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加压介质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67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96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7191.0
申请日:2012-11-20
复审请求人:沃尔沃建筑设备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丛颖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侯红梅
国际分类号:F15B21/00(2006.01);B62D12/00(2006.01);E02F9/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7191.0,名称为“加压介质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沃尔沃建筑设备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5月20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5年05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9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6幅(即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4:US2007/044650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压介质组件(10),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包括第一工作室(14)和第二工作室(16),所述第一工作室(14)和所述第二工作室(16)适于一起产生负荷,
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包括第一控制装置(22),所述第一控制装置(22)适于以开/关方式提供所述第一工作室(14)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所述第一工作室能够被加压到有限个压力水平,
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还包括第二控制装置(24),所述第二控制装置(24)适于提供所述第二工作室(16)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控制装置适于按比例调节所述第二工作室(16)中的压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第一工作室(14)的有效面积大于所述第二工作室(16)的有效面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第二工作室(16)是回缩室。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第二控制装置(24)包括两位两通比例阀。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第二控制装置(24)包括比例压力控制阀。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除了所述第一工作室(14)之外,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还包括至少一个另外的工作室(36、38),所述至少一个另外的工作室(36、 38)适于以开/关方式与压力管线流体连通。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包括致动器(12),所述致动器(12)包括所述工作室中的至少两个(14、16;34、36)。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还包括第三工作室(34),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还包括第三控制装置(40),所述第三控制装置(40)适于提供所述第三工作室(34)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所述第三控制装置(40)适于按比例调节所述第三工作室(34)中的压力。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其中,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包括单个滑阀,所述单个滑阀适于形成所述第二控制装置(24)和所述第三控制装置(40)的一部分。
10. 一种用于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52),所述加压介质转向系统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
11. 一种车辆(1),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加压介质组件(10)和/或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52)。
12. 一种用于控制加压介质组件(10)以产生负荷的方法,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包括第一工作室(14)和第二工作室(16),所述方法包括:
-以开/关方式控制所述第一工作室(14)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所述第一工作室被加压到有限个压力水平;
-提供所述第二工作室(16)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
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按比例调节所述第二工作室(16)中的压力。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加压介质组件(10)还包括第三工作室(34),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提供所述第三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及
-按比例调节所述第三第二工作室(16)中的压力。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工作室(16)是外伸室且所述第三室(34)是回缩室,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按比例调节所述第二室(16)与按比例调节所述第三室(34)之间交替。”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控制装置以开/关方式提供第一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于第一工作室能够被加压到有限个压力水平。然而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阀18、20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比例阀元件和/或其它已知的阀机构以及排出阀22、24也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二位阀和/或其它已知的阀机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阀18、22替换为开/关阀。因此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11是权利要求1-9任一项加压介质组件在转向系统与车辆中的应用,而这样的应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目的是避免加压介质组件在两个离散负荷状态之间产生振荡,而对比文件4的真正目的是增强液压系统的各个阀的稳定性,两者不同。因此对比文件4采用了如下一种系统,阀18、20、22、24中的每一个均能够无级地调节,以避免致动器12的任何振荡,将阀18、22替换为开/关阀将违背对比文件4的基本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中的描述没有理由仅将阀22、24中的一个替换为开/关阀,而另一个保持不变,即使替换也应当二者全部被替换为开/关阀,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仅将对比文件4中的一部分阀替换为开/关阀,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中提出了现有技术US6467264B1中每个头端阀和杆端阀都是比例阀,但是其不能通过降低过多的位移来增加可靠性(见说明书第[0003]-[0005]段),并且其现有技术中也提出了通常阀中的一个或多个被响应于液压系统一部分的压力流体的压力控制和/或致动器相关联的腔以便于减少滞后时间(见说明书第[0002]段),由此可知本领域中通常也并非将所有的阀都设置成比例阀,或者认为都设置为比例阀就能解决稳定性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4在说明书第[0021]段中指出的是方法200对于杆端排出阀24的致动也是适用的,但是并未提出必须将杆端排出阀22、24都设置为同样的结构且用同样的方式致动;进一步地,虽然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阀22、24每个可以包括被阀机构偏压的比例弹簧,其被配置为在允许流体流入第一、第二室54、56的多个流量通过位置和堵塞位置之间移动(即附图1中的实施方式),但是其后又明确公开了头端排出阀、杆端排出阀22、24也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一个二位阀和/或任何其它已知的阀机构(详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7]段,其为不同于附图1的其它的实施方式),对于阀18、20,对比文件4中也明确公开了头端供应阀、杆端供应阀18、20可以每个包含一个被阀机构偏压的二位弹簧,阀机构可以是电磁铁致动,阀18、20被配置为在允许流体流入第一、第二室54、56的第一位置和流体被堵塞的第二位置之间移动,阀18、20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一个比例阀元件和/或任何其它已知的阀机构(详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16]段,其为不同于附图1的其它的实施方式),即对比文件4中实际上提出了阀18可以为两位电磁阀(开/关阀);上述描述不应当被理解为阀18、20必须同时包括相对于附图1示出的结构来说额外和/或不同的阀机构、阀22、24必须同时包括相对于附图1示出的结构来说额外和/或不同的阀机构;由此可知,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4中图示为比例阀的阀18、22替换为开/关阀,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并不违背对比文件4的教导,相反地,对比文件4中实际上给出了这样设置的可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在阀20、24被设置为比例阀的情况下将对比文件4中的阀18、22替换为开/关阀,也不存在实现的技术障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第一控制装置以开/关方式提供第一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于第一工作室能够被加压到有限个压力水平。而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头端供应阀18可以为两位开/关阀,而头端排出阀22可以为磁致比例阀,也可以是两位开关阀或现有技术中的其它阀,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描述的方式为第一工作室提供压力介质的技术启示,而不同的介质提供方式自然就带来不同的压力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可根据需要的压力水平进行阀类型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11是权利要求1-9任一项加压介质组件在转向系统与车辆中的应用,而这样的应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对比文件4中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了现有技术US6467264B1中每个头端阀和杆端阀都是比例阀,但是其不能通过降低过多的(overactive)位移来增加可靠性(见说明书第3-5段),并且其现有技术中也提出了通常阀中的一个或多个被响应于液压系统一部分的压力流体的压力控制和/或致动器相关联的腔以便于减少滞后时间,而同时在液压系统或致动器的腔中的压力会快速振荡造成阀的不稳定(见说明书第[0002]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4的目的是通过阀的组合及控制来协调响应时间,压力振荡的问题;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有相同。
其次,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阀22、24每个可以包括比例弹簧加载阀,其被配置为在允许流体流入第一、第二室54、56的多个流量通过位置和堵塞位置之间移动(即附图1中的实施方式),但是其后又明确公开了头端排出阀、杆端排出阀22、24也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一个二位阀和/或任何其它已知的阀机构(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7段);对于阀18、20,对比文件4中也明确公开了头端供应阀、杆端供应阀18、20可以每个包含一个二位弹簧加载阀,阀机构可以是电磁铁致动,阀18、20被配置为在允许流体流入第一、第二室54、56的第一位置和流体被堵塞的第二位置之间移动,阀18、20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一个比例阀元件和/或任何其它已知的阀机构(详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6段),即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头端供应阀18可以为两位电磁阀(即开/关阀),头端排出阀可以是比例弹簧加载阀,或二位阀,且对比文件4也未明确公开头端与杆端排出阀必须同时为一类阀;而从对比文件4背景技术的内容可知,压力的振荡与阀的控制是相关的,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实际对压力的需要来具体选择阀的控制类型,比如类似本申请的头端的供应阀与排出阀都是二位阀,即开关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1-2页的描述,可以得知(i)有限个压力水平会引起低的动力损失,但是(ii)可能导致负荷振荡的风险增加;(iii)通过至少一个工作室中的无限压力变化来减小这种振荡,而对比文件4的阀系统的唯一目的是提高液压系统的稳定性,无法理解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研究了对比文件4之后会考虑为对比文件4的阀系统提供将两个工作室54、56之一内的压力控制到有限个压力水平的阀;(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提供了:具有低动力损失的加压介质系统,然而它仍具有低的产生振荡的风险。对比文件4完全没有提到或暗示任何减少动力损失的愿望,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限定了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区别特征,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5年05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加压介质组件,对比文件4(US2007/0044650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1日)公开了一种阀,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44段,附图1-3):液压系统10(即本申请的加压介质组件)包括第一工作室54及第二工作室56,第一、第二工作室54、56可以选择地供应压力介质,使活塞52移动(即第一、第二工作室54、56适于一起产生负荷),液压系统10包括头端供应阀18和头端排出阀22(两者即本申请的第一控制装置),阀18、22适于提供第一工作室54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第一工作室54能够被加压到某些压力水平,液压系统10包括杆端供应阀20和杆端排出阀24(两者即本申请的第二控制装置),阀20、24适于提供第二工作室56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且其为按比例调节第二工作室56中的压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第一控制装置以开/关方式提供第一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于第一工作室能够被加压到有限个压力水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什么方式为第一工作室提供压力介质,使第一、二工作室协同作用产生的负荷振荡的风险降低。
对比文件4虽未直接公开以开/关方式提供第一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但公开了头端供应阀18可以为两位弹簧加载阀,可以在开/关两种状态下为第一工作室54提供压力介质(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6段);而头端排出阀22可以为磁致比例阀,也可以是两位开关阀或现有技术中的其它阀(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7段)。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描述的方式为第一工作室提供压力介质的技术启示,而不同的介质提供方式自然就带来不同的压力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可根据需要的压力水平进行阀类型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某一工作室设置为回缩室是根据负荷的方向来设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对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图1):阀20、24为二位二通比例阀,其中阀24用于控制相应工作室56内的压力达到适当的值(即其为比例压力控制阀)。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对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多工作室活塞来控制输出的动力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结合对比文件4多个工作室的压力介质提供方式的技术启示,将工作室以开/关方式与压力管线流体连通,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附图1):致动器12包括第一、第二工作室54、56,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对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多工作室活塞来控制输出的动力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结合对比文件4多个工作室的压力介质提供方式的技术启示,为多个工作室单独设置控制装置,并以比例调节的方式进行控制,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滑阀是比例控制阀的常见构成方式,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构建第二、第三控制装置的比例调节结构时,选择单个滑阀形成第二、第三装置的一部分,也是容易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由于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中常使用需要进行调节的液压缸结构,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液压系统用于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来得到调节,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加压介质组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用于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由于车辆中常需要对液压致动器进行速度或压力等的调节,并且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也是车辆中的常用结构,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液压系统用于车辆,或用于车辆的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来得到速度或压力调节,都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加压介质组件的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用于铰接式车辆的加压介质转向系统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车辆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加压介质组件以产生负荷的方法,对比文件4(US2007/0044650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01日)公开了一种阀,其中也相应公开了通过控制液压系统产生负荷的方法,对比文件4中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44段,附图1-3):液压系统10(即本申请的加压介质组件)包括第一工作室54以及第二工作室56,控制第一工作室54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提供第二工作室56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按比例调节第二工作室56中的压力。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以开/关方式控制第一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以便于第一工作室能够被加压到有限个压力水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以什么方式为第一工作室提供压力介质。
对比文件4虽未直接公开以开/关方式提供第一工作室与压力管线之间的流体连通,但公开了头端供应阀18可以为两位弹簧加载阀,可以在开/关两种状态下为第一工作室54提供压力介质(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6段);而头端排出阀22可以为磁致比例阀,也可以是两位开关阀或现有技术中的其它阀(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7段)。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描述的方式为第一工作室提供压力介质的技术启示,而不同的提供方式自然就带来不同的压力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可根据需要的压力水平进行阀类型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多工作室活塞缸来控制输出的动力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结合对比文件4多个工作室的压力介质提供方式的技术启示,为多个工作室单独设置控制装置,并以比例调节的方式进行控制,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启示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哪一工作室设置为外伸室、或回缩室,以及如何进行压力调节,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而这样的选择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指出:(1)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1-2页的描述,可以得知(i)有限个压力水平会引起低的动力损失,但是(ii)可能导致负荷振荡的风险增加;(iii)通过至少一个工作室中的无限压力变化来减小这种振荡,而对比文件4的阀系统的唯一目的是提高液压系统的稳定性,无法理解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研究了对比文件4之后会考虑为对比文件4的阀系统提供将两个工作室54、56之一内的压力控制到有限个压力水平的阀;(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提供了:具有低动力损失的加压介质系统,然而它仍具有低的产生振荡的风险。对比文件4完全没有提到或暗示任何减少动力损失的愿望,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阀22、24每个可以包括比例弹簧加载阀,其被配置为在允许流体流入第一、第二室54、56的多个流量通过位置和堵塞位置之间移动(即附图1中的实施方式),但是其后又明确公开了头端排出阀、杆端排出阀22、24也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一个二位阀和/或任何其它已知的阀机构(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7段);对于阀18、20,对比文件4中也明确公开了头端供应阀、杆端供应阀18、20可以每个包含一个二位弹簧加载阀,阀机构可以是电磁铁致动,阀18、20被配置为在允许流体流入第一、第二室54、56的第一位置和流体被堵塞的第二位置之间移动,阀18、20可以包括额外的和/或不同的阀机构,如一个比例阀元件和/或任何其它已知的阀机构(详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6段),即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头端供应阀18可以为两位电磁阀(即开/关阀),头端排出阀可以是比例弹簧加载阀,或二位阀,且对比文件4也未明确公开头端与杆端排出阀必须同时为一类阀;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意识到两个工作室之一的压力由有限个压力水平的阀控制或由无限个压力水平的阀控制各有优缺点,在对比文件4给出了头端供应阀、头端排出阀可以在多种形式的阀类型(包括两位电磁阀,即开关阀)中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实际系统的需要进行相应配置,以更好兼顾各种阀类型的优缺点,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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