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BOPPPS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0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630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59184.1
申请日:2017-06-16
复审请求人:山东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G09B5/14,G06Q5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59184.1,名称为“基于BOPPPS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297454A,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2:“BOPPPS教学法在功能食品专业课程中的教学探讨”,蒋立勤、夏道宗,《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7年第2期,第98-99页,由于其为月刊,推定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3:CN106355967A,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BOPPPS 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健康教育系统始终以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为主线,包括宣讲老师终端,后台服务器与听众终端;所述宣讲老师终端与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所述听众终端与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
所述后台服务器包括教案模块、图书模块、宣讲资源共享模块、管理模块、消息接收处理模块和存储模块;
所述教案模块用于上传宣讲老师准备的宣讲课件;
所述图书模块用于管理电子课本教材;
所述宣讲资源共享模块用于共享不同宣讲老师上传的教学资源;
所述管理模块用于限制所述听众终端的的权限;
所述消息接收处理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宣讲教师终端和听众终端发送的消息并获取所述消息对应的数据,并将所述数据返回所述宣讲教师终端和听众终端;
所述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用于获得授权后启动听众终端摄像头捕获人脸姿态,监督并统计听众学习情况,并将信息反馈至宣讲老师终端;
所述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所述后台服务器的信息和资料;
所述宣讲老师终端用于宣讲老师听众开启上课,从所述后台服务器中选择课本并下载,读取所述后台服务器中的教案和题库,根据教案向所述听众终端授课,选取题库中的互动题目推送至所述听众终端,与所述学听众终端进行互动,并通过管理模块设置所述听众终端的权限;所述宣讲教师终端通过无线连接多媒体设备,所述多媒体设备包括投影仪、音响设备、放映设备;
单堂课程控制时间为15-25min,分为六个阶段,分别为导言、学习目标、前测、参与式学习、后测、及总结;
所述导言阶段宣讲老师通过宣讲1~2个案例或者讨论话题,引出本次健康教育的主题,所述导言阶段控制时间为2-3min;
所述学习目标阶段为宣讲老师通过课件引出,所述学习目标阶段时间控制在1-2min;
所述前测阶段,通过宣讲老师在课件中采取提问方式进行,引入问题为1或2个,所述提问问题为选择题或是非题,所述前测阶段控制时间为4-6min;
所述参与式学习阶段通过从宣讲资源共享模块和/或图书模块调取资源设计小组讨论和/演示,所述所述参与式学习阶段时间为5-10min;
所述后测阶段通过从宣讲资源共享模块和/或图书模块调取资源组织答卷供受教育者进行回答,所述后测阶段时间控制为3-5min;
所述总结阶段,通过播放课件,回溯主要知识点,强化学习内容,所述总结阶段时间控制为3-4min;
所述听众终端包括桌面听众、PC移动听众和手机APP听众,用于受教育者听众进入课堂,与所述宣讲老师终端建立连接后进入课程,从所述后台服务器的图书模块中选择并下载课本,与所述宣讲教师终端同步,在课堂上与所述教师端互动,通过所述听众终端端完成测试,并上传至所述后台服务器,实时供所述教师端审阅;
所述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的具体监督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听众学习监督模块获得授权后启动听众终端的摄像头,摄像头捕获人脸信息检测出所述人脸姿态,所述人脸姿态包括正面姿态和非正面姿态;
(2)若检测到人脸姿态为正面姿态,则认为听众视线正视听众终端屏幕;若检测到姿态为非正面姿态,则认为听众视线未正视听众终端屏幕;
(3)若听众非正面姿态时间大于等于两分钟,听众学习监督模块发出信息进行提醒;同时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统计各听众终端听众在课堂学习导言、学习目标、前测、参与式学习、后测及总结各学习阶段的非正面姿态时间及分布反馈至宣讲教师终端。”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为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始终以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为主线,基于BOPPPS教学模型,并对各阶段进行了具体限定;②教育系统还包括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用于获得授权后启动听众终端摄像头捕获人脸姿态,监督并统计听众学习情况,并将信息反馈至宣讲老师终端,听众终端包括桌面听众、PC移动听众和手机APP听众,并对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的具体监督方法进行了限定。其中区别特征①部分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区别特征②部分内容在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和2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以及本申请详细限定的具体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在对比文件1和2中都不存在技术启示;②本申请在在线教育平台和BOPPPS教学法的基础上要实现自我反馈调节机制,这在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给出启示。而对比文件3中不进行课堂宣讲,仅是对学习对象的自学行为监督,也没有公开统计听众终端的听众在课堂各阶段的非正面姿态时间分布并反馈至宣讲教师终端,为宣讲教师针对宣讲内容和时间把控提供参考,因此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BOPPPS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种基于BOPPPS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其中单堂课程控制时间为15-25min,分为六个阶段,分别为导言、学习目标、前测、参与式学习、后测、及总结,并且权利要求1中对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形式进行了限定;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教育系统以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为主线,听众终端包括桌面听众、PC移动听众和手机APP听众,该教育系统还包括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用于获得授权后启动听众终端摄像头捕获人脸姿态,监督并统计听众学习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宣讲老师终端,并对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的监督方法的具体步骤进行限定。而上述区别特征①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属于常规设置,区别特征②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与复审请求书大致相同,认为:①对比文件1和2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以及本申请详细限定的具体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在对比文件1和2中都不存在技术启示;②本申请在在线教育平台和BOPPPS教学法的基础上要实现自我反馈调节机制,这在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给出启示。而对比文件3中不进行课堂宣讲,仅是对学习对象的自学行为监督,也没有公开统计听众终端的听众在课堂各阶段的非正面姿态时间分布并反馈至宣讲教师终端,为宣讲教师针对宣讲内容和时间把控提供参考,因此没有结合启示。③强调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改进的“联系”;以及本申请的自反馈调节机制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在线教育平台,另一方面依赖于BOPPPS模块教学方式,且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统计各学习阶段的非正面姿态时间及分布反馈至宣讲教师终端,为宣讲教师针对宣讲内容和时间包括提供参考,这是基于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得以实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于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BOPPPS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移动课堂互动教学系统,其是一个无线网络环境下的移动教学平台,教师和学生手持ipad设备,通过无线网络进行教学互动,不受空间场地的约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42]段、附图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移动课堂互动教学系统包括若干教师端(相当于本申请的宣讲教师终端)、若干学生端(相当于本申请的听众终端)、一后台服务器,教师端与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学生端与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连接。
后台服务器包括分类模块、书架模块、教案模块、题库模块、教学资源共享模块、管理模块、统计记录模块、存储模块。教案模块用于接收教师上传的教案课件。书架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图书模块)用于管理电子课本教材。教学资源共享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宣讲资源共享模块)用于共享不同的教师上传的教学资源。管理模块用于教师端对学生端进行管理,通过管理模块教师端可以实时查看学生端的学生在线情况、限制学生端的权限、控制学生端的课本教材随着教师端翻页而翻页。统计记录模块用于实时统计记录学生端参与学习互动的各种记录数据,教师端通过统计记录模块随时调取学生的数据进行了解。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后台服务器的信息和资料。而在教师和学生互动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个用于处理教师端和学生端发送的信息并获取相应数据,以及将相应数据返回教师端或学生端的模块,这样才有可能达到互动的效果,该模块则相当于消息接收处理模块。
上述教师端用于教师用户开启上课,开启上课后,从上述后台服务器中选择课本并下载,读取上述后台服务器中的教案和题库,根据教案向上述学生端授课,选取题库中的互动题目推送至上述学生端,与上述学生端进行互动,上述教师端实时查看学生在线情况,设置上述学生端的权限。上述教师端通过无线连接多媒体教学设备,上述多媒体教学设备包括:投影设备、音响设备、放映设备。
上述学生端用于学生用户进入上课,与上述教师端建立连接后进入课程,从上述后台服务器的书架模块中选择并下载课本,与上述教师端同步,根据上述教师端的讲授内容在课本上做笔记,在课堂上抢答题目与上述教师端互动,通过上述学生端完成作业,并上传至上述后台服务器,实时供上述教师端批阅。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种基于BOPPPS教学模型的糖尿病病人健康教育系统,其中单堂课程控制时间为15-25min,分为六个阶段,分别为导言、学习目标、前测、参与式学习、后测、及总结,并且权利要求1中对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形式进行了限定。该区别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以糖尿病人这一群体作为学生进行教育并针对其采用特定的教学法;以及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教育系统以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为主线,听众终端包括桌面听众、PC移动听众和手机APP听众,该教育系统还包括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用于获得授权后启动听众终端摄像头捕获人脸姿态,监督并统计听众学习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宣讲老师终端,并对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的监督方法的具体步骤进行限定。该区别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可使用多种听众终端以及对听众的学习状态进行监督。
关于上述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以及本申请详细限定的具体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在对比文件1和2中都不存在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2中(参见对比文件2全文)公开了一种BOPPPS教学法,该教学法是一种导学互动式教学模型,在加强教学反思和互动方面效果良好。生活方式、环境、食品安全等问题导致我国亚健康人群迅速增加,肥胖、糖尿病等成为高发疾病,开设功能食品学课程非常符合社会所需。面对教学内容多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和能力,推广BOPPPS 教学法。BOPPPS 教学法主体由六个模块构成:(1)导入目标,用新闻、统计等关联案例导入教学目标(相当于本申请的导言阶段);(2)列出内容,授课前列出将涉及的概念、内容、结果等相关内容框架(相当于本申请的学习目标阶段);(3) 前测,通过简单问题测试学生对将开展教学内容的认知度;(4) 参与式学习,即互动式学习,包含小组讨论、主题课堂等多种参与式教学方法;(5)后测,授课完成后即时测试学生知识掌握情况;(6)总结,授课结束时总结教学内容。由于精力、注意力有限,学生难以一直在课堂上保持高度注意力,因此实施BOPPPS教学法需要注意掌握节奏,在教学设计时要合理分布教学点;并且,为了避免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和教材相对固化的缺陷,通过建立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营造交互性、开放性、自主性学习环境。
根据以上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BOPPPS教学法所包括的六个阶段,与本申请所限定的课程的六个阶段是一一对应的,并且该BOPPPS教学法在加强教学反思和互动方面效果良好。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移动课堂互动教学系统这样的平台上,基于互动教学效果的需求,想到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互动效果好的BOPPPS教学法进行教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本专利是针对糖尿病病人的健康教育系统,首先,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限制学生身体状况,且对比文件1的移动课堂互动教学系统本身就是基于无线网络进行教学互动,不受空间场地的约束,因此,对比文件1的教学系统与本申请的教育系统一样,都能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糖尿病人由于距离授课地点过远或自身行动不便而难以聚集一地接受教学的问题,即对比文件1的教学系统同样可以以糖尿病人这一群体作为学生进行教育。而对比文件2中也提到了该BOPPPS教学法可应用于针对例如糖尿病而开设的功能食品学课程,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提到要对糖尿病人开设课程,但是显然糖尿病人也可以学习该应用了BOPPPS教学法的课程。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BOPPPS教学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教学系统的基础上,在其上开设针对糖尿病人的课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上述课程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形式,对比文件2中提到了由于精力、注意力有限,学生难以一直在课堂上保持高度注意力,因此实施BOPPPS教学法需要注意掌握节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学生的特点,设定各阶段的时间长短,这属于常规的设置方式,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各阶段,通过课件引出学习目标、以一两个选择题或是非题这种常见题型提问、回顾以及从宣讲资源共享模块和/或图书模块调取资源等内容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BOPPPS教学法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教学系统中时自然会想到的内容,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述区别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在线教育平台和BOPPPS教学法的基础上要实现自我反馈调节机制,这在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给出启示。而对比文件3中不进行课堂宣讲,仅是对学习对象的自学行为监督,也没有公开统计听众终端的听众在课堂各阶段的非正面姿态时间分布并反馈至宣讲教师终端,为宣讲教师针对宣讲内容和时间把控提供参考,因此没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3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7]-[0025]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基于APP移动终端的自我强制学习系统,该系统为交互式教学平台系统,包括中心学校终端、后台服务器和移动终端。移动终端包括桌面用户、PC移动用户和手机APP用户。后台服务器、中心学校终端安装有在线教学软件。中心学校终端的客户端设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模块、远程课堂监控管理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培训管理模块和统计分析模块。后台服务器包括数据库、消息接收模块、消息处理模块、伺服端网络通讯接口以及伺服端处理器。数据库用于进行数据管理,消息接收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发送的消息,消息处理模块用于获取消息对应的数据,并将数据返回移动终端APP。移动终端设有使用端网络通讯接口以及使用端处理器,使用端处理器用于向后台服务器请求数据,接收后台服务器返回的数据并显示。使用端处理器包括科目显示与操作模块。科目显示与操作模块包括时间进度记录模块和内容记录模块,分别记录用户观看课程具体内容的时间进度以及用户输入的内容。其中,基于APP移动终端的自我强制学习系统通过移动终端的前置摄像头实时监督学习对象的学习行为,包括如下步骤:A.人脸姿态检测:利用移动终端的前置摄像头捕获的人脸信息检测出人脸姿态,人脸姿态包括正面姿态和非正面姿态;B.视线估计:若移动终端的前置摄像头检测到人脸姿态为正面姿态,则认为用户视线为正视移动终端,若检测到人脸姿态为非正面姿态,则认为用户视线为没有正视移动终端;C.用户学习活动的监督始终贯穿在移动终端用户的整个学习活动中,若用户的视线始终为正视移动终端,则表示用户不存在作弊行为;若用户的视线中没有正视移动终端的状态的累计时间占据正视移动终端的状态的累计时间达到30%,则认为该用户存在轻微的作弊行为;若用户的视线中没有正视移动终端的累计时间占据正视移动终端的状态的累计时间达到阈值60%,则认为该用户存在严重的作弊行为。用户不存在作弊行为,则学习时间累计达到A小时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用户存在轻微的作弊行为,则学习时间累计达到A 3小时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用户存在严重的作弊行为,则学习时间累计达到A 7小时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基于APP移动终端的自我强制学习系统的移动终端包括可以桌面用户、PC移动用户和手机APP用户。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摄像头捕获人脸信息检测人脸的正面和非正面的姿态,并据此进行视线估计以监督移动终端的用户的学习行为;而本申请中也是通过摄像头捕获人脸信息检测人脸的正面和非正面姿态,并据此进行视线估计以监督听众终端的听众的学习行为,也就是说,二者监督学生的手段是相同的,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监督手段。只是对比文件3中是系统根据其监督结果相应调整该用户对某内容进行学习的时长,则其意味着该监督结果必然也是要反馈给系统的某相应模块以设置该学习的时长;而本申请是将监督结果反馈给教师终端。由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通常不仅仅体现在学生接受教师讲解、教师回答学生的问题,往往还体现在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自己的教学进行相应调整,基于以上对上述区别1)的评述,在结合了对比文件2的BOPPPS教学法的对比文件1的移动课堂互动教学系统、且对比文件2中也提到了学生难以一直在课堂上保持高度注意力,因此实施BOPPPS教学法需要注意掌握节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教授过程中去观察学生是否保持了高度注意力,以帮助教师相应地把握教学节奏。而对比文件3也是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学习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基于上述互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其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找相应的监督手段,而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将其监督手段应用于基于无线网络的学习系统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3的监督手段用于结合了对比文件2的BOPPPS教学法的对比文件1的移动课堂互动教学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根据学生的听课反馈调整BOPPPS教学法的六个阶段的节奏,即采用监督模块统计听众在各阶段的听课行为并反馈至教师终端,以便于教师进行相应调整。此外,教学过程中学生不看黑板时间过长时对其进行提醒为教学领域通常采用的手段,当采用对比文件3的监督方式能够发现学生不正视终端的行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其不正视终端达到一定时间时发出信息进行提醒。而为了尊重学生个人隐私,需要获得授权后再启动监督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复审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改进的“联系”;以及本申请的自反馈调节机制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在线教育平台,另一方面依赖于BOPPPS模块教学方式,且听众学习监督模块统计各学习阶段的非正面姿态时间及分布反馈至宣讲教师终端,为宣讲教师针对宣讲内容和时间包括提供参考。这是基于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得以实现。
对此,合议组认为: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合议组已经全面对比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列明了其存在的各区别特征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充分论述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何种结合启示及三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何结合以构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中也已经针对在教学系统中开设针对糖尿病人的课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进行过论述。在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中,在线教育平台、BOPPPS模块化教学方式、自反馈机制各自发挥自身作用,虽然本申请的方案是针对糖尿病人而设计,但其构思本质上是建立一个短时而高效的教学系统,而达到短时而高效的教学效果是构建教学系统的贯常追求,在此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3各自公开的内容或给出的相应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对比文件1-3相结合从而得到教学系统,而将其具体应用于糖尿病人教学的领域,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如以上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3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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