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管结构改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90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73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72875.1
申请日:2014-09-17
复审请求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
合议组组长:李凯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8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技术教导下通过常规调整或选择就能够获得的,且没有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72875.1,名称为“热管结构改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9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707784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14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且使用对比文件2(“航天技术与现代社会”,《航天技术与现代社会》编委会,第255页,宇航出版社,1996年9月,公开日为:1996年9月30日)对申请人意见陈述进行答复。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2017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管结构改良,包含:
第一管体,具有第一容置空间,该第一容置空间内具有第一工作流体,且该第一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一第一封闭端;
第二管体,设置于所述第一容置空间内,且所述第二管体具有第二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容置空间内具有第二工作流体,且所述第二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第二封闭端;
所述第一工作流体为甲醇,所述第二工作流体为纯水;
所述第一工作流体或第二工作流体之凝固温度不同;
所述热管结构能够于低温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
2.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所述第一封闭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热管结构改良,更包括有第一毛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所述第一管体之内壁,所述第一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更包括有第二毛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所述第二管体之内壁,所述第二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更包括有一第三管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管体设置于该第一容置空间内,且所述第三管体具有一第三容置空间,所述第三容置空间内具有一第三工作流体, 且该第三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一第三封闭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管体更具有一第三毛细结构,所述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所述第三管体之内壁,所述第三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工作流体为纯水或甲醇其中之一者。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所述第一封闭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两种工作流体的材质和凝固温度,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管结构改良,包含:
第一管体,具有第一容置空间,该第一容置空间内具有第一工作流体,且该第一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一第一封闭端;
第二管体,设置于所述第一容置空间内,且所述第二管体具有第二容置空间,所述第二容置空间内具有第二工作流体,且所述第二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第二封闭端;
所述第一工作流体为甲醇,所述第二工作流体为纯水;
所述第一工作流体或第二工作流体之凝固温度不同;
所述热管结构能够于低于0℃的环境温度下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
2. 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所述第一封闭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之热管结构改良,更包括有第一毛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所述第一管体之内壁,所述第一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更包括有第二毛细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所述第二管体之内壁,所述第二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更包括有一第三管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管体设置于该第一容置空间内,且所述第三管 体具有一第三容置空间,所述第三容置空间内具有一第三工作流体,且该第三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一第三封闭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管体更具有一第三毛细结构,所述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所述第三管体之内壁,所述第三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工作流体为纯水或甲醇其中之一者。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热管结构改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所述第一封闭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仍然不能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发热电子元件发热量小时,仅利用外管的工作流体进行散热,电子元件发热量大时,内外管一起工作,从而满足不同发热电子元件的散热,其没有给出水可以作为内管的第二工作流体,只给出内管工作流体为纳米流体,而纳米流体的凝固温度是不清楚的。此外,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启示,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7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1-5、摘要附图;2018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技术教导下通过常规调整或选择就能够获得的,且没有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管结构改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管,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最后1段,附图1):其包含外管1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管体),具有第一容置空间,第一容置空间内具有工作流体18(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工作流体),且第一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一第一封闭端;
内管2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管体),设置于第一容置空间内,且内管20具有第二容置空间,第二容置空间内具有工作流体28(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工作流体),且第二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第二封闭端;
工作流体18为水或酒精、乙醇等,工作流体28为纳米流体,纳米流体是在水或油中加入悬浮的结晶纳米粒子形成的流体;
热管结构能够于发热电子元件发热量较小时启动且可维持发热电子元件发热量较高时的运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第一工作流体为甲醇,第二工作流体为纯水;第一工作流体或第二工作流体之凝固温度不同;热管结构能够于低于0℃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热管结构能够于低温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
对比文件2给出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第225页第4段):热管工质采用凝固点很低的物质,如甲醇、氨等有效防止冬季管内结冰的问题。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可以选用凝固点较低的物质,如甲醇、氨等作为工作流体从而使热管结构能够于低温时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的启示。
对比文件1给出了热管外管和内管工作流体为:“工作流体18为水或酒精、乙醇等,工作流体28为纳米流体,纳米流体是在水或油中加入悬浮的结晶纳米粒子形成的流体”,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几种内外管流体的组合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用凝固点较低的物质作为工作流体从而使热管结构能够于低温时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的启示。而乙醇也为凝固点较低的特性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面临环境温度较低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可以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以及乙醇低凝固点的特性,在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工作流体工质的组合中进行合理选取,即可以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内外管流体方案中选用内管20内注入在水中悬浮纳米粒子的纳米流体,外管内注入乙醇作为工作流体的方案。而当选用上述工作流体组合方案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管实际上同样起到了本申请中热管结构所要解决的能够于低于0℃启动且可维持常温运作的技术问题。而乙醇、甲醇都是常用的防冻热管工质,二者的凝固点低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取。此外,纯水作为热管工质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方案中的内管内的水中带有纳米粒子的纳米流体换为其它热管工质,比如纯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第二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第一封闭端。也即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4均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毛细结构1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3中的第一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第一管体之内壁,更包括有毛细结构2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的第二毛细结构),第二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第二管体之内壁。对于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毛细结构形式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使第一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第二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管体内设置有第二管体,而第一管体内可以设置一个管体或者更多管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提高换热效率,使热管更包括有一第三管体,第三管体设置于第一容置空间内,且第三管体具有一第三容置空间,第三容置空间内具有一第三工作流体,且第三容置空间两端分别连接一第三封闭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第一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第一管体之内壁,更包括有第二毛细结构,第二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第二管体之内壁。对于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具有第三管体时,使第三管体更具有一第三毛细结构,毛细结构相对设置于第三管体之内壁,第三毛细结构可为烧结粉末体及复数沟槽及网格体及镀膜其中任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工作流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选取第三工作流体为纯水或甲醇其中之一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1):第二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第一封闭端。对于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具有第三管体时,使第三封闭端相对形成于第一容置空间内并连接所述第一封闭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发热电子元件发热量小时,仅利用外管的工作流体进行散热,电子元件发热量大时,内外管一起工作,从而满足不同发热电子元件的散热,其没有给出水可以作为内管的第二工作流体,只给出内管工作流体为纳米流体,而纳米流体的凝固温度是不清楚的。此外,对比文件1-2没有结合启示,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热管结构基本相同,工作原理也是相同的,只是在流体选取上略有不同,对比文件1给出了外管工作流体可以为水或酒精、乙醇等,内管工作流体优选为在水或油中加入纳米粒子形成的流体,即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外管为乙醇,内管为水纳米材料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第一、第二工作流体具体选取为甲醇和纯水。而对比文件1使用纳米流体作为第二流体,主要是由于增加纳米粒子后可以增加工质的热传性能,而水是热管中常用的工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用不增加纳米颗粒的水作为第二流体使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可以选取内管为水,外管为乙醇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选取上述方案时其内外热管工质凝固点必然不同,并且其实际上能起到防冻和低温启动的作用。而甲醇也是常用的热管工质(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其特性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使用甲醇代替乙醇作为热管工质,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选择。而当热管使用于低温场合,例如本申请中所指的室外的环境温度低于0°时,甲醇或乙醇等由于其凝固温度比水低,可以用来防止管内结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采纳,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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