结构上的简单改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0]段及附图1-8):升降部件171(对应于插入突起)被构造成朝着壳体的外侧被弹性地偏置以插入到导向槽12b中,且升降部件171被构造成在施加外力时朝着壳体的内侧运动。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证不管旋转杆在何位置旋转杆的插入突起都能够插入到导向部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升降部件的具体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5均没有意识到在旋转杆与主体之间存在间隙,更没有意识到通过设置密封构件来密封该间隙,对比文件3-5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密封构件,具有从所述壳体的外侧向着导向部突出的阻挡壁,从而密封在第一门关闭时形成在导向部与旋转杆之间的间隙”;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3中有关衬垫71的相关内容时,难以对该部分内容作出更多的联想,进而联想到旋转杆与导向部之间也存在间隙。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为了减少冰箱中冷气泄露,在门体与冰箱主体之间通常设置有密封装置,在对比文件3-5的冰箱门体上都设置有旋转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之后,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意识到旋转杆与主体之间存在间隙,客观上存在冷气泄露的可能,因而容易想到设置密封构件来密封该间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其次,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及附图2、4):衬垫71的第二脚部120具有延伸的第二端123,第二端123位于第一门28和第二门29的衬垫71的上下端,当第一门28和第二门29关闭时,对应的第二端123(对应于密封构件)交迭以减少冰箱内的冷气泄漏,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密封构件设置在第一门的衬垫上。而在旋转杆上下两端和主体之间存在间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密封构件设置在旋转杆上,以密封旋转杆和主体之间的间隙,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改型;至于密封构件的结构,即密封构件具有从壳体的外侧向着导向部突出的阻挡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密封旋转杆上下两端和导向部之间的间隙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并未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0]段及附图1-8):结合附图6-8和说明书第[0049]、[0076]、[0077]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如果在填充单元160(对应于旋转杆)被旋转成与第一门40垂直的状态下关闭第一门40,则升降部件171(对应于插入突起)通过导向槽12b的入口12a进入导向槽12b,并沿导向槽12b的弯曲表面旋转;如果在填充单元160(对应于旋转杆)被旋转成与第一门40平行的状态下关闭第一门40,则升降部件171(对应于插入突起)通过导向主体部的外力而朝着壳体的内侧运动以免与导向主体部干涉,并通过弹力朝着壳体的外侧运动以插入到导向槽12b中,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0]段及附图1-8):升降部件171(对应于插入突起)包括:突起部174,被构造成插入到导向槽12b中;弹性构件175,被构造成弹性地支撑突起部174,以使突起部174朝着壳体的外侧突出;止动部173,被构造成防止突起部174脱离至壳体的外部,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0]段及附图1-8):突起部174包括倾斜表面174a,倾斜表面174a被构造成允许突起部174通过施加在突起部174上的水平力而执行竖直运动,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及附图2):导引凸起190设置在旋转杆148的上端上,导引凸起191设置在旋转杆148的下端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0]段及附图1-8):壳体设置有突出孔161(对应于通道部),突出孔161以允许升降部件171(对应于插入突起)穿过的孔的形式设置,并且其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相应地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1]-[0080]段及附图1-8):被构造成支撑弹性构件175的支撑部162设置在壳体的内侧,并且其作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密封主体和旋转杆之间的间隙,将密封构件选定为橡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并未克服技术上的障碍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