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造夹层部件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夹层部件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24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63302
优先权日:2014-12-22
申请(专利)号:201510463229.3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马格纳斯泰尔汽车技术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冬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B32B3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3229.3,名称为“用于制造夹层部件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格纳斯泰尔汽车技术两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77405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根据以下步骤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
-提供多个材料腹板(1、2、3、4),
-将至少一种基质材料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的上侧和/或下侧,其中,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
-将至少一个芯层(24)布置到所述材料腹板(1、2、3、4)中的一个上,和
-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所述芯层(24)以形成夹层部件,其中,所述芯层(24)被布置在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之间,
其特征在于,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施加不同量的基质材料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并且所述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依靠喷涂单元的喷涂施加而进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优选地是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包括纤维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布置在所述芯层(24)的至少一侧上,其中,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中的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24)以蜂窝的形式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与基质材料混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材料腹板(1、2、3、4)的供应通过从分离的保持辊(5、6、7、8)退绕而进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 述材料腹板(1、2、3、4)通过至少一个退绕单元(10、11、12、13)而从所述保持辊(5、6、7、8)退绕。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涂单元优选地具有至少一个第二喷涂头(21)。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被相对于它们的起点在挤压机(15)的方向上以一定距离水平地和/或以一定距离垂直地引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被在挤压机(15)的方向上彼此平行并且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基本水平地引导,和/或彼此相邻基本垂直地引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平行地引导和/或彼此相邻垂直地引导的所述材料腹板和所述芯层(24)被挤压机(15)挤压以形成夹层部件,优选地通过湿压工艺。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层部件从未被挤压的材料腹板(1、2、3、4)的分离也在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芯层(24)以形成夹层部件的过程中进行。
13.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的装置,
其包括用于从保持辊(5、6、7、8)退绕材料腹板(1、2、3、4)的至少一个退绕单元(10、11、12、13);用于将至少一种基质材料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的上侧和/或下侧的至少一个施加单元(19、20),其中,基质材料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至少一个第一夹持单元(22),其用于将至少一个芯层(24)布置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上;和,至少一个挤压机(15),其用于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芯层(24)以形成所述夹层部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机(15)在上挤压板(16)的区域中和/或在下挤压板(17)的区域中具有切割设备(18)。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通过多个导向件彼此平行并且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基本水平地引导,和/或彼此相邻垂直地引导。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的保持辊(5、6、7、8)彼此相距一定距离水平地和/或垂直地布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退绕单元(10、11、12、13)以这样的方式形成,使得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能够被布置在所述芯层(24)的至少一侧上,其中,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中的至少一个。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加单元(19、20)是喷涂单元。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涂单元具有至少一个第二喷涂头(21),其中,所述第二喷涂头(21)通过施加不同量和/或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而优选地以不同方式施加基质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如下: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以下技术方案:在夹层部件的过程中,将不同量和不同性质的基质材料施加到材料腹板,以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以这种方式,由于基质材料到各材料腹板的单独施加(以多种方式),以及基质材料的性质(例如粘度、触变性、量)对材料腹板的相应材料的适应,在每种情况下只需要相对较薄的基质施加,导致在重量和功能方面的优化。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在纤维层的一面均匀喷涂粘胶层,而未公开或以任何方式教导通过施加不同量或不同性质的基质材料而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基质材料。对比文件1实际上教导了仅使用相同的基质材料(即,改性聚氨醋胶粘剂)在二维上(即,仅在玻璃纤维层的一侧表面上喷涂)生产均质部件(通过均匀喷涂)。相反,本申请教导了生产具有在三维上(夹层部件)具有不同性质的非均质部件(基质材料的量及性质不同)。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被包括上述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教导或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根据以下步骤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
-提供多个材料腹板(1、2、3、4),
-将至少一种基质材料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的上侧和/或下侧,其中,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
-将至少一个芯层(24)布置到所述材料腹板(1、2、3、4)中的一个上,和
-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所述芯层(24)以形成夹层部件,其中,所述芯层(24)被布置在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之间,
其特征在于,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施加不同量和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并且所述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依靠喷涂单元的喷涂施加而进行,并且在于,诸如粘性、触变性、成分等多种性质的基质材料被施加到材料腹板,以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的不同性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优选地是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包括纤维材料。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布置在所述芯层(24)的至少一侧上,其中,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中的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芯层(24)以蜂窝的形式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与基质材料混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材料腹板(1、2、3、4)的供应通过从分离的保持辊(5、6、7、 8)退绕而进行。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通过至少一个退绕单元(10、11、12、13)而从所述保持辊(5、6、7、8)退绕。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涂单元优选地具有至少一个第二喷涂头(21)。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被相对于它们的起点在挤压机(15)的方向上以一定距离水平地和/或以一定距离垂直地引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被在挤压机(15)的方向上彼此平行并且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基本水平地引导,和/或彼此相邻基本垂直地引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平行地引导和/或彼此相邻垂直地引导的所述材料腹板和所述芯层(24)被挤压机(15)挤压以形成夹层部件,优选地通过湿压工艺。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层部件从未被挤压的材料腹板(1、2、3、4)的分离也在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芯层(24)以形成夹层部件的过程中进行。
13.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的装置,
其包括用于从保持辊(5、6、7、8)退绕材料腹板(1、2、3、4)的至少一个退绕单元(10、11、12、13);用于将至少一种基质材料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的上侧和/或下侧的至少一个施加单元(19、20),其中,基质材料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能够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至少一个第一夹持单元(22),其用于将至少一个芯层(24)布置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上;和,至少一个挤压机(15),其用于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芯层(24)以形成所述夹层部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压机(15)在上挤压板(16)的区域中和/或在下 挤压板(17)的区域中具有切割设备(18)。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1、2、3、4)通过多个导向件彼此平行并且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基本水平地引导,和/或彼此相邻垂直地引导。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腹板的保持辊(5、6、7、8)彼此相距一定距离水平地和/或垂直地布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退绕单元(10、11、12、13)以这样的方式形成,使得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能够被布置在所述芯层(24)的至少一侧上,其中,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中的至少一个。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加单元(19、20)是喷涂单元。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涂单元具有至少一个第二喷涂头(21),其中,所述第二喷涂头(21)通过施加不同量和/或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而优选地以不同方式施加基质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施加不同量和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但对比文件1中的纤维层和本申请的腹板材料性质相同,都是对基质材料可渗透的,所述基质材料即为树脂胶粘剂,涂胶后的纤维层即形成类似于预浸料的结构,其中的纤维即为增强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预浸料是用树脂基体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浸渍连续纤维或织物,制成树脂基体与增强体的组合物,是制造复合材料的中间材料。它的一些性质直接带入复合材料中,是复合材料的基础。目前用以控制预浸料质量的主要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参数有树脂含量、挥发分含量、黏性、树脂流动度、凝胶时间等”(可参考“复合材料件可制造性技术”,郭金树主编,第63-66页,航空工业出版社,2009年6月)。可见,对比文件1的蜂窝复合板因为其表面的纤维预浸料层客观上存在对其进行性能调控的基础。此外,夹层部件在实际应用中不同位置存在受力不均的情况比较普遍,即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以克服上述问题的需求是实际应用中客观存在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当夹层部件需要局部不同的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对对比文件1的复合板表面的纤维层的性质进行改进,即对腹板通过施加不同量和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来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的不同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得到的。当采用不同种类的基质材料时,调控基质材料的诸如粘性、触变性、成分等多种性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张用于生产夹层部件的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蜂窝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2]段): 一种蜂窝复合板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喷涂粘胶层
在纤维层的一侧表面均匀喷涂改性聚氨酯胶粘剂形成粘胶层(纤维层相当于多个材料腹板,胶粘剂相当于基质材料);
2)铺设纤维层
在蜂窝芯材的两面分别铺设上述步骤1中涂布有粘胶层的纤维层(即将至少一个芯层布置到所述材料腹板中的一个上),施压将部分粘胶层渗入上述蜂窝芯层的孔格深处;
3)发泡模压
将上述步骤2所制得的蜂窝复合板置入模具型腔中加热发泡压制成型,压制时保持模具温度120℃,压力20Mpa,保压3-5分钟(即挤压所述材料腹板和所述芯层以形成夹层部件,芯层被布置在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之间)。
4)冷却定型
将上述步骤3制得的模压产品在压力5Mpa,温度120℃,保压冷却至室温定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施加不同量的基质材料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并且所述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依靠喷涂单元的喷涂施加而进行,诸如粘性、触变性、成分等多种性质的基质材料被施加到材料腹板,以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的不同性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
对此,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基质材料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性能需求(如胶粘强度)对胶粘剂(基质材料)的用量进行合理调控。具体设置施加不同量的基质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施加不同量的基质材料时,材料腹板的性质相应的受到影响,由此得到不同施加量区域不同的性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喷涂基质材料,设置所述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依靠喷涂单元的喷涂施加而进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纤维层和本申请的腹板材料性质相同,都是对基质材料可渗透的,所述基质材料即为树脂胶粘剂,涂胶后的纤维层即形成类似于预浸料的结构,其中的纤维即为增强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预浸料是用树脂基体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浸渍连续纤维或织物,制成树脂基体与增强体的组合物,是制造复合材料的中间材料。它的一些性质直接带入复合材料中,是复合材料的基础。目前用以控制预浸料质量的主要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参数有树脂含量、挥发分含量、黏性、树脂流动度、凝胶时间等”。可见,对比文件1的蜂窝复合板因为其表面的纤维预浸料层客观上存在对其进行性能调控的基础。此外,夹层部件在实际应用中不同位置存在受力不均的情况比较普遍,即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以克服上述问题的需求是实际应用中客观存在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当夹层部件需要局部不同的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对对比文件1的复合板表面的纤维层的性质进行改进,即对腹板通过施加不同量和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来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的不同性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得到的。当采用不同种类的基质材料时,调控基质材料的诸如粘性、触变性、成分等多种性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2)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艺的装置。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该装置包括退绕单元、施加单元、夹持单元和挤压单元。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相应装置制备出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
对此,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材料腹板的基础上,设置从保持辊(5、6、7、8)退绕材料腹板(1、2、3、4)的至少一个退绕单元(10、11、12、13)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纤维层的一侧表面均匀喷涂改性聚氨酯胶粘剂形成粘胶层的基材上,设置用于将至少一种基质材料施加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的上侧和/或下侧的至少一个施加单元(19、20)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蜂窝芯材的两面分别铺设上述步骤1中涂布有粘胶层的纤维层,施压将部分粘胶层渗入上述蜂窝芯层的孔格深处;所制得的蜂窝复合板置入模具型腔中加热发泡压制成型的基础上,设置至少一个第一夹持单元(22),其用于将至少一个芯层(24)布置到至少一个所述材料腹板(1、2、3、4)上;和,至少一个挤压机(15),其用于挤压所述材料腹板(1、2、3、4)和芯层(24)以形成所述夹层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通过喷涂施加胶粘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施加胶粘剂的方式存在多种,设置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和/或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沿其表面区域施加到这两个材料腹板(1、2、3、4)中的至少一个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明确限定了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基质材料到材料腹板,从而产生不同的部件性质,诸如粘性、触变性、成分等多种性质的基质材料能够以简单的方式施加到材料腹板,允许夹层部件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并且只需要相对较薄的基质施加,导致在重量和功能方面的优化。但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与此相应的技术启示。
具体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蜂窝复合板及其制造方法,仅公开了使用相同的基质材料在玻璃纤维层的一侧表面上喷涂生产均质部件。对比文件1并没有记载或暗示以不同的方式施加不同量或不同性质的基质材料来生产具有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没有与本申请相同的发明构思。
其次,对于“具体设置施加不同量和不同类型的基质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公知常识认定,而这正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点。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想到“基质材料被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到至少两个所述材料腹板,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施加不同量的基质材料而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并且所述基质材料的施加通过依靠喷涂单元的喷涂施加而进行,诸如粘性、触变性、成分等多种性质的基质材料被施加到材料腹板,以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的不同性质;以及包括退绕单元、施加单元、夹持单元和挤压单元的装置”等一系列的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和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12和14-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19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和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9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能够实现:以不同的方式施加基质材料到材料腹板,由此产生不同的部件性质,允许生产具有部分地不同性质的夹层部件,例如相对于区域刚度或表面质量;并且由于基质材料到各材料腹板的单独施加(以多种方式),以及基质材料的性质(例如粘度、触变性、量)对材料腹板的相应材料的适应,在每种情况下只需要相对较薄的基质施加,导致在重量和功能方面的优化。因此,权利要求1-19相比于现有证据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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