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85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729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82245.2
申请日:2014-09-1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韩燕
参审员:郑嘉青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上述区别特征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82245.2,名称为“一种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I351866B,公告日为2011年11月01日;
对比文件2:US2010115441A1,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6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选定第一日期和选择事件图标的顺序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选定的操作方式为双击、手势或声控;该区别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的电子设备的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有特定应用时,通过所述特定应用的日历显示界面确定其中的第一日期;
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日期的操作,所述操作为双击操作、手势操作、声控操作;
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事件标识与预设事件的类型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之后,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一触发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触发操作,输出提示输入界面;
接收针对所述提示输入界面进行的输入操作;
将所述输入操作所输入的输入信息保存在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并将存储有所述输入信息的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与所述第一日期相关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包括:从至少一个预设颜色中选择一个预设颜色,并以选择的预设颜色填充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颜色与预设事件标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存储有所述输入信息的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与所述第一日期相关联之后,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二触发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触发操作,输出所述提示输入界面,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包含所述输入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包括: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进行的点击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或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所具有的选项框进行的选择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有特定应用时,通过所述特定应用的日历显示界面确定其中的第一日期;
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日期的操作,所述操作为双击操作、手势操作、声控操作;
选择模块,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事件标识与预设事件的类型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之后,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一触发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触发操作,输出提示输入界面;
接收针对所述提示输入界面进行的输入操作;
将所述输入操作所输入的输入信息保存在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并将存储有所述输入信息的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与所述第一日期相关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具体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颜色中选择一个预设颜色,并以选择的预设颜色填充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颜色与预设事件标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二触发操作;
所述输出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触发操作,输出所述提示输入界面,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包含所述输入信息。
8.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具体为: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进行的点击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或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所具有的选项框进行的选择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其中,在选定所述第一日期后,针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每点击一下,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中填充的颜色做相应的改变”。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在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上点击并填充相应的颜色,且可通过持续点击能够改变颜色,使得使用者可选择所需要的颜色作为标记标识该第一日期的对应事件,并能够通过不同的颜色标记相应的提示信息,能够简单方便地操控日历界面。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显示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包括以下步骤:
当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有特定应用时,通过所述特定应用的日历显示界面确定其中的第一日期;
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事件标识与预设事件的类型为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
在选定所述第一日期后,针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每点击一下,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中填充的颜色做相应的改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包括:从至少一个预设颜色中选择一个预设颜色,并以选择的预设颜色填充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颜色与预设事件标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之后,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一触发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触发操作,输出提示输入界面;
接收针对所述提示输入界面进行的输入操作;
将所述输入操作所输入的输入信息保存在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并将存储有所述输入信息的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与所述第一日期相关联。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存储有所述输入信息的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与所述第一日期相关联之后,还包括:
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二触发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触发操作,输出所述提示输入界面,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包 含所述输入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包括: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进行的点击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或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所具有的选项框进行的选择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有特定应用时,通过所述特定应用的日历显示界面确定其中的第一日期;
选择模块,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事件标识与预设事件的类型为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
在选定所述第一日期后,针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每点击一下,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中填充的颜色做相应的改变。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具体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颜色中选择一个预设颜色,并以选择的预设颜色填充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预设颜色与预设事件标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接收模块、输出模块和关联模块;
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一触发操作;
所述输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触发操作,输出提示输入界面;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针对所述提示输入界面进行的输入操作;
所述关联模块用于将所述输入操作所输入的输入信息保存在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并将存储有所述输入信息的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与所述第一日期相关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针对所述第一日期进行的第二触发操作;
所述输出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触发操作,输出所述提示输入界面,所述提示输入界面中包含所述输入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用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具体为: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进行的点击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或
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所具有的选项框进行的选择操作,从所述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和2已经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在面对还可以采用哪些交互方式实现多选一的指定这一问题时,通过点击来循环切换预设的多个选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利用不同的颜色来表征不同的选项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选择对应的颜色进行填充,操作十分简单方便,由于用户事先已经知道颜色与预设事件之间的对应关系,用户知道什么日期(被填充了某种颜色)对应有什么事件,由用户来进行操作能够使操作结果更为准确,对用户起到有效的提示效果。该提示效果并不是由于颜色醒目而实现的,而是由于颜色与事件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起到提示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增加的技术特征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4年09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上述区别特征的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TWI351866B,公告日为2011年11月01日;
对比文件2:US2010115441A1,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6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段-第11页第2段,图1-4E)公开了一种电子行事历显示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在电子行事历显示界面上,显示有事件图像视窗50,其中包括多个事件图像51(相当于事件标识),用户点选其中的一个事件图像51,将其拖放至电子行事历视窗60中的指定日期(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中运行有特定应用时,通过所述特定应用的日历显示界面确定其中的第一日期)位置上,从而实现特定事件的图像标识显示于指定日期对应的位置上(相当于从至少一个预设事件标识中选择一个预设事件标识,并将所述预设事件标识显示在所述第一日期所对应的位置),其中不同的图像代表了不同的事件,例如五角星代表会议(相当于预设事件标识与预设事件的类型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先确定第一日期,再选择事件图标;(2)在选定所述第一日期后,针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每点击一下,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中填充的颜色做相应的改变。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方便操控日历界面,(2)如何使得日期显示更加醒目。
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93]-[0095]段,图6B)公开:一种行程设置及显示方法,在进行行程事件的图标设置时,用户点击日历中的某个日期,而后在该日期附近显示出多个事件图标,用户选择事件图标后完成对日历的事件设置。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了另一种关联日期与事件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2)未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界面布局中通过颜色改变来提示不同的信息是常规设置。另外,点击操作是本领域常用手势操作。通过点击操作来改变颜色无需克服技术困难,所达到的仅仅是界面所呈现的视觉效果,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不同的颜色作为视觉差异来对应于不同的事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段,图4D):用户可以点选(相当于第一触发操作)日期(相当于第一日期)位置上的图标,例如62中的五角星图标,界面上显示出该图标对应的会议事件的内容界面(相当于提示输入界面),用户可对其中的信息进行编辑(相当于针对提示输入界面的输入操作)、存储,使之与该日期下的会议事件进行关联(相当于将存储有输入信息的提示输入界面与第一日期相关联)。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对日期对应的事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用户需要对某特定事件进行详情查看时,点选其对应图标,并且为用户展示详细信息的界面,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用显示方式,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93]-[0095]段,图6B)公开:在进行行程事件的图标设置时,用户点击日历中的某个日期,而后在该日期附近显示出多个事件图标,用户选择事件图标后完成对日历的事件设置;而其余附加技术特征“通过接收对所述第一日期对应的位置所具有的选项框进行的选择操作”是本领域常用的选择操作方式,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各模块的功能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5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相似的理由,产品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用户事先已经知道颜色与预设事件之间的对应关系,用户知道什么日期(被填充了某种颜色)对应有什么事件,因此,由用户来进行操作能够使操作结果更为准确,对用户起到有效的提示效果。该提示效果并不是由于颜色醒目而实现的,而是由于颜色与事件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起到提示效果。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针对颜色的选择并未做具体的限定,也就是说,在选择颜色时,完全是随机任意的,可以是醒目的,当然也可以是模糊或暗淡的。
合议组认为:
首先,通过点击操作改变内容的颜色在本领域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例如改变背景颜色,字体颜色等,通常在选择日期时也会使得该所选日期的区域颜色发生变化。 本申请要求每点击一下都改变日期位置的填充色仅仅是显示效果的规则设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其次,要达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由用户来进行操作能够使操作结果更为准确,对用户起到有效的提示效果”,其前提是通过不同的颜色标注不同的事件,使得用户能够一目了然。不论是选择哪种颜色都仅仅是对颜色的常规选择。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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