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21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0184
优先权日:2012-09-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47323.X
申请日:2013-09-10
复审请求人:皇家戴维艾格伯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玉帅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李萌
国际分类号:B65D85/8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7323.X,名称为“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3/058999,申请人为皇家戴维艾格伯茨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3月11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6111807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所述料盒包括:
封闭容器,所述封闭容器限定一容器容积并且包括主体和封盖,所述主体具有封闭的下端部分和敞口的上端部分,所述封盖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具有刺穿表面;
过滤器,所述过滤器位于所述封闭容器内,将所述容器容积划分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其中所述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并且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
饮料介质,所述饮料介质位于所述成分室容积中;以及
防护元件,所述防护元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中;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独立于所述封闭容器形成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内以限定出口区,所述防护元件被置于所述过滤器和所述出口区之间;
所述防护元件的过滤器支撑表面;
所述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述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所述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防止所述过滤器侵入到所述出口区中,使得在使用中当饮料制备装置的刺穿元件通过所述刺穿表面完全伸出时,所述刺穿元件能够被置于与所述出口区流体连通、所述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防护元件或所述过滤器;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位于所述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在使用中对所述过滤器的至少一部分提供物理支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在所述刺穿表面与所述过滤器之间提供间隙距离,所述间隙距离大于所述刺穿元件进入所述封闭容器的穿透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圆周侧壁包括其间置有细长滤液孔的多个细长支撑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圆周侧壁向内渐缩,使得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的直径小于所述圆周侧壁的远端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包括其间置有细长滤液孔的多个细长支撑肋。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主体是杯形主体,所述杯形主体包括限定所述刺穿表面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侧壁,其中所述防护元件包括过滤 器支撑表面和至少一个支承部分,所述至少一个支承部分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述料盒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其中所述支承部分的远端邻接到在所述侧壁和所述基部之间形成的拐角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侧壁在所述基部的区域向内渐缩,以保持所述支承部分的所述远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主体是杯形主体,所述杯形主体包括限定所述刺穿表面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容器侧壁,其中所述过滤器包括上部边沿,所述上部边沿被连接在所述容器侧壁的封盖端处或在所述容器侧壁的封盖端附近和/或在所述容器侧壁与所述封盖之间,所述过滤器还包括不连接于所述容器侧壁的过滤器侧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过滤器包括基部部分,所述防护元件对所述过滤器的基本上整个基部部分提供物理支撑。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是刚性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是一体式模制件。
13. 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所述料盒包括:
封闭容器,所述封闭容器包括杯形主体和封盖,所述杯形主体包括敞口的上端部分,所述封盖被连接于所述上端部分,所述杯形主体还包括具有限定刺穿表面的基部的封闭的下端部分,并且所述杯形主体包括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容器侧壁,并且所述封闭容器限定一容器容积;
过滤器,所述过滤器位于所述封闭容器内,将所述容器容积划分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其中所述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并且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
饮料介质,所述饮料介质位于所述成分室容积中;以及
防护元件,所述防护元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中并且位于所述杯形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所述防护元件包括过滤器支撑表面和圆周侧壁,所述圆周侧壁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述料盒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所述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
其中所述圆周侧壁的远端邻接到在所述容器侧壁和所述基部之间形成的拐角中;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独立于所述封闭容器形成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内以限定出口区,所述防护元件被置于所述过滤器和所述出口区之间;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在使用中对所述过滤器的至少一部分提供物理支撑并且用于防止所述过滤器侵入到所述出口区中,使得在饮料制备装置的刺穿元件刺穿所述刺穿表面时,所述刺穿元件能够被置于与所述出口区流体连通、所述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防护元件或过滤器。
14. 一种饮料制备系统,所述饮料制备系统包括饮料制备装置和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所述饮料制备装置包括出口刺穿元件,所述出口刺穿元件适于刺穿所述料盒的刺穿表面,使所述料盒的出口区与所述饮料制备装置的出口之间能够流体连通,同时所述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料盒的所述防护元件或过滤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饮料制备系统,其中所述饮料制备装置被构造成所述出口刺穿元件偏离所述刺穿表面的中心轴线。
16. 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封闭容器,所述封闭容器包含位于成分室容积中的饮料介质;所述封闭容器包括主体和封盖,所述主体具有封闭的下端部分和敞口的上端部分,所述封盖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所述成分室容积通过过滤器与滤液容积分离;所述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并且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所述滤液容积包含独立形成的位于所述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的防护元件;
使用入口刺穿元件在所述容器的入口刺穿表面刺穿入口;
使用出口刺穿元件在所述容器的所述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的出口刺穿表面刺穿出口;
将流体通过所述入口供应到所述成分室容积中,以由饮料介质形成饮料;
使所述饮料通过所述过滤器进入所述滤液容积中;
使用所述防护元件支撑所述过滤器,以防止所述过滤器侵入到位于所述防护元件与所述出口刺穿表面之间的出口区中;
容许饮料流过所述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中的缝隙;以及
通过所述出口区和出口从所述滤液容积中排出所述饮料。”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13、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过滤器被主体的上端部分支撑并且从主体的上端部分向下延伸;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容许饮料流过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的缝隙)。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过滤器覆盖面积影响过滤速度和过滤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增大过滤器的覆盖面积,将对比文件1中过滤器被轮5"支撑改进为被主体的上端部分支撑并从主体的上端部分向下延伸。增大过滤面积后,饮料从过滤器的侧壁也能流出,为了使侧面的饮料能流入到出口区,在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设置缝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8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饮料制备系统,引用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之外的其他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在答复中认为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设置缝隙与过滤器的结构相关,本申请的过滤器从主体的上端部分向下延伸形成类似杯子的形状,饮料会从过滤器的侧壁流出,若防护元件的侧壁不设置缝隙,那么从侧壁流出的饮料将无法进入开口区。因而根据过滤器的结构设置相应的防护元件的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强调了将圆盘过滤器3"连接于轮而不是胶囊1的外部元件的重要性。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轮5"具备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那样的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的圆周侧壁,轮5"的环形外壁与胶囊1的外部元件的内表面齐平,胶囊1的内表面也将阻止饮料流过这样的缝隙;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胶囊1修改为包括杯形过滤器,该杯形过滤器也将位于轮5"的大的上部开口的上方,饮料将向下流动通过杯形过滤器、通过轮5"的大的上部开口并且进入轮5"的内部,并没有合理的理由去修改轮5"的环形外壁以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设置过滤器的目的是保证细小的粉末能保留在胶囊内,而不跟随饮料流入容器内,其并没有教导不能增大过滤器的覆盖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要实现的过滤效果而选择合适的过滤器的形状。增大过滤面积后,饮料从过滤器的侧壁也能流出,为了使侧面的饮料能流入到出口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设置缝隙,也就是说根据过滤器的结构设置相应的防护元件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另外,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过滤器防护元件与刺穿构件接触,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向上移动。对比文件1也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至于对比文件1的过滤器以及防护元件的形状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3和16中的技术特征“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 是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加入权利要求中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设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中的“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进行修改克服超范围的缺陷,对权利要求1-16的创造性进行了假设评述,指出:权利要求1、13、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过滤器的上部边沿被连接在所述容器侧壁的封盖端处或在所述容器侧壁的封盖端附近和/或在所述容器侧壁与所述封盖之间,并且从主体的上端部分向下延伸;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11-12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饮料制备系统,引用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之外的其他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防护元件或过滤器的前提下对刺穿元件、刺穿位置的常规变更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答复: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料盒、系统和方法的基本结构、使用原理和本申请相同,不同的仅仅在于过滤器的结构形状和防护元件的结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基于本领域通常所追求的提高饮料制备速度有动机来对过滤器部件进行改进,提高过滤速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使用杯型的过滤部件并通过杯口部分和外接的杯子口沿相结合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过滤部件造型及设置方式,为有效利用杯型过滤器的除底部过滤表面以外的侧壁表面,使过滤器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过滤器包括不连接于容器侧壁的过滤器侧壁,这只是常规的功能实现的适应性技术手段,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关于防护元件设置为锥台状,并且其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滤液过流和对过滤件进行针对性支撑所进行的常规结构造型变更设计,其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之内。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不能够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13、16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并且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修改为“其中所述过滤器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删除了权利要求13和16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过滤器被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支撑并且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
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所述料盒包括:
封闭容器,所述封闭容器限定一容器容积并且包括主体和封盖,所述主体具有封闭的下端部分和敞口的上端部分,所述封盖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具有刺穿表面;
过滤器,所述过滤器位于所述封闭容器内,将所述容器容积划分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其中所述过滤器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
饮料介质,所述饮料介质位于所述成分室容积中;以及
防护元件,所述防护元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中;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独立于所述封闭容器形成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内以限定出口区,所述防护元件被置于所述过滤器和所述出口区之间;
所述防护元件的过滤器支撑表面;
所述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述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所述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防止所述过滤器侵入到所述出口区中,使得在使用中当饮料制备装置的刺穿元件通过所述刺穿表面完全伸出时,所述刺穿元件能够被置于与所述出口区流体连通、所述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防护元件或所述过滤器;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位于所述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在使用中对所述过滤器的至少一部分提供物理支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在所述刺穿表面与所述过滤器之间提供间隙距离,所述间隙距离大于所述刺穿元件进入所述封闭容器的穿透距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圆周侧壁包括其间置有细长滤液孔的多个细长支撑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圆周侧壁向内渐缩,使得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的直径小于所述圆周侧壁的远端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包括其间置有细长滤液孔的多个细长支撑肋。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主体是杯形主体,所述杯形主体包括限定所述刺穿表面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侧壁,其中所述防护元件包括过滤器支撑表面和至少一个支承部分,所述至少一个支承部分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 述料盒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其中所述支承部分的远端邻接到在所述侧壁和所述基部之间形成的拐角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侧壁在所述基部的区域向内渐缩,以保持所述支承部分的所述远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主体是杯形主体,所述杯形主体包括限定所述刺穿表面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容器侧壁,其中所述过滤器包括上部边沿,所述上部边沿被连接在所述容器侧壁的封盖端处或在所述容器侧壁的封盖端附近和/或在所述容器侧壁与所述封盖之间,所述过滤器还包括不连接于所述容器侧壁的过滤器侧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过滤器包括基部部分,所述防护元件对所述过滤器的基本上整个基部部分提供物理支撑。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是刚性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其中所述防护元件是一体式模制件。
13. 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所述料盒包括:
封闭容器,所述封闭容器包括杯形主体和封盖,所述杯形主体包括敞口的上端部分,所述封盖被连接于所述上端部分,所述杯形主体还包括具有限定刺穿表面的基部的封闭的下端部分,并且所述杯形主体包括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容器侧壁,并且所述封闭容器限定一容器容积;
过滤器,所述过滤器位于所述封闭容器内,将所述容器容积划分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
饮料介质,所述饮料介质位于所述成分室容积中;以及
防护元件,所述防护元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中并且位于所述杯形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所述防护元件包括过滤器支撑表面和圆周侧壁,所述圆周侧壁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述料盒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所述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
其中所述圆周侧壁的远端邻接到在所述容器侧壁和所述基部之间形成的拐角中;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独立于所述封闭容器形成并位于所述滤液容积内以限定出口区,所述防护元件被置于所述过滤器和所述出口区之间;
其中所述防护元件被构造成在使用中对所述过滤器的至少一部分提供物理支撑并且用于防止所述过滤器侵入到所述出口区中,使得在饮料制备装置的刺穿元件刺穿所述刺穿表面时,所述刺穿元件能够被置于与所述出口区流体连通、所述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防护元件或过滤器。
14. 一种饮料制备系统,所述饮料制备系统包括饮料制备装置和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的料盒,所述饮料制备装置包括出口刺穿元件,所述出口刺穿元件适于刺穿所述料盒的刺穿表面,使所述料盒的出口区与所述饮料制备装置的出口之间能够流体连通,同时所述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料盒的所述防护元件或过滤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饮料制备系统,其中所述饮料制备装置被构造成所述出口刺穿元件偏离所述刺穿表面的中心轴线。
16. 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封闭容器,所述封闭容器包含位于成分室容积中的饮料介质;所述封闭容器包括主体和封盖,所述主体具有封闭的下端部分和敞口的上端部分,所述封盖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所述成分室容积通过过滤器与滤液容积分离;所述滤液容积包含独立形成的位于所述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的防护元件;
使用入口刺穿元件在所述容器的入口刺穿表面刺穿入口;
使用出口刺穿元件在所述容器的所述主体的所述封闭的下端部分的出口刺穿表面刺穿出口;
将流体通过所述入口供应到所述成分室容积中,以由饮料介质形成饮料;
使所述饮料通过所述过滤器进入所述滤液容积中;
使用所述防护元件支撑所述过滤器,以防止所述过滤器侵入到位于所述防护元件与所述出口刺穿表面之间的出口区中;
容许饮料流过所述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中的缝隙;以及
通过所述出口区和出口从所述滤液容积中排出所述饮料。”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器滤纸3设置为连接于主体的上端部分将导致过滤器不再被施加到轮上,也不能够如对比文件1所教导的那样将过滤器和轮的组件插入胶囊的内部。合议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忽略了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2BIS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轮5中径向延伸的轮辐之间的开口相对于流动需求来说是不足的,合议组提出的将轮5"的圆周侧壁设置为具有缝隙将导致滤液的流动复杂化。对比文件1中的将轮修改为锥台状会导致轮的放置不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I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5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II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对比文件1(WO2006111807A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咖啡的胶囊,是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8-11):包括具有盖6(相当于封盖)的封闭胶囊1(相当于封闭容器),其限定一定的容积,还具有主体,主体具有封闭的下端部分和敞口的上端部分,盖6连接于主体的上端部分,封闭的下端部分具有刺穿表面;过滤器3",由图可见,过滤器位于封闭胶囊内,将容积划分为两部分,可以将这两部分定义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产品2(相当于饮料介质)位于成分室容积;轮5"(相当于防护元件),其位于滤液容积中;轮5"独立于封闭胶囊形成并位于滤液容积内以限定出口区,轮5"被置于过滤器和出口区之间;轮5"具有支撑表面和圆周侧壁,圆周侧壁用于将支撑表面与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的刺穿表面分隔开;轮5"被构造成防止过滤器侵入到出口区中,在使用中当咖啡制备装置的刺穿元件13'通过刺穿表面完全伸出时,刺穿元件能够被置于与出口区流体连通、刺穿元件不接触轮5"或过滤器;轮5"位于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过滤器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料盒的过滤出液效率。
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饮料料盒来讲,更加快速的饮料制备速度是普遍的追求,过滤器覆盖面积影响过滤速度和过滤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对过滤器部件进行改进以提高过滤速度,而使用杯型的过滤部件并通过杯口部分和外接的杯子口沿相结合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过滤部件造型及设置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这种过滤元件不仅底面能够流出滤液,周围侧壁同样也能够流出滤液,即能够增加过滤出液效率,在此基础上使“过滤器被连接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只是常规的具体化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为便于导出侧壁部分渗出的滤液,设置防护元件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强防护元件滤液过流能力和对杯状的过滤件进行针对性支撑所进行的常规结构造型变更设计,其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之内。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从属权利要求2-3、7-8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8-11):轮5"被构造成在使用中对过滤器3"的至少一部分提供物理支撑,轮5"被构造成在刺穿表面与过滤器3"之间提供间隙距离,所述间隙距离大于所述刺穿元件13'进入所述封闭胶囊1的穿透距离;杯形主体包括限定所述刺穿表面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6的侧壁,其中所述轮5"包括过滤器支撑表面和至少一个支承部分,所述至少一个支承部分用于将所述过滤器支撑表面与所述胶囊的所述刺穿表面分隔开,其中所述支承部分的远端邻接到在所述侧壁和所述基部之间形成的拐角中;侧壁在所述基部的区域向内渐缩,以保持所述支承部分的所述远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7-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4-6、11-12分别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它们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圆周侧壁和支撑表面置有细长滤液孔的多个细长支撑肋及圆周侧壁向内渐缩,过滤器支撑表面的直径小于圆周侧壁的远端的直径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杯型的过滤元件时为平衡防护元件的支撑性能和过流性能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刚性的防护元件以及一体式模制防护元件也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为使防护元件具有良好的支撑性能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11-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所述主体是杯形主体,所述杯形主体包括限定所述刺穿表面的基部以及从所述基部延伸到所述封盖的容器侧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8-11);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使用杯型的过滤部件并通过杯口部分和外接的杯子口沿相结合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过滤部件造型及设置方式,为有效利用杯型过滤器的除底部过滤表面以外的侧壁表面,使过滤器从所述主体的所述上端部分向下延伸,过滤器包括不连接于所述容器侧壁的过滤器侧壁,这只是常规的功能实现的适应性技术手段,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8-11):过滤器3"包括基部部分,轮5"对所述过滤器3"的基本上整个基部部分提供物理支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咖啡的胶囊,是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料盒,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8-11):包括具有盖6的封闭胶囊1,封闭胶囊还具有杯形主体,杯形主体具有敞口的上端部分,盖6连接于主体的上端部分,杯形主体包括具有限定刺穿表面的基部的封闭的下端部分,杯形主体包括从基部延伸到盖的容器侧壁,封闭胶囊限定一定的容积;过滤器3",由图可见,过滤器位于封闭胶囊内,过滤器将容积划分为两部分,可以将这两部分定义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产品2(相当于饮料介质)位于成分室容积;轮5"(相当于权利要求的防护元件),其位于滤液容积中并且位于杯形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轮5"包括支撑表面和圆周侧壁,圆周侧壁用于将支撑表面与封闭胶囊的刺穿表面分隔开,圆周侧壁的远端邻接到在容器侧壁和基部之间形成的拐角中,轮5"独立于封闭胶囊形成并位于滤液容积内以限定出口区,轮5"被置于过滤器和出口区之间;轮5"在使用中对过滤器提供物理支撑并防止过滤器侵入到出口区中,在使用中当咖啡制备装置的刺穿元件13'刺穿表面时,刺穿元件能够被置于与出口区流体连通、刺穿元件不接触轮5"或过滤器。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料盒的过滤出液效率。
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饮料料盒来讲,更加快速的饮料制备速度是普遍的追求,过滤器覆盖面积影响过滤速度和过滤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对过滤器部件进行改进以提高过滤速度,而使用杯型的过滤部件并通过杯口部分和外接的杯子口沿相结合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过滤部件造型及设置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这种过滤元件不仅底面能够流出滤液,周围侧壁同样也能够流出滤液,即能够增加过滤出液效率,在此基础上为便于导出侧壁部分渗出的滤液,设置防护元件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强防护元件滤液过流能力和对杯型过滤件进行针对性支撑所进行的常规结构造型变更设计,其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之内。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饮料制备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料盒。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咖啡制备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咖啡制备装置和具有盖6的封闭胶囊1,咖啡制备装置包括出口刺穿元件13',出口刺穿元件适于刺穿封闭胶囊的刺穿表面,使封闭胶囊的出口区与咖啡制备装置的出口之间能够流体连通,同时刺穿元件不接触封闭胶囊的防护元件或过滤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8-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刺穿元件不接触所述防护元件或过滤器的前提下对刺穿元件、刺穿位置的常规变更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饮料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咖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附图8-11):提供具有盖6的封闭胶囊1,封闭胶囊还具有主体,主体具有封闭的下端部分和敞口的上端部分,盖6连接于主体的上端部分,过滤器3",由图可见,过滤器位于封闭胶囊内,过滤器将容积划分为两部分,可以将这两部分定义为成分室容积和滤液容积,产品2(相当于饮料介质)位于成分室容积;成分室容积通过过滤器3"与滤液容积分离;封闭的下端部分具有刺穿表面;封闭胶囊限定一定的容积;轮5"独立形成(相当于防护元件),其位于滤液容积中且位于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使用入口刺穿元件在封闭胶囊的入口刺穿表面刺穿入口;使用出口刺穿元件在封闭胶囊的主体的封闭的下端部分的出口刺穿表面刺穿出口;将流体通过入口供应到成分室容积中,由产品2形成咖啡;使咖啡通过过滤器进入滤液容积中;使用轮5"支撑过滤器,以防止过滤器侵入到位于轮5"与出口刺穿表面之间的出口区中;通过出口区和出口从滤液容积中排出咖啡。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容许饮料流过所述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中的缝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料盒的过滤出液效率。
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饮料料盒来讲,更加快速的饮料制备速度是普遍的追求,过滤器覆盖面积影响过滤速度和过滤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对过滤器部件进行改进以提高过滤速度,而使用杯型的过滤部件并通过杯口部分和外接的杯子口沿相结合是本领域中经常采用的过滤部件造型及设置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这种过滤元件不仅底面能够流出滤液,周围侧壁同样也能够流出滤液,即能够增加过滤出液效率,在此基础上为便于导出侧壁部分渗出的滤液,设置防护元件的圆周侧壁中的缝隙以容许饮料流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强防护元件滤液过流能力和对杯型过滤件进行针对性支撑所进行的常规结构造型变更设计所带来的适应性改变,其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之内。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III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权利要求中所设置的过滤器和过滤器防护件并不是常规的: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器滤纸3设置为连接于主体的上端部分将改变对比文件1的操作原理,导致过滤器不再被施加到轮5"上,也不能够如对比文件1所教导的那样将过滤器和轮的组件插入胶囊的内部。合议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忽略了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2BIS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轮5"中径向延伸的轮辐之间的开口相对于流动需求来说是不足的,合议组提出的将对比文件1轮5"修改为锥台状形状并且具有带缝隙的侧壁不是常规的,将轮5"的圆周侧壁设置为具有缝隙将导致滤液的流动复杂化。对比文件1中的将轮修改为锥台状会导致轮的放置不稳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对于饮料料盒来讲,更加快速的饮料制备速度是普遍的追求,过滤器覆盖面积影响过滤速度和过滤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用来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实施例中,过滤器滤纸3是一张平面的纸,其过滤面积是其平面面积,在面临如何扩大过滤面积的技术问题时,虽然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2BIS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附图8-11的实施例过滤面积稍有增大,并不能够使滤纸摆脱平面的造型;而杯状的立体的过滤表面具有更大的过滤面积能够达到更加快速的过滤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04年1月第1版出版的於琪伟等译的《名家经典咖啡》第8-9、13-17页中记载的折成杯状的滤纸和网兜形的法兰绒过滤器、农村读物出版社于2011年6月第1版出版的王缉东主编的《茶叶茶具两相宜》第8、11页公开的杯型的茶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这样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并不会止步于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2BIS的技术方案,容易想到采用类似杯型的过滤器代替平面的滤纸达到预期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杯型的料盒的基础上,设置类似杯型的过滤器滤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类似杯型的过滤器滤网的上部和料盒主体的上端部分相连接,这样才能够使类似杯型的过滤器滤网的所有过滤表面容纳在料盒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此时,过滤器的下端依然需要支承在作为防护元件的轮5"上,过滤器和轮5"依然作为组件插入作为料盒的胶囊的内部。为了更好的将过滤器侧部渗出的滤液引导到出口区中,对作为防护元件的轮5"的造型进行变更设计为锥台状,并且其圆周侧壁具有容许饮料流过的缝隙,达到上方的过滤器支承表面的缝隙引导过滤器底面渗出的滤液、侧壁的缝隙用于引导过滤器侧面渗出的滤液的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方便滤液过流和对改进后的过滤件进行针对性支撑所进行的常规结构造型变更设计,并未导致滤液的流动复杂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之内。因为此时承装有饮料介质的过滤器依然压在防护元件上,即便作为防护元件的轮5"变更设计为上小下大的锥台状,也不会引起放置不稳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不能够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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