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护目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护目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41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622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1197.8
申请日:2016-01-08
复审请求人:温州东易光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玥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陈喜杰
国际分类号:A61F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1197.8,名称为“一种护目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温州东易光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8日, 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652360Y,公告日为2004年11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护目镜,包括护目镜主框、镜片、排气阀和鼻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并且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护目镜主框裹在镜片外,镜片卡合在连接在护目镜主框内;排气阀设在护目镜主框的外壁上,排气阀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且排气阀截面为双层碗状倒扣在护目镜主框上;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内层上设有通气孔,通气孔连通护目镜主框内壁,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且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之间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形成双层碗状,护目镜主框为长条状,一端设有鼻架,另一端设有阴阳面连接装置,鼻架上设有与护目镜主框上的阴阳面连接装置配合的阴阳面连接装置,护目镜主框裹在镜片外,依靠配合的阴阳面连接装置固定,护目镜主框上的阴阳面连接装置为扣孔,鼻架上的阴阳面连接装置为扣,护目镜主框内侧设有卡合槽,镜片的外围卡合在卡合槽内,并被卡合槽包围,镜片与护目镜主框保持密封,护目镜主框外壁上还设有对称的两个连接扣,镜片包括左右镜片和鼻托,所述左右镜片和鼻托一体成型,护目镜主框上设有与镜片配适的孔,镜片嵌在孔内,护目镜主框固定镜片端和紧贴脸端中间为喇叭状的扩展段,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的边缘设有软质贴合面,配适各种脸型,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的边缘截面为八字型,贴脸时八字形开口内壁紧贴脸部,有效隔绝液体在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进入到护目镜内。”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并且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护目镜主框一端设有鼻架,另一端设有阴阳面连接装置;(2)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形成双层碗状;(3)本申请的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的边缘设有软质贴合面,配适各种脸型,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的边缘截面为八字型,贴脸时八字形开口内壁紧贴脸部,有效隔绝液体在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进入到护目镜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持护目镜主体的连接紧密及防止外部异物进入眼罩内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眼罩框1周边开有通孔,每个通孔边嵌入防水透气装置5,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记载了眼罩框1也可以不分为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两部分,即使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 组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的一体眼罩框,对比文件1中镶嵌设置防水透气装置5及将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组合在一起也是为了保持眼罩整体的连接紧密,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保证眼罩整体的连接紧密,而将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的方式也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眼罩主框1A靠两端开具的孔18紧套入鼻中框1B靠两端的突起19,即护目镜与鼻架阴阳面装置连接方式,结合上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鼻架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护目镜主框一端设有鼻架,另一端设有阴阳面连接装置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段与第4段分别记载了防水透气装置的两种不同设置形式,即防水透气装置的防水件与透气件既可采用分离设置又可采用一体成型的方式设置双层碗状阀,在此基础上,在设置制作该排气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将内外碗状阀设置为一体成型成的沙漏状,将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从而形成双层碗状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密封类眼镜,例如密封的游泳镜,为了密封泳镜内空腔,在泳镜与脸端紧贴的边缘部分一般设置八字型边缘截面的软质贴合面,防止水进入眼镜内部;在此基础上,本申请的护目镜同样为了防止液体进入护目镜内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的边缘设有软质贴合面,同时为了配适各种脸型,将护目镜主框的紧贴脸端的边缘截面设置为八字型,贴脸时八字形开口内壁紧贴脸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合并原权利要求1、5、6、9,形成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护目镜,包括护目镜主框、镜片、排气阀和鼻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并且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护目镜主框裹在镜片外,镜片卡合在连接在护目镜主框内;排气阀设在护目镜主框的外壁上,排气阀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且排气阀截面为双层碗状倒扣在护目镜主框上;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内层上设有通气孔,通气孔连通护目镜主框内壁,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且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之间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形成双层碗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护目镜,其特征在于:护目镜主框为长条状,一端设有鼻架,另一端设有阴阳面连接装置,鼻架上设有与护目镜主框上的阴阳面连接装置配合的阴阳面连接装置,护目镜主框裹在镜片外,依靠配合的阴阳面连接装置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护目镜,其特征在于:护目镜主框上的阴阳面连接装置为扣孔,鼻架上的阴阳面连接装置为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护目镜,其特征在于:护目镜主框内侧设有卡合槽,镜片的外围卡合在卡合槽内,并被卡合槽包围,镜片与护目镜主框保持密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护目镜,其特征在于:护目镜主框外壁上还设有对称的两个连接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护目镜,其特征在于:镜片包括左右镜片和鼻托,所述左右镜片和鼻托一体成型。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护目镜,其特征在于:护目镜主框上设有与镜片配适的孔,镜片嵌在孔内,护目镜主框固定镜片端和紧贴脸端中间为喇叭状的扩展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
其一,对比文件1中:“防水透气装置嵌入到通孔中,防水板21嵌入透气件20的空腔内”;而本申请中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并且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能够更好的起到防水透气的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如果要一体成型是实现不了的,所以对比文件1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的作用。
其二,对比文件1中:透气件嵌入通孔中,所以透气件下端与通孔之间是连接的;防水板21嵌入透气件20的空腔内,所以防水板下端和透气件连接;因此防水板下端和透气件下端必须与有通孔的眼罩框连接的;所以本领域人员不可能通过对比文件1很容易的联想到本申请的:排气阀外层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之间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排气阀外层下端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不连接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本申请中的外层下端护目镜主框外壁是不相连的,解决原有的技术方案中液体进入内层堆积的情况,达到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液体溅到眼镜上的时候,由上往下流入的液体容易在通气通道的延长段通过重力影响滴落,脱离护目镜;由下往上飞溅的因为外层的阻断,不可能流入到护目镜内的效果。
其三,对比文件1中:防水板21嵌入透气件20的空腔内,防水板21的顶部高于透气件20的透气孔,低于且不接触透气件20的空腔顶部,透气件20的透气孔与防水板21的顶部之间具有让空气通过的空隙,导致液体容易通过外层壁上的通气孔进入到外层和内层之间然后通过堆积达到一个量后通过相邻通气孔之间的内壁漫延进入到内层中的问题;而本申请中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排气阀设在护目镜主框的外壁上,排气阀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且排气阀截面为双层碗状倒扣在护目镜主框上;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内层上设有通气孔,通气孔连通护目镜主框内壁,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且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之间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形成双层碗状;解决原技术方案防液体效果不好的问题,通过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这样有液体不容易通过堆积达到一个量然后进入内层,相比原有设计设有排气阀不易进入液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14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8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护目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护眼罩(相当于护目镜),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1-2段、第3页,附图1-12):如图1,图2,图3所示,包括由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 (相当于鼻架)组成的眼罩框1(相当于护目镜主框)和镜片2,镜片2嵌入能罩着双眼并贴紧双眼四周的具一定深度的眼罩框 1前端内侧的凹槽3内(相当于护目镜主框裹在镜片外,镜片卡合在连接在护目镜主框内),在眼罩框1两侧,设有连接固定带的带扣4,在眼罩框1周边,对称开有四个通孔,每个通孔边嵌入防水透气装置5(相当于排气阀,设在护目镜主框的外壁上)。由于采用将眼罩框分为眼罩主框和鼻中框两部分,眼罩主框和鼻中框在镜片的突起处叠合的结构,从而实现镜片更换方便。
防水透气装置5如图4,图5,图6,图7所示,包括透气件6和防水件7,所述的透气件6具有中空的空腔8,封顶且底部贯穿,旁边开有均匀分布的八个透气孔9,外周靠底部具有凹槽10,内周底部具有凹沿11,所述的防水件7具有中空的空腔12且顶部和底部贯穿,防水件7的外周底部具有突沿13,所述的眼罩框周边的通孔边嵌入所述透气件6的凹槽10内,透气件6的透气孔9位于眼罩框1的外侧,透气件6的空腔8向着眼罩框1的内侧,所述防水件7嵌入透气件6的空腔8内,防水件7的外周底部突沿13密切迫紧配合透气件6内周底部的凹沿11,防水件7的顶部高于透气件6的透气孔9,低于且不接触透气件的空腔8顶部,透气件6的透气孔9与防水件7的顶部之间具有让空气通过的空隙。由此可见,空气可以通过透气孔9空隙,经防水件7顶部,进入防水件7的空腔12,到达眼罩框内,而飞沫即使可以进入透气孔9,也被防水件7阻挡在外,从而达到即能够透气,又能够防止飞沫进入防护眼罩的目的。
如图12所示,防水透气装置也可以是组合成一体的透气件20和防水板21,该防水透气装置的透气件20具有中空的空腔,封顶且底部贯穿,旁边开有透气孔,外周靠底部具有凹槽,所述的防水板21具有中空的空腔且顶部和底部贯穿,防水板21嵌入透气件20的空腔内,防水板21的外周底部和透气件20的内周底部结合成不可分离的一体,防水板21的顶部高于透气件20的透气孔,低于且不接触透气件20的空腔顶部,透气件20的透气孔与防水板21的顶部之间具有让空气通过的空隙,眼罩框周边的通孔边嵌入所述透气件21的凹槽内,透气件21的透气孔位于眼罩框的外侧,透气件的空腔向着眼罩框的内侧。使用这种防水透气装置,缺陷是不便于清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并且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
2)排气阀截面为双层碗状倒扣在护目镜主框上;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内层上设有通气孔,通气孔连通护目镜主框内壁,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且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之间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形成双层碗状。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了(说明书第3页第3段):眼罩框1也可以不分为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两部分,即使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 组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的一体眼罩框,为了实现更好的密封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一体成型的方式,为了便于拆卸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做出分开组装成型设置的选择。因此本申请采用排气阀和鼻架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0006、0017段记载了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在外界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护目镜整体还能保持连接紧密。为此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将排气阀和鼻架设在护目镜主框上并且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由于本申请将整个镜体及其上的零件制作成是一体成型的整体部件,因此外界条件变化并不能影响护目镜的整体性,从而达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眼镜密闭性好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眼镜若需更换镜片,将镜片取出或嵌入为一体的眼罩框凹槽内,操作上不方便,因此其发明目的是提出一种方便更换镜片的防护眼罩(参见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发明内容部分第二段、第末段)。为了方便更换镜片,对比文件1其采用技术方案是:由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组成的眼罩框1,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在镜片2的突起14处叠合。因为眼罩框1分为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两部分,当需要换镜片的时候拆开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即可方便更换镜片。因此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只有将镜框拆开才能实现其技术效果。其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同,实现的技术手段也是具有相反的技术教导,本申请强调镜框一体性,目的是为了连接紧密;对比文件1强调多个部件组合成镜框,目的是为了方便安装镜片。对此,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3段也记载了:“也可以不分为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两部分,也即,使用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 组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的一体眼罩框,此时,若需要更换镜片,则将镜片取出或嵌入一体的眼罩框凹槽内,操作上不方便”。从“操作上不方便”可见,此段记载也给出了同本申请相反的技术启示,即如果组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的一体眼罩框,则取出或安装镜片在操作上会带来不方便。因此对比文件1这一段的主题思想是,不建议将眼罩主框1A和鼻中框1B组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的一体眼罩框。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水透气装置也可以是组合成一体的透气件20和防水板21,防水板21嵌入透气件20的空腔内,防水板21的顶部高于透气件20的透气孔,低于且不接触透气件20的空腔顶部,透气件20的透气孔与防水板21的顶部之间具有让空气通过的空隙,导致液体容易通过外层壁上的通气孔进入到外层和内层之间然后通过堆积达到一个量后通过相邻通气孔之间的内壁漫延进入到内层中的问题;而本申请是:排气阀设在护目镜主框的外壁上,排气阀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且排气阀截面为双层碗状倒扣在护目镜主框上;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内层上设有通气孔,通气孔连通护目镜主框内壁,双层碗状的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且与护目镜主框外壁之间形成通气通道的延长段;排气阀一体成型成沙漏状,上层排气阀壁下翻,罩在下层排气阀壁上,形成双层碗状;解决了防液体效果不好的问题,通过排气阀外层罩在内层上与内层之间形成通气通道,这样有液体不容易通过堆积达到一个量然后进入内层,相比原有设计设有排气阀不易进入液体。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区别特征2),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一是排气阀、鼻架与护目镜主框一体成型,在外界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护目镜整体还能保持连接紧密;二是设有一体成型的排气阀,在使用时可以形成气流循环,因此佩戴方便,透气性能较好;三是双层排气阀有效避免血液等液体通过飞溅,进入到护目镜内;四是节约人工,减少组装步骤,提高效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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