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资源分配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资源分配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318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721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1187.4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F9/50,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1187.4,名称为“一种资源分配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324534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还获取历史作业记录库中的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②判断资源使用率值是否均小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是则为第一作业分配,以及对分配资源量的定义。但上述区别特征①为对比文件2(CN101697141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1日)所公开,区别特征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资源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分布式计算系统,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待处理的第一作业;
提取所述第一作业的特征信息;
根据所述特征信息,从预先建立的历史作业记录库中,查询与所述第一作业相匹配的目标历史作业,获取该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有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其中,所述历史作业记录库中包括:历史作业的特征信息,该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以及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
获取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
判断所述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中,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值是否均小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
如果是,则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资源量为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量的硬件资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判断所述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中,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值是否均小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的结果为否的情况下,
针对所述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硬件资源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使用预设的硬件资源计算方案,计算出:所述第一作业运行过程中需要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所述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资源量不小于所述预设的、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的硬件资源;
根据所述计算结果,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硬件资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计算结果,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硬件资源,包括:
检测分布式计算系统可用的硬件资源中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量是否均不小于所述计算结果中的该类型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
如果是,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资源量为所述计算结果的硬件资源。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件资源包括以下类型资源中的至少一种:内存、磁盘、网络I/O带宽、CPU。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硬件资源计算方案,包括: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内存的计算公式为:(1 a%)*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内存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内存时,a>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内存时,a=0;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磁盘的计算公式为:(1 b%)*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磁盘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磁盘时,b>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磁盘时,b=0;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网络I/O带宽的计算公式为:(1 c%)*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网络I/O带宽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网络I/O带宽时,c>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网络I/O带宽时,c=0;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CPU的计算公式为:(1 d%)*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CPU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CPU时,d>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CPU时,d=0。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作业名称、作业类型、作业提交者、输入数据的类型和大小、输出数据的类型、作业的配置参数。
7. 一种资源分配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分布式计算系统,所述装置包括:
作业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待处理的第一作业;
特征信息提取模块,用于提取所述作业接收模块接收到的第一作业的特征信息;
作业查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特征信息提取模块提取到的特征信息,从预 先建立的历史作业记录库中,查询与所述第一作业相匹配的目标历史作业,获取该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有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其中,所述历史作业记录库中包括:历史作业的特征信息,该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以及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
资源使用率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作业查询模块查询到的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中,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值是否均小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
第一硬件资源分配模块,用于在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资源量为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量的硬件资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装置还包括:
资源量计算模块;
所述判断模块在判断结果为否的情况下,触发资源量计算模块;
所述资源量计算模块,用于针对所述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硬件资源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使用预设的硬件资源计算方案,计算出:所述第一作业运行过程中需要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所述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资源量不小于所述预设的、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的硬件资源;
第二硬件资源分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资源量计算模块的计算结果,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硬件资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硬件资源分配模块,包括:
检测子模块,用于检测分布式计算系统可用的硬件资源中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量是否均不小于所述计算结果中的该类型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并在检测结果为是的情况下,触发硬件资源分配子模块;
所述第一硬件资源分配子模块,用于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资源量为所述计算结果的硬件资源。
10. 根据权利要求7-9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硬件资源包括以下类型资源中的至少一种:内存、磁盘、网络I/O带宽、CPU。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硬件资源计算方案,包括: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内存的计算公式为:(1 a%)*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内存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内存时,a>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内存时,a=0;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磁盘的计算公式为:(1 b%)*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磁盘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磁盘时,b>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磁盘时,b=0;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网络I/O带宽的计算公式为:(1 c%)*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网络I/O带宽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网络I/O带宽时,c>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网络I/O带宽时,c=0;
第一作业运行所需的CPU的计算公式为:(1 d%)*被该目标历史作业占用的CPU量,其中,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为CPU时,d>0;存在瓶颈的硬件资源不为CPU时,d=0。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意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信息包括以下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作业名称、作业类型、作业提交者、输入数据的类型和大小、输出数据的类型、作业的配置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目标作业是历史作业,其和本申请的查询目的以及后续处理均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②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如何确定与当前作业类型相同的历史作业,以及特征信息,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仅是预测时间开销,并不是为第一作业分配硬件资源,从而没有技术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③特征“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是否均小于阈值,如果是则为第一作业分配,资源量为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量的硬件资源”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意见①,权利要求应以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来确定其保护范围,未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例如第一作业还可以是其他作业,并不会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断。针对意见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基于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来为第一作业评估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提到了本申请提到的作业性能主要是时间开销,其同样也记载了:作业性能指的是作业从开始执行到执行结束时所占用的各种资源,这些资源可能包括:CPU、内存、磁盘、时间。对于用户来说,作业的时间开销是用户最关心的,本申请中的作业性能主要是指作业的时间开销。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想到为第一作业评估其资源量。对比文件2中确定与当前作业类型相同的历史作业的过程均可认为是基于特征信息来进行的。针对意见③,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经陈述后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24534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1697141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1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资源分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作业调度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段-第65段,图1):该方法应用于计算机集群中(相当于应用于分布式计算系统),集群中的某台主机需要启动某个作业时,向集群中的调度器发送作业调度请求信息(相当于接收待处理的第一作业);所述作业调度请求消息中携带作业的标识信息(相当于提取所述第一作业的特征信息);根据所述作业的标识信息,查询经验数据数据库中是否有所述作业的历史运行信息,判断所述作业的作业类型(相当于根据所述作业的标识信息,从预先建立的历史作业记录库中,查询与所述第一作业相匹配的目标历史作业);如果所述作业的类型信息为历史作业,则在经验数据数据库中提取该作业的多组历史运行信息,并对提取的多组历史运行信息求方差,用以预测确定所述作业的执行成本组信息(相当于获取该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有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其中所述历史运行信息包括作业的标识信息、最小完成时间、最大完成时间、估计完成时间、映射输出数据大小、执行周期、等待时间、重试次数、估计资源使用量、读写文件数量以及内存单元数、 CPU单元数和磁盘单元数(相当于所述历史作业记录库中包括:历史作业的特征信息,该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历史作业记录库中还包括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获取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判断所述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中,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值是否均小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如果是,则为所述第一作业分配:资源量为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量的硬件资源。
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为作业分配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网格中基于历史数据建模的作业性能预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51段,图1-3):在网格节点中建立基于CGSP网格软件和CGSV网格软件的历史作业信息库,内有N个历史作业信息,涉及资源配置、资源负载、作业请求及作业实际性能四个方面,同时建立一个由多个候选回归函数组成的集合,在预测时用户所提交的第N 1个作业根据第N个作业的回归模型得到,而该第N个作业的回归模型又根据第N个作业的作业实际性能和根据第N-1个作业的各个候选回归模型的实际性能预测值结果之差值中选择一个差值最小的候选回归模型得到。资源负载信息至少包括执行相应作业时网格节点的CPU空闲率、内存空闲率和可用带宽,反映了网格节点在执行相应作业时的负载情况,基于与当前作业类型相同的历史作业信息来预测新输入作业的性能的技术内容。
本申请中在历史作业记录库中保存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在实际为第一作业分配资源时,将记录的资源使用率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进行比较,进而在每一类硬件资源的资源使用率值均小于预设的、该类型硬件资源使用率阈值时,为第一作业分配目标历史作业运行过程中占用的硬件资源量的硬件资源的资源量。
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历史作业信息库中存储资源负载信息,在使用时将该资源负载信息分别带入多个候选回归函数,并从中选取一个候选回归函数作为作业性能预测函数,将待预测的作业的资源负载信息等多项信息代入该作业性能预测函数,从而计算获得该作业的性能预测值。其中资源负载信息用于选择候选回归函数以及带入选择的候选回归函数计算作业的性能预测值,而本申请中的资源使用率直接和使用率阈值相比较,从而确定作业的资源量。
显然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如本申请所述的硬件资源使用率的使用方法,其中也并未给出技术启示。
此外,在本领域,硬件资源的使用率通常用于判断系统当前性能,在使用率过高时退出部分资源,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根据历史记录调整作业硬件资源的资源量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达到充分利用系统资源,避免浪费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以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7-12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记录资源负载信息的技术方案,但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的方法和本申请并不相同,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并未给出如本申请使用方式的技术启示,对于如何使用硬件资源的使用率,设定硬件资源的使用率阈值,以及如何基于硬件资源使用率的阈值来进行资源分配在本领域并不是公知常识,因而,合议组对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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