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膜有机体的抑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膜有机体的抑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99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8941
优先权日:2009-03-31
申请(专利)号:201410419543.7
申请日:2010-03-31
复审请求人:诺瓦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婷
合议组组长:豆波建
参审员:王慧研
国际分类号:A61K31/198,A61P31/00,A61P31/02,A01N37/44,A01P1/00,A01P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9543.7,名称为“生物膜有机体的抑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诺瓦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148969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03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3月31日,分案递交日为2014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0033895A1,公开日为2000年06月15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用于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医疗装置表面抗菌(参见权利要求1,3, 说明书第8页第4-16行, 第8页第4-16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半胱胺的新用途。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半胱胺作为生物膜渗透剂能够阻止生物膜嵌入微生物的生长或增殖。因此,将其用于除医疗装置以外的其他细菌感染,如哺乳动物细菌感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中仅记载了半胱胺对细菌浮游生物细胞和细菌生物膜的体外细胞试验,没有记载任何治疗哺乳动物感染的效果实验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9段(第1-30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半胱胺在制备用于治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细菌感染是细菌生物膜感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选自创伤、溃疡和损害。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是切口或烧伤。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选自牙龈炎、牙周炎和粘膜炎。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是全身感染。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全身感染是粘膜感染。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粘膜感染是胃肠感染、泌尿生殖感染或呼吸道感染。
10. 如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选自皮肤和伤口感染、中耳感染、胃肠道感染、腹膜感染、泌尿生殖道感染、口腔软组织感染、牙菌斑的形成、眼部感染、心内膜炎、和囊性纤维化中的感染。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感染是囊性纤维化中的感染。”
申请人诺瓦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半胱胺具有对抗医疗装置表面上的嵌入生物膜的微生物的活性。然而,本领域已知的是医疗装置表面上的微生物膜与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是截然不同的,而且医疗装置表面上的嵌入生物膜的微生物与引发哺乳动物感染的细菌在种类和生理特性等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例如在对比文件1中,所述嵌入生物膜的微生物被定义为在医疗装置的表面上定殖和增殖期间形成生物膜的任何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革兰氏阳性细菌(如表皮葡萄球菌)、革兰氏阴性菌(如铜绿假单胞杆菌)、和/或真菌(如白色念珠菌),其种类范围远远大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引起哺乳动物的感染的细菌),由此导致阻止医疗装置表面上的嵌入生物膜的微生物的生长或增殖所采用的手段和机理必然不同于治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的手段和机理,即能够阻止嵌入生物膜的微生物的生长或增殖的方法并不必然能够有效治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2)复审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效果数据的附件1,以说明半胱胺在单独给药时在体内实现了87.7%的微生物负载降低(参见表1)。复审请求人认为这样的技术效果既是令人惊讶的又是不可预期的。(3)上述意见陈述在欧洲专利局已经得到认可,而且对应的申请已经被授权。(4)提交了附件2以提供半胱胺的体内抗微生物活性数据。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发明人进行的实验结果,英文复印件共3页;
附件2:“ Cysteamine, an endogenous aminothiol, and cystamine, the disulfide product of oxidation, increase pseudomonas aeruginosa sensitivity to reactive oxygen and nitrogen species and potentiate therapeutic antibiotics against bacterial infection”, Douglas J.Fraser-Pitt等,Infection and Immunity,vol.86, Issue 6,P.1-14,2018年06月30日,英文复印件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定义的微生物已经涵盖了引起哺乳动物感染的细菌种类,具体的如,表皮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杆菌,都是本申请效果实施例中所使用的细菌种类。在已知半胱氨能够对抗上述细菌在医疗装置表面嵌入生物膜的情况下,没有相反证据表明半胱氨无法对抗这些细菌所引起的哺乳动物体内细菌感染。并且,本申请的效果试验证据也都是体外细胞试验,从本申请充分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半胱氨对哺乳动物体内细菌感染的真实效果。(2)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件1的体内试验结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这种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结果,由于其证实的内容由原申请文件无法得出,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同理,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网络公开日为2018年,并非现有技术,也无法作为证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证据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用于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医疗装置表面抗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半胱胺的新用途。而对比文件1的其他内容提供了半胱胺适用的菌群(这些菌群也涵盖了哺乳动物感染时所涉及的常见菌群),以及半胱胺也可以适用于嵌入或植入人体/动物体的医疗装置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显而易见的,缺乏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同样缺乏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定义的微生物已经涵盖了引起哺乳动物感染的细菌种类。而且,对比文件1的用途也包括将该医疗装置嵌入或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半胱胺不能用于对人体或动物体的细菌感染进行抑制。复审请求人只是强调对比文件1中医疗装置表面定殖和增殖的微生物范围大于哺乳动物感染所涉及的微生物范围,但这恰好提供了将对比文件1的抗菌剂用于哺乳动物感染的技术启示,由对比文件1看不出有何技术障碍。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将这种技术手段用于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有何技术障碍。(2)复审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件1的体内试验结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由于其证实的内容由原申请文件无法得出,所以,这种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结果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3)首先,其他局的审查结果对中国专利局的审查结果没有影响。其次,因为本申请为分案申请,其与母案的欧洲专利局的同族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也并不相同,考虑该意见没有任何意义。(4)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的网络公开日为2018年06月30日,并非现有技术,也无法作为证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3并未限定半胱胺。(2)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单独的N-乙酰半胱氨酸在清洁医疗装置中是有效的,而在涂覆医疗装置中是无效的。因此,与复审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相反,对比文件1中有清晰的证据表明半胱氨酸及其衍生物不抑制生物膜形成或细菌感染。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仅教导了单独的N-乙酰半胱氨酸由于其作用机制可用于清洁医疗装置,其作用机制包括渗透和破坏生物膜,但不包括攻击嵌入生物膜中的微生物。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证明、也没有例举半胱胺治疗微生物感染的用途。(3)本申请证明了单独的半胱胺具有抗菌活性(参见,例如本申请的图1),半胱胺能够渗透生物膜并且随后攻击嵌入生物膜的微生物。(4)在对比文件1的半胱氨酸衍生物的长列表中仅仅提及了半胱胺(参见对比文件1第10页第14-21行)可以用作生物膜渗透剂,但是防止生物膜形成所需的机制与生物膜破坏的机制是截然不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9段(第1-30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半胱胺在制备用于治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WO0033895A1,公开日2000年06月15日)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包括至少一种选自半胱氨酸及其衍生物的微生物膜渗透剂,其可以阻止至少一个医疗装置表面的微生物生物膜的生长或增殖(参见权利要求1,3)。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选用了具体的衍生物半胱胺用于抗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医疗装置表面抗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半胱氨酸衍生物的新用途。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还公开了,该生物膜渗透剂处于激活状态,能够破坏微生物的生物膜和攻击微生物,和/或帮助生物膜渗透组合物中的其他抗微生物剂,如杀菌剂或抗生素,或抗真菌剂,从医疗装置的至少一个表面移除嵌入的微生物膜,和/或阻止医疗装置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嵌入的微生物的生物膜的生长或增殖。嵌入的微生物的生物膜指的是在克隆和增殖期间在医疗装置表面形成生物膜的任何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革兰氏阳性细菌(如表皮葡萄球菌),革兰氏阴性细菌(如绿脓假单胞杆菌),和/或真菌(例如白色念珠菌)(见说明书第8页第4-16行)。所述医疗装置包括任何嵌入或植入人体或动物体,或放入在嵌入或植入地点,例如皮肤附近的嵌入或植入地点,其至少一个表面受到克隆的微生物的生物膜的威胁(见说明书第9页第10-13行)。该生物膜渗透剂选自:半胱胺(见说明书第10页第14-21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其他内容提供了半胱氨酸衍生物适用的菌群(这些菌群也涵盖了哺乳动物感染时所涉及的常见菌群)和可适用对象的范围以及半胱氨酸衍生物包括半胱胺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已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得到一种具体的半胱氨酸衍生物的新用途,可以想到结合对比文件1的其他内容,将半胱胺用于直接抑制哺乳动物的细菌感染,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人体属于哺乳动物范畴,细菌生物膜感染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11是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感染原因和病因,感染类型和部位。而这些限定均属于哺乳动物感染的常见原因、类型和部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3没有限定半胱胺,但正如复审请求人在下文也认可的,
对比文件1第10页第14-21行公开了生物膜渗透剂包括半胱氨酸衍生物,比如半胱胺,明确给出了所述方案可应用半胱胺的技术教导。(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发明包括涂敷医疗装置的方法,应用该生物膜渗透剂可以抑制医疗装置至少一个表面的嵌入微生物生物膜的生长和增殖(见其说明书第15页第3段)。该生物膜渗透剂可以破坏生物膜,攻击微生物(见其说明书第8页第4-16行)。而且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医疗装置包括任何嵌入或植入人体或动物体,或放入在嵌入或植入地点,例如皮肤附近的嵌入或植入地点,其至少一个表面受到克隆的微生物的生物膜的威胁(见说明书第9页第10-13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提供了将半胱胺用于治疗哺乳动物细菌感染的技术启示,且不存在技术障碍。(3)本申请的图1等要证明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可以预期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4)如上述第1点中所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生物膜渗透剂既可以抑制医疗装置中嵌入微生物的生物膜的生长和增殖,也可以破坏生物膜,攻击微生物。所以,防止生物膜形成和破坏生物膜的机制是否一致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些内容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
因此,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3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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