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61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0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19495.X
申请日:2012-12-06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平
合议组组长:张乾桢
参审员:孟子山
国际分类号:G06Q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19495.X,名称为“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合议组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认定中更正了摘要附图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包括:
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
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
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
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或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
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所述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发送至应用服务器进行验证;
若所述应用服务器验证通过则获取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资源信息;
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二前端页面中展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资源;以及
获取所述用户指定的若权属移转成功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角色。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还包括: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其特征在 于,还包括:若用户未完成支付或者超出预定时间则恢复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为可进行权属移转状态。
5. 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包括:
展示模块,用于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
第一选择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
支付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
移转请求模块,用于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或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
入账请求模块,用于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选择模块,所述第二选择模块包括:
验证单元,用于将所述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发送至应用服务器进行验证;
角色查询单元,用于若所述应用服务器验证通过则获取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信息;
角色展示单元,用于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二前端页面中展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以及
角色选择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用户指定的若权属移转成功转入所述选择进 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角色。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锁定解锁模块,用于在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定解锁模块还用于:若用户未完成支付或者超出预定时间则恢复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为可进行权属移转状态。”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425164A,公开日:2009年05月06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是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购买的虚拟资源转移至指定的角色,即,由应用服务器执行虚拟资源转移操作;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由适配器将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中选择的虚拟财产记录转入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的游戏数据库中指定的游戏账号对应的位置(也就是角色上),即,由适配器将虚拟资源转移到应用服务器中;(2)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3)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之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4)所述指定的角色为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7-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3、7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是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也就是说,应用服务器能够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直接将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必须设置单独的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用于存储从游戏数据库中移出的被锁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据,也就是说,虚拟财产存储在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中,就表明相应虚拟财产被锁定。(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虚拟资源锁定请求是由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应用服务器发出的,应用服务器收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后才会将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根据用户端显示的内容选择欲上架的虚拟财产后,管理平台在暂存区中修改该提货单,将其标记为待出售状态,从而,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存储从游戏数据库中移出的被锁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据,实现寄存服务。(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不仅将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还会在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也就是说,处理过程中存在两次锁定操作,不仅会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将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而且还会在确定虚拟资源需进行权属移转后,还会在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只是通过将虚拟资源寄存在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中来实现一次锁定。(4)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接收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后,就会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从而既保证买方购买的虚拟资源能够转移至指定的角色,也能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买方所支付的资金。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包括:
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
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
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
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或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
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4. 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包括:
展示模块,用于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
第一选择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
锁定解锁模块,用于在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
支付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
移转请求模块,用于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或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
入账请求模块,用于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1)-(2),合议组认为: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相对复杂的权属转移方式,即,对比文件1的交易平台为虚拟财产的交易设置了寄存和取回的流程,但是该转移方式使得待出售虚拟资产的浏览、检索、购买、支付、权属转移等操作只需访问管理平台的暂存区数据即可,无需再次访问游戏数据库,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对游戏数据库中数据的访问、修改或更新。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直接访问或操作产品数据库中的数据记录以实现待出售产品的发布、检索、权属转移等操作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直接且简单的权属转移方式,这种直接且简单的权属转移方式需要对产品数据库进行频繁访问或修改,对比文件1的转移方式与上述直接且简单的转移方式的优缺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公知的,因而,当用户追求转移流程的简单化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虚拟财产权属转移的架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访问或操作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财产记录,不进行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财产记录的迁移,再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锁定启示,“虚拟资源锁定请求是由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应用服务器发出”以及“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是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3),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次锁定,第一次锁定是为了限制卖家对待出售虚拟资产的使用,与本申请中的第一次锁定的目的相同,然而为了确保交易的有效性,防止形成一物多卖的情形,在用户点击购买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产品锁定,以阻止该产品在交易市场中的继续出售,即,“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在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操作手段。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4),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是直接通过电子钱包的转账来实现交易的资金流入和流出,然而为了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与安全,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中,设置第三方来管理资金,买方在购买产品时预先将资金交付给第三方,当买方确认收到购买的商品后,通知第三方将资金转入卖家账户属于交易平台中的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1)独立权利要求1中新增特征“卖家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时,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将绑定结果发送至所述回调地址”;(2)独立权利要求4中新增特征“卖家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时,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由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通过所述回调地址接收绑定结果的模块”。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卖家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时,会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然后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并将绑定结果发送至回调地址,从而将卖家在交易系统中的账号与应用服务器中的账号绑定,从而便于后续完成对卖家在交易系统和应用服务器中的验证;而对比文件1分别验证游戏账号和密码的合法性、以及游戏用户身份的合法性。(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用服务器能够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直接将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只是锁定在虚拟财产数据库中,这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完全不同。(3)本申请虚拟资源锁定请求是由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应用服务器发出的,应用服务器收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后才会将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而对比文件1中,用户根据用户端显示的内容选择欲上架的虚拟财产后,管理平台在暂存区中修改该提货单,将其标记为待出售状态,从而,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存储从游戏数据库中移出的被锁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据,实现寄存服务,信息的交互过程及处理机制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完全不同。(4)本申请处理过程中存在两次锁定操作,不仅会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将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而且还会在确定虚拟资源需进行权属移转后,再在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而对比文件1必须设置单独的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用于存储从游戏数据库中移出的被锁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据,这样,只要虚拟财产存储在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中,就表明相应虚拟财产被锁定了,而并非会在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将虚拟财产锁定,与本申请在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5)本申请将资金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从而既保证买方购买的虚拟资源能够转移至指定的角色,也能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买方所支付的资金。而对比文件1是从买方用户账号的电子钱包直接转账到卖方用户账号的电子钱包,转账成功后,管理平台的交易模块首先将选择的欲购买的虚拟财产的提货单从卖方用户账号下转移到买方用户账号下,适配器的虚拟财产转移模块接收管理平台传来的令牌、指定的虚拟财产的锁定ID号,再将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中该锁定ID号及对应的虚拟财产转移到游戏数据库中该令牌中包含的游戏账号下,实现过程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6)本申请提供了一种与对比文件1处理流程、实现原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相关关联,从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包括:
卖家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时,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将绑定结果发送至所述回调地址;
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
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
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
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或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
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4. 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包括:
卖家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时,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由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通过所述回调地址接收绑定结果的模块;
展示模块,用于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所述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
第一选择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
锁定解锁模块,用于在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
支付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
移转请求模块,用于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角色或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
入账请求模块,用于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2015年08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2年12月0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25164A,公开日:2009年05月06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权属移转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线交易管理方法及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至第11页最后一段,附图1-9):
所述系统包括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1、管理平台3、众多的用户端4、适配器2以及网上支付平台6。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1(相当于“应用服务器”)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系统,其包含一游戏数据库11,用于存储游戏账号、与游戏账号对应的密码及虚拟财产记录,并连接有多个用户端40,供用户进行网络游戏。主要特点是还包括一子适配器10。管理平台3连接有多个用户端4,可处理各用户端4的浏览、交易、寄存、转移等请求。适配器2连接于管理平台3和游戏数据库11之间,为两者的数据交换提供接口。
参照图3,显示了用户从游戏数据库11中提取虚拟财产转存至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的流程图。上述流程实际上就是用户在用户端4上进行操作,而实现将自己游戏帐号中的虚拟财产寄存到被锁定虚拟财产服务器25中的过程,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所存储的虚拟财产是不能在游戏中使用的,必须移回到游戏数据库11中才能被游戏使用,因此其存储的性质属于寄存性质(相当于“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
参照图4,显示了用户在用户端4操作,将自己游戏帐号下的虚拟财产从被锁定的虚拟财产数据库25移回到游戏数据库11中的过程,即寄存后取回的过程。
用户在用户端4操作,输入浏览自己位于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的虚拟财产的请求(步骤S31),管理平台3将暂存区31中该用户帐号下的提货单的明细信息发送到用户端4进行显示(步骤S32),用户端4显示该提货单中的锁定ID号及对应的虚拟财产的明细信息(步骤S33);用户根据用户端4显示的内容选择欲放回到游戏数据库11中的虚拟财产(步骤S34),管理平台3将该被选择的虚拟财产对应的锁定ID号和用户令牌发送给适配器2(步骤S35),适配器2的虚拟财产转移模块24将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该锁定ID号对应的虚拟财产记录移入到游戏数据库11中该用户令牌包含的游戏帐号下(步骤S36),可以放回原处,相当于将虚拟财产寄存后又取回并恢得原样,也可以放置到另一位置,则上述过程相当于用户将自己的一个游戏帐号下的一个角色的道具取出寄存到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然后取回放置到同一游戏帐号下的另一角色上,实现了同一游戏帐号下道具在不同角色之间的转移(相当于“虚拟资源转移到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为用户所拥有的角色”),同时,也可实现自己不同游戏帐号之间游戏角色的转移。
参照图5,显示了用户将自己的虚拟财产提货单上架出售的过程。用户在用户端4操作,输入浏览自己位于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的虚拟财产的请求(步骤S310),管理平台3将暂存区31中该用户帐号下的提货单的明细信息发送到用户端4进行显示(步骤S320),用户端4显示该提货单中的锁定ID号及对应的虚拟财产的明细信息(步骤S330);用户根据用户端4显示的内容选择欲上架的虚拟财产(步骤S340),管理平台3在暂存区31中修改该提货单,将其标记为待出售状态(相当于“发布待权属转移虚拟资源”)。
参照图6,显示了用户从上架等待出售的虚拟财产中选购虚拟财产的过程。用户在用户端4操作,输入浏览上架待售的虚拟财产的请求,管理平台3将暂存区31中所有标记为待出售状态的提货单的锁定ID号及对应的虚拟财产的明细信息发送到用户端4以供显示,用户端4根据管理平台3发送的内容将所有待出售虚拟财产的锁定ID号及明细信息显示出来(相当于“在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一前端页面中展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的信息,所述权属移转虚拟资源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用户在用户端4进行操作,选择自己欲购买的虚拟财产(相当于“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管理平台3的交易模块32从买方用户帐号的电子钱包转帐到卖方用户帐号的电子钱包(相当于“根据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进行支付处理”),转帐成功后,管理平台3的交易模块32将选择的欲购买的虚拟财产的提货单从卖方用户帐号下转移到买方用户帐号下(相应于“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账号”)。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身份验证模块21,用于接收管理平台3传来的游戏账号、密码,到游戏数据库11中验证游戏账号、密码的合法性,为合法的用户创建一包含游戏账号和有效时间的令牌并返回给管理平台3。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上虚拟资源自动权属转移的方法,其通过管理平台实现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资源的权属转移,整个过程包括了虚拟资源的寄存,待出售的虚拟资源的发布,交易,权属转移,最终取回到游戏数据库被游戏使用,其中,寄存和取回的操作是将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资产移出到被锁定虚拟资产数据库以及将被锁定虚拟资产数据库中的虚拟资产记录移入到游戏数据库的过程,而待出售的虚拟资源的发布,交易,权属转移则通过管理平台中的暂存区数据记录的访问、修改等操作完成。其中,虚拟资源锁定请求是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寄存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锁定操作是将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从游戏数据库中迁移到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中。
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卖家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时,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将绑定结果发送至所述回调地址;(2)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所述指定的角色或为由所述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3)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4)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送资金入账请求,以使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述用户预付的资金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的权属移转转出方的账户中。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确保两个拥有不同账号的系统进行数据访问;(2)如何简化虚拟资源的转移流程;(3)如何确保购买者的交易有效性;(4)如何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管理平台与游戏平台的账号拥有不同的账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业务场景,其次,对比文件1为解决两个平台的数据访问,其采用的手段是提供身份验证模块21,用于接收管理平台3传来的游戏账号、密码,到游戏数据库11中验证游戏账号、密码的合法性,为合法的用户创建一包含游戏账号和有效时间的令牌并返回给管理平台3,即,对比文件1需要管理平台每次传送游戏账号和密码来获得游戏数据库的访问权,然而为了简化身份验证操作,对两个不同的账号进行绑定以便于后续能够直接根据交易平台的账号访问游戏平台的数据也属于本领域不同系统之间数据访问的公知身份认证手段,再者,“根据预定的协议生成绑定请求,将绑定请求发送至应用服务器并提供回调地址,应用服务器在接收到绑定请求后提供登陆界面,完成用户登陆验证后绑定成功,将绑定结果发送至所述回调地址”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账号绑定操作手段,因此,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中不同系统数据访问的公知认证操作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在交易系统中设置了寄存和取回的流程,通过寄存和取回的流程分别将游戏数据库中存储的虚拟财产转移到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以及从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再转移到游戏数据库中,即对比文件1是将部分待交易的虚拟财产从游戏数据库中转移出去,从而使得管理平台的待交易数据浏览、检索、权限转移等操作只需访问管理平台的暂存区即可(参见图5-6),以减少游戏数据库的访问量,然而,直接访问或操作游戏数据库,以实现数据的浏览、检索或者权限转移也属于本领域中公知的简单且直接的数据访问或操作方式,这种简单且直接的访问方式也带来了公知的游戏数据库的访问频繁问题,对比文件1的访问方式以及上述公知的简单且直接的访问方式的优缺点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因而,当用户追求转移流程的简单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交易平台直接访问、操作游戏数据库的虚拟资源数据实现虚拟资源的出售发布、待出售虚拟资源的浏览和检索以及权限转移,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锁定启示,“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虚拟资源锁定请求由所述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所述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出”以及“若接收到所述用户完成支付的确认信息则向所述应用服务器发送虚拟资源移转请求以使所述应用服务器将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账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再者,对比文件1给出了最终将虚拟资源取回放置到游戏账号下的一个角色中,因而,当直接访问或操作游戏数据库进行权限转移时,“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移转至指定的角色”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且“指定的角色为由用户选择的他人的角色”也属于交易平台中公知的赠予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在交易平台中,当用户点选了购买功能,则将本次购买的产品进行锁定以防止他人继续购买该产品属于本领域中确保交易有效性而常用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的交易平台是直接通过买卖双方的电子钱包进行资金转账的,而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设置第三方平台作为交易的担保方,以将交易资金首先转到第三方平台,在买家收到购买的商品后,第三方平台再将资金转入卖家账户属于本领域中公知的交易手段,从而使得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安全保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至第9页第1段,附图2-3):用户在用户端4输入其游戏账号和密码(步骤S13),该游戏账号存在于各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1的游戏数据库11中,由各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1独立管理,管理平台3接收该游戏账号和密码,并将接收到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发送到适配器2(步骤S14),密码按照明文格式,在传输过程中进行加密;适配器2的身份验证模块21根据游戏账号查询存储于游戏数据库11中的身份验证列表中的密码(相当于“将所述用户的身份验证信息发送至应用服务器进行验证”);如果一致则身份认证通过,适配器2创建一个包含该游戏账号和有效时间的用户令牌返回给管理平台3,用户在用户端4操作,输入浏览虚拟财产的请求(步骤S21),管理平台3将对应的用户令牌和浏览请求发送给适配器2(步骤S22);适配器2的虚拟财产浏览模块22验证该用户令牌的合法性,若合法,则到游戏数据库11中读取该用户令牌包含的游戏账号对应的虚拟财产记录(相当于“若所述应用服务器验证通过则获取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资源信息”),将其ID号及明细信息整理成格式化的XML格式SOAP数据流,返回到管理平台3。管理平台3将该虚拟财产的ID号及明细信息解析出来,并发送到用户端4(步骤S24);用户端4根据管理平台3发送的内容显示该用户游戏账号中的各虚拟财产的ID号及明细信息(相当于“在所述权属移转系统的第二前端页面中展示所述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资源”)。图4显示了用户在用户端4操作,将自己游戏帐号下的虚拟财产从被锁定的虚拟财产数据库25移回到游戏数据库11中的过程,即寄存后取回的过程。适配器2的虚拟财产转移模块24将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该锁定ID号对应的虚拟财产记录移入到游戏数据库11中该用户令牌包含的游戏帐号下(步骤S36),可以放回原处,相当于将虚拟财产寄存后又取回并恢得原样,也可以放置到另一位置,则上述过程相当于用户将自己的一个游戏帐号下的一个角色的道具取出寄存到被锁定虚拟财产数据库25中,然后取回放置到同一游戏帐号下的另一角色上(相当于“获取用户指定的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转移的虚拟角色的角色”)。对比文件1是在权限转移成功后,将虚拟资产取回到游戏数据库中来指定该虚拟资产的归属角色,而当直接通过管理平台访问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资源进行权属交易时,在交易购买过程中,用户直接指定若权属转移成功转入所述选择进行权属转移的虚拟资源的角色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归属人设定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属于交易平台中公知的解锁手段:在交易平台,当用户购买某个产品后,锁定该产品,等待用户进行后续的支付处理,如果支付失败或者超期支付,再解锁该产品以使得其能够再次流入交易市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若用户未完成支付或者超出预定时间则恢复所述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为可进行权属移转状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线上应用虚拟资源自动进行权属移转装置,其特征部分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功能模块,基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涉及交易系统与游戏应用服务器的之间的数据交互,而为了确保交易系统的用户能够访问游戏应用服务器中的虚拟资源,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身份验证模块,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来验证访问游戏应用服务器的合法性,然而在交易系统与应用服务器中分别具有不同的账号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业务场景,为了实现两个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通过其他的公知认证方式,比如对两个账号进行绑定,以便于游戏平台后续能够直接根据来自管理平台或者交易平台的账号身份信息识别访问权限。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公知的绑定操作以完成对卖家在交易系统和应用服务器中的验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2)-(3),合议组认为:
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相对复杂的权属转移方式,即,对比文件1的交易平台为虚拟财产的交易设置了寄存和取回的流程,但是该转移方式使得待出售虚拟资产的浏览、检索、购买、支付、权属转移等操作只需访问管理平台的暂存区数据即可,无需再次访问游戏数据库,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对游戏数据库中数据的访问、修改或更新。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直接访问或操作产品数据库中的数据记录以实现待出售产品的发布、检索、权属转移等操作也属于本领域公知的直接且简单的权属转移方式,这种直接且简单的权属转移方式需要对产品数据库进行频繁访问或修改,对比文件1的转移方式与上述直接且简单的转移方式的优缺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公知的,因而,当用户追求转移流程的简单化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虚拟财产权属转移的架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访问或操作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财产记录,不进行游戏数据库中的虚拟财产记录的迁移,再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锁定启示,“虚拟资源锁定请求是由权属移转系统在发布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时向应用服务器发出”以及“待权属移转虚拟资源是在应用服务器中根据虚拟资源锁定请求锁定在卖家角色信息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4),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一次锁定,第一次锁定是为了限制卖家对待出售虚拟资产的使用,与本申请中的第一次锁定的目的相同,然而为了确保交易的有效性,防止形成一物多卖的情形,在用户点击购买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产品锁定,以阻止该产品在交易市场中的继续出售,即,“获取用户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后,在权属移转系统的数据库中将选择进行权属移转的虚拟资源修改为锁定状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操作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5),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是直接通过电子钱包的转账来实现交易的资金流入和流出,然而为了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与安全,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中,设置第三方来管理资金,买方在购买产品时预先将资金交付给第三方,当买方确认收到购买的商品后,通知第三方将资金转入卖家账户属于交易平台中的公知常识。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6),合议组认为:
基于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相同,都是为了更加便捷地交易游戏的虚拟财产,两者在处理流程、实现原理上是有不同之处,但是不同之处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部分技术特征存在关联,合议组在进行创造性考量时,也是将关联的特征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考虑的,具体可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而,综合权利要求的评述以及上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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