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72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565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69717.7
申请日:2012-08-01
复审请求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朱玉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涛
合议组组长:夏冬
参审员:夏珊
国际分类号:E04H6/04;E04H6/42;E05B6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69717.7,名称为“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和朱玉国,申请日为2012年8月1日,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02243781U,公告日为2012年5月30日)与对比文件2(CN 201457528U,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2年8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无论与防护罩壳外露结合的,或者嵌入防护罩壳埋设的带有锁控机构的壳型锁基均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锁栓轴杆设在壳型锁基中来回移动,一头探出壳型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乃在壳型锁基开设的凹槽间或口孔处作来回伸缩,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挡卡锁栓轴杆上的弹簧设置;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触顶,另一头顶卡在锁体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而设置,一头与径台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卡住;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与止动销驱动连接,或者设在止动销旁通过连接机构对止动销实施拨动即提动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护罩壳一体化构造。
3.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孔的锁耳的防护罩壳按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分别具有掀盖式、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以及任意适用类型。
4.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防护罩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耳的基框或带有锁孔的锁耳,其特征是防护罩壳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结合,而锁基或与防护罩壳适合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利于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所述基框上对应凹槽或口孔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形状;或者,带有锁孔的锁耳直接与器物装配结合。
5.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基框,其特征在于防护罩壳具有凸起的锁耳形状,该锁耳插进在凹槽或口孔间与轴向通孔对应乃开有锁孔;至于基框则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互为一体,除了与防护罩壳设有相互吻合的接口外,在对应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亦即对应防护罩壳的锁耳部位,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
6.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器物即器物装配位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其特征是器物装配位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结合,该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对应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而防护罩壳对应锁基的凹槽或口孔部位,具有凸起的带有锁孔的锁耳形状即锁鼻设计。
7.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而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卡动触顶;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穿过开设,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或/和再径台上下作解/禁锁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具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进行拨动连接,或者说,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控制。
8.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与防护罩壳一体化结合的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卡动触顶;设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 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配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解/禁锁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而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连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直接与止动销相交装配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装配型。
9.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即基框、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其特征是与基框或器物结合的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其中设有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卡动触顶;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配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解/禁锁提动设计;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而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连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直接与止动销相交装配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装配型;此外,为了满足防护罩壳被锁的禁锢,在基框或器物适合闭锁的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或口孔开设;至于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为任意壳型,即在对应基框或器物的凹槽部位设有带锁孔的锁耳,当锁耳插进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时轴向通孔中的锁拴轴杆触角会从锁耳的锁孔穿过;或者防护罩壳对应基框或器物的口孔直接开有锁孔,以此适应轴向通孔中的锁拴轴杆触角对防护罩壳的锁孔插进。
10.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护罩壳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致使防护罩壳与基框或器物相吻合,此时插在凹槽或/和口孔的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通孔对应,只要摁动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触角即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时止动销恰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上落下乃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护罩壳就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而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自动回归原位,这样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利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且使防护罩壳完成禁锁控制。
11.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护罩壳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而插入凹槽或口孔中的锁耳的锁孔恰好与锁栓轴杆触角对应,只要摁动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时止动销刚好从锁栓轴杆径台上落下乃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护罩壳就被固锁住而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便自动回归原位,这样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利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且使防护罩壳完成禁锁控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5-7或9-12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改进类型,即锁壳的侧帮开有轴向通孔来满足锁栓轴杆设置;而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或者把柄一头非探出锁壳外隐秘在锁壳内接受电子驱动器或/和锁芯控制机关驱动,另一头为触角乃在凹槽或口孔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与之触顶而设在支架即基托上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卡;所述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开设,或者锁壳也 无锁芯孔开设,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对止动销实施拨动控制。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改进类型,即锁壳的侧帮开有轴向通孔来满足锁栓轴杆设置,而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或者把柄一头非探出锁壳外而是隐秘在锁壳内接受电子驱动器或/和锁芯控制机关驱动,一头探露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触角乃在凹槽或口孔处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乃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与之触顶而设在支架即基托上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卡;所述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开设,或者锁壳也无锁芯孔开设,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对止动销实施拨动控制。
14. 根据权利要求5-7或9-12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外壳镶包锁基型如同在“锁体”外罩住一层“包镶壳”一体构造;即将冲压型的壳体锁基镶在带有轴向通孔、止动销暗孔、锁芯孔开设的内芯体即锁体外,且将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逐置于内芯体开有的轴向通孔、止动销暗孔、锁芯孔中,进而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内芯外镶型锁基构造。
15. 根据权利要求5-7或9-12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改为锁壳类型,即锁壳开有并行的轴向销孔和轴向通孔,而轴向销孔与轴向通孔间开有互通的过槽;所述轴向销孔中设有锁栓销杆移动,并通过过槽接受锁栓轴杆连接驱动;而轴向通孔中设有的锁栓轴杆通过过槽带动锁栓销杆运行;并在适应锁栓销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销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开口槽的凹槽或/和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但是,所述轴向通孔或无锁孔口开设。
16. 根据权利要求4-7或9-12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防护罩壳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的闭锁应用控制,分别具有掀盖式、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防护储藏箱式,以及任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
17. 根据权利要求5-7或9-12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增加有电子锁控系统设计,即在解/禁锁功能扩张方面增有内部与外界信息通讯交流系统联系。
18.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壳型锁基即防护罩壳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的闭锁应用控制,分别具有掀盖式、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以及任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其中如下:
所述防护罩壳的掀盖式是将其一侧通过铰链或任意卡口或任意卡动方式与基框的一侧或器物适合的部位装配连动;
所述防护罩壳的相扣式是将其整体自由地扣合在基框上或器物上;
所述防护罩壳的来回拉动式采用拉槽或相互咬合槽或通过任意方式使之在基框上或器物上进行拉动;
所述防护储藏箱式乃是在罩壳上开有门洞开设,门洞具有拉门或带铰链的开门或任意门体设置装配。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10-12或19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防护罩壳为任意封闭型、非封闭型、封闭与非封闭混合型、任意防护储藏箱型,以及任意式类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闭锁机构”怎样参与“防护罩壳”布局当中来实现互为结构的闭锁机态效应;对比文件2不存在“闭锁机构”的具体结构,也不具备基框/器物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互为一体的条件,来满足于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实现其闭锁功能的配合需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2中获得想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无论与防护罩壳外露结合,或者嵌入防护罩壳埋设的带有锁控机构的壳型锁基均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亦即锁栓轴杆设在壳型锁基中来回移动,一头探出壳型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乃在壳型锁基开设的凹槽间或口孔处作来回伸缩,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该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挡卡锁栓轴杆上的弹簧设置;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触顶,另一头顶卡在锁体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而设置,一头顶在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而另一头被弹簧顶压卡住;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与止动销驱动连接,或者设在止动销旁通过连接机构来对止动销实施拨动即提动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护罩壳一体化构造。
3.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孔的锁耳的防护罩壳按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分别具有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
4.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防护罩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耳的基框或带有锁孔的锁耳,其特征是防护罩壳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结合,而锁基或与防护罩壳适合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利于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所述基框上对应凹槽或口孔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形状;或者,带有锁孔的锁耳直接与器物装配结合。
5.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基框,其特征在于防护罩壳具有凸起的锁耳形状,该锁耳插进在凹槽或口孔间与轴向通孔对应乃开有锁孔;至于基框则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互为一体构造,除了与防护罩壳设有相互吻合的接口外,在对应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亦即对应防护罩壳的锁耳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
6.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器物即器物装配位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其特征是器物装配位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结合,该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对应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而防护罩壳则对应锁基的凹槽或口孔部位,具有凸起的带有锁孔的锁耳形状即锁鼻设计。
7. 根据权利要求4-6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卡动触顶;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穿过开设,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或/和再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或/和再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中具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进行拨动连接,或者说,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控制。
8.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与防护罩壳一体化结合的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置其中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 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卡动触顶;设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配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无论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连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直接与止动销相交装配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装配型。
9.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即基框、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其特征是与基框或器物结合的锁基具有轴向通孔开设,其中设有的锁栓轴杆一头探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触角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卡动触顶;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配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开有的锁芯孔适于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无论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的连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直接与止动销相交装配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型,以及任意连动装配型;此外,为了满足防护罩壳被锁的禁锢,在基框或器物适合闭锁的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或口孔开设;至于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为任意壳型,即在对应基框或器物的凹槽部位设有带锁孔的锁耳,当锁耳插进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时轴向通孔中的锁拴轴杆触角会从锁耳的锁孔穿过;或者防护罩壳对应基框或器物的口孔直接开有锁孔,以此适合轴向通孔中的锁拴轴杆触角对防护罩壳的锁孔插进。
10.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护罩壳的凹槽或口孔与基框或器物上的锁耳对插后,致使防护罩壳与基框或器物相吻合,此时插在凹槽或/和口孔的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通孔对应,只要摁动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触角即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时止动销恰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护罩壳就被固锁在基框或器物上而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自动回归原位,这样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利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且使防护罩壳完成解除禁锁控制。
11.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当实施闭锁时,防护罩壳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或口孔中,或者插入锁基开设的凹槽或口孔中,而插入凹槽或口孔中的锁耳的锁孔恰好与锁栓轴杆触角对应,只要摁动锁栓轴杆外露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触角即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时止动销刚好从锁栓轴杆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防护罩壳就被固锁而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便自动回归原位,这样锁栓轴杆的触角顺利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且使防护罩壳完成解除禁锁控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4-6或8-11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改进为锁壳型,即锁壳的侧帮开有轴向通孔满足于锁栓轴杆设置,而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出轴向通孔外为把柄形,或者把柄一头非探出 锁壳外隐秘在锁壳内接受电子驱动器或/和锁芯控制机关驱动,另一头为触角乃在凹槽或口孔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锁壳孔壁上或带孔的支架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与之触顶而设在支架即基托上开有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而另一头则被弹簧顶卡;所述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装配的锁芯孔开设,或者锁壳也无锁芯孔开设,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既能直接与止动销拨动连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对止动销实施拨动控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
14. 根据权利要求4-6或8-11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将锁基改为外壳镶包型,亦即外壳镶包锁基型如同在“锁体”外罩住一层“包镶壳”一体构造;即将冲压型的壳体锁基镶在带有轴向通孔、止动销暗孔、锁芯孔开设的内芯体即锁体外,且将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逐置于内芯体开有的轴向通孔、止动销暗孔、锁芯孔中,进而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内芯外镶型锁基构造。
15. 根据权利要求4-6或8-11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改为锁壳类型,即锁壳开有并行的轴向销孔和轴向通孔,而轴向销孔与轴向通孔间开有互通的过槽;所述轴向销孔中设有锁栓销杆移动,并通过过槽接受锁栓轴杆连接驱动;而轴向通孔中设有的锁栓轴杆通过过槽带动锁栓销杆运行;并在适应锁栓销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销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开口槽的凹槽或/和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但是,所述轴向通孔或无锁孔口开设。
16. 根据权利要求4-6或8-11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防护罩壳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的闭锁应用控制,分别具有掀盖式、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防护储藏箱式,以及任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
17. 根据权利要求4-6或8-11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增加有电子锁控系统设计,即在解/禁锁功能扩张方面增有内部与外界信息通讯交流系统联系。
18. 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带有锁控机构的壳型锁基即防护罩壳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的闭锁应用控制,分别具有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其中如下:
所述防护罩壳的相扣式是将其整体自由地扣合在基框上或器物上;
所述防护罩壳的来回拉动式采用拉槽或相互咬合槽或通过任意方式使之在基框上或器物上进行拉动;
所述防护储藏箱式乃是在罩壳上开有门洞开设,门洞具有拉门或带铰链的开门或任意门体设置装配。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4-6或8-11任一项所述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其特征在于防护罩壳为任意封闭型、非封闭型、封闭与非封闭混合型、任意防护储藏箱型,以及任意式类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再结合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8年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2年8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存放自行车折叠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将每个铁皮罩制出上宽下窄∩形,整个罩如半圆扇形,中间三角形罩制出宽于两边三角形2倍,当折叠罩合在一边时,两边的罩都一个挨一个的合在中间∩形罩里,罩车时,掀起∩形罩,就形成半圆形车罩(即防护罩壳),图1公开了半圆形车罩的一端4固定在土里,其中一端锁鼻6固定在车罩的开口端,另一端锁鼻5预埋在土里,存车时用锁通过锁鼻将半圆形车罩锁在地上,使车子在露天下存放不会丢失(参见说明书0002-0008段,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以通过锁锁定在地面上的折叠罩即为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锁的具体结构构造以及锁与防护罩壳的相对设置方式;或/和还设有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驱动连接的电子驱动器。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公开了其锁控装置的具体结构构造(参见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0002-0125段、图3-12):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基的锁壳与锁盖可为薄板冲压而成(相当于壳型锁基);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和止动销5组成,锁栓轴杆3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中来回移动,其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相当于锁定触角),其在锁基开设的凹槽间或口孔处来回伸缩;锁栓轴杆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3-1与轴杆3-2形成的径台,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用于阻挡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一端被径台相顶,另一端顶卡在锁体的台阶孔壁上;止动销5设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侧旁,一头触顶在径台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3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而另一头被弹簧6顶压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对其驱动的控制连接,锁芯控制机关既可直接与止动销5拨动连接,或者也可通过连接机构14来对止动销5实施拨动控制;该锁实现了将一种器物即车身、车梯与禁解锁的一体状态化,除了适用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配置外,还可用于汽车及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的装配安装,以及任何场合及其公共场所适用安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中的锁的结构构造并且公开了该锁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此外,对于锁与防护罩壳的相对设置方式以及还设置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驱动连接的电子驱动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而带锁控机构的锁基是否与防护罩壳一体化构造而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的可以通过锁锁定在地面上的折叠罩即为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在其车罩(即防护罩壳)的开口端固定有一锁鼻6(相当于带有锁孔的锁耳),通过锁鼻6与预埋在土里的锁鼻5配合而将车罩锁在地上,图1公开了其车罩与地面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为一端掀盖式。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防护罩壳按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分别具有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而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以及防护储藏箱式是防护罩壳与基框、锁基等对应配置的器物之间常见的闭锁应用配置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锁耳的基框,防护罩壳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结合,而锁基或与防护罩壳适合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利于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基框上对应凹槽或口孔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形状;或者,带有锁孔的锁耳直接与器物装配结合。
对于该区别特征: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的锁,该锁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锁控机构中的锁栓轴杆3具有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车梯架8上的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与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3-2)形成相互对插的闭锁设计,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还有凸起的锁耳形状,锁耳上具有锁孔。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锁耳及其锁孔与对应的接口适配以使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穿过从而进行锁结,在此教导下,还设置基框和器物,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基框和器物与防护罩壳的相对设置方式以及带锁孔的锁耳和与之配合的、适于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的具体设置位置或/和方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基框,锁耳插进在凹槽或口孔间与轴向通孔对应开有锁孔;至于基框则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互为一体构造,除了与防护罩壳设有相互吻合的接口外,在对应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亦即对应防护罩壳的锁耳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
对于该区别特征: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的锁,该锁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锁控机构中的锁栓轴杆3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锁栓轴杆3具有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车梯架8上的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与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3-2)形成相互对插的闭锁设计,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还有凸起的锁耳形状,锁耳上具有锁孔。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锁耳及其锁孔与对应的接口适配以使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穿过从而进行锁结,在此教导下,还设置与锁基互为一体构造的基框,锁基和基框与防护罩壳之间的相互配合设置方式以及锁耳、锁孔和与之配合的适于锁耳和锁栓轴杆插进的凹槽或口孔的具体设置位置或/和方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器物即器物装配位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器物装配位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结合,该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对应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锁耳插进的凹槽或口孔;防护罩壳的锁耳设置在对应锁基的凹槽或口孔部位。
对于该区别特征: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公开了一种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的锁,该锁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锁控机构中的锁栓轴杆3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锁栓轴杆3具有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车梯架8上的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与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3-2)(即触角部位)形成相互对插的闭锁设计,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还有凸起的锁耳形状,锁耳上具有锁孔。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锁耳及其锁孔与对应的接口适配以使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穿过从而进行锁结,在此教导下,还设置适于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结合的器物装配位,锁基和器物装配位与防护罩壳之间的相互配合设置方式以及带有锁孔的锁耳和与之配合的、适于锁耳和锁栓轴杆插进的凹槽或口孔的具体设置位置或/和方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其对锁的具体结构构造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止动销5组成,锁栓轴杆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其一头探出轴向竖孔2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相当于锁定触角);锁栓轴杆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3-1与轴杆3-2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锁基在对应径台部位设有与轴向竖孔2相交开通或穿过开设的止动销暗孔4,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用于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端被径台或锁栓轴杆3上装配的止动挡片相顶,另一端顶卡在轴向竖孔2的台阶孔壁上;在锁基1上开设有锁芯孔12,锁芯控制机关13设置在锁芯孔12中;止动销的一头或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或/和再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或/和再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而止动销被弹簧顶压的一头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对其驱动的控制连接,即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进行拨动连接,或者说,设在止动销暗孔4中的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驱动控制。此外,在锁芯孔中还设置直接与止动销驱动连接的电子驱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锁的具体结构构造以及锁基与防护罩壳一体化设置;在锁芯孔中或/和还设有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公开了其锁控装置的具体结构构造(参见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0002-0125段、图3-12):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止动销5组成,锁栓轴杆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其一头探出轴向竖孔2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相当于锁定触角);锁栓轴杆3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3-1与轴杆3-2形成的径台,锁基在对应径台部位设有与轴向竖孔2相交开通或穿过开设的止动销暗孔4,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5对其触顶卡动外,还用于阻挡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一端被径台相顶,另一端顶卡在轴向竖孔2的台阶孔壁上;止动销5的一头配有弹簧,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3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在锁基1上开设有锁芯孔12,锁芯控制机关13设置在锁芯孔12中;无论锁芯孔12与止动销暗孔4相交开通或者非相交开通,锁芯控制机关既可直接与止动销5相交装配连动,或者经配孔也即通过连接机构14与止动销装配连动,或者任意式的连接驱动机构设置;该锁实现了将一种器物即车身、车梯与禁解锁的一体状态化,除了适用与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配置外,还可用于汽车及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的装配安装,以及任何场合及其公共场所适用安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中的锁的结构构造并且公开了该锁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此外,使锁基与防护罩壳一体化设置以及在锁芯孔中还设置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锁的具体结构构造;在锁芯孔中或/和还设有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2)锁基与基框或器物结合,防护罩壳与基框或器物之间的配合设置关系:即为了满足防护罩壳被锁的禁锢,在基框或器物适合闭锁的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或口孔开设;至于带有锁耳的防护罩壳为任意壳型,即在对应基框或器物的凹槽部位设有带锁孔的锁耳,当锁耳插进基框或器物的凹槽时轴向通孔中的锁拴轴杆触角会从锁耳的锁孔穿过;或者防护罩壳对应基框或器物的口孔直接开有锁孔,以此适合轴向通孔中的锁拴轴杆触角对防护罩壳的锁孔插进。
对于该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公开了其锁控装置的具体结构构造(参见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0002-0125段、图3-12):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止动销5组成,锁栓轴杆3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其一头探出轴向竖孔2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相当于锁定触角);锁栓轴杆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3-1与轴杆3-2形成的径台,锁基在对应径台部位设有与轴向竖孔2相交开通或穿过开设的止动销暗孔4,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用于阻挡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一端被径台相顶,另一端顶卡在轴向竖孔2的台阶孔壁上;止动销5的一头配有弹簧,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3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在锁基1上开设有锁芯孔12,锁芯控制机关13设置在锁芯孔12中;无论锁芯孔12与止动销暗孔4相交开通或者非相交开通,锁芯控制机关既可直接与止动销相交装配连动,或者经配孔也即通过连接机构14与止动销装配连动,或者任意式的连接驱动机构设置;该锁实现了将一种器物即车身、车梯与禁解锁的一体状态化,除了适用与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配置外,还可用于汽车及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的装配安装,以及任何场合及其公共场所适用安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中的锁的结构构造并且公开了该锁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此外,在锁芯孔中还设置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该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锁栓轴杆3具有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车梯架8上的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与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3-2)形成相互对插的闭锁设计,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还有凸起的锁耳形状,锁耳上具有锁孔。即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锁耳及其锁孔与对应的接口适配以使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穿过从而进行锁结,在此教导下,还设置与锁基结合的基框或器物,防护罩壳为任意壳型,基框或器物与防护罩壳之间的相互配合设置方式以及带有锁孔的锁耳和与之配合的适于锁耳和锁栓轴杆插进的凹槽或口孔的具体设置位置或/和方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锁的具体结构构造;还设有直接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锁耳设置在基框或器物上,而在防护罩壳上对应设置凹槽或口孔与锁耳适配以进行锁结。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公开了其锁控装置的具体结构构造(参见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0002-0125段、图3-12):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止动销5组成,锁栓轴杆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锁栓轴杆3具有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车梯架8上的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与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3-2)形成相互对插的闭锁设计,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还有凸起的锁耳形状,锁耳上具有锁孔,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竖孔2对应;实施闭锁时,只要摁动锁栓轴杆3外露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3-4(相当于锁定触角)即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时止动销5恰从锁栓轴杆3的径台3-1上落下,将锁栓轴3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13将止动销5从锁栓轴杆3的径台3-1下提离,故在弹簧6作用下锁栓轴杆3自动回归原位,这样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顺利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完成解除禁锁控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中的锁的结构构造并且公开了该锁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此外,还设置直接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锁耳及其锁孔与对应的接口适配以使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穿过从而进行锁结,在此教导下,当锁耳设置在基框或器物上时,在防护罩壳上对应设置凹槽或口孔与锁耳适配以进行锁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锁的具体结构构造;还设有直接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防护罩壳的锁耳插入基框或器物或锁基上对应设置的凹槽或口孔中以进行锁结。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立脚锁,并公开了其锁控装置的具体结构构造(参见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0002-0125段、图3-12):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止动销5组成,锁栓轴杆可在锁基的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中来回移动;锁栓轴杆3具有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车梯架8上的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与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3-3或接头3-4(3-2)形成相互对插的闭锁设计,锁定接口8-2或接头8-1还有凸起的锁耳形状,锁耳上具有锁孔,锁耳的锁孔正好与轴向竖孔2以及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相当于触角)对应;实施闭锁时,只要摁动锁栓轴杆3外露的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3-4即穿进锁耳的锁孔中,此时止动销5恰从锁栓轴杆3的径台3-1上落下,将锁栓轴3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进入禁锁状态;当实施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13将止动销5从锁栓轴杆3的径台3-1下提离,故在弹簧6作用下锁栓轴杆3自动回归原位,这样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顺利从锁耳的锁孔中退出,完成解除禁锁控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中的锁的结构构造并且公开了该锁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也可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装配安装,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此外,还设置直接与止动销装配连动的电子驱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锁耳及其锁孔与对应的接口适配以使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头3-4穿过从而进行锁结,在此教导下,当锁耳设置在防护罩壳上时,在基框或器物或锁基上对应设置凹槽或口孔与锁耳适配以进行锁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4-6或8-11中任一项,其对锁的具体结构构造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锁控装置包括锁基1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置于锁基中;锁基的锁壳与锁盖可为薄板冲压而成(相当于锁壳型锁基),锁控机构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止动销5组成,锁壳的侧部开有轴向竖孔2(即轴向通孔)满足于锁栓轴杆3设置,而锁栓轴杆3为直径大小的轴节3-1与轴杆3-2形状,一头探露出轴向竖孔2外为把柄形,或者把柄一头非探出锁壳外隐秘在锁壳内接受锁芯控制机关13驱动,另一头为锁定接头3-4(相当于触角)乃在凹槽或口孔出/进移动,在适合止动销5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3-1与轴杆3-2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卡住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外,主要用于止动销5对其径台或/和再径台的触顶卡动;弹簧6卡在锁栓轴杆3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3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顶在轴向竖孔2内的锁壳孔壁上上;止动销5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与之触顶而设在支架即基托上开有的止动销暗孔4中,一头顶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3卡住不能退回为闭锁状态,而另一头则被弹簧6顶卡;锁壳具有适合锁芯控制机关13装配的锁芯孔12开设,或者锁壳也无锁芯孔开设,锁芯控制机关13既能直接与止动销5拨动连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14对止动销3实施拨动控制。此外,还设置直接或者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拨动连接的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的另一头顶在轴向竖孔内的带孔的支架壁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锁栓轴杆3具有轴节3-1与轴杆3-2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4-6或8-11中任一项,其对锁的具体结构构造做了进一步限定。而在“锁体”外罩一层“包镶壳”的一体构造即外壳镶包锁基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即将冲压型的壳体锁基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带有轴向通孔、止动销暗孔、锁芯孔开设的内芯体即锁体外,并且将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逐置于内芯体开有的轴向通孔、止动销暗孔、锁芯孔中,进而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内芯外镶型锁基构造,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4-6或8-11中任一项,其对锁的具体结构构造做了进一步限定。双轴或多轴联动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前述结构构造的锁控装置的基础上设置双轴联动控制,具体来说在锁壳内开设并行的轴向销孔和轴向通孔,在轴向销孔与轴向通孔间开设互通的过槽,轴向销孔中设置锁栓销杆移动,并通过过槽接受锁栓轴杆连接驱动,在轴向通孔中设置的锁栓轴杆通过过槽带动锁栓销杆运行,并在适应锁栓销杆触角的闭锁部位,切过轴向销孔设置对外敞露的开口槽的凹槽或/和口孔开设,以适合带有锁孔的锁耳插入,轴向通孔可以采用无锁孔口开设,进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4-6或8-11中任一项,其对锁的具体结构构造做了进一步限定。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的可以通过锁锁定在地面上的折叠罩即为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图1公开了其车罩(即防护罩壳)与地面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为一端掀盖式。而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拼装敞开式、防护储藏箱式以及其他任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是防护罩壳与基框、锁基等对应配置的器物之间常见的配置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7、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4-6或8-11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在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上可增加适合远距控制的电子锁控系统设计,即在解/禁锁功能扩张方面可增设有内部与外界信息通讯交流系统联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8、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由在前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防护罩壳为带有锁控机构的壳型锁基,其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分别具有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闭锁应用控制类型,以及前述三种类型的具体配置。而使防护罩壳与锁控机构一体配置为带有锁控机构的壳型锁基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以及防护储藏箱式是防护罩壳与基框、锁基等对应配置的器物之间常见的闭锁应用配置形式,其具体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的规定。
19、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4-6或8-11中任一项,由在前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已公开了其车罩与地面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为一端掀盖型,而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防护罩壳类型为本领域中的常见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陈述如下:对比文件1并没有交代和限定怎样与“防护罩壳外露结合”,或者怎样嵌入“防护罩壳一体化融合”,或者怎样与“带有锁耳的基框/器物”搭配,或者怎样与“基框/器物”施配等形成何种方式的机态结构,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一个未知的“迷”,实际上对比文件1主要涉及“车梯锁”的结构;对比文件2的“折叠罩”由诸多零散部件拼凑组合,其中并没有给出怎样的“闭锁机构”机理细节融合及其施配的技术手段,只是采取“外挂锁具”单独选配利用,难以从整体上实现其稳定与坚固、可靠与安全等防盗效力的性能提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2中获得想要的技术启示。并且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有关锁与防护罩壳之间具体装配形式的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其车罩(即防护罩壳)的一端4固定在土里,开口端固定有一端锁鼻6(相当于带有锁孔的锁耳),通过锁鼻6与预埋在土里的锁鼻5配合而将车罩锁在地上,使车子在露天下存放不会丢失。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以通过锁锁定在地面上的折叠罩即为一种车辆泊位锁控罩,正因为其未公开锁的具体结构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才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获得锁的具体结构,进而提高车辆泊位锁控罩的安全性能。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具体结构构造的一种锁,并且公开了该锁适于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以提高器物的防盗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和第0076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该锁可以与任何车辆、任何器物、任何合组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以提高防盗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具有该结构构造的锁用于与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泊位锁控罩进行一体化装配安装。而锁在车辆泊位锁控罩上的具体装配位置和/或两者之间的具体装配形式和构造(例如,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防护罩壳外露结合、一体化结合或者将其嵌入防护罩壳埋设一体融合,两者之间配合连接的具体构造,防护罩壳按与基框、或与锁基、或与器物形成闭锁应用配置时分别具有相扣式即扣下式、来回拉动式、防护储藏箱式的闭锁应用控制类型,等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常规选择,进而易于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