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87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722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44944.9
申请日:2016-12-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丹
合议组组长:彭丽娟
参审员:李晓明
国际分类号:H01L51/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44944.9,名称为“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316581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第一发光单元与电荷产生层之间的电子传输层从下到上依次为第三电子传输层、第二电子传输层、第一电子传输层,并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与第二电子传输层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第三电子传输层不含n型掺杂剂,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20wt%,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10wt%;②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③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及第三电子传输层(330)均包括主体材料,所述主体材料包括4,7-二苯基-1,10-菲啰啉与8-羟基喹啉铝中的至少一种。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 1753592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9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③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一电极(110)、第一发光单元(210)、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电荷产生层(400)、第二发光单元(220)、及第二电极(120);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与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所述第三电子传输层(330)不含n型掺杂剂;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20wt%,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10wt%;
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及第三电子传输层(330)均包括主体材料,所述主体材料包括4,7-二苯基-1,10-菲啰啉与8-羟基喹啉铝中的至少一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锂、钠、钾、铷、铯、钫、铍、镁、钙、硅、钡、镭、镧、铈、镨、钕、钐、铕、铽、钍、镝、钬、铒、钆、镱、镥、钇、锰、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与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的材料均为掺杂锂的4,7-二苯基-1,10-菲啰啉,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锂的掺杂浓度为10wt%,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锂的掺杂浓度为5wt%;所述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的材料为8-羟基喹啉铝。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110)为阳极,所述第二电极(120)为阴极。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荷产生层(400)包括与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相邻设置的n型电荷产生层(410) 和与第二发光单元(220)相邻设置的p型电荷产生层(420)。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n型电荷产生层(410)的材料为六腈六氮杂苯并菲,所述P型电荷产生层(420)的材料为N,N′-二苯基-N,N′-(1-萘基)-1,1′-联苯-4,4′-二胺。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所述第二发光单元(220)与第二电极(120)之间的至少一个发光单元(220’),所述第二发光单元(220)与所述至少一个发光单元(220’)中,每两个相邻的发光单元之间均设有从下到上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第一电子传输层(310)及电荷产生层(40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3,同时将剩余权利要求顺次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阴极13和发光层14之间设置电子源26,然而并未公开多个发光层14,更不存在在相邻发光层14设置电荷产生层以及电荷产生层因第一发光单元注入电子困难而造成的寿命衰减而进一步引起某一个或几个发光单元亮度的衰减的问题,这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因此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也只能得到在第二电极和第二发光层之间的电子传输层设置为电子源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盐类S具体的掺杂浓度以及有机材料M具体的材料选择,盐类S具体的掺杂浓度以及有机材料M具体的材料选择对减小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不同掺杂浓度的盐类S和/或不同有机材料M组合都影响着减小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的程度。本申请对第一、第二、第三电子传输层的具体材料与浓度以及n型掺杂剂的具体材料都加以限制,对于一个确定的器件来说,它的所有构成、相关物质的浓度,如能被限定得更小,就更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更好的指导作用,也是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实验,反复求证才能得到。并且上述限定的所有特征结合在一起,能够有效降低电荷产生层向第一发光单元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使得电子容易注入,从而降低驱动电压,改善器件效率,并且增加器件的使用寿命,减慢器件颜色漂移的速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一电极(110)、第一发光单元(210)、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电荷产生层(400)、第二发光单元(220)、及第二电极(120);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与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所述第三电子传输层(330)不含n型掺杂剂;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20wt%,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10wt%;
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及第三电子传输层(330)均包括主体材料,所述主体材料包括4,7-二苯基-1,10-菲啰啉与8-羟基喹啉铝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锂、钠、钾、铷、铯、钫、铍、镁、钙、硅、钡、镭、镧、铈、镨、钕、钐、铕、铽、钍、镝、钬、铒、钆、镱、镥、钇、锰、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与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的材料均为掺杂锂的4,7-二苯基-1,10-菲啰啉,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锂的掺杂浓度为10wt%,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锂的掺杂浓度为5wt%;所述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的材料为8-羟基喹啉铝。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极(110)为阳极,所述第二电极(120)为阴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荷产生层(400)包括与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相邻设置的n型电荷产生层(410)和与第二发光单元(220)相邻设置的p型电荷产生层(420)。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n型电 荷产生层(410)的材料为六腈六氮杂苯并菲,所述P型电荷产生层(420)的材料为N,N′-二苯基-N,N′-(1-萘基)-1,1′-联苯-4,4′-二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所述第二发光单元(220)与第二电极(120)之间的至少一个发光单元(220’),所述第二发光单元(220)与所述至少一个发光单元(220’)中,每两个相邻的发光单元之间均设有从下到上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第一电子传输层(310)及电荷产生层(40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多个发光层的叠层发光结构,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要区别在于电子传输层的结构和掺杂浓度,而这一电子传输层的结构和掺杂浓度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选择电子传输层的结构以及n型掺杂比例,促进电子的注入和传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地将对比文件1第一发光层上的电子传输层设置为由下至上的三层结构,且靠近第一发光层的最下层电子传输层不含有n型掺杂剂,最上层电子传输层的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中间电子传输层的n型掺杂剂的浓度,以由上至下n型掺杂剂的浓度递减来促进电荷产生层中电子向第一发光层的注入和传输。另外,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的注入和传输,第一电子传输层和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的具体范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地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n型掺杂剂和主体材料的具体类型的选择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第一发光单元与电荷产生层之间的电子传输层从下到上依次为第三电子传输层、第二电子传输层、第一电子传输层,并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与第二电子传输层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第三电子传输层不含n型掺杂剂,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20wt%,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10wt%;②n型掺杂剂包括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包括锂、钠、钾、铷、铯、钫、铍、镁、钙、硅、钡、镭、镧、铈、镨、钕、钐、铕、铽、钍、镝、钬、铒、钆、镱、镥、钇、锰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③第一电子传输层、第二电子传输层及第三电子传输层均包括主体材料,主体材料包括4,7-二苯基-1,10-菲啰啉与8-羟基喹啉铝中的至少一种,第一电子传输层与第二电子传输层的材料均为掺杂锂的4,7-二苯基-1,10-菲啰啉,第一电子传输层中锂的掺杂浓度为10wt%,第二电子传输层中锂的掺杂浓度为5wt%;第三电子传输层的材料为8-羟基喹啉铝。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③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a)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发光层14与阴极13之间的电子源26是以具有电子传输能力的有机材料混以碱金或碱土族金属盐类而成,其从下到上可以依次包括26b、26c、26a,其中26a中盐类的浓度Y1大于26c中盐类的浓度,并且,26b可以完全由有机材料M所构成,不含任何盐类S,通过这种随空间分布变化的浓度设计,可以提升电子源的电子注入效率及电子传输能力,延长寿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采用这种随空间变化的浓度设计可以提高电子注入和传输效率以延长器件使用寿命。因此在面对需要提高电子注入和传输效率以延长器件使用寿命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电子传输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任何一个或多个需要提高注入和传输效率的电子传输层,例如第一发光层上的电子传输层(参见前述审查意见),而不仅限于第二电极和第二发光层之间的电子传输层。(b)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子源的26a中盐类的浓度Y1大于26c中盐类的浓度,并且,26b可以完全由有机材料M所构成,这样的随空间变化的浓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小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4段,权利要求3-5)盐类可以为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等,例如含钠、锂、铯、钡、锶等元素,即公开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掺杂剂。具有电子传输特性的有机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的注入和传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n型掺杂剂、浓度及有机材料,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及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的厚度均为10nm”。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单层电子传输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仅有一层发光层的单层有机电激发光元件,且在单层有机发光元件的阴极和发光层之间设置具有多层掺杂浓度不同的膜层的电子源,这与本申请的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盐类S具体的掺杂浓度、有机材料M具体的材料选择、以及各个膜层的具体厚度。而本申请通过选择三个电子传输层的主体材料、n型掺杂剂浓度、三个电子传输层厚度,最大限度降低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中电荷产生层向第一发光单元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是通过大量试验反复求证获得的最优选择。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一电极(110)、第一发光单元(210)、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电荷产生层(400)、第二发光单元(220)、及第二电极(120);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与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所述第三电子传输层(330)不含n型掺杂剂;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20wt%,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10wt%;
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及第三电子传输层(330)均包括主体材料,所述主体材料包括4,7-二苯基-1,10-菲啰啉与8-羟基喹啉铝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n型掺杂剂包括锂、钠、钾、铷、铯、钫、铍、镁、钙、硅、钡、镭、镧、铈、镨、钕、钐、铕、铽、钍、镝、钬、铒、钆、镱、镥、钇、锰、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与第二电子传输层(320)的材料均为掺杂锂的4,7-二苯基-1,10-菲啰啉,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中锂的掺杂浓度为10wt%,所述第二电子传输层(320)中锂的掺杂浓度为5wt%;所述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的材料为8-羟基喹啉铝;所述第一电子传输层(310)、第二电子传输层(320)及第三电子传输层(330)的厚度均为10nm。”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2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16581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2:CN 1753592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9日。
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叠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串联型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71]段,附图1):该串联型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一电极110、第一空穴输送层120、第一发光层130、第一电子输送层140、电荷生成层150、第二空穴输送层160、第二发光层170、第二电子输送层180、第二电极190。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发光单元与电荷产生层之间的电子传输层从下到上依次为第三电子传输层、第二电子传输层、第一电子传输层,并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与第二电子传输层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第三电子传输层不含n型掺杂剂;第一电子传输层、第二电子传输层及第三电子传输层均包括主体材料;(2)n型掺杂剂包括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包括锂、钠、钾、铷、铯、钫、铍、镁、钙、硅、钡、镭、镧、铈、镨、钕、钐、铕、铽、钍、镝、钬、铒、钆、镱、镥、钇、锰及以上金属的金属化合物中的至少一种;(3)主体材料包括4,7-二苯基-1,10-菲啰啉与8-羟基喹啉铝中的至少一种,第一电子传输层与第二电子传输层的材料均为掺杂锂的4,7-二苯基-1,10-菲啰啉,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20wt%,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为1wt%-10wt%,第一电子传输层中锂的掺杂浓度为10wt%,第二电子传输层中锂的掺杂浓度为5wt%;第三电子传输层的材料为8-羟基喹啉铝;第一电子传输层、第二电子传输层及第三电子传输层的厚度均为10n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电子传输层的结构、材质以及n型掺杂剂及比例,促进电子的注入和传输,延长器件使用寿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机电激发光元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10页第17行,权利要求1-22,附图1-3):在发光层14与阴极13之间的电子源26是以具有电子传输能力的有机材料(即主体材料)混以原子序数大于17的碱金或碱土族金属盐类而成(即电子源26相当于电子传输层),其从下到上依次26b(即第三电子传输层)、26c(即第二电子传输层)、26a(即第一电子传输层),26a中盐类的浓度Y1大于26c中盐类的浓度(即第一电子传输层与第二电子传输层均含有n型掺杂剂,且第一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大于第二电子传输层中n型掺杂剂的浓度),并且,26b可以完全由有机材料M所构成,不含任何盐类S(即第三电子传输层不含n型掺杂剂),通过这种随空间分布变化的浓度设计,可以提升电子源的电子注入效率及电子传输能力,延长寿命。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选择电子传输层的结构以及n型掺杂及比例,促进电子的注入和传输,延长器件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这种随空间变化的浓度设计来提高电子注入和传输效率以延长器件使用寿命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地将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电子传输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任何一个或多个需要提高注入和传输效率的电子传输层,例如第一发光层上的电子传输层。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其限定的n型掺杂剂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7页第28行),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其具体限定了第一、第二、第三电子传输层的主体材料、掺杂材料、掺杂浓度以及膜层厚度等材料和参数,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整体上并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上述材料和各个参数之间共同作用,能够有效降低电荷产生层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使电子容易注入,从而达到降低驱动电压,改善器件效率,增加器件使用寿命,减慢器件颜色漂移的速度等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第一、第二、第三电子传输层的主体材料、掺杂材料、掺杂浓度以及膜层厚度等材料和参数的技术特征,而上述技术特征整体上并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材料和各个参数之间共同作用,能够有效降低电荷产生层注入电子的能量阻障,使电子容易注入,从而达到降低驱动电压,改善器件效率,增加器件使用寿命,减慢器件颜色漂移的速度等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至此,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均已克服。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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