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控制方法和风力发电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16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92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4986.9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凯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应一鸣
国际分类号:F03D11/00(2006.01);F03D7/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4986.9,名称为“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控制方法和风力发电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塔筒(12),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包括:进风口(17),设置于所述塔筒(12)壁上;
风机(10),设置于所述塔筒(12)内,用于将外部空气经由所述进风口(17)引入所述塔筒(12)内;
风箱(9),所述风箱(9)具有朝下敞开的入风端(91)和与所述入风端(91)相对的出风端(92),在所述风箱(9)中设有空气处理系统(8),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将所述入风端(91)与所述出风端(92)相隔离,所述入风端(91)通过导风管(3)与所述进风口(17)相连接,所述风机(10)设在所述出风端(92)上;
所述风箱(9)设置在所述塔筒(12)内的主控平台(13)上,所述进风口(17)设置在所述主控平台(13)下方;空气沿着所述塔筒(12)从下往上流动,形成风力发电机组内外的空气循环,实现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水平地设置在所述风箱(9)中,所述导风管(3)在所述风箱(9)下方向上弯曲地连接至所述入风端(91),在所述导风管(3)的所述弯曲处设有收集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装置构造为透明的收集盒(4)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导风管(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塔筒(12)内部的除湿系统(6),用于对所述塔筒(12)内部空气进行除湿。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进风口(17)上设有防雨罩(2),所述防雨罩(2)构造为管,所述管的背离所述进风口(17)的末端向下弯曲。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设有压差传感器(7),通过所述压差传感器(7)检测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入风侧和出风侧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温度传感器(11),用于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湿度;主控系统(5),与所述温度传感器(11)、所述湿度传感器和所述风机(10)电连接,所述主控系统(5)根据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11)的温度信号对所述风机(10)进行控制,以及根据来自所述湿度传感器的湿度信号对所述除湿系统(6)进行控制。
8. 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7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所述温度传感器(11)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并传送给所述主控系统(5);所述主控系统(5)将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一边界温度比较;如果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界温度,所述主控系统(5)启动所述风机(10)以执行散热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在启动所述风机(10)运行预定的第一时间长度后,所述主控系统(5)将从所述温度传感器(11)接收的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二边界温度比较,如果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小于所述第二边界温度,则控制所述风机(10)继续运行预定的第二时间长度后停机,其中,所述第二边界温度小于所述第一边界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所述湿度传感器检测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传送给所述主控系统(5);所述主控系统(5)将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一边界湿度比较;如果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界湿度,所述主控系统(5)启动所述除湿系统(6),对所述塔筒(12)内空气进行除湿;使所述除湿系统(6)运行预定的第三时间长度;所述主控系统(5)将从所述湿度传感器接收的湿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二边界湿度比较,如果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小于所述第二边界湿度,则控制所述除湿系统(6)继续运行预定的第四时间长度后停止运行,其中,所述第二边界湿度小于所述第一边界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8-10中任意一项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机散热系统还包括配设给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的压差传感器(7),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所述主控系统(5)从所述压差传感器(7)获取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入风侧和出风侧空气压力的压力差;所述主控系统(5)将所述压力差与预先给定的边界压力比较;如果所述压力差大于所述边界压力,所述主控系统(5)发出更换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的警报。
12.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705179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748244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3782029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风箱代替新风排气口,风箱设置在塔筒内的主控平台上,进风口设置在主控平台下方。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风过滤换热装置(相当于风箱),而为了较好地冷却主控平台上的发热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风箱设置在塔筒内的主控平台上,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7的风力发电机整机散热系统的控制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包括下列步骤: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并传送给所述主控系统;所述主控系统将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一边界温度比较;如果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界温度,所述主控系统启动所述风机以执行散热处理,对比文件3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11的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组,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风箱(9)设置在所述塔筒(12)内的主控平台(13)上,所述进风口(17)设置在所述主控平台(13)下方;空气沿着所述塔筒(12)从下往上流动,形成风力发电机组内外的空气循环,实现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删去,同时加入“其中,塔筒外部相对冷却的空气首先冷却塔筒(12)内的电缆和电控柜,然后进入机舱(14)冷却机舱(14)内的电气部件,再流向发电机,对发电机进行冷却,最后流向轮毂(15),并从叶根挡雨环和导流罩之间的缝隙以及导流罩和发电机之间的缝隙排到外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外部冷空气不直接参与冷却风力发电机组的各个发热部件,其从入口进入以后,直接上升,从塔筒顶部排出,本申请的外部冷空气,由塔筒底部进入塔筒之后,先过滤,由下而上,依次对塔筒内的部件,发电机以及轮毂进行冷却,最后从缝隙中排出。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冷却空气冷却这些发热器件的顺序,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塔筒(12),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包括:
进风口(17),设置于所述塔筒(12)壁上;
风机(10),设置于所述塔筒(12)内,用于将外部空气经由所述进风口(17)引入所述塔筒(12)内;
风箱(9),所述风箱(9)具有朝下敞开的入风端(91)和与所述入风端(91)相对的出风端(92),在所述风箱(9)中设有空气处理系统(8),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将所述入风端(91)与所述出风端(92)相隔离,所述入风端(91)通过导风管(3)与所述进风口(17)相连接,所述风机(10)设在所述出风端(92)上;
其中,塔筒外部相对冷却的空气首先冷却塔筒(12)内的电缆和电控柜,然后进入机舱(14)冷却机舱(14)内的电气部件,再流向发电机,对发电机进行冷却,最后流向轮毂(15),并从叶根挡雨环和导流罩之间的缝隙以及导流罩和发电机之间的缝隙排到外界。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水平地设置在所述风箱(9)中,所述导风管(3)在所述风箱(9)下方向上弯曲地连接至所述入风端(91),在所述导风管(3)的所述弯曲处设有收集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装置构造为透明的收集盒(4)并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导风管(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塔筒(12)内部的除湿系统(6),用于对所述塔筒(12)内部空气进行除湿。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进风口(17)上设有防雨罩(2),所述防雨罩(2)构造为管,所述管的背离所述进风口(17)的末端向下弯曲。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设有压差传感器(7),通过所述压差传感器(7)检测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入风侧和出风侧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温度传感器(11),用于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湿度;主控系统(5),与所述温度传感器(11)、所述湿度传感器和所述风机(10)电连接,所述主控系统(5)根据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11)的温度信号对所述风机(10)进行控制,以及根据来自所述湿度传感器的湿度信号对所述除湿系统(6)进行控制。
8. 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7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所述温度传感器(11)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并传送给所述主控系统(5);所述主控系统(5)将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一边界温度比较;如果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界温度,所述主控系统(5)启动所述风机(10)以执行散热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在启动所述风机(10)运行预定的第一时间长度后,所述主控系统(5)将从所述温度传感器(11)接收的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二边界温度比较,如果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小于所述第二边界温度,则控制所述风机(10)继续运行预定的第二时间长度后停机,其中,所述第二边界温度小于所述第一边界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所述湿度传感器检测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传送给所述主控系统(5);所述主控系统(5)将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一边界湿度比较;如果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界湿度,所述主控系统(5)启动所述除湿系统(6),对所述塔筒(12)内空气进行除湿;使所述除湿系统(6)运行预定的第三时间长度;所述主控系统(5)将从所述湿度传感器接收的湿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二边界湿度比较,如果所述塔筒(12)内的湿度小于所述第二边界湿度,则控制所述除湿系统(6)继续运行预定的第四时间长度后停止运行,其中,所述第二边界湿度小于所述第一边界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8-10中任意一项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机散热系统还包括配设给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的压差传感器(7),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下列步骤:所述主控系统(5)从所述压差传感器(7)获取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入风侧和出风侧空气压力的压力差;所述主控系统(5)将所述压力差与预先给定的边界压力比较;如果所述压力差大于所述边界压力,所述主控系统(5)发出更换所述空气处理系统(8)的警报。
12. 一种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24日提交了复审请求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因如下:原申请文件中出现(参见说明书第48段)“……然后进入机舱14,冷却机舱14内的变频器柜和机舱柜等电气部件”,但申请人据此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进入机舱(14)冷却机舱(14)内的电气部件”,即权利要求1的风力发电机组机舱的电气部件可以不包括变频器柜和机舱柜和/或权利要求1的散热系统中的冷却空气可以不冷却变频器柜和机舱柜这两个部件,对此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未明确地记载,其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采用风箱代替新风排气口,风箱设置在塔筒内的主控平台上,进风口设置在主控平台下方;(2)塔筒外部相对冷却的空气首先冷却塔筒内的电缆和电控柜,然后进入机舱冷却机舱内的电气部件,再流向发电机,对发电机进行冷却,最后流向轮毂,并从叶根挡雨环和导流罩之间的缝隙以及导流罩和发电机之间的缝隙排到外界。其中区别特征(1)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7的风力发电机整机散热系统的控制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包括下列步骤: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并传送给所述主控系统;所述主控系统将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与预先给定的第一边界温度比较;如果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大于所述第一边界温度,所述主控系统启动所述风机以执行散热处理,对比文件3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0的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11的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对塔筒底部的变压器进行冷却,不是风力发电机的整机散热系统;对比文件2仅仅是对风力发电机组的机舱内发热部件的散热系统,现有证据均表明,没有一个整机的散热冷却系统和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公开了一种风力发电机组散热系统,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塔筒(3),所述风力发电机组整机散热系统包括:进风口(10),设置于所述塔筒壁上;第二轴流风机(17),设置于所述塔筒内,用于将外部空气经由所述进风口引入所述塔筒内;新风排气口(15),所述新风排气口具有朝下敞开的入风端和与所述入风端相对的出风端,在新风排气口中设有过滤器(16)(相当于空气处理系统),所述过滤器将入风端与出风端相隔离,入风端通过新风风道(13)(相当于导风管)与所述进风口相连接,所述风机设在出风端上;空气进入新风风道后沿着塔筒从下向上流动,并形成风力发电机组内外的空气循环,实现风力发电机组散热。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采用风箱代替新风排气口,风箱设置在塔筒内的主控平台上,进风口设置在主控平台下方;(2)本申请是整机散热系统,塔筒外部相对冷却的空气首先冷却塔筒内的电缆和电控柜,然后进入机舱冷却机舱内的电气部件,再流向发电机,对发电机进行冷却,最后流向轮毂,并从叶根挡雨环和导流罩之间的缝隙以及导流罩和发电机之间的缝隙排到外界。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海上用风力发电机组通风过滤换热装置,设置在风力发电机组机舱罩内,其特征在于,包括换热器及过滤箱体;所述换热器包括引风机及散热结构,所述散热结构通过泵组与发热设备连接形成换热介质的闭式循环;所述过滤箱体的入口处设置有汽水分离器,且在过滤箱体内、汽水分离器后设置有空气过滤芯体;所述过滤箱体设置在换热器散热结构的风冷入口侧,所述引风机设置在散热结构另一侧;所述机舱罩上设有开孔。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4页、附图1-2)公开了其包括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用于检测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湿度;空气调节控制装置(21)(相当于主控系统),与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和风机(34)电连接,空气调节控制装置根据来自温度传感器的温度信号对风机进行控制,以及根据来自湿度传感器的湿度信号对除湿系统进行控制。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2和3都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整机散热系统,塔筒外部相对冷却的空气首先冷却塔筒内的电缆和电控柜,然后进入机舱冷却机舱内的电气部件,再流向发电机,对发电机进行冷却,最后流向轮毂,并从叶根挡雨环和导流罩之间的缝隙以及导流罩和发电机之间的缝隙排到外界”。另外,对比文件1、2和3也均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2)以解决相应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在塔筒内部进行冷却,通过将外部冷却空气引入到风道,与内部循环的空气进行热交换来进行冷却,然后冷却气体从塔筒顶部排出,并未提及对机舱、发电机以及轮毂等部件的冷却,也未提及对风机的整机冷却的相关内容,两者的冷却方式和冷却通道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通风过滤换热装置4,也并未公开空气具体冷却流路以及整机冷却方式,也未给出具体的整机散热系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除湿系统,并未提及风机的整机散热系统。
由于对比文件1、2和3均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有关“整机散热系统,塔筒外部相对冷却的空气首先冷却塔筒内的电缆和电控柜,然后进入机舱冷却机舱内的电气部件,再流向发电机,对发电机进行冷却,最后流向轮毂,并从叶根挡雨环和导流罩之间的缝隙以及导流罩和发电机之间的缝隙排到外界”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实现“通过在风机和进风口之间设置导风管和风箱,并通过空气处理系统将风箱分隔为入风端和出风端,能避免含有灰尘和沙砾的空气进入塔筒内部,为风力发电机组内的散热降温提供干净的空气,同时,由于风箱有一定高度和宽度,在导风管与风机之间提供了空气中转聚集的场所,该场所使得从导风管流入的空气进入风箱后从湍流状态变成稳流状态,空气流速小且均匀,流动阻力小,被风机吸入的效率高,空气流的损失小,从而改善了风机的风量-风压性能,保证风机向塔筒内部始终提供稳定流量的冷却空气,而不受外部风沙的影响,从而对风力发电机组内发热部件进行及时散热,避免发热部件出现过温现象,保障风力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49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2和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根据权利要求7的风力发电机组整体散热系统的控制方法,由于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组,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风力发电机组整体散热系统,由于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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