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35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669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0246.2
申请日:2015-10-21
复审请求人:王红妮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姝梅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孙蕾
国际分类号:G06F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上述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0246.2,名称为“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红妮。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398963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1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201725331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权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池为充电电池(2),充电电池(2)位于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上方,并且与内部中心处理器连接(10);数据计算存储设备(9)、中心处理器(10)以及开关按键(7)分别位于显示器(1)的下方、左方以及右方;数据USB输出口位于打印机(3)以及按键下方;开关按键(7)右方设置有打印机(3);通过USB输出口还可以存入信息数据;通过U盘来实现信息数据的提取或者存入;同时可操作按键来进行直接打印输出,其按键的设置直接在屏幕右方,方便其操作;(2):开关按键(7)上方设置运算键(4)、储存键(5)以及载入键(6);(3)所述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除充电电池占些重量以外,其他部件均为轻质材料,重量大大减小,对于携带工作时,不易产生疲劳。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开关键和储存键,载入键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包括显示器(1)、充电电池(2)和打印机(3),其特征是打印机(3)下方设置数据USB输出口(8),显示器(1)下方设置数据计算储存设备(9),显示器(1)左方设置有中心处理器(10),显示器(1)右方设置有开关按键(7),开关按键(7)右方设置有打印机(3),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上方有充电电池(2),充电电池(2)与内部中心处理器连接(10),按键下方设置有USB输出口(8);
所述开关按键(7)上方设置运算键(4);
所述开关按键(7)上方设置储存键(5);
所述开关按键(7)上方设置载入键(6);
所述USB输出口可以直接插U盘来提取或者存入信息数据,同时可操作按键来进行直接打印输出,其按键的设置直接在屏幕右方,方便其操作;
所述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除充电电池占些重量以外,其他部件均为轻质材料,重量大大减小,对于携带工作时,不易产生疲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开关键的上方设置有运算键、存储键以及载入键;(2)权利要求1中除充电电池占些重量外,其它部件均为轻质材料,重量大大减小,对于携带工作时,不易产生疲劳。对比文件1是通过手写进行文字或者数据输入,而本申请通过运算键、存储键和载入键进行数据的输入,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数据输入形式不同;对比文件2是一种鞋服类订货会专用计算机,其相对于本申请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体积大,从而造成了携带不便。当设备体积相对变小时,实现相应功能更难,本申请在体积变小的前提下实现财务管理 是申请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且是并不容易实现的。为了实现财务管理并兼顾体积小、便于携带的功能,申请人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本申请属于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将方案进行拆分、分别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单独对比是不科学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附图只能表征该鞋服类订货会专利计算机设置了哪些按键以及按键的位置,并不能从附图中获知该鞋服类订货会专利计算机的实际大小,更无法得出该鞋服类订货会专利计算机较本申请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体积大。此外,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中记载了“鞋服类订货会专用计算机,包括显示器1和主机2,显示器1与主机2铰接配合,从而实现折叠,方便实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鞋服类订货会专利计算机在设计时也考虑到了方便携带的问题。最后,即使对比文件2的鞋服类订货会专利计算机体积较本申请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体积大,但是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在该类产品上设置储存键、运算键以及载入键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财务管理器为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的基础上,便知掌上设备是具有结构较小可以随身携带,方便外出使用等优点,而电池有一点的重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能够便于携带,则容易想到除电池外其他部件均为轻质材料。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的对比文件相同。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包括开关按键、运算键、储存键、载入键、充电电池;(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各按键的具体方位,以及打印输出是通过按键来实现的;(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除充电电池占些重量以外,其他部件均为轻质材料,重量大大减小,对于携带工作时,不易产生疲劳”。其中,区别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了针对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意见,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数据输入形式不同,本申请不是通过手写进行的;(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主要提供了一种体积小、容易携带的财务管理器,而对比文件2主要是提供了一种能够自动计算、不需要手工输入、手工计算的计算机。对比文件2的按键是设置在主机上的,本申请并没有设置主机,即设置的运算键、存储键以及载入键并没有在主机上,体积小,便于携带。因此, 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上述其他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1398963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1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201725331U,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32行,图2):具体实施方式:以由嵌入式处理器(嵌入式处理器相当于设置有中心处理器(10)),存储设备以及记忆体(存储设备以及记忆体相当于设置数据计算储存设备(9)),总线管理电路,触摸屏输入设备,显示器输出设备(显示器输出设备相当于显示器(1)),usb输出设备(usb输出设备相当于设置数据USB输出口(8)),打印单元(打印单元相当于打印机(3),可进行打印输出),电源装置,以及各设备之间的接口电路所组成的微型计算机为平台,以财务管理软件为核心;发明体积小巧,可以随身携带,便于外出使用;持有者通过触摸屏触摸选项引导使用,通过手写进行文字或数据输入,只要会识字会写字的人都可以快速上手操作及使用,输出设备为高分辨率的彩色显示屏,能将信息清楚明了的反馈给使用者,机身设有usb接口,方便用户导出数据清空或拷贝数据备份(相当于所述USB输出口可以来提取或存入信息数据),电源采用电池及生活用交流电两种方式,既可以定点使用,也可以外出携带使用,并带有微型打印单元,可以随时打印收据凭条和财务报表(相当于可直接进行打印输出);图2示出了开机后输入密码。所述电源装置可采用电池及生活用交流电两种方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包括开关按键、运算键、储存键、载入键、充电电池,以及打印输出是通过按键来实现的;(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各按键的具体方位;(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一种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除充电电池占些重量以外,其他部件均为轻质材料,重量大大减小,对于携带工作时,不易产生疲劳”。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按键操作和完成按键排布,以及如何实现反复供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鞋服类订货会专用计算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图1):如图所示,鞋服类订货会专用计算机,包括显示器1和主机2,显示器1与主机2铰接配合,从而实现折叠,方便实用;主机2上设置有键盘,操作方便,主机2内设置有电池、CPU及CPU外围电路,电池可持续使用8小时以上,该计算机能够智能识别office办公软件,可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并保存,尤其适合excel电子表格的操作;主机2侧面设置有USB接口3,U盘可通过USB接口3与计算机连接,从而对U盘内的数据进行读写操作,具体地,键盘上设置有数字键、功能键、小数点键、运算键和方向键,数字键包括0、1、2、3、4、5、6、7、8、9,功能键包括开关键(相当于开关按键)、保存键(保存键相当于设置储存键)、确定键、取消键和返回键,方向键由上、下、左、右四个方向键组成,可以方便的选择任意一个单元格进行读写操作,图1示出运算键包含有“ ”、“-”、“*”以及“/”(相当于设置有运算键)。计算机能够识别办公软件,可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和保存。U盘可通过USB接口与计算机连接,从而对U盘内的数据进行读写操作。
对比文件2属于智能机领域(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1]段),智能机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同样属于掌上型便携式电子设备,并且对比文件2提供了采用按键来完成电子设备操作的技术启示,因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即除了本身具备的手写输入功能之外,另外添加各种功能键、运算键、开关键、打印键来进一步完善对比文件1中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从而解决了可利用按键对掌上型电子财务管理器进行操作的问题,使得所述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更加便于用户的使用。
此外,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可以对U盘内的数据进行读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能够实现载入功能的按键来进行快捷载入操作,例如,本领域中公知的,可以选定所述文件后,按下确定键实现文件载入。
此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所述设备具备电池来供电,而在本领域中,在便携式计算机或手机等智能便携式终端上可应用充电电池实现供电已经成为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一步完善以上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方案,使得其能够实现按键载入信息、利用充电电池完成电源重复供电的功能。
并且,如本领域中公知的,要想实现打印功能,通常都会在操作界面上设置打印按键,在本领域中,将界面上的按键替换为硬件实现的按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以上的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备打印单元可实现打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以按键的方式来发出打印命令,完成打印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各个按键的方位设定对其所实现的产品功能本身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子设备上排布各个部件的位置是可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安放的,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灵活安排,这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
上述区别特征(3)记载的是产品的效果特征。对于掌上型电子设备来说,充电电池的重量相对于其他部件而言重量更大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例如,对于手机等掌上型设备,为了尽量使其更加轻便易携带,通常除充电电池较重之外,其他部件都会选择轻质材料制成。即,区别特征(3)所记载的产品效果在本领域中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对于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这一掌上型设备来说,也应当采用相同的原则来生产,即除了不可缺少的充电电池之外,其它材料都选择轻质材料来制造,以便实现减小产品重量、易于携带的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可以在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相同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上述结合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上述答复理由(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回复如下:
手写屏、触摸屏、按键均是现有技术中公知的电子设备输入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设计需要去选择任一种输入方式来实现电子设备的输入。虽然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手写方式实现输入,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现有技术中提供的相关技术启示,而将手写输入替换为按键输入或者触摸屏输入。这种技术启示可以在现有技术中找到大量的证据,对比文件2就是这些证据之一,其公开了可以采用按键作为电子设备的输入装置。
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智能机,具体涉及一种鞋服类订货会专用计算机”,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可以看出,该计算机形似笔记本电脑,显然是一台便携式设备。其提供了可设置按键来实现相关操作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后,会在对比文件1的设备基础上进行改进,使得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这种平板形状的掌上电子财务管理器也具有按键作为输入装置,进而在进一步结合其他公知常识所提供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可以获得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合议组仍然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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