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隔膜和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82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73840
优先权日:2009-02-03,2009-11-30
申请(专利)号:201610082229.3
申请日:2010-02-03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国祥
合议组组长:刘子晓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H01M2/16,H01M2/14,H01M10/0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容易得到的,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容易得到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2229.3,名称为“隔膜和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10111089.0的母案的分案申请。申请人进行了两次著录项目变更,第一次申请人由“索尼公司”变更为“株式会社东北村田制作所”,第二次由“株式会社东北村田制作所”变更为“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2月03日和2009年11月30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6年02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7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以及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隔膜,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第一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
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并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以及
所述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并且所述小纤维包括氟树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其中所述高分子树脂为聚烯烃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
其中,当所述隔膜夹在铜箔与铝箔之间、在所述隔膜与所述铜箔或所述铝箔之间设置有0.2mm高×0.1mm宽每边为1mm的字母L形的镍片、并且对所述镍片以98N加压时,
所述第一层对应于所述镍片的部分破裂,而所述第二层转移至所述镍片的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其中,所述颗粒是包括无机氧化物作为主要成分的颗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膜,其中所述小纤维包括聚偏二氟乙烯。
6. 一种电池,包括
正极;
负极;
电解质;以及
隔膜,
其中,所述隔膜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第一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
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
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并且
所述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并且所述小纤维包括氟树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其中,在完全充电状态下的开路电压在4.2V以上且4.6V以下的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
其中,在所述正极或所述负极与所述隔膜之间存在夹杂物的情况下,当隔膜对应于所述夹杂物的部分破裂时,
所述第二层转移至所述夹杂物的表面。 ”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0030686A,公开日为2000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WO2008143005A1,公开日为2008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3:JP2008524824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10日;
对比文件4:US2007178384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小纤维包括的树脂为氟树脂;(2)限定了第二层中的颗粒的体积分数范围及每单位面积的第二层的质量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小纤维包括的树脂为氟树脂;(2)限定了第二层中的颗粒的体积分数范围以及每单位面积的质量范围;氧化铝颗粒的平均粒径。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第二层中的颗粒的体积分数范围以及每单位面积的质量范围以及小纤维的平均直径。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其他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4-5、7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8的技术方案无法与权利要求1、6的方案区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6中的氟树脂具体限定为聚偏二氟乙烯,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隔膜第二层表面密度不在本申请范围内,复审请求人在本申请中证明了隔膜第二层表面密度的重要性。对比文件1-4均没有指出第二层的表面密度对于短路和发热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第二层的表面密度的重要性,没有对其改性的动机。(2)本申请具体选择了聚偏二氟乙烯作为小纤维,显示出比其他种类小纤维改善的第二层柔软度以及对夹杂物的形状一致性,从而改善了安全性。对比文件1-4没有教导选择聚偏二氟乙烯作为小纤维的有益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隔膜,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第一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
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并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以及
所述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并且所述小纤维是聚偏二氟乙烯。”
“5. 一种电池,包括
正极;
负极;
电解质;以及
隔膜,
其中,所述隔膜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第一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
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
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并且
所述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并且所述小纤维是聚偏二氟乙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一样。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5、9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实施例7中的第二层的表面密度进行调整,通过有限的试验调节氧化铝粉末的含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用类似具有柔软性的结构简单的树脂来代替对比文件3的树脂,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7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层中的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2)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3)每单位面积的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4)小纤维是聚偏二氟乙烯。区别技术特征(1)、(4)分别被对比文件2、4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3)分别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段、实施例9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实施例7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双面设置树脂层而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相同的设置方式以进一步增加隔膜安全性。
对比文件1-2、4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7的技术方案无法与权利要求1、5的方案区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施例9的隔膜性能,有动机将实施例7中隔膜的PPTA 氧化铝层设置为如上表面密度。由复审请求人提供的相关实验结果可见,即使在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下,表面密度对电池安全性和电池循环性能带来的影响并不一致。对比文件1实施例7中0.64 mg/cm2的表面密度已经能够满足本申请的要求。而对于进一步限定的1.2-3.0 mg/cm2的技术要求,对比文件1(实施例9)也同样能够满足。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特定组分和测试条件下测得的试验结果而得到普适性的结论。(2)对比文件4公开了树脂层的成分,基于对隔膜乃至电池安全性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隔膜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并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修改为“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上的第二层,其中,所述第一层是由高分子树脂组成的多微孔膜,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并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82.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47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0.2mg/cm2以上且0.6mg/cm2以下”;将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修改为“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上的第二层,所述第一层是由高分子树脂组成的多微孔膜,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82.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47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0.2mg/cm2以上且0.6mg/cm2以下”;将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充到权利要求1、5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4,删除权利要求3、7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隔膜,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第一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的至少之一上的第二层,
其中,所述第一层是含有高分子树脂的多微孔膜,
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并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60.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1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1.2mg/cm2以上且3.0mg/cm2以下,以及
所述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并且所述小纤维是聚偏二氟乙烯,
其中,当所述隔膜夹在铜箔与铝箔之间、在所述隔膜与所述铜箔或所述铝箔之间设置有0.2mm高×0.1mm宽每边为1mm的字母L形的镍片、并且对所述镍片以98N加压时,
所述第一层对应于所述镍片的部分破裂,而所述第二层转移至所述镍片的表面。”。
“4. 一种电池,包括
正极;
负极;
电解质;以及
隔膜,
其中,所述隔膜包括
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的第一层;以及
设置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和所述第二主表面上的第二层,
所述第一层是由高分子树脂组成的多微孔膜,
所述第二层是包含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和具有1μm以下的平均直径的小纤维的多微孔膜,且在所述第二层中的所述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82.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所述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47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每单位面积的所述第二层的质量为0.2mg/cm2以上且0.6mg/cm2以下,并且
所述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并且所述小纤维是聚偏二氟乙烯,
其中,在所述正极或所述负极与所述隔膜之间存在夹杂物的情况下,当隔膜对应于所述夹杂物的部分破裂时,
所述第二层转移至所述夹杂物的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满足修改后的范围的实施例均具有显著的较高的短路时电阻、显著低的发热量、高于90%的循环保持率以及优异的转移量。没有全部满足所有限定条件的隔膜性能较差。(2)对比文件1、2均不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满足本申请限定条件组合的第二层。(3)对比文件1-4均没有教导具体选择聚偏二氟乙烯作为小纤维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5月27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7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以及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容易得到的,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容易得到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4:
对比文件1:JP2000030686A,公开日为2000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WO2008143005A1,公开日为2008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4:US2007178384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隔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水电解质电池用隔膜和锂二次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38、114-127段):一种隔膜包括基材(即第一层,必然具有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以及覆盖该基材的含有陶瓷粉末的耐热性含氮芳族聚合物层(即第二层)。其中,基材是含有聚乙烯或聚丙烯等聚烯烃的多微孔膜,陶瓷粉末的一次粒子的平均粒径优选1.0μm以下、更优选0.5μm以下,可选择氧化铝。在实施例7中,含有陶瓷粉末的耐热性含氮芳族聚合物层是含有氧化铝细微颗粒(即,本申请的具有电绝缘性能的颗粒)的PPTA的多微孔膜,通过扫描电子显微镜观察PPTA层,PPTA呈现小纤维形式,该层厚度为0.1微米或更低(小纤维平均直径为必然在0.1μm以下),颗粒尺寸0.013微米的氧化铝分散在小纤维之间,小纤维具有0.05-0.2微米空穴尺寸(多微孔膜、小纤维具有互联三维网状结构)。所制得的非水电解质电池用隔膜的基重为17.0g/m2(聚乙烯隔膜10.5g/m2、PPTA 3.2g/m2、氧化铝3.2g/m2),换算后可知由PPTA和氧化铝构成的第二层的质量约为0.64mg/cm2。隔膜为双层结构(第二层设置在第一层的第一或第二主表面之一)。
对于技术特征“其中,当所述隔膜夹在铜箔与铝箔之间、在所述隔膜与所述铜箔或所述铝箔之间设置有0.2mm高×0.1mm宽每边为1mm的字母L形的镍片、并且对所述镍片以98N加压时,所述第一层对应于所述镍片的部分破裂,而所述第二层转移至所述镍片的表面”,其并没有直接的限定出该产品的结构或组成,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该特征,无法将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和权利要求1中排除该技术特征后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区分开来。因此,推定两种产品是相同的(除非复审请求人能够通过本申请记载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证明它们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7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层中的颗粒的体积分数为按体积计82.0%以上且按体积计97.0%以下;(2)颗粒的平均粒径在0.47μm以上且1.5μm以下的范围内;(3)每单位面积的第二层的质量为0.2mg/cm2以上且0.6mg/cm2以下;(4)小纤维是聚偏二氟乙烯、第二层设置在第一主表面和第二主表面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并进一步改善隔膜的安全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高温下安全性优异的电化学元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24、38-44、56-61段):电化学元件含有正极、负极、非水电解液和隔膜,隔膜具备含有热塑性树脂作为主体的多孔质层(I)和含有耐热温度150℃以上的绝缘性粒子作为主体的多孔质层(II)。多孔质层(I)的树脂(A)可选择聚乙烯、聚丙烯等。多孔质层(II)的填料可以是无机粒子氧化铝(Al2O3),近似球形形状,粒径更优选0.1微米以上,5微米以下;填料在多孔质层(II)总体积中优选70体积%以上。多孔质层(II)使用的多孔质基体可由纤维状物来形成,可选择非织造布(小纤维具有所述小纤维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纤维状物直径0.01-5微米。为提高电池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70体积%以上的技术要求,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82.0-97.0%的体积分数,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段已经公开了陶瓷粉末的一次粒子的平均粒径优选1.0μm以下、更优选0.5μm以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况,有动机将该粒径范围应用于实施例7中,而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7中公开了PPTA和氧化铝构成的第二层的质量约为0.64mg/cm2,该单位面积质量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的数值范围端点0.6 mg/cm2非常接近,而且对比文件1并不排斥小于0.6 mg/cm2的单位面积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0.2mg-0.6mg/cm2的数值范围,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非水电解质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9-16、52-70段,附图3-4):隔膜具有基材层4b以及形成于其上的树脂层4a,或具有基材层4d以及形成于其双面上的树脂层4c、4e,基材层优选聚乙烯或聚丙烯树脂多孔膜,树脂层由高孔隙率基体树脂层以及保持在其内的无机物质构成,基体树脂可选择聚偏氟乙烯(PVDF),无机物质可选择氧化铝(Al2O3),粒子尺寸1纳米-10微米。隔膜的树脂层结构使隔膜的劣化性能被降低,并具有抗氧化性和热稳定性。基于对隔膜热稳定性增强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PVDF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代替PPTA,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双面设置树脂层而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相同的设置方式以进一步增加隔膜安全性,而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参照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对比文件1-2、4均公开了聚乙烯、聚丙烯等高分子树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参照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对比文件1、2、4均公开了氧化铝颗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电池,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化学元件含有正极、负极、非水电解液和隔膜。因此,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根据所采用的电极材料的不同,锂离子电池开路电压会有所不同,在完全充电状态下开路电压为4.2V至4.6V属于锂离子电池常规的电压范围,例如以锰酸锂为正极材料、石墨为负极材料的锂离子电池在完全充电状态下开路电压就是4.3V。通过选择常规的电极材料,就可以使电池在完全充电状态下开路电压达到4.2V至4.6V的范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按照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样品1-2、6-9、20、27在测试结果中显示了良好的技术效果。但这不足以说明没有全部满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有限定条件的隔膜就显示出差的短路时电阻、发热量、循环保持率或转移量。例如,样品3、5、19等,样品3氧化铝箔侧的短路电阻高于样品1、5、19,且短路时的发热量、循环特性、第二层转移量都非常优秀,而循环保持率为89%,与90%非常接近;样品5甚至未出现短路;样品19的测试数据也非常优秀。显然,由说明书中对各个样品进行测试的结果并不能说明样品1-2、6-9、20、27更好。此外,对于样品的相关测试数据是在特定的电池组分和测试条件下进行的,该测试结果也只能表明在此前提下的性能对比情况;而电池体系的影响因素很多、测试条件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上述特定组分和测试条件下测得的试验结果而得到普适性的结论。
(2)对比文件1实施例7中,由PPTA和氧化铝构成的第二层的质量约为0.64mg/cm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限定的0.6 mg/cm2端点值非常接近,如前述审查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本身并不排斥0.2-0.6 mg/cm2范围内的单位面积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例7的基础上,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0.2-0.6 mg/cm2范围内的单位面积质量。事实上,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2-3、6中,含有聚烯烃PO的层中,含氮芳族聚合物 陶瓷粉末的单位面积质量之和均在0.2-0.6 mg/cm2范围内,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比文件1不排斥上述质量范围。
对比文件2公开了填料在多孔质层(II)总体积中优选70体积%以上,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得到的教导应该是70-100体积%的可能性(当然不能是100体积%)。因此,在此基础上实现82-97%的体积分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段已经公开了陶瓷粉末的一次粒子平均粒径优选1.0μm以下、更优选0.5μm以下,其均满足0.47-1.5μm范围的粒径要求;且将其应用于实施例7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3)如本申请说明书第13页所记载的,小纤维包括例如高分子树脂作为主要成分。只要该高分子树脂具有能够形成其中小纤维连续互联的三维网状结构,则该高分子树脂不受具体的限制……从热稳定性和电化学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优选使用含氟树脂作为高分子树脂。显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PPTA能够满足该要求,而在实际使用中,基于对比文件4披露的能够提升抗氧化性、热稳定性的聚偏氟乙烯 氧化铝组合,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聚偏氟乙烯物理化学性能的熟知,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聚偏氟乙烯用于对比文件1中,自然也能够满足改进柔软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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