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面板控制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52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682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6565.3
申请日:2016-06-17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倩萍
合议组组长:靳艳梅
参审员:何楚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的,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6565.3,名称为“一种空调面板控制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6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177707A,公开日为1998年4月1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7和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电流检测单元检测到的驱动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既小于第一电流值,又没有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取值区间时,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判断空调面板运行异常,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2)调整预设电流(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具有用于调整预设电流的预设电流调整单元),其调整方式为:一定时间间隔后,重新测量所述预设电流的值;或者,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预设电流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固定系数来确定新的预设电流值,该固定系数由空调自身的属性决定。对于上述区别(1),当电流既不属于正常运行时的电流,也不属于到位时的电流时,判断升降板处于异常运行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判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而得到;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升降板正常向上移动时,消耗电流输出等于170mA,当达到上限位置时,消耗电流落在300mA至350mA之间,即上述电流值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值,而是会存在误差或者受外界环境因素影响,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电流值会因为外界因素影响而产生变化的技术启示,在这一启示下,通过设置预设电流调整单元对预设电流进行修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该区别中具体的调整方式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修正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或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面板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流检测单元,面板状态确定单元
和预设电流调整单元,其中
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
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电流与预设电流的比较结果,判断所述空调面板的状态,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和第二电流,
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到的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既小于第一电流值,又没有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取值区间时,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判断空调面板运行异常,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
所述预设电流调整单元,用于调整预设电流,其调整方式为:一定时间间隔后,重新测量所述预设电流的值;或者,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预设电流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固定系数来确定新的预设电流值,该固定系数由空调自身的属性决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的电流大于等于第一电流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已经到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二电流,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的电流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一个区间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驱动信号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控制驱动信号的发送,所述驱动信号用于控制空调面板的运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正常运行状态,所述驱动信号控制单元发送驱动信号;和/或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已经到位,所述驱动信号控制单元停止发送驱动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存于,所述空调包括天井式空调。
7.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空调面板控制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包括天井式空调。
9. 一种空调面板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检测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
根据所述电流与预设电流的比较结果,判断所述空调面板的状态,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和第二电流,
当检测到的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既小于第一电流值,又没有落入以第二 电流为中心的取值区间时,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判断空调面板运行异常,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
调整预设电流,其调整方式为:一定时间间隔后,重新测量所述预设电流的值;或者,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预设电流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固定系数来确定新的预设电流值,该固定系数由空调自身的属性决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当检测的电流大于等于第一电流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已经到位。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二电流,当检测的电流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一个区间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9-11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存于,还包括根据所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控制驱动信号的发送,所述驱动信号用于控制空调面板的运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正常运行状态时,发送驱动信号;和/或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已经到位时,停止发送驱动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9-1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包括天井式空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4项)。其修改方式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增加技术特征“在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驱动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会发生变化时,调整第一电流和/或第二电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到吸气格栅除了“未达到上限位置”和“达到上限位置”两个状态之外的其它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两个状态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想到还有一种异常状态,更不可能容易想到通过电流值来判断该异常状态的发生,从而进行告警。(2)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电流会存在误差或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需要改变,对比文件1的电流或电流范围都是固定的,不存在任何需要调整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可能考虑到由于老化、落灰的原因,电流范围需要动态地改变,并进一步想到具体应该如何变化才能适应实际需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9具备创造性,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2-6、8-10、14也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面板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流检测单元,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和预设电流调整单元,其中
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
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电流与预设电流的比较结果,判断所述空调面板的状态,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和第二电流,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到的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既小于第一电流值,又没有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取值区间时,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判断空调面板运行异常,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
所述预设电流调整单元,用于在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驱动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会发生变化时,调整第一电流和/或第二电流,其调整方式为:一定时间间隔后,重新测量所述预设电流的值;或者,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预设电流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固定系数来确定新的预设电流值,该固定系数由空调自身的属性决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的电流大于等于第一电流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已经到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二电流,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的电流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一个区间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驱动信号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控制驱动信号的发送,所述驱动信号用于控制空调面板的运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正常运行状态,所述驱动信号控制单元发送驱动信号;和/或 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已经到位,所述驱动信号控制单元停止发送驱动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存于,所述空调包括天井式空调。
7.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空调面板控制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包括天井式空调。
9. 一种空调面板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检测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
根据所述电流与预设电流的比较结果,判断所述空调面板的状态,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和第二电流,
当检测到的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既小于第一电流值,又没有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取值区间时,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判断空调面板运行异常,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
在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驱动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会发生变化时,调整第一电流和/或第二电流,其调整方式为:一定时间间隔后,重新测量所述预设电流的值;或者,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预设电流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固定系数来确定新的预设电流值,该固定系数由空调自身的属性决定。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一电流,当检测的电流大于等于第一电流时,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已经到位。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电流包括第二电流,当检测的电流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一个区间时, 确定所述空调面板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9-11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存于,还包括根据所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控制驱动信号的发送,所述驱动信号用于控制空调面板的运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正常运行状态时,发送驱动信号;和/或当确定的空调面板的状态为已经到位时,停止发送驱动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9-1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包括天井式空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升降板正常运行和到位时的电流,而在设备的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异常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当电流既不属于正常运行时的电流,也不属于到位时的电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判断出目前设备处于异常运行状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判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而得到,而且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升降板正常向上移动时,消耗电流输出等于170mA,当达到上限位置时,消耗电流落在300mA至350mA之间,即上述电流值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值,即其会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化,而设备在长期使用后,会出现老化现象,某些设定参数会偏离原来的设定值,这种现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设定参数进行修正,从而提高控制精确性或使设备的运行达到最优状态已属于设备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具体的调整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修正手段。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6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的,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面板控制装置,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空调面板控制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使升降板上下运动的控制器的内顶式空气调节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4页第2行-第9页第28行,附图1-7)以下技术特征:空气调节器50包括吸气格栅9(相当于空调面板),吸气格栅9通过四条吊绳31悬挂在单元体2上以便能自由地上下移动。当升降马达140向一个方向转动以向上移动吸气格栅9时,从驱动电路305 至马达的消耗电流IC输出约等于170mA,此时吸气格栅没有到达上限位置。然而,当吸气格栅9到达上限位置时,用于升降马达140的驱动器305输出的消耗电流IC增加,此时,马达140的消耗电流IC范围在约300mA至约 350mA之间。当升降马达140朝另一方向转动以便向下移动吸气格栅9时,升降马达140 的消耗电流IC等于约60mA,此时吸气格栅9没有到达下限位置。然而,当吸气格栅9到达下限位置,升降马达140仍通过驱动电路305的作用而转动,这样消耗电流IC增加到从约100mA至约170mA的范围。驱动电路305通过一放大器303与消耗电流检测装置30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流检测单元,检测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连接。消耗电流检测装置307始终检测升降马达140的消耗电流IC,并把检测到的消耗电流IC 输入到控制器160中。当吸气格栅9进行向上运动且消耗电流IC从170mA增加到300mA(第一设定值X)或更高时,认为吸气格栅9达到上限位置,控制器160输出一个升降马达140的动作停止命令;而且当吸气格栅9进行向下运动且消耗电流IC从60mA增加到100mA(第二设定值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电流)或更高时,认为吸气格栅9达到下限位置,控制器160输出使升降马达140动作停止的命令。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面板控制装置,一种空调以及一种空调面板控制方法,该空调及其面板控制装置和控制方法具有电流检测单元,检测驱动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以及具有面板状态确定单元,用于根据电流与预设电流的比较结果,判断空调面板的状态,且在空调面板未运行到位时和运行到位时具有不同的电流值。
独立权利要求1、7、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预设电流还包括第二电流,当所述电流检测单元检测到的驱动所述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既小于第一电流值,又没有落入以第二电流为中心的取值区间时,所述面板状态确定单元判断空调面板运行异常;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2)在随着时间的增加,驱动空调面板运行的导线上的电流会发生变化时,调整第一电流和/或第二电流(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具有用于调整第一电流和/或第二电流的预设电流调整单元),其调整方式为:一定时间间隔后,重新测量所述预设电流的值;或者,每过一段时间后在原预设电流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固定系数来确定新的预设电流值,该固定系数由空调自身的属性决定。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异常状态”,但是,空调面板的运行可能发生故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情形,而且使空调设备部件在运行异常时通过灯光或声音进行异常告警,是本领域常见的异常处理方式,具体到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面板,如何对其异常状态进行识别,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面板在未运行到位时和运行到位时这两种状态下具有不同的电流值,且两种状态下的电流值都较为稳定,例如在空调面板向上移动且未到达上限位置的正常运行状态时,电流值稳定在约等于170mA的值,而当其往上移动到达上限位置后,电流值在约300mA或更高的某个值,对比文件1中通过判断电流值是否达到300mA或更高的某个值来确定面板是否运行到位,在此基础上,以正常运行时稳定的电流值(例如170mA)作为参考,也就是说,将该电流值也作为另一种预设电流(第二电流),通过判断实际电流既不属于到位时的电流,也不落入正常运行时的第二电流的取值区间,从而确定面板为偏离“稳定的正常运行”的异常状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判断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升降板正常向上移动时,消耗电流输出等于170mA,当达到上限位置时,消耗电流落在300mA至350mA之间,即上述电流值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值,即其会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化,而设备在长期使用后,会出现老化现象,某些设定参数会偏离原来的设定值,这种现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设定参数进行修正,从而提高控制精确性或使设备的运行达到最优状态已属于设备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其中限定的具体的调整方式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修正手段。
然而,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用于比较判断面板运行状态的电流会存在误差,或者会由于老化、积灰等因素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而发生变化。对比文件1中消耗电流由170mA变成300mA或更大,其原因在于面板已经运行到位,到达上限位置,升降马达的载荷增加导致其驱动器输出的消耗电流也增加,这种电流的变化在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用于判断面板是否运行到位,是在面板使用过程中某一时间点上的电流改变,并不对应于本申请中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进行的预设电流调整。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去调整用于判断面板是否运行到位的预设电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有理由和动机想到去重新测量电流值或通过系数每隔一段时间调整或修正预设电流的值。
综上所述,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随着时间的增加去调整或修正预设电流值,能够起到使该控制装置对空调面板是否运行到位的判断更精确,从而提高控制空调面板的效率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独立权利要求1、7和9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7或9的从属权利要求2-6、8、10-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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