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追踪器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17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9715
优先权日:2013-03-0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9228.3
申请日:2014-03-05
复审请求人:圣奥古斯丁加拿大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晓宁
合议组组长:杨轶
参审员:李凯
国际分类号:F24J2/54;F24J2/52;H01L31/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9228.3,名称为“太阳能追踪器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圣奥古斯丁加拿大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WO2012/164217A1,公开日为2012年12月6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2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太阳能追踪器组件,特别是用于太阳能集热器,包括
-桌台结构(2),其用于支撑太阳能集热器(4),特别是太阳能集热器板和/或太阳能集热器组件,和
-组件基部(6),其用于支承所述桌台结构(2),
-其中所述桌台结构(2)能够相对于所述组件基部(6)至少围绕一个旋转轴线(23)旋转,
-其中至少所述桌台结构(2)的一部分和/或所述组件基部(6)的一部分以桁架结构的形式形成,所述桁架结构由多个桁架结构模块构成,所述桁架结构模块彼此联接从而形成相应的桁架结构,
-其中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横梁结构(8a-8g),太阳能集热器(4)能够直接设置在所述横梁结构(8a-8g)上,
-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所述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使得一个横梁结构(8a-8g)联接到至少另一个紧邻的横梁结构(8a-8g),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通过其纵向端部(18)的整个横截面联接至所述横梁结构(8a-8g),以及
其中至少两个横梁结构(8a-8g)在它们的端部处通过纵向联接梁(20)彼此联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两个相邻的桁架结构模块彼此焊接或通过接头构件彼此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横梁结构(8a-8g),所述横梁结构(8a-8g)包括主梁结构(10)和主梁支撑结构(12),其中所述主梁支撑结构(12)联接至所述主梁结构(10)用于支撑所述主梁结构(1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通过所述主梁支撑结构(12)联接至所述组件基部(6), 优选通过两个横梁结构(8a-8g)的主梁支撑结构(12)联接至所述组件基部(6)。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所述纵梁结构(14)沿着所述桌台结构(2)的中心轴线(13)延伸。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结构(14)联接至相应的横梁结构(8a-8g)的主梁支撑结构(12)。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所述纵梁结构(14)包括多个纵梁部分(16a-16f)。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纵梁部分(16a-16f)使得至少一个横梁结构(8a-8g)联接到至少另一个横梁结构(8a-8g)。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纵梁部分(16a-16f)通过其纵向端部(18)联接至相应的横梁结构(8a-8g)。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纵梁部分(16a-16f)联接至相应的横梁结构(8a-8g)的主梁支撑结构(12)。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所述纵梁结构(14)沿着一平面延伸,所述平面设置在与太阳能板(4)在它们的安装状态下延伸沿着的平面相隔一定距离。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 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通过至少一个回转接头(22)可旋转地安装至所述组件基部(6),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回转接头(22)通过驱动单元形成,所述驱动单元适用于使所述桌台结构(2)相对于所述组件基部围绕旋转轴线(23)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桌台结构(2)通过至少两个回转接头(22)可旋转地安装至所述组件基部(6),所述两个回转接头(22)限定出公共旋转轴线(23),其中所述回转接头(22)在所述桌台结构(2)的纵向取向上彼此相隔一定距离设置,所述距离对应于所述桌台结构(2)的纵向长度的至少1/3,优选为至少1/2,更优选为至少2/3,更优选为至少3/4。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任一项所述的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组件基部(6)包括基部结构(24)和中间结构(26),所述基部结构(24)适用于设置在坚固地面中或坚固地面上,所述中间结构(26)设置在所述基部结构(24)和所述桌台结构(2)之间用于相对于所述基部结构(24)支撑所述桌台结构(2),其中所述中间结构(26)包括至少两个支腿结构(30),所述支腿结构(30)通过它们的基部端部(32)彼此联接并且通过它们的桌台端部(34)联接至所述桌台结构(2),并且其中所述支腿结构(30)通过不同于所述桌台结构(2)的连接梁(38)彼此联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纵梁结构,该纵梁结构能保证沿桌台结构纵向的高刚度,同时桌台结构所承受的负载可以被对称地传递至组件基部。2)前审审查员未回答关于区别特征“至少两个横梁结构在它们的端部处通过纵向联接梁彼此联接”的争辩意见。上述连接中,由于横梁结构较短,不易产生偏斜,且该联接能使纵向联接梁和横梁结构基本处于相同平面。由于对比文件1设置了侧板71和72用于增加平台的刚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变对比文件1的结构从而使横梁结构在它们的端部处联接至纵向联接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横梁并不包括主梁结构和主梁支撑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教导和暗示。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意见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太阳能追踪器组件,特别是用于太阳能集热器,包括
-桌台结构(2),其用于支撑太阳能集热器(4),特别是太阳能集热器板和/或太阳能集热器组件,和
-组件基部(6),其用于支承所述桌台结构(2),
-其中所述桌台结构(2)能够相对于所述组件基部(6)至少围绕一个旋转轴线(23)旋转,
-其中至少所述桌台结构(2)的一部分和/或所述组件基部(6)的一部分以桁架结构的形式形成,所述桁架结构由多个桁架结构模块构成,所述桁架结构模块彼此联接从而形成相应的桁架结构,
-其中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横梁结构(8a-8g),所述横梁结构(8a-8g)包括主梁结构(10)和主梁支撑结构(12),其中所述主梁支撑结构(12)联接至所述主梁结构(10)用于支撑所述主梁结构(10),太阳能集热器(4)能够直接设置在所述横梁结构(8a-8g)上,
-所述桌台结构(2)包括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沿着所述桌台结构(2)的中心轴线延伸,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使得一个横梁结构(8a-8g)联接到至少另一个紧邻的横梁结构(8a-8g),且
所述至少一个纵梁结构(14)通过其纵向端部(18)的整个横截面联接至所述横梁结构(8a-8g),以及
其中至少两个横梁结构(8a-8g)在它们的端部处通过纵向联接梁(20)彼此联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以及2015年9月2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追踪器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追踪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8页第24行至第15页第16行,附图1-12):一种太阳能追踪组件,可用于太阳能集热器,包括可动结构3(相当于桌台结构),其用于支撑太阳能集热器;组件基部2,用于支撑可动结构3;其中可动结构3能够相对组件基部2围绕旋转轴线AH转动;根据附图1可以确定组件基部2的一部分以桁架结构的形式形成,桁架结构由多个桁架结构模块构成,桁架结构模块彼此联接从而形成相应的桁架结构;可动结构3包括多个横梁结构61,太阳能集热器能够直接设置在横梁结构上;多个横梁结构通过纵向联接梁60彼此联结,对比文件1的横梁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横梁结构的主梁结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权利要求1中桌台结构包括至少一个沿着所述桌台结构的中心轴线延伸的纵梁结构,纵梁结构使得一个横梁结构联接到至少另一个紧邻的横梁结构,且纵梁结构通过其纵向端部的整个横截面联接至所述横梁结构。第二,权利要求1中纵向联接梁连接的是横梁结构的端部,而对比文件1中横梁结构的端部超出了与纵向联接梁连接的位置。第三,对比文件1未公开主梁支撑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一,在桌台框架结构的刚度不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沿桌台长度方向设置能连接各横梁结构的纵梁结构以增强桌台框架结构的刚度,这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进一步,纵梁结构沿桌台结构中心轴线延伸以及使纵梁结构通过其纵向端部的整个横截面联接至所述横梁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二,在空间有限、或者桌台结构不需要特别大的横向支撑面的情况下,不使横梁结构端部伸出纵向连接梁的连接点,直接使纵向联接梁连接到横梁的端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特征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梁结构的强度、刚度,增强梁结构的整体性能,设置梁支撑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此外,权利要求1并列技术方案中的桌台结构的一部分以桁架结构的形式形成,以及桌台结构的一部分和组件基部的一部分均以桁架形式形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相邻桁架结构模块彼此焊接或通过接头构件彼此连接。所限定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分别限定了当设置主梁支撑结构时,主梁支撑结构与组件基部、纵梁结构等相关结构的联接方式、以及当纵梁结构包括多个纵梁部分时多个纵梁部分与横梁结构的联接方式。所限定内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的采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1-8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纵梁结构沿一平面延伸,且该平面设置在与太阳能板在它们的安装状态下延伸沿着的平面相隔一定距离。所限定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9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4行至第15页第16行,附图1-12):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通过两个轴承48(相当于回转接头)可旋转地安装至组件基部,具有传动轴82和其轴承47,轴承47处具有驱动齿轮81,在驱动齿轮的驱动下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能相对于组件基部围绕旋转轴线旋转。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借助于传动轴,使桌台结构的旋转轴的至少一个轴承通过驱动单元形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的普通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10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4行至第15页第16行,附图1-12):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通过两个轴承48可旋转地安装至组件基部,两个轴承48限定出水平旋转轴线(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9行和第10行),两个轴承48在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的纵向取向上彼此相隔一定距离设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的距离与桌台结构纵向长度的比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1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4行至第15页第16行,附图1-12):组件基部包括基部结构22和中间结构4,基部结构22适用于设置在坚固地面中或坚固地面上,中间结构4设置在基部结构22和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之间,用于支撑可动结构,中间结构4包括两个支腿结构40,支腿结构40通过它们的基部端部彼此联接并且通过它们的桌台端部联接至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支腿结构40通过不同于可动结构(相当于桌台结构)的连梁51彼此联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横梁并不包括主梁结构和主梁支撑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教导和暗示。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横梁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主梁结构,虽然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具有主梁支撑结构,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加梁结构的强度、刚度,增强梁结构的整体性能,设置梁支撑结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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