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密封的板上试剂的微流控芯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密封的板上试剂的微流控芯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42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45246
优先权日:2013-03-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141.7
申请日:2014-03-13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医疗保健诊断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辰
合议组组长:贺文晶
参审员:刘梅
国际分类号:G01N3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不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141.7、名称为“具有密封的板上试剂的微流控芯片”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申请人为西门子医疗保健诊断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7年11月0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7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 2011/0186466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8月04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还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40976A,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包括:
囊袋,环绕被定位在所述囊袋内部的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
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将所述内部腔室分为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
试剂,在所述第一腔体内;以及
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
其中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被连接于所述第一腔体,
其中,所述第二腔体内定位有稀释剂,并且其中所述内部隔膜在解封所述囊袋的同时被穿透和/或破坏以使得所述稀释剂与所述试剂混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试剂为干燥形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试剂为流体形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是销钉,所述销钉具有被配置为穿透所述破裂部分的尖锐边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是柱塞。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杆,被连接到具有实质上平坦的表面的接触构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进一步包括:可变形隔膜,所述柱塞的所述平坦的表面被配置为将压力提供给所述可变形隔膜以破坏所述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内部腔室的所述第二腔体内的配合。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包括辊。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第二腔体是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的被加长的腔体,所述第一腔体被定位在所述腔体的所述第二端处,并且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被加长的腔体的所述第一端移动到所述第二端。
11. 一种微流控芯片,包括:
壳体;
样本端口,被所述壳体支承,以用于将流体引入到所述壳体中;
一个或多个通道,在所述样本端口与检测腔室之间提供流体连通;以及
一个或多个产物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并且容纳一个或多个试剂,
其中,所述产物囊袋组件具有用于容纳内部腔室的囊袋,所述囊袋环绕被定位在所述囊袋内部的所述内部腔室,所述内部腔室容纳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所述囊袋的至少一部分具有破裂部分,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
其中,所述内部腔室包括两个或更多个腔体,所述腔体由内部隔膜分离开,
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腔体中的一个是容纳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的第一腔体,所述第一腔体与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流体连通,
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腔体中的另一个是容纳稀释剂的第二腔体,其中所述内部隔膜在解封所述囊袋的同时被穿透和/或破坏以使得所述稀释剂与所述试剂混合。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流控芯片,进一步包括:囊袋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打开所述一个或多个产物囊袋组件,以将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释放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中。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流控芯片,其中,所述通道中的至少一个具有被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囊袋组件中的至少一个分离开的第一通道区段和第二通道区段,以使得使所述至少一个囊袋组件的至少两个破裂部分破裂将所述第一通道区段连接到所述第二通道区段。
14. 一种方法,包括:
收纳在微流控器件的一个或多个通道中具有样本流体的所述微流控器件,所述微流控器件包括:囊袋,环绕容纳试剂的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由至少两个隔膜限定的破裂部分,所述内部腔室被定位在所述囊袋内部;
使所述样本流体相邻于所述囊袋而通过;
使所述至少两个隔膜破裂,以使得容纳在所述内部腔室内的试剂与所述样本流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以及
确定所述通道内的所述样本流体的位置,其中,当所述样本流体接近所述囊袋时,发生所述至少两个隔膜的破裂,
其中,所述内部腔室包括两个或更多个腔体,所述腔体由内部隔膜分离开,
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腔体中的一个是容纳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的第一腔体,所述第一腔体与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流体连通,
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腔体中的另一个是容纳稀释剂的第二腔体,其中所述内部隔膜在解封所述囊袋的同时被穿透和/或破坏以使得所述稀释剂与所述试剂混合。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一个或多个流体检测器来确定所述样本流体的位置。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使所述样本流体和所述试剂的混合物通入到所述微流控器件的一个或多个检测腔室中;以及
分析所述样本流体和所述试剂的混合物。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流控器件进一步包括: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的所述至少两个隔膜,并且其中,破裂的步骤被进一步限定为:利用所述破裂结构来破裂所述至少两个隔膜,以破坏所述破裂部分,以使得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的所述试剂与所述样本流体混合,以形成混合物。”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囊袋环绕被定位在囊袋内部的内部腔室、破裂部分位于囊袋上。(2)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二腔体内定位的是稀释剂,内部隔膜在解封囊袋的同时被穿透或破坏使得试剂混合。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微流控芯片,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1保护的是一种微流控芯片,限定了芯片的组成包括壳体、样本端口、一个或多个通道以及一个或多个产物囊袋组件。限定了产物囊袋组件的内部腔室包括的腔体可以为多个,第一腔体可容纳多个试剂。(2)权利要求11限定了囊袋环绕被定位在囊袋内部的内部腔室、破裂部分位于囊袋上。(3)权利要求11限定了第二腔体内定位的是稀释剂,内部隔膜在解封囊袋的同时被穿透或破坏使得试剂混合。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1)、(2)相同,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 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5.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方法,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4限定了内部腔室被定位在囊袋内部、且囊袋具有至少两个隔膜限定的破裂部分。(2)权利要求14限定了一个或多个通道中具有样本流体,通道内的所述样本流体相邻于囊袋通过、至少两个隔膜发生破裂导致内部腔室内的试剂与样本流体的混合,并限定了确定所述通道内的所述样本流体的位置、当所述样本流体接近所述囊袋时,发生所述至少两个隔膜的破裂的步骤。还限定了内部腔室包括的腔体可以为多个,第一腔体可容纳多个试剂。(3)权利要求14限定了第二腔体内定位的是稀释剂,内部隔膜在解封囊袋的同时被穿透或破坏使得试剂混合。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2)相同,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 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西门子医疗保健诊断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囊袋,环绕被定位在所述囊袋内部的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将所述内部腔室分为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试剂,在所述第一腔体内”修改为“囊袋,环绕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二腔体内定位有稀释剂,并且其中所述内部隔膜在解封所述囊袋的同时被穿透和/或破坏以使得所述稀释剂与所述试剂混合”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二腔体容纳有稀释剂,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删除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被连接于所述第一腔体”;将独立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产物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并且容纳一个或多个试剂”修改为“一个或多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物囊袋组件,所述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将技术特征“所述囊袋的至少一部分具有破裂部分,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修改为“所述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删除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产物囊袋组件具有用于容纳内部腔室的囊袋,所述囊袋环绕被定位在所述囊袋内部的所述内部腔室,所述内部腔室容纳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其中,所述内部腔室包括两个或更多个腔体,所述腔体由内部隔膜分离开,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腔体中的一个是容纳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的第一腔体,所述第一腔体与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流体连通,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个腔体中的另一个是容纳稀释剂的第二腔体,其中所述内部隔膜在解封所述囊袋的同时被穿透和/或破坏以使得所述稀释剂与所述试剂混合”;删除权利要求2-3、12-17;同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9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包括:
囊袋,环绕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
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
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以及
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
其中,所述第二腔体容纳有稀释剂,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是销钉,所述销钉具有被配置为穿透所述破裂部分的尖锐边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是柱塞。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杆,被连接到具有实质上平坦的表面的接触构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进一步包括:可变形隔膜,所述柱塞的所述平坦的表面被配置为将压力提供给所述可变形隔膜以破坏所述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内部腔室的所述第二腔体内的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包括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第二腔体是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的被加长的腔体,所述第一腔体被定位在所述腔体的所述第二端处,并且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被加长的腔体的所述第一端移动到所述第二端。
9. 一种微流控芯片,包括:
壳体;
样本端口,被所述壳体支承,以用于将流体引入到所述壳体中;
一个或多个通道,在所述样本端口与检测腔室之间提供流体连通;以及
一个或多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物囊袋组件,所述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
所述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借助于内部隔膜形成的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之中分别容纳干燥形式的试剂以及稀释剂,以及当内部隔膜连同囊袋的破裂部分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稀释剂与干燥试剂进行水合,即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当密封薄膜被破坏时围绕成柔性袋的膜被破坏/穿透以实现其袋内的反应试剂与其它任何形式的试剂混合,两者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在采用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在恰当的时间使稀释剂和试剂混合并且促进了稀释剂和试剂的保存”的有益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第二腔体容纳的成分不同于本申请,但是由对比文件2可以看出微流体的内部腔室可以分为一个以上的腔体,而在不同腔体内定位具有不同作用的试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对比文件1就提到了微流体装置可以包括布置在下游液压网络中的干燥试剂,干燥试剂通过试样或通过与液体试剂接触而再水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稀释剂和干燥试剂分别加入到两个腔体中。另外对比文件2中柔性包被内的流体流入通道40的方式就是通过使得密封膜3切断(破裂)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得内部隔膜在解封囊袋的同时被穿透或破坏从而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之间的连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其中,所述第二腔体容纳有稀释剂,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微流控芯片,由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物囊袋组件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提供流体连通的通道,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以及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置壳体,被所述壳体支承,以用于将流体引入到所述壳体中的样本端口,在样本端口与检测腔室之间提供流体连通,以形成微流控芯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9日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二腔体容纳有稀释剂”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二腔体由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构成,并且在所述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腔体是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的被加长的腔体,所述第一腔体被定位在所述腔体的所述第二端处,并且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被加长的腔体的所述第一端移动到所述第二端”修改为“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包括:
囊袋,环绕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
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
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以及
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
其中,所述第二腔体由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构成,并且在所述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并未公开由水平的和垂直的通道区段构成并且其中允许稀释剂充分地流动的稀释剂腔体。此外,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至少能够实现如下有益效果:囊袋结构可以被简化,由于采用第二腔体作为稀释剂流动区段的创新设计,还能够降低用于制造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的成本。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二腔体由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构成,并且在所述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增加了上述技术特征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基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修改为“由所述内部腔室形成的第一腔体”,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二腔体由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构成,并且在所述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修改为“其中,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中的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内部腔室的所述第二腔体内的配合”修改为“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配合”;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修改为“其中,所述辊被配置为从布置于所述第一腔体之上的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8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包括:
囊袋,环绕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
由所述内部腔室形成的第一腔体;
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以及
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
其中,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中的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配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辊被配置为从布置于所述第一腔体之上的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是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明确无疑义地得到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克服了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基于前次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所述内部腔室形成的第一腔体”修改为“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将技术特征“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中的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修改为“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和试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的试剂进行水合”;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配合”修改为“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内部腔室的所述第二腔体内的配合”;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辊被配置为从布置于所述第一腔体之上的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二腔体是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的被加长的腔体,所述第一腔体被定位在所述腔体的所述第二端处,并且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被加长的腔体的所述第一端移动到所述第二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包括:
囊袋,环绕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
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在第二腔体内提供有稀释剂;
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以及
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
其中,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和试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的试剂进行水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是销钉,所述销钉具有被配置为穿透所述破裂部分的尖锐边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是柱塞。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杆,被连接到具有实质上平坦的表面的接触构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进一步包括:可变形隔膜,所述柱塞的所述平坦的表面被配置为将压力提供给所述可变形隔膜以破坏所述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柱塞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内部腔室的所述第二腔体内的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囊袋破裂结构包括辊。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流控产物囊袋,其中,所述第二腔体是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的被加长的腔体,所述第一腔体被定位在所述腔体的所述第二端处,并且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被加长的腔体的所述第一端移动到所述第二端。
9. 一种微流控芯片,包括:
壳体;
样本端口,被所述壳体支承,以用于将流体引入到所述壳体中;
一个或多个通道,在所述样本端口与检测腔室之间提供流体连通;以及
一个或多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物囊袋组件,所述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
所述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
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克服了权利要求1的记载超范围的缺陷。本申请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方便地实现干燥试剂和稀释剂的适时混合,并且还通过将包括这两者的囊袋设置在微流控通道中以促进两者的混合物在微流控芯片中的流动。与此相对,现有技术中只公开了使囊袋破裂,没有教导带有两个腔室的囊袋的腔室内容物通过囊袋破裂而被混合以及使混合物在微流控芯片中的流动方式,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实现在恰当的时间使稀释剂和试剂混合并且还能促进稀释剂和试剂在微流控芯片中的保存和流动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最终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2015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相应的记载,修改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在2019年03月14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文本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由所述内部腔室形成的第一腔体”修改为“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将技术特征“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中的与所述第一腔体相邻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进行水合”修改为“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和试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的试剂进行水合”;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配合”修改为“所述第一端被配置为形成在所述内部腔室的所述第二腔体内的配合”;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辊被配置为从布置于所述第一腔体之上的第二腔体的一侧移动到另一侧以应用压力来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修改为“其中,所述第二腔体是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的被加长的腔体,所述第一腔体被定位在所述腔体的所述第二端处,并且所述辊被配置为从所述被加长的腔体的所述第一端移动到所述第二端”。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原始说明书第47、87-88段和原始权利要求1、2、4、11、13中有相应的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8的技术方案能够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中,通常根据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不能够找到这样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定量供应流体的容器(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73]段至[0128]段、附图1-9),用于将试剂定量供应入微流体系统,被定量供应的流体可为溶剂、缓冲溶液、营养溶液、试剂或其组合。容器袋由塑料带形成,为半球形并受压可弹性变形,塑料带被压层,衬套或涂覆金属箔以形成防扩散的,气体密封和流体密封的袋,如图6a所示,微流体平台17由具有凹槽的板状基板构成,所述凹槽具有用于微流体网络的入口开口18,凹槽形成在基板的顶侧,并可部分或完全容纳容器1,入口开口18以对流体开放的方式连接到结构,使得进入入口开口18的试剂流入微流体网络,通道40与入口开口18直接相邻。弹性的第二膜7沿固定层27层压在基板的下侧,从而以流体密封的方式封闭微流体结构,具有第一膜3的容器1通过外膜表面以流体和气密方式密封容器腔室4。分离冲模15沿入口开口18方向上移动,弹性的第二膜7被挤压通过入口,直到抵靠在第一膜上,由于第一膜仅具有有限的断裂伸长率或撕裂强度,因此进一步的移动导致第一膜破裂。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于在微流体平台17中使用的包括容器袋1、第一膜3、第二膜7和分离冲模15的容器组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其中,对比文件2中由塑料带形成半球形并受压可弹性变形的容器袋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囊袋;对比文件2中容器袋1形成容纳流体试剂的容器腔室4,第一膜3密封腔室4,分离冲模15沿入口开口18方向上移动,通过挤压弹性的第二膜7进而导致第一膜3破裂,其中密封腔室4的第一膜3位于入口开口18处的破裂部分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破裂部分,分离冲模1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破裂结构,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囊袋,环绕内部腔室并且具有破裂部分,以及破裂结构,被配置为有选择地破坏所述破裂部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囊袋被定位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2)内部隔膜,被定位在所述内部腔室内,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在第二腔体内提供有稀释剂;在所述第一腔体内的采用干燥形式的试剂;并且在所述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使得稀释剂和试剂能够充分地流动,当所述内部隔膜近似地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时,所述稀释剂对干燥的试剂进行水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干燥试剂和稀释剂的保存与混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囊袋定位于微流体平台17的凹槽中,通过入口开口18与通道40实现流体流通,使得囊袋内容物分配到微流体芯片的通道中。在此基础上,将囊袋定位在微流控芯片的垂直的通道区段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促进流体流动的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中是否公开了在囊袋的内部腔室内设置内部隔膜,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以及在两个腔体里分别容纳干燥试剂和稀释剂,通过隔膜的穿透或破坏实现干燥试剂的水合是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构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作用是便于实现干燥试剂和稀释剂的保存与混合。根据前述对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在微流体芯片的通道中设置容纳液体试剂的囊袋,通过破裂结构破坏囊袋的破裂部分,使得囊袋内容物分配到微流体芯片的通道中,并未涉及在囊袋的内部腔室中设置内部隔膜,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将干燥试剂和稀释剂分别加入两个腔体中,进而使得内部隔膜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以实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的水合。对比文件2的附图7a-7b中的柔性包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囊袋,而用于导入气体的、位于柔性包外围的空间并非囊袋的内部腔室的组成部分,而是位于囊袋的外部,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7a-7b的实施例也未涉及在囊袋的内部腔室中设置内部隔膜。而对比文件2的囊袋存储的是流体试剂,不是干燥试剂,并不存在如何对干燥试剂进行存储和水合的需求。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囊袋组件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囊袋中设置内部隔膜,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分别容纳干燥试剂和稀释剂,使得分隔两个腔体的隔膜被穿透或破坏,以方便实现干燥试剂的水合,进而使得稀释剂和试剂能够在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充分地流动。本申请通过上述包含内部隔膜的囊袋实现了干燥试剂在微流控芯片中的存储和适时水合,促进水合试剂在微流控芯片中的流动的有益效果。即,该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0]-[0042],[0110]-[0116]段、附图6A-6G)公开了一种取样-应答微流体盒,提供在形成有井426的密封内部腔室615中的试剂储存器囊袋600,该试剂储存器囊袋600由具有液体试剂中心601的双层隔膜即层602、603以及布置在储存器下面的尖锐件610或倒刺来形成,尖锐件的尖端朝向上。层602和603包围液体中心601,顶层602通常坚韧、有柔性和抗刺穿,底层603设计成由尖锐件610刺穿,并通过试剂出口槽道611而释放它的内容物至盒的微流体工作部中,微流体装置还可以包括在布置在下游液压网络中的至少一个干燥试剂,干燥试剂通过式样或通过与上述分配的液体试剂接触而再水合。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在微流体盒中使用的包括试剂储存器囊袋600、尖锐件610的容器组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用于在微流控芯片中使用的微流控产物囊袋组件,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试剂储存器囊袋60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囊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在微流体芯片的通道中设置容纳液体试剂的囊袋,通过破裂结构破坏囊袋的破裂部分,使得囊袋内容物分配到微流体芯片的通道中,以及在微流控芯片的流道中设置干燥试剂,与分配的液体试剂接触进行水合,也未涉及在囊袋的内部腔室中设置内部隔膜,以形成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将干燥试剂和稀释剂分别加入两个腔体中,进而使得内部隔膜在破坏所述囊袋的破裂部分的同时或者在这之后的短暂时间时被刺穿、穿透和/或破坏,以实现稀释剂对干燥试剂的水合,进而使得稀释剂和试剂能够在微流控芯片的水平的以及垂直的通道区段中充分地流动。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尽管干燥形式的试剂是常见的试剂类型,通过稀释剂与干燥试剂进行水合也是常用的干燥试剂使用方式,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在微流控芯片的囊袋组件中设置内部隔膜,进而将囊袋的内部腔室分为两个腔体,分别容纳干燥试剂和稀释剂,以及通过隔膜的穿透或破坏实现干燥试剂的水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2)或者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使得本申请囊袋组件可以实现干燥试剂在微流控芯片中的存储和适时水合,促进水合试剂在微流控芯片中的流动,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相应地,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微流控芯片,包括一个或多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物囊袋组件,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一种微流体平台(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40]段至[0042]段,[0073]段至[0128]段、附图1-9),微流体平台17由具有凹槽的板状基板构成,上部设置覆盖膜或覆盖板,所述凹槽具有用于微流体网络的入口开口18,凹槽形成在基板的顶侧,并可部分或完全容纳容器1,入口开口18以对流体开放的方式连接到结构,使得进入入口开口18的试剂流入微流体网络,凹槽的底部具有通流开口,其排入微流体通道或另外的微流体结构,诸如入口区域、收集区域或分离区域。分离冲模15沿入口开口18方向上移动,弹性的第二膜7被挤压通过入口,直到抵靠在第一膜上,由于第一膜仅具有有限的断裂伸长率或撕裂强度,因此进一步的移动导致第一膜破裂,使得封闭在容器内部的流体可流出并达到微流体平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微流控芯片包括壳体,样本端口,被所述壳体支承,以用于将流体引入到所述壳体中,一个或多个通道,在所述样本端口与检测腔室之间提供流体连通;(2)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物囊袋组件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实现微流控芯片中的干燥试剂和稀释剂的保存与混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提供流体连通的通道,囊袋组件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相邻,以及囊袋的所述破裂部分被定位为与所述一个或多个试剂和所述一个或多个通道流体连通。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置壳体,被所述壳体支承,以用于将流体引入到所述壳体中的样本端口,在样本端口与检测腔室之间提供流体连通,以形成微流控芯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该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也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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