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风扇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扇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22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6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28095.9
申请日:2014-12-0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玉帅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韩亚楠
国际分类号:F04D2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28095.9,名称为“一种风扇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说明书第1-142段(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图1-4及5a-5c(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65149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3:JP5012210B2,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
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叶片进口处直径比叶片出口处直径的第一比值小于0.75。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大厚度,以及所述第一端部和所述第二端部之间距离比的第二比值小于4%。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35<N≤70。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 端部厚度不同。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P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存在一个顶针遗留点,P≤N,P为正整数。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P=N。
12. 如权利要求9、10或1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大于等于0.2mm且小于等于最大厚度。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1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主体,所述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超过一阈值温度;
风扇,设置在所述设备主体内部,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叶片进口处直径比叶片出口处直径的第一比值小于0.75。
16. 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大厚度,以及所述第一端部和所述第二端部之间距离比的第二比值小于4%。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35<N≤70。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不同。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
22.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P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存在一个顶针遗留点,P≤N,P为正整数。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P=N。
25. 如权利要求22、23或2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大于等于0.2mm且小于等于最大厚度。
26. 如权利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叶片,其厚度为0.6mm,并且可以制作成流线型,厚度在1.5mm以下的流线型叶片均可以抑制剥离(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8段以及附图图4、20)。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设置成第一、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第一、第二端部厚度的具体结构。此时,由于翼形结构中间厚度大,两端厚度小的特性,同时实现了便于脱模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参考了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2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2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2、24-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3、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中间厚、两边薄的厚度低于1mm的叶轮,其具有良好的气动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叶片的形状进行改进,而由于翼形结构中间厚,两边薄的特性,同时实现了便于脱模的技术效果,这种效果是改进为翼形结构后带来的好处,并非预料不到。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中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叶片厚度值;本申请将扇叶设置为各厚度不等的结构是为了能够使扇叶轻薄化,故在保证扇叶整体重量统一的前提下,扇叶中的最大厚度的设置位置并不局限在扇叶的中部,其可靠近扇叶的第一端部,也可靠近扇叶的第二端部,具体不限。同时,现有技术中的如审查员所述的翼型叶片,其均是两端薄而中部厚的对称结构,结构固定,与本申请中的扇叶的非对称且可变化的结构完全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
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所述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叶片进口处直径比叶片出口处直径的第一比值小于0.75。
……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14.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主体,所述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超过一阈值温度;
风扇,设置在所述设备主体内部,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所述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叶片进口处直径比叶片出口处直径的第一比值小于0.75。
……
26. 如权利2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第58段明确记载了“叶片厚度为0.6mm,可以制作成流线型;厚度在1.5mm以下的流线型叶片,均可以抑制剥离”,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厚度在1mm以下的翼型叶片。而对于翼型叶片,其厚度通常是不等的。将各个部分厚度均设置在1mm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外,翼型叶片并非均为对称结构,非对称结构才是翼型叶片的主流形状。而翼型叶片相对于等厚叶片(厚度与翼型叶片最厚部分相等),由于两端部厚度变小,重量必然会减轻,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6、8、13、17、19、21、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9-12、18、20、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叶片的厚度可以大于等于0.1mm而小于等于0.25mm,这个厚度范围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风扇叶轮叶片构型可以采用翼型构型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翼型叶片并非均为对称结构,非对称结构才是翼型叶片的主流形状。而翼型叶片相对于等厚叶片(厚度与翼型叶片最厚部分相等),由于两端部厚度变小,重量必然会减轻;“风扇叶轮的叶片的叶型为某一处具有大于叶片第一端部厚度和第二端部厚度的最大厚度,且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是本领域中风扇叶轮翼型叶片构型的常规构造方式,具有不同于均厚叶片的性能,当面临不同的性能需求时采用该构造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能够达到减轻重量的目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不能够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9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2和2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4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
2019年04月15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22,如下:
“1. 一种风扇,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所述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
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所述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
P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存在一个顶针遗留点,P≤N,P为正整数;
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大于等于0.2mm且等于最大厚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叶片进口处直径比叶片出口处直径的第一比值小于0.75。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大厚度,以及所述第一端部和所述第二端部之间距离比的第二比值小于4%。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35<N≤70。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 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不同。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P=N。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1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设备主体,所述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超过一阈值温度;
风扇,设置在所述设备主体内部,包括:
驱动结构;
扇叶结构,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
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
固定环,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旋转;
N片扇叶,设置在所述固定环上,N为正整数;
所述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且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所述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
P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存在一个顶针遗留点,P≤N,P为正整数;
所述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大于等于0.2mm且等于最大厚度。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叶片进口处直径比叶片出口处直径的第一比值小于0.75。
14.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最大厚度,以及所述第一端部和所述第二端部之间距离比的第二比值小于4%。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35<N≤70。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不同。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
20.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P=N。
22. 如权利1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5≤K≤10,K为整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脱模环,给风扇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散热效率。同时对比文件1由于有脱模环,为了提高风扇性能,希望风扇越薄越好,不会限定叶片厚度的最小值,而本申请限定了叶片最厚处的厚度至少为0.2mm,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扇叶做的越薄越好的相反教导。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I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申请日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图1-4及5a-5c(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II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风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8-126段、附图图1-3c):风扇包括:驱动结构;扇叶结构1,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固定环11,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11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1旋转;N片扇叶12,设置在所述固定环11上,N为正整数;每片扇叶12的厚度小于0.35mm,更优选为大于等于0.1mm且小于等于0.25mm(相当于公开了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在扇叶上设置脱模环,脱模环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②P片扇叶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设置一个顶针遗留点,P≤N,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等于最大厚度且≥0.2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一种具有不同性能的叶片叶型和不同的顶出辅助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风扇叶轮叶片构型可以采用翼型构型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例如由张景松编著、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11月第2版2001年11月第1次印刷的《流体机械》第65页已经公开了离心风轮叶轮叶片的形状可以为机翼形叶型、第77页公开了轴流风机叶轮叶片多为机翼扭曲叶片;由杨惠宗等编、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992年7月第1版1992年8月第1次印刷的《泵与风机》第94页公开了较多的后弯叶片叶轮叶片做成如图3.4g的机翼形),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9段)N片扇叶可以采用翼形叶片方式;“风扇叶轮的叶片的叶型为某一处具有大于叶片第一端部厚度和第二端部厚度的最大厚度,且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是本领域中风扇叶轮翼型叶片构型的常规构造方式,其具有不同于均厚叶片的性能,当面临不同的性能需求时采用该构造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设置脱模环,脱模时顶针施加作用力的扇叶能够将过大的压力传导到其他扇叶上降低扇叶在脱模过程中被损坏的可能性(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脱模环在风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多余的结构,会影响风扇的效率,有动机寻求不设置脱模环的替代结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与设置脱模环并列的一些技术手段来降低扇叶结构脱模过程中被损坏的可能性,如“或使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N片扇叶的厚度,或使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或使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或使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技术启示通过设置脱模环以外的技术手段来保障叶片的强度足以抵抗脱模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舍弃脱模环而直接在P片扇叶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设置一个顶针遗留点,P≤N,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等于最大厚度且至少为0.2mm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进行的常规优化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8-126段、附图图1-3c):电子设备包括:设备主体,所述设备主体内设置有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当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工作时间超过一阈值时间后,所述至少一个电子元器件表面温度超过一阈值温度;风扇,设置在所述设备主体内部,包括:驱动结构;扇叶结构1,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其中,所述扇叶结构包括:固定环11,与所述驱动结构连接,所述驱动结构能够驱动所述固定环11旋转,进而驱动所述扇叶结构1旋转;N片扇叶12,设置在所述固定环11上,N为正整数;每片扇叶12的厚度小于0.35mm,更优选为大于等于0.1mm且小于等于0.25mm(相当于公开了N片扇叶中的每片扇叶的第一端部的第一端部厚度,以及与所述第一端部相对的第二端部的第二端部厚度均小于0.3mm,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小于等于0.5mm);在扇叶上设置脱模环,脱模环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
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每片扇叶的最大厚度大于所述第一端部厚度和所述第二端部厚度;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②P片扇叶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设置一个顶针遗留点,P≤N,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等于最大厚度且≥0.2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一种具有不同性能的叶片叶型和不同的顶出辅助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风扇叶轮叶片构型可以采用翼型构型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例如由张景松编著、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01年11月第2版2001年11月第1次印刷的《流体机械》第65页已经公开了离心风轮叶轮叶片的形状可以为机翼形叶型、第77页公开了轴流风机叶轮叶片多为机翼扭曲叶片;由杨惠宗等编、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1992年7月第1版1992年8月第1次印刷的《泵与风机》第94页公开了较多的后弯叶片叶轮叶片做成如图3.4g的机翼形),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9段)N片扇叶可以采用翼形叶片方式;“风扇叶轮的叶片的叶型为某一处具有大于叶片第一端部厚度和第二端部厚度的最大厚度,且最大厚度设置在每片扇叶的中部或设置在靠近第一端部或靠近第二端部的位置上”是本领域中风扇叶轮翼型叶片构型的常规构造方式,其具有不同于均厚叶片的性能,当面临不同的性能需求时采用该构造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设置脱模环,脱模时顶针施加作用力的扇叶能够将过大的压力传导到其他扇叶上降低扇叶在脱模过程中被损坏的可能性(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脱模环在风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多余的结构,会影响风扇的效率,有动机寻求不设置脱模环的替代结构;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与设置脱模环并列的一些技术手段来降低扇叶结构脱模过程中被损坏的可能性,如“或使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N片扇叶的厚度,或使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或使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或使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通过设置脱模环以外的技术手段来保障叶片的强度足以抵抗脱模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舍弃脱模环而直接在P片扇叶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设置一个顶针遗留点,P≤N,第二位置的第二厚度等于最大厚度且至少为0.2mm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进行的常规优化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3、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叶轮进出口半径比值、叶片的最大厚度、弦长、最大厚度与弦长比值等都是确定叶片形状的常用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取值,通过有限试验可以获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8、11、15、17、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地公开:35<N≤70,所述扇叶结构的制作材料具体为液晶高分子聚合物或聚苯硫醚和玻璃纤维的组合物,N片扇叶的表面包括K个进胶点遗留点,3<K≤15,K为正整数,进一步的5≤K≤10(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8-126段、附图图1-3c),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8、11、15、17、19、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7、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也已经公开了每片叶片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其叶片厚度,即大于第一端部厚度和第二端部厚度;而采用翼型叶片的情况下设置第一端部厚度和第二端部厚度不同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9-10、20-21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扇叶上设置脱模环,脱模环包括P个顶针遗留点,P为正整数,P个顶针遗留点中的第i个顶针遗留点和第i 1个顶针遗留点之间间隔至多2片扇叶,i为1到P-1之间的整数。在此基础上,为简化结构,舍弃脱模环的设置而直接在扇叶的第二位置设置顶针遗留点,设置P=N,即每个扇叶上均设置一个顶针遗留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分散顶出力所进行的常规优化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I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对比文件1中设置有脱模环,给风扇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散热效率。同时对比文件1由于有脱模环,为了提高风扇性能,希望风扇越薄越好,不会限定叶片厚度的最小值,而本申请限定了叶片最厚处的厚度大于等于0.2mm,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扇叶做的越薄越好的相反教导。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对比文件1为了分散脱模顶出力降低扇叶损坏可能性设置了脱模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脱模环在风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多余的结构,会影响风扇的效率,有动机寻求不设置脱模环的替代结构来提高风扇的效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与设置脱模环并列的一些技术手段来降低扇叶结构脱模过程中被损坏的可能性,如“或使每片扇叶的随机位置的第一厚度,大于N片扇叶的厚度,或使N片扇叶的横截面具体为一不规则多边型或不规则圆形,或使每片扇叶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半径,或使每片扇叶根端的第三厚度与顶端的第四厚度不同”,这些技术手段均是用于提高扇叶的强度。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舍弃脱模环时,容易想到直接在P片扇叶每片扇叶的第二位置设置一个顶针遗留点,并对该顶针遗留点处的结构进行加强,将其厚度设置为扇叶的最大厚度且使该处厚度至少为0.2mm是在考虑了扇叶的整体强度需求后进行的常规结构强化保障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不能够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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