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03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0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1879.5
申请日:2015-10-21
复审请求人:大连瑞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丛颖
合议组组长:杨开宁
参审员:刘琼
国际分类号:E21B3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1879.5,名称为“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连瑞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即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1、CN203655226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包括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1)上分别设置有下阀座(2)和上阀座(8),所述下阀座(2)和上阀座(8)之间设置有球阀(3),所述球阀(3)的两侧均设置有旋钮(5),所述旋钮(5)上设置有固定衬套(4),固定衬套(4)与旋钮(5)之间设置有滑动垫(6),所述旋钮(5)和固定衬套(4)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座(8)靠近球阀(3)的一侧设置有下挡环(7),远离球阀(3)的一侧设置有上挡环(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阀座(2)、上阀座(8)和球阀(3)均通过螺纹紧固于本体(1)上,并通过法兰盘预紧。”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固定衬套与旋钮之间设置有滑动垫,旋钮和固定衬套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结构合理、寿命长及适合顶驱使用的高压内防喷器;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内防喷器容易在旋钮附近发生刺穿、裂纹,以及本体上设置的旋钮定位面造成本体强度降低的问题;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的方案不能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现有技术;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区别技术特征:a、旋钮上开设有固定衬套,旋钮和固定衬套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使旋钮具有90度开关的准确性,并且固定衬套与旋钮之间设置有滑动垫;该特征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内防喷器容易在旋钮附近发生刺穿、裂纹,及本体上设置旋钮定位面造成本体强度降低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衬套的动机,本申请无法从中获得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铜套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衬套;b、上阀座靠近球阀的一侧设置有下挡环,远离球阀的一端设置有上挡环,而该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整体的技术方案来说,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强度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其中铜套套装于旋钮外部,其改善摩擦,并延长使用寿命等技术效果,其中客观上即可实现防止旋钮附近产生裂纹、穿刺等问题,而与旋钮套设安装且相对旋转的铜套或衬套的具体安装方式,是否需要固定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不同效果追求容易做出的安装方式的选择,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两相对旋转部件的定位方式根据其操控需求选择适应的对应开槽方式是本领域根据其需求容易做出的定位方式的选择;在阀领域中利用挡环限定轴向位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旋钮上设置有固定衬套,旋钮和固定衬套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2)上阀座靠近球阀的一侧设置有下挡环,远离球阀的一侧设置有上挡环;3)滑动垫设置在固定衬套与旋钮之间。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内防喷器容易在旋钮附近发生刺穿、裂纹,以及本体上设置的旋钮定位面造成本体强度降低问题,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结构合理,寿命长久及适合顶驱使用的高压内防喷,比较过于宽泛模糊,因此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衬套的动机,更无从得到固定衬套和旋钮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铜套与本申请的衬套非同一种结构部件;对比文件1未公开球阀两端的上、下挡环、滑动垫,下阀座、上阀座和球阀均通过螺纹坚固于本体上,并通过法兰盘预紧,且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包括本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1)上分别设置有下阀座(2)和上阀座(8),所述下阀座(2)和上阀座(8)之间设置有球阀(3),所述球阀(3)的两侧均设置有旋钮(5),所述旋钮(5)上设置有固定衬套(4),所述旋钮(5)和固定衬套(4)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所述上阀座(8)靠近球阀(3)的一侧设置有下挡环(7),远离球阀(3)的一侧设置有上挡环(9);所述固定衬套(4)与旋钮(5)之间设置有滑动垫(6);所述下阀座(2)、上阀座(8)和球阀(3)均通过螺纹紧固于本体(1)上,并通过法兰盘预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即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强度新型顶驱装置内防喷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顶驱内防喷器(参见说明书第7-9段,附图1):包括本体1,本体1上分别设置有外阀座4(对应本申请的下阀座)和内阀座3(对应本申请的上阀座),外阀座4和内阀座3之间设置有球形阀芯5,球形阀芯5的两侧均设置有旋钮2,旋钮2上设置有铜套9(对应本申请的滑动垫)。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旋钮上设置有固定衬套,旋钮和固定衬套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2)上阀座靠近球阀的一侧设置有下挡环,远离球阀的一侧设置有上挡环;3)滑动垫设置在固定衬套与旋钮之间;4)下阀座、上阀座和球阀均通过螺纹紧固于本体上,并通过法兰盘预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准确地90度开关且保证强度及密封,以及阀部件如何定位。针对区别特征1),在球阀中由于结构特点,如果不进行开关90度定位,很容易造成球阀在开关时造成球阀阀芯中的通道与管道通道相通,无法关闭阀门,造成泄漏。因此该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球阀结构设计时常面临的问题,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问题时常用的方法就是在带动阀杆旋转的机构处设置与本体固定连接且与该机构配合的能限定该机构旋转度数的部件,因此在旋钮处设置固定衬套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旋钮与固定衬套采用的配合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规的开槽或设置凸起的方式之一;针对区别特征2),轴类零件上设置挡环进行定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针对区别特征3),由于在两相对旋转的零件之间容易发生磨损造成失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将相对旋转部件中更换成本较低的或易更换的部件采用耐磨材料制造或者采用材质较软材料,或者在相对旋转部件间增加耐磨件以保护该相对旋转部件,因此该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由于下阀座、上阀座及球阀需固设在本体的内孔中,而螺纹连接方式是孔内部件固接的常用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特征的使用均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内防喷器容易在旋钮附近发生刺穿、裂纹,以及本体上设置的旋钮定位面造成本体强度降低问题,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结构合理,寿命长久及适合顶驱使用的高压内防喷,比较过于宽泛模糊,因此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衬套的动机,更无从得到固定衬套和旋钮对应处开设有三等分开槽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中的铜套与本申请的衬套非同一种结构部件;对比文件1未公开球阀两端的上、下挡环、滑动垫,下阀座、上阀座和球阀均通过螺纹坚固于本体上,并通过法兰盘预紧,且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为解决防喷器结构合理、寿命提高的问题,其解决问题的方案包括阀芯组件的结构,旋钮处改善摩擦的铜套及球阀的材料、制造工艺,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相应启示,即防喷器的失效常发生于阀芯和旋钮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近的现有技术;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面对球阀结构时,通常都会意识到阀芯的旋转定位问题,而设置定位结构时必然要考虑球阀所处的位置及球阀的结构,对比文件1结构中涉及球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球阀中增设定位结构,并且因为防喷器的结构,球阀设置于管内孔中,包括控制球阀开关的旋钮也设置在孔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凸凹配合结构进行定位,而在轴类零件中,轴上开槽、设台阶都会对轴类零件材料强度及应力有影响,增加失效概率,此时增设另一可替换部件以实现该功能,同时使轴类零件本身不易被损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常使用的手段;(2)在两相对旋转的部件之间设置材质较软的金属作为对两部件的保护,以及在轴类零件中使用挡环定位,螺纹连接方式,法兰盘固定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些技术特征的使用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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