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58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8583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10099090.4
申请日:2014-03-17
复审请求人:意美森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少鸿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林少华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99090.4,名称为“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意美森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22、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方法,包括:
用电子装置确定触觉效果;
用所述电子装置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用所述电子装置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环境条件还包括温度、噪声或移动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环境条件还包括用户的特质。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特质包括体重、性别、年龄、身高、生理状态或情绪状态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环境传感器包括下述至少一个:加速度计、高度计、心率监视器、皮肤电阻监视器、氧气传感器、光传感器、湿度计、速度计、计步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触觉效果还包括改变所述触觉效果的强度以建立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包括振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包括动觉效果。
9. 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电子装置,包括:
显示器,该显示器被配置为显示用户界面;
存储器,该存储器包括在其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
触觉输出装置,该触觉输出装置被配置为输出触觉效果;以及
处理器,该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器、所述存储器以及所述触觉输出装置通信,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从存储存储器接收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确定触觉效果;
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电子装置,
其中所述环境条件还包括温度、噪声或移动中的至少一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9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环境条件还包括用户的特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特质包括体重、性别、 年龄、身高、生理状态或情绪状态中的至少一个。
13. 根据权利要求9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用于从所述存储器接收指令以改变所述触觉效果的强度以建立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
14. 根据权利要求9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包括振动或动觉效果中的至少一个。
15.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程序代码,当所述程序代码被处理器执行时用于:
确定触觉效果;
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环境条件还包括温度、噪声或移动中的至少一个。
17.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其中所述环境条件还包括用户的特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特质包括体重、性别、年龄、身高、生理状态或情绪状态中的至少一个。
19.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修改所述触觉效果还包括改变所述触觉效果的强度以建立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
20. 根据权利要求15的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中所述触觉效果包括振动或动觉效果中的至少一个。
21.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用户的氧气使用和眼动。
2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环境条件指示所述电子装置当前在用户的佩戴位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22的方法,其中,当所述位置是用户的上臂,则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是第一触觉效果,当所述位置是用户的腿,则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是第二触觉效果,并且,较之所述第一触觉效果,所述第二触觉效果具有更大的强度。
2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至少部分地基于触觉模型,并且所述触觉模型根据指示所述电子装置是否放置在无生命的表面上的环境条件来确定。”
驳回决定的理由具体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2/0229400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器通信;该存储器包括在其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程序代码,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20、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0、22、24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9、15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电子装置包括相机和/或加速度计以追踪用户的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另一个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上述新增加的特征。根据本申请,可至少部分地基于用户的交互(社交)确定或修改触觉效果。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方法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法完全不同,也没有给出有关该方法的任何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方法,包括:
用电子装置确定触觉效果;
用所述电子装置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用所述电子装置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其中,所述电子装置包括相机和/或加速度计以追踪用户的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另一个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
“9. 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电子装置,包括:
显示器,该显示器被配置为显示用户界面;
存储器,该存储器包括在其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
触觉输出装置,该触觉输出装置被配置为输出触觉效果;以及
处理器,该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器、所述存储器以及所述触觉输出装置通信,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从存储存储器接收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确定触觉效果;
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其中,所述电子装置还包括相机和/或加速度计以追踪用户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其他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
“15.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程序代码,当所述程序代码被处理器执行时用于:
确定触觉效果;
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其中,所述程序代码被处理器执行时还利用相机和/或加速度计追踪用户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其他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追踪用户的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另一个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用户处于某个特定的社交环境情况下时,为了避免用户分心或分神,利用相应的传感器获取特定的环境条件,并设定在该特定的情况下不输出触觉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9、15,删除了权利要求22,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环境条件和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对比文件1尽管公开了根据传感器信号修改触觉效果,但没有公开根据用户身体上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来修改触觉效果。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的表1所列出的传感器也没有用于检测用户身体上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的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公开的是根据手势的位置、方向和速度导出的交互参数来改变触觉效果。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方法,包括:
用电子装置确定触觉效果;
用所述电子装置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和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所述触觉效果以产生修改的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位置处的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用所述电子装置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其中,所述电子装置包括相机和/或加速度计以追踪用户的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另一个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
“9. 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电子装置,包括:
显示器,该显示器被配置为显示用户界面;
存储器,该存储器包括在其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
触觉输出装置,该触觉输出装置被配置为输出触觉效果;以及
处理器,该处理器与所述显示器、所述存储器以及所述触觉输出装置通信,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从存储存储器接收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确定触觉效果;
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和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所述触觉效果以产生修改的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位置处的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其中,所述电子装置还包括相机和/或加速度计以追踪用户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其他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
“15.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程序代码,当所述程序代码被处理器执行时用于:
确定触觉效果;
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以及
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和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所述触觉效果以产生修改的触觉效果,其中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并且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位置处的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以及
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
其中,所述程序代码被处理器执行时还利用相机和/或加速度计追踪用户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其他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229400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产生触觉效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4]-[0072]段、附图1-15):动态触觉效果是显示在触觉设备(相当于电子装置)上的触觉或振动触觉的效果(相当于触觉效果),图1中在系统10内部的是在系统10上生成振动的触觉反馈系统,振动生成在触摸表面11上(相当于用电子装置确定触觉效果);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相当于环境条件),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在一个示例中,话筒传感器(噪音也是环境条件的一种,相当于环境传感器)信号(相当于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可指示用户正处于嘈杂环境中(接收话筒传感器信号相当于用所述电子装置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从而应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触觉效果;综上,基于环境设备传感器检测的环境条件的变化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输入信号修改所述触觉效果以产生修改的触觉效果,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触觉效果);使用所述设备传感器信号和所述姿势信号产生动态交互参数,根据所述动态交互参数,应用驱动信号至触觉输出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根据环境设备传感器来修改触觉反馈、生成交互参数并以此应用驱动信号相当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触觉输出设备相当于触觉输出装置;应用驱动信号至触觉输出设备相当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还可以从诸如整个设备加速、陀螺信息或环境信息之类的设备传感器数据中导出交互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表格1所列出的示例:振动(相当于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加速度计(相当于所述电子装置包括加速度计)。系统10可以是手持设备,诸如手机、PDA、平板计算机、游戏控制台等(手机、PDA、平板计算机通常包括相机,因此相当于所述电子装置包括相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基于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触觉效果,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位置处的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电子装置追踪用户的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另一个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修改触觉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2]、[0059]段):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例如,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所以触觉反馈的图案和持续时间应该被修改为更能吸引用户注意,话筒传感器指示用户处于嘈杂环境中会增加反馈的幅值或强度,虚拟赛车视频游戏中基于赛车速度、与摄像头角度、车的大小等改变触觉效果,还可以通过容性电耦合和合适的大小控制电压来刺激皮下帕西尼微粒、将气载超声波应用在皮肤表面上等多种触觉反馈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触觉效果都是为了补偿相应的环境条件所引起的变化,因此当在电子装置所处的振动环境发生变化修改触觉效果补偿环境条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修改触觉效果为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设置在用户的身上,例如设置在能容易判断出是散步还是跑步的身体部位,也即胳膊或腿上,当设置在不同的用户身体部位时,为了能吸引用户注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觉反馈修改成对应的不同程度。而当用户处于某个特定的社交环境情况下时,为了避免用户分心或分神,利用相应的传感器获取特定的环境条件,并设定在该特定的情况下不输出触觉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表1):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相当于移动);在一个示例中,话筒传感器信号可指示用户正处于嘈杂环境中(嘈杂环境中的信号相当于噪声),从而应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传感器可以包括温度计(相当于温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给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体验,选择环境条件包括用户的特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户特质包括体重、性别、年龄、身高、生理状态或情绪状态中的至少一个,是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的表1):传感器包括加速度计、光纤传感器、温度计等。高度计、心率监视器、皮肤电阻监视器、氧气传感器、湿度计、速度计、计步器都是常用的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所需的传感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72]段):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在一个示例中,话筒传感器信号可指示用户正处于嘈杂环境中,从而应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修改所述触觉效果包括改变所述触觉效果的强度以建立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动态触觉效果是显示在触觉设备上的触觉或振动触觉的效果(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触觉效果包括振动);常规设备使用听觉、视觉向用户提供反馈,在一些接口设备中,动觉反馈(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触觉效果包括动觉效果)和/或触知反馈也被提供给用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触觉效果的参数修改的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启用触觉效果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4]-[0072]段、附图1-15):动态触觉效果是显示在触觉设备(相当于电子装置)上的触觉或振动触觉的效果(相当于触觉效果),图1中在系统10内部的是在系统10上生成振动的触觉反馈系统,振动生成在触摸表面11上;图9A-9C中,来自诸如移动电话上的二维屏幕上包括显示器(相当于显示器),结合附图9可知,显示器上显示用户界面(相当于显示器,该显示器被配置为显示用户界面),由此可知,处理器与显示器通信以通过显示器显示相应的数据或处理结果;触觉反馈系统包括处理器12(相当于处理器),耦合至处理器12的是存储器20(相当于存储器)和致动器驱动电路16,耦合至触觉致动器18(致动器驱动电路16和触觉致动器18的组合相当于触觉输出装置;综上,相当于该处理器与所述存储器以及所述触觉输出装置通信),存储器20存储由处理器12执行的指令(相当于存储器包括在其中存储的可执行指令);处理器是专用设计为提供触觉效果的处理器,决定播放什么触觉效果(相当于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接收可执行指令以用于:确定触觉效果);驱动电路16包括向致动器18提供所要求的电流和电压来引起期望的触觉效果的电子组件和电路(相当于触觉输出装置,该触觉输出装置被配置为输出触觉效果);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相当于环境条件),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在一个示例中,话筒传感器(噪音也是环境条件的一种,相当于环境传感器)信号(相当于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可指示用户正处于嘈杂环境中(接收话筒传感器信号相当于用所述电子装置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从而应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触觉效果;综上,基于环境设备传感器检测的环境条件的变化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输入信号修改所述触觉效果以产生修改的触觉效果,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触觉效果);使用所述设备传感器信号和所述姿势信号产生动态交互参数,根据所述动态交互参数,应用驱动信号至触觉输出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根据环境设备传感器来修改触觉反馈、生成交互参数并以此应用驱动信号相当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触觉输出设备相当于触觉输出装置;应用驱动信号至触觉输出设备相当于用所述电子装置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还可以从诸如整个设备加速、陀螺信息或环境信息之类的设备传感器数据中导出交互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表格1所列出的示例:振动(相当于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加速度计(相当于所述电子装置包括加速度计)。系统10可以是手持设备,诸如手机、PDA、平板计算机、游戏控制台等(手机、PDA、平板计算机通常包括相机,因此相当于所述电子装置包括相机)。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基于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触觉效果,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位置处的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电子装置追踪用户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其他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9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修改触觉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2]、[0059]段):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例如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所以触觉反馈的图案和持续时间应该被修改为更能吸引用户注意,话筒传感器指示用户处于嘈杂环境中会增加反馈的幅值或强度,虚拟赛车视频游戏中基于赛车速度、与摄像头角度、车的大小等改变触觉效果,还可以通过容性电耦合和合适的大小控制电压来刺激皮下帕西尼微粒、将气载超声波应用在皮肤表面上等多种触觉反馈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触觉效果都是为了补偿相应的环境条件所引起的变化,因此当在电子装置所处的振动环境发生变化修改触觉效果补偿环境条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修改触觉效果为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设置在用户的身上,例如设置在能容易判断出是散步还是跑步的身体部位,也即胳膊或腿上,当设置在不同的用户身体部位时,为了能吸引用户注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觉反馈修改成对应的不同程度。而当用户处于某个特定的社交环境情况下时,为了避免用户分心或分神,利用相应的传感器获取特定的环境条件,并设定在该特定的情况下不输出触觉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权利要求2-4、6-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4]-[0072]段、附图1-15):存储器设备20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存储设备或计算机可读介质,诸如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和只读存储器(ROM)。存储器20存储由处理器12(相当于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相当于程序代码)。处理器是专用设计为提供触觉效果的处理器,决定播放什么触觉效果;动态触觉效果是显示在触觉设备上的触觉或振动触觉的效果(相当于触觉效果),图1中在系统10内部的是在系统10上生成振动的触觉反馈系统,振动生成在触摸表面11上(相当于确定触觉效果);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相当于环境条件),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在一个示例中,话筒传感器(噪音也是环境条件的一种,相当于环境传感器)信号(相当于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可指示用户正处于嘈杂环境中(接收话筒传感器信号相当于从环境传感器接收指示环境条件的输入信号),从而应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触觉效果;综上,基于环境设备传感器检测的环境条件的变化来增加触觉反馈的幅值或强度相当于在输出所述触觉效果之前,响应于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环境条件确定修改所述触觉效果的需要,执行如下步骤: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输入信号修改所述触觉效果以产生修改的触觉效果,其中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环境条件的触觉效果);使用所述设备传感器信号和所述姿势信号产生动态交互参数,根据所述动态交互参数,应用驱动信号至触觉输出设备(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根据环境设备传感器来修改触觉反馈、生成交互参数并以此应用驱动信号相当于至少部分地基于修改的触觉效果产生触觉输出信号,所述触觉输出信号被配置为使触觉输出装置输出所述修改的触觉效果;触觉输出设备相当于触觉输出装置;应用驱动信号至触觉输出设备相当于输出所述触觉输出信号给所述触觉输出装置);还可以从诸如整个设备加速、陀螺信息或环境信息之类的设备传感器数据中导出交互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表格1所列出的示例:振动(相当于所述环境条件包括振动)、加速度计(相当于利用加速度计)。系统10可以是手持设备,诸如手机、PDA、平板计算机、游戏控制台等(手机、PDA、平板计算机通常包括相机,因此相当于相机)。
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基于用户的身体上所述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修改触觉效果,修改的触觉效果包括被配置成补偿所述位置处的所述环境条件的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追踪用户的眼睛和/或手部移动,并且当所述用户与另一个人进行眼神接触或握手时不输出触觉效果。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修改触觉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2]、[0059]段):基于与用户环境有关的任意数量的因素,可使用主动或环境设备传感器数据来修改触觉反馈,例如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所以触觉反馈的图案和持续时间应该被修改为更能吸引用户注意,话筒传感器指示用户处于嘈杂环境中会增加反馈的幅值或强度,虚拟赛车视频游戏中基于赛车速度、与摄像头角度、车的大小等改变触觉效果,还可以通过容性电耦合和合适的大小控制电压来刺激皮下帕西尼微粒、将气载超声波应用在皮肤表面上等等多种触觉反馈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触觉效果都是为了补偿相应的环境条件所引起的变化,因此当在电子装置所处的振动环境发生变化修改触觉效果补偿环境条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修改触觉效果为不同类型的触觉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设置在用户的身上,例如设置在能容易判断出是散步还是跑步的身体部位,也即胳膊或腿上,当设置在不同的用户身体部位时,为了能吸引用户注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觉反馈修改成对应的不同程度。而当用户处于某个特定的社交环境情况下时,为了避免用户分心或分神,利用相应的传感器获取特定的环境条件,并设定在该特定的情况下不输出触觉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权利要求2-4、6-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中的表1):传感器包括检测生物信号的眼动电图描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应用的实际情况选择环境条件包括用户的氧气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人体的不同部位对于触觉强度的感知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电子装置佩戴的位置来调节触觉效果的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触觉模型来修改触觉效果是可以根据用户所要达到的触觉感受来选择的,基于电子装置是否放置在无生命的表面上的环境条件来确定触觉模型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根据用户身体上电子装置所处的位置来修改触觉效果,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信号可以指示,用户正在参与诸如散步或跑步之类的体育活动,所以触觉反馈的图案和持续时间应该被修改为更能吸引用户注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加速度计设备传感器设置在用户的身上,例如设置在能容易判断出是散步还是跑步的身体部位,也即胳膊或腿上,当设置在不同的用户身体部位时,为了能吸引用户注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觉反馈修改成对应的不同程度,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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