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量测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86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49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0437.X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魏嵬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崔秀艳
国际分类号:G01B21/02,G01B2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可以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0437.X,名称为“一种量测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苏州博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301706U,授权公告日: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量测组件,包括固定组件和安装于固定组件上的检测驱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驱动设备的滑台块上安装有滑动导向组件;所述滑动导向组件上安装有滑板;所述滑台块上并排安装有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且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安装有位移传感器;所述滑板能够从第一传感器安装块穿过,滑板侧部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通过弹性件连接在一起;所述滑板端部安装有压头固定块,压头固定块上安装有压头,且位移传感器的感应杆前端抵持在压头固定块的侧面上;
所述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的结构相同,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上设有方形槽孔,滑板能够从方形槽孔穿过;
所述弹性件为弹簧,所述滑板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a,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b,弹簧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a内,弹簧另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b内,且弹簧有两组,对称布置在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
所述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量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组件包括检测气缸固定板和安装于检测气缸固定板上的安装块,检测气缸固定板与安装块呈垂直安装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量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驱动设备为检测气缸,检测气缸固定在检测气缸固定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量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气缸的侧部两端分别安装有限位块,每组限位块上安装有一组限位柱,滑台块的侧部安装有与限位柱相抵持的限位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量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导向组件包括安装在滑台块上的滑轨和配合安装在滑轨上的滑块,滑块安装在滑板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量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台块的端部且正对滑块的位置处安装有能够阻挡滑块的滑块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量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头呈凸字形结构。”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量测组件,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滑动导向组件安装在滑台块上,滑台块上并排安装有第一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位移传感器安装在第一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的结构相同,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上设有方形槽孔,滑板能够从方形槽孔穿过;(2)弹性件为弹簧,滑板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a,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b,弹簧一端收容于收容孔a内,弹簧另一端收容于收容孔b内,且弹簧有两组,对称布置在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7合并为一项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具体的滑台块、传感器安装块的设计与对比文件1存在巨大的差异,而上述的结构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具体的位置设计及方向设计都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并且其也影响着测定高度外径的精度,其并不是可以预测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的弹簧设置也与本申请有较大的差异,其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本申请用于衬套而对比文件1用于换向器,其具有一定的差异,本申请具体的检测气缸、滑轨、滑块、方形槽孔、收容孔的设计都与对比文件1有较大的差异,这都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的,其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具体技术方案均是发明人经过大量创造性劳动得到的,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对比文件1所不能预见到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量测组件,包括固定组件和安装于固定组件上的检测驱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驱动设备的滑台块上安装有滑动导向组件;所述滑动导向组件上安装有滑板;所述滑台块上并排安装有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且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安装有位移传感器;所述滑板能够从第一传感器安装块穿过,滑板侧部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通过弹性件连接在一起;所述滑板端部安装有压头固定块,压头固定块上安装有压头,且位移传感器的感应杆前端抵持在压头固定块的侧面上;
所述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的结构相同,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上设有方形槽孔,滑板能够从方形槽孔穿过;
所述弹性件为弹簧,所述滑板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a,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b,弹簧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a内,弹簧另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b内,且弹簧有两组,对称布置在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
所述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
所述固定组件包括检测气缸固定板和安装于检测气缸固定板上的安装块,检测气缸固定板与安装块呈垂直安装结构;
所述检测驱动设备为检测气缸,检测气缸固定在检测气缸固定板 上;
所述检测气缸的侧部两端分别安装有限位块,每组限位块上安装有一组限位柱,滑台块的侧部安装有与限位柱相抵持的限位挡块;
所述滑动导向组件包括安装在滑台块上的滑轨和配合安装在滑轨上的滑块,滑块安装在滑板上;
所述滑台块的端部且正对滑块的位置处安装有能够阻挡滑块的滑块挡块;
所述压头呈凸字形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和“所述压头呈凸字形结构”。上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压头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结构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书恢复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具体的滑台块、传感器安装块的设计与对比文件1存在巨大的差异,而上述的结构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具体的位置设计及方向设计都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并且其也影响着测定高度外径的精度,其并不是可以预测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的弹簧设置也与本申请有较大的差异,其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本申请用于衬套而对比文件1用于换向器,其具有一定的差异,本申请具体的检测气缸、滑轨、滑块、方形槽孔、收容孔的设计都与对比文件1有较大的差异,这都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的,其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预测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6合并为一项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7,即将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压头呈凸字形结构”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克服了复审通知书里提到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019年04月12日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量测组件,包括固定组件和安装于固定组件上的检测驱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驱动设备的滑台块上安装有滑动导向组件;所述滑动导向组件上安装有滑板;所述滑台块上并排安装有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且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安装有位移传感器;所述滑板能够从第一传感器安装块穿过,滑板侧部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通过弹性件连接在一起;所述滑板端部安装有压头固定块,压头固定块上安装有压头,且位移传感器的感应杆前端抵持在压头固定块的侧面上;
所述第一传感器安装块和第二传感器安装块的结构相同,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上设有方形槽孔,滑板能够从方形槽孔穿过;
所述弹性件为弹簧,所述滑板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a,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b,弹簧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a内,弹簧另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b内,且弹簧有两组,对称布置在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
所述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
所述固定组件包括检测气缸固定板和安装于检测气缸固定板上的安装块,检测气缸固定板与安装块呈垂直安装结构;
所述检测驱动设备为检测气缸,检测气缸固定在检测气缸固定板 上;
所述检测气缸的侧部两端分别安装有限位块,每组限位块上安装有一组限位柱,滑台块的侧部安装有与限位柱相抵持的限位挡块;
所述滑动导向组件包括安装在滑台块上的滑轨和配合安装在滑轨上的滑块,滑块安装在滑板上;
所述滑台块的端部且正对滑块的位置处安装有能够阻挡滑块的滑块挡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或可以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和“所述压头呈凸字形结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压头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结构。而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知,以上两种结构的压头是分别对应于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即测量衬套高度的量测组件以及测量衬套外径的量测组件,本申请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同时具备以上两种结构的压头的技术方案,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6合并为一项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7,即将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压头呈凸字形结构”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对于压头结构的限定为“所述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上述压头结构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原始权利要求9中的记载相同,且具有上述压头结构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26-0034段的实施例一中记载是一致的。因此,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量测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进行高度、长度、宽度和外径测量的位移检测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0段,图1-2):包括第一固定架1(相当于固定组件)和第一气缸5(相当于检测驱动设备,检测驱动设备为检测气缸),第一固定架1上设有一垂直向的第一导轨2(相当于滑动导向组件),第一导轨2上安装有第一滑块31(相当于滑板),第一固定架的水平部分上(相当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安装有第一位移传感器4(相当于位移传感器),第一滑块31顶部(相当于滑板侧部)与第一固定架1的水平部分之间设有第一弹簧9(相当于通过弹性件连接在一起,弹性件为弹簧),第一滑块31上固定安装第一位移板32(相当于压头固定块),第一位移板32上安装有第一测量头6(相当于压头),由附图1-2可知,第一位移传感器4的感应杆前端抵持在第一位移板32的顶面(相当于侧面)上,第一测量头的前端面为平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结构相同的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位移传感器安装在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上,第一传感器安装块上设有方形槽孔,滑板能够从方形槽孔穿过;滑板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a,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上且与弹簧接触的端面上具有自其表面向内凹陷形成的收容孔b,弹簧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a内,弹簧另一端收容于所述收容孔b内,且弹簧有两组,对称布置在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压头上设有四组与压头一体成型的压柱,四组压柱对称布置在压头上;压头固定块安装在滑板端部,压柱的前端面为平面;检测驱动设备安装于固定组件上;固定组件包括检测气缸固定板和安装于检测气缸固定板上的安装块,检测气缸固定板与安装块呈垂直安装结构;检测气缸固定在检测气缸固定板上。
(2)滑动导向组件安装在检测驱动设备的滑台块上,滑动导向组件包括安装在滑台块上的滑轨和配合安装在滑轨上的滑块,滑块安装在滑板上,第一、第二传感器安装块并排安装在滑台块上;检测气缸的侧部两端分别安装有限位块,每组限位块上安装有一组限位柱,滑台块的侧部安装有与限位柱相抵持的限位挡块;所述滑台块的端部且正对滑块的位置处安装有能够阻挡滑块的滑块挡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位移传感器安装在第一固定架1的水平部分上,为了更稳定地固定安装位移传感器,增设另一个结构相同的安装块,且为了不阻碍滑板的移动在该安装块上开设供滑板穿过的方形槽孔,这些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滑块31顶部与第一固定架1的水平部分之间设有第一弹簧9,为了稳固定位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的弹簧,在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相对的两侧设置收容弹簧两端的收容孔,以及为了使弹力均匀分布对称布置两组弹簧,这些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附图2公开了第一测量头的前端面为平面,根据不同的被测对象选择压头的具体形式,压头安装块的安装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固定架及第一气缸,根据具体安装需求选择固定组件的组成以及检测驱动设备的安装方式,这些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主要涉及滑台块及其驱动方式,滑台块上的滑动导向组件、安装结构、以及与检测气缸相互配合的限位结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便于滑板的安装固定以保证测量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滑台块。对于本申请中具体的各部件及其相应设置与对比文件1的差异,只是在具体的结构设置细节上有所区别,并且这些细节区别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针对具体的产品测量需要,对测量结构进行相应的设置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面对实际的测量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对测量装置的结构相应的改进设置,而且这些改进也均是本领域中测量装置设计的常规改进。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都是通过滑动部件与被测物抵接后导致位移传感器产生位移量进行测量,但两者技术方案中产生位移量的滑动部件的驱动方式不同。具体而言,本申请中滑板、压头固定块、压头、传感器安装块及位移传感器整体上通过滑动导向组件设置在滑台块上,测量被测物时,通过固定组件上的检测气缸驱动滑台块移动,使滑台块上设置的各结构部件整体上移动,压头、压头固定块及滑板可相对滑台块滑动以产生位移传感器可检测的位移量,即测量中滑动部件的驱动是由检测气缸实现的,而滑板与第二传感器安装块之间设置的弹簧是在压头接触到被测物之后才形变产生弹力,以保持压头与被测物之间良好接触。而对比文件1中第一滑块、第一位移板、测量头整体上滑动设置在第一固定架上,第一位移传感器也安装在第一固定架,在检测前被测物之前第一气缸驱动第一位移块上升,并使第一弹簧产生形变,测量过程中,第一气缸缩回,通过第一弹簧反向弹力及自身重力作用,使测量头、第一位移板及第一滑块可相对第一固定架滑动以产生第一位移传感器可检测的位移量,可见测量中滑动部件的驱动实际是由弹簧及部件自身重力实现的,而不是第一气缸来驱动。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产生位移量的滑动部件的驱动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第一固定块与滑块之间增设滑台块,且相应设置滑台块上的滑动导向组件、安装结构、以及与检测气缸相互配合的限位结构,并同时调整第一气缸的驱动对象及第一弹簧的作用,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具体结构,即上述结构及功能上的改变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改进。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中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整体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增加测量行程并便于灵活控制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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