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候性优良的钢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755
决定日:2019-06-12
委内编号:1F237210
优先权日:2013-05-09
申请(专利)号:201480026206.X
申请日:2014-05-02
复审请求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俊杰
合议组组长:武立民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C22C38/00,C22C38/16,C22C38/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6206.X,名称为“耐候性优良的钢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杰富意钢铁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5月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5月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8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 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92379A,公开日为2012年5月17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0001]-[0156]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成分组成以质量%计为:
C:0.030%以上、低于0.200%、
Si:0.10%以上、1.00%以下、
Mn:0.20%以上、2.00%以下、
P:0.003%以上、0.030%以下、
S:0.0001%以上、0.020%以下、
Al:0.001%以上、0.100%以下、
Cu:0.05%以上、0.50%以下、
Nb:0.005%以上、0.200%以下、
Sn:0.02%以上且小于0.05%,
此外,至少满足(1)式、(2)式中的任一个,并且满足(3)式,余量由铁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Cu-0.01)×(Sn-0.005)×(Nb-0.005)×104≥0.08 (1)
(Cu-0.01)×(Ni-0.01)×(Cr-0.01)×50≥0.08 (2)
(Cu 10×Sn)/(2×Ni 0.5×Si)<10 (3)
其中,各元素符号表示质量%含量,不含有的元素设为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Ni:0.01%以上、1.00%以下
Cr:0.01%以上、1.00%以下、
Mo:0.005%以上、1.000%以下、
W:0.010%以上、1.000%以下、
Co:0.010%以上、0.500%以下、
Sb:0.005%以上、0.2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Ti:0.005%以上、0.200%以下、
V:0.005%以上、0.200%以下、
Zr:0.005%以上、0.200%以下、
B:0.0001%以上、0.005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REM:0.0001%以上、0.0100%以下、
Ca:0.0001%以上、0.0100%以下、
Mg:0.0001%以上、0.01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REM:0.0001%以上、0.0100%以下、
Ca:0.0001%以上、0.0100%以下、
Mg:0.0001%以上、0.01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Ta:0.001%以上、0.100%以下、
Bi:0.001%以上、0.100%以下、
Se:0.001%以上、0.100%以下、
Hf:0.001%以上、0.1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Ta:0.001%以上、0.100%以下、
Bi:0.001%以上、0.100%以下、
Se:0.001%以上、0.100%以下、
Hf:0.001%以上、0.1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Ta:0.001%以上、0.100%以下、
Bi:0.001%以上、0.100%以下、
Se:0.001%以上、0.100%以下、
Hf:0.001%以上、0.1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还含有选自
Ta:0.001%以上、0.100%以下、
Bi:0.001%以上、0.100%以下、
Se:0.001%以上、0.100%以下、
Hf:0.001%以上、0.100%以下、
中的一种以上。
10. 一种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在具有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成的钢材的表面具有涂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Sn含量上限由“小于0.05%”修改为“小于0.050%”。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同时含有Cu和Sn时,必须使Cu/Sn比为1.0以下,否则会降低耐腐蚀性”的教导,而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所有发明例的Cu/Sn比均大于1.0,即与对比文件1的教导是相反的。(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通过添加适量的Sn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同时提高耐候性和耐腐蚀性。(3)对比文件1中Cu是可选元素,添加其的作用是提高强度,对于“通过复合含有Cu、Sn、Nb三种元素来获得提高耐候性和耐腐蚀性的协同效果”没有启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成分组成以质量%计为:
C:0.030%以上、低于0.200%、
Si:0.10%以上、1.00%以下、
Mn:0.20%以上、2.00%以下、
P:0.003%以上、0.030%以下、
S:0.0001%以上、0.020%以下、
Al:0.001%以上、0.100%以下、
Cu:0.05%以上、0.50%以下、
Nb:0.005%以上、0.200%以下、
Sn:0.02%以上且小于0.050%,
此外,至少满足(1)式、(2)式中的任一个,并且满足(3)式,余量由铁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Cu-0.01)×(Sn-0.005)×(Nb-0.005)×104≥0.08 (1)
(Cu-0.01)×(Ni-0.01)×(Cr-0.01)×50≥0.08 (2)
(Cu 10×Sn)/(2×Ni 0.5×Si)<10 (3)
其中,各元素符号表示质量%含量,不含有的元素设为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7年11月3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 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中NO.4钢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Cu元素及其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Sn元素的含量可以为0.03-0.50%,Sn的作用是抑制钢的阳极溶解反应和提高耐腐蚀性,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调整Sn含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尝试调整NO.4钢中的Sn含量,例如调整为0.03%,这时权利要求1中式(1)左边的值为0.77>0.08,式(3)左边的值为0.73<10,即同样满足式(1)-(3)。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表1的记载,No.21钢中Cu含量为0.15%,Sn含量为0.180%,即Cu/Sn比小于1.0;而且由表2可见,No.21钢的耐腐蚀性能优于其它大部分Cu/Sn比大于1.0的钢,这与对比文件1的教导并不相反。(2)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提高耐候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提高了耐腐蚀性,即耐腐蚀性与耐候性直接相关而非并列关系;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过“同时提高耐候性和耐腐蚀性”。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Sn的作用是提高耐腐蚀性。(3)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描述Cu的作用是提高强度,但是本领域公知,铜是耐大气腐蚀钢中对提高耐大气腐蚀性能最主要、最普遍使用的合金元素(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合金化钢》齐俊杰 等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09页,“6.2.2 耐候钢的合金化”)。而且,对比文件1表1的实施例中NO.4钢已经公开了同时含有Cu、Sn、Nb三种元素,亦可通过使Cu、Sn、Nb三种元素共存,能够显著提高钢材的耐候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Cu含量上限由“0.50%以下”修改为“低于0.15%”,Nb含量上限由“0.200%以下”修改为“0.019%以下”,式(3)右边由“<10”修改为“<>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1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返回到前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从而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Cu和Nb的含量上限分别修改回“0.50%以下”和“0.200%以下”,保留式(3)右边“<>
“1. 一种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其特征在于,成分组成以质量%计为:
C:0.030%以上、低于0.200%、
Si:0.10%以上、1.00%以下、
Mn:0.20%以上、2.00%以下、
P:0.003%以上、0.030%以下、
S:0.0001%以上、0.020%以下、
Al:0.001%以上、0.100%以下、
Cu:0.05%以上、0.50%以下、
Nb:0.005%以上、0.200%以下、
Sn:0.02%以上且小于0.050%,
此外,至少满足(1)式、(2)式中的任一个,并且满足(3)式,余量由铁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Cu-0.01)×(Sn-0.005)×(Nb-0.005)×104≥0.08 (1)
(Cu-0.01)×(Ni-0.01)×(Cr-0.01)×50≥0.08 (2)
(Cu 10×Sn)/(2×Ni 0.5×Si)<1.91 (3)
其中,各元素符号表示质量%含量,不含有的元素设为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0001]-[0156]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止裂性和耐腐蚀性优良的高强度厚钢板,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112]段的表1):表1中的NO.4钢的化学组成为(质量%):C 0.06%、Si 0.15%、Mn 0.99%、P 0.012%、S 0.002%、Sn 0.16%、Cu 0.15%、Ni 0.27%、Cr 0.29%、Mo 0.14%、V 0.033%、Nb 0.027%、Ti 0.016%、B 0.0009%、Al 0.025%、N 0.0042%,余量为铁和杂质。将以上Cu、Sn、Nb的含量代入式(1)后左边的值为4.774>0.08,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满足式(1);将以上Cu、Ni、Cr的含量代入式(2)后左边的值为0.5096>0.08,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满足式(2);将以上Cu、Sn、Ni、Si的含量代入式(3)后左边的值为2.8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中该钢还含有一定含量的Ni、Cr、Mo、V、Ti、B、N,而权利要求1中不含有上述元素;权利要求1中Sn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式(3)左边的值<1.91。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7]段):本发明的厚钢板除了上述元素外,还可以含有Ni、Cu、Cr、Mo、V、B、Ti、Ca、Mg以及REM中的至少一种。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Ni、Cr、Mo、V、Ti、B为可选元素,而N是钢中常见的以杂质形式存在的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添加或者不添加这些元素,当不添加这些元素时,其作用也相应地消失。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Sn溶解成Sn2 后,在酸性氯化物溶液中具有抑制腐蚀的作用,加速Fe3 还原的作用,降低Fe3 浓度,抑制Fe3 的腐蚀促进作用,在高盐的环境下提高耐候性,Sn具有抑制钢的阳极溶解反应和提高耐腐蚀性的作用,因此Sn的含量为0.03-0.50%。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0.03-0.50%范围内调整Sn含量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节对比文件1中NO.4钢的Sn含量,从而得出落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Sn含量,并同时满足式(3)左边的值<1.91。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对于权利要求2,由上可知,权利要求2中的Ni、Cr、Mo及其含量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W、Co、Sb也是钢中常见的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钢中添加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并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其含量。
对于权利要求3,由上可知,权利要求3中的Ti、V、B及其含量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Zr也是钢中常见的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钢中添加Zr,并通过常规实验选择其含量。
对于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3]段):上述高强度厚钢板还含有Ca 0.004%以下,Mg 0.002%以下,REM 0.002%以下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6-9,Ta、Bi、Se、Hf也是钢中常见的添加元素,其含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耐候性优良的钢材,在具有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组成的钢材的表面具有涂膜。但是为了解决钢结构的防腐蚀问题,在钢材表面覆盖保护涂层例如涂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1)首先,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Sn元素的含量可以为0.03-0.50%,Sn的作用是抑制钢的阳极溶解反应和提高耐腐蚀性,该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0.03-0.50%范围内调整Sn含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调整NO.4钢中的Sn含量,例如调整为0.03%,这时权利要求1中式(1)左边的值为0.77>0.08,式(3)左边的值为0.73<1.91,即同样满足式(1)-(3),也就同样能够获得抑制热轧时表面裂纹的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8]段记载了“含有Ni能提高钢板的止裂性”,说明书第[0004]段公开了止裂性是指避免产生脆性裂纹和防止裂纹扩展,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Ni能抑制表面裂纹的启示。再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Ni含量为1.0%以下、0.03%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Si含量为0.5%以下、0.03%以上(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这两种元素的含量范围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Si含量和权利要求2中Ni含量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合;对比文件1中NO.4钢Ni 0.27%、Si 0.15%的含量值也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相应数值范围内。此外,由本申请说明书表1和表2记载的数据可知,例如钢No.17按照式(3)计算出的值为3.96(明显高于对比文件1中NO.4钢按照本申请式(3)计算出的值2.85),其对应的最大裂纹深度为134μm,而该值为1.91的钢No.26对应的最大裂纹深度为122μm;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143]段也记载了钢No.1~22、26、27的最大裂纹深度为150μm以下,因而热轧时的表面裂纹也没有问题。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NO.4钢按照本申请式(3)的左边计算出的值为2.85,大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1.91,但是也不足以表明其无法抑制热轧时的表面裂纹。
(2)对比文件1公开了Sn的作用是提高耐腐蚀性(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并且本领域公知,Cu是提高耐大气腐蚀性能最主要、最普遍使用的元素(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而且,对比文件1中NO.4钢已经公开了同时含有Cu、Sn、Nb、Ni、Si几种元素,亦可通过复合含有Cu、Sn、Nb从而提高耐腐蚀性、或称耐候性,也可通过含有Ni、Si从而防止表面裂纹。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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