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透明柔肤水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04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37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81718.3
申请日:2016-11-30
复审请求人:花安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卫星
合议组组长:刘桂英
参审员:周英
国际分类号:A61K8/99,A61K8/98,A61K8/9789,A61K8/9711,A61K8/92,A61K8/86,A61K8/73,A61K8/67,A61K8/63,A61K8/39,A61K8/37,A61K8/365,A61K8/31,A61Q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关键是看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时,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81718.3,名称为“一种透明柔肤水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花安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04月12日由广州市花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6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明柔肤水,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
油性成分 1份;
高级醇 1份;
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 0.35-0.4份;
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 0.35-0.4份;
柔肤水基料 99-110份;
所述高级醇选自辛基十二醇、异硬脂醇、己基癸醇、油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选自PEG-6 甘油异硬脂酸酯、PEG-8 甘油异硬脂酸酯、月桂醇聚醚-7、PEG-7 甘油椰油酸酯、橄榄油 PEG-7 酯类、PEG-6葵酸酯、PEG-15甘油硬脂酸酯、PEG-15甘油油酸酯、PEG-20甘油三异硬脂酸酯、PEG-10月桂酸酯、PEG-10硬脂酸酯、PEG-6油酸酯、PEG-10油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所述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选自PEG-30氢化蓖麻油、PEG-40氢化蓖麻油、PEG-60氢化蓖麻油、PEG-80氢化蓖麻油、油醇聚醚-50、PEG-60 氢化蓖麻油月桂酸酯、PEG-35氢化蓖麻油、PEG-45氢化蓖麻油、PEG-50氢化蓖麻油、PEG-54氢化蓖麻油、PEG-55氢化蓖麻油、PEG-30 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40 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50 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58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3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PEG-4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PEG-5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PEG-6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柔肤水,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性成分选自维生素E/生育酚、生育酚乙酸酯、3个脂肪酸及甘油酯组成的甘油三酯、霍霍巴油、角鲨烷、植物甾醇/辛基十二醇月桂酰谷氨酸酯、植物甾醇异硬脂酸酯、胆甾醇油中的一种或几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柔肤水,其特征在于,所述柔肤水基料包括水84-88重量份、1,3-丁二醇3-5重量份、甘油1-3重量份、异戊二醇1-3重量份、甜菜碱0.5-1.5重量份、乳酸钠0.1-0.3重量份、尿囊素0.00001g、PCA 钠0.2-0.7重量份、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0.005-0.03重量份、PEG-60 氢化蓖麻油0.2-0.4重量份、香精0.01-0.03重量份、马齿苋0.05-0.02重量份、柠檬酸钠0.3-0.7重量份、柠檬酸0.03-0.07重量份、银0.2-0.4重量份、烟酰胺0.05-0.15重量份、海藻糖0.05-0.15重量份、葡聚糖0.0005-0.002重量份、苯甲地那铵0.00003重量份、PCA ZN0.00001重量份、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提取物0.03-0.1重量份、高岭土0.00001重量份、珍珠提取物0.0005-0.002重量份、墨角藻(FUCUS VESICULOSUS)提取物0.0005-0.002重量份、黑茶镳子(RIBES NIGRUM)籽油0.0005-0.002重量份、鲟鱼子酱提取物0.0005-0.002重量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钠0.00001重量份、辛酰羟肟酸0.00001重量份、乙基己基甘油0.00001重量份、、尿囊素0.00001重量份。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透明柔肤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取水、1,3-丁二醇、甘油、异戊二醇、甜菜碱、乙基己基甘油、乳酸钠、尿囊素、PCA 钠,加入水相锅,加热至70-75℃后,搅拌均匀,抽入真空乳化机中;
2)取油性成分、高级醇、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加入油相锅,加热至60-65℃,搅拌均匀,抽入真空乳化机中;
3)开启真空乳化机,以800-1200 rpm/分的转速搅拌20-40分钟后,停止搅拌,降温至35-45℃;加入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PEG-60 氢化蓖麻油、香精、马齿苋、柠檬酸钠、柠檬酸、银、烟酰胺、海藻糖、葡聚糖、苯甲地那铵、PCA ZN、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提取物、高岭土、珍珠提取物、墨角藻(FUCUS VESICULOSUS)提取物、黑茶镳子(RIBES NIGRUM)籽油、鲟鱼子酱提取物、丙烯酸(酯)类共聚物钠、辛酰羟肟酸,继续搅拌均匀,冷却至室温;灌装,即得透明柔肤水。”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US6555119B1,公开日为2003年04月29日)公开了一种透明微乳液。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还含有高级醇;(2)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种类不同;(3)组分含量不同。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不同护肤效果的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可以含有油性成分,并且高级醇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油性成分,对比文件2(US2006057091A1,公开日为2006年03月16日)公开了半透明化妆品,其油性成分包括油脂、高级醇等。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透明微乳液中含有两种或更多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C12-18烷基取代基的聚氧亚烷基烷基醚、PEG化的氢化蓖麻油、一或三烷基甘油酯的具体种类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组合物组分含量,基于不同护肤效果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作出常规选择,并且本申请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页(单位名称:花安堂),日期:2016年07月06日,电子凭证页(“奢睿男士保湿精华水”,备案日期:2016年05月27日)公开了含有权利要求1所列成分的保湿精华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了组分含量。而对比文件1教导了特定的非离子乳化剂能够获得包含油性成分的透明组合物,教导了油性成分以及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的方法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花安堂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明柔肤水,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包括如下组分:
油性成分 0.1份;
高级醇 0.1份;
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 0.35-0.4份;
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 0.35-0.4份;
柔肤水基料 99-110份;
所述高级醇选自辛基十二醇、异硬脂醇、己基癸醇、油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选自PEG-6 甘油异硬脂酸酯、PEG-8 甘油异硬脂酸酯、月桂醇聚醚-7、PEG-7 甘油椰油酸酯、橄榄油 PEG-7 酯类、PEG-6葵酸酯、PEG-15甘油硬脂酸酯、PEG-15甘油油酸酯、PEG-20甘油三异硬脂酸酯、PEG-10月桂酸酯、PEG-10硬脂酸酯、PEG-6油酸酯、PEG-10油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选自PEG-30氢化蓖麻油、PEG-40氢化蓖麻油、PEG-60氢化蓖麻油、PEG-80氢化蓖麻油、油醇聚醚-50、PEG-60 氢化蓖麻油月桂酸酯、PEG-35氢化蓖麻油、PEG-45氢化蓖麻油、PEG-50氢化蓖麻油、PEG-54氢化蓖麻油、PEG-55氢化蓖麻油、PEG-30 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40 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50 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58氢化蓖麻油异硬脂酸酯、PEG-3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PEG-4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PEG-5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PEG-60 氢化蓖麻油三异硬脂酸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柔肤水,其特征在于,所述油性成分选自维生素E/生育酚、生育酚乙酸酯、3个脂肪酸及甘油酯组成的甘油三酯、霍霍巴油、角鲨烷、植物甾醇/辛基十二醇月桂酰谷氨酸酯、植物甾醇异硬脂酸酯、胆甾醇油中的一种或几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明柔肤水,其特征在于,所述柔肤水基料包括水84-88重量份、1,3-丁二醇3-5重量份、甘油1-3重量份、异戊二醇1-3重量份、甜菜碱0.5-1.5重量份、乳酸钠0.1-0.3重量份、尿囊素0.00001g、PCA 钠0.2-0.7重量份、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0.005-0.03重量份、PEG-60 氢化蓖麻油0.2-0.4重量份、香精0.01-0.03重量份、马齿苋0.05-0.02重量份、柠檬酸钠0.3-0.7重量份、柠檬酸0.03-0.07重量份、银0.2-0.4重量份、烟酰胺0.05-0.15重量份、海藻糖0.05-0.15重量份、葡聚糖0.0005-0.002重量份、苯甲地那铵0.00003重量份、PCA ZN0.00001重量份、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提取物0.03-0.1重量份、高岭土0.00001重量份、珍珠提取物0.0005-0.002重量份、墨角藻(FUCUS VESICULOSUS)提取物0.0005-0.002重量份、黑茶镳子(RIBES NIGRUM)籽油0.0005-0.002重量份、鲟鱼子酱提取物0.0005-0.002重量份、丙烯酸(酯)类共聚物钠0.00001重量份、辛酰羟肟酸0.00001重量份、乙基己基甘油0.00001重量份、、尿囊素0.00001重量份。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透明柔肤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取水、1,3-丁二醇、甘油、异戊二醇、甜菜碱、乙基己基甘油、乳酸钠、尿囊素、PCA 钠,加入水相锅,加热至70-75℃后,搅拌均匀,抽入真空乳化机中;
2)取油性成分、高级醇、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加入油相锅,加热至60-65℃,搅拌均匀,抽入真空乳化机中;
3)开启真空乳化机,以800-1200 rpm/分的转速搅拌20-40分钟后,停止搅拌,降温至35-45℃;加入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PEG-60 氢化蓖麻油、香精、马齿苋、柠檬酸钠、柠檬酸、银、烟酰胺、海藻糖、葡聚糖、苯甲地那铵、PCA ZN、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提取物、高岭土、珍珠提取物、墨角藻(FUCUS VESICULOSUS)提取物、黑茶镳子(RIBES NIGRUM)籽油、鲟鱼子酱提取物、丙烯酸(酯)类共聚物钠、辛酰羟肟酸,继续搅拌均匀,冷却至室温;灌装,即得透明柔肤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仅仅泛泛指出该保湿精华水含有橄榄油PEG-7酯类、PEG-60氢化蓖麻油和辛基十二醇,但是其并没有具体给出这些组分之间的配比。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透明微乳液,其没有公开高级醇,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仅仅起到表面活性剂的作用,本发明所述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与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所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并没有给出将同时添加特定种类以及特定含量的高级醇、油性成分、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O-80mol非离子活性剂用于本发明中来实现将油性成分增溶至粒径达到50pm以下,对皮肤具有很好的保湿、补充油分,增加皮肤锁水保湿效果的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优化配方组成并进一步优化各组分的复配比例,具体为:通过选用特定种类以及特定含量的高级醇(0.1份)、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0.35-0.4份)、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0.35-0.4份)添加至特定含量及特定种类的油性成分(0.1份)中,作为油性成分的增溶剂,使得无极性或极性低的油性成分在使水和油之间有个中间极性连接者,从而实现将油性成分分散并增溶至可透明溶解,从而使得制备得到的透明柔肤水具有与传统柔肤水一样的稳定透明外观,且能将油性成分增溶至粒径达到50μm以下,使其对皮肤具有很好的保湿、补充油分,增加皮肤锁水保湿效果。这可以通过实施例1-4及对比例1-5的比较加以佐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发明组合物的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对对比文件3组合物中的油性成分、高级醇以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用量进行调整从而获得透明乳液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半透明化妆品也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加入高级醇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2得到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也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透明微乳液,其教导了透明微乳液中油相、不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本申请也涉及包含油性成分、表面活性剂等组分的透明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半透明化妆品,与本申请同为透明乳液类型的组合物,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2中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与本申请所述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不同的理由不能成立。3、本申请对比例和实施例的比较证明油性成分、高级醇、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含量在特定范围之内,才能制备得到的透明柔肤水,但是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油性成分、高级醇的含量均不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量范围之内,并且也不是与对比文件1或2的对比。由于对比文件1和2教导了含有油性成分、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透明组合物,并且教导了其可以含有高级醇。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4公开了乳液颗粒的平均粒度分别小于100nm和80 nm,具有比本申请更小的乳液粒径。因此本申请的实验结果不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成分:水、丁二醇、马齿觅(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甘油、异戊二醇、柠檬酸钠、甜菜碱、假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提取物、PCA钠、PEG-60氢化蓖麻油(属于PEG 3O-80mol非离子活性剂)、PCA锌、乙基己基甘油、生育酚(维生素E)(属于油性成分)、乳酸钠(水、丁二醇、甘油、异戊二醇、柠檬酸钠、甜菜碱、乳酸钠等属于柔肤水基料)、橄榄油PEG-7酯类(属于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等。可见,权利要求1的所有成分种类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限定了各组分含量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透明的化妆品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教导了特定的非离子乳化剂能够获得包含油性成分的透明组合物,教导了油性成分以及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参见对比文件1第5栏第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对比文件3的具体组分作出调整从而获得透明乳液,并通过有限次数的试验确定具体的各组分含量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组分含量进行调整以获得透明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高级醇、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选择所述其它种类物质时,这些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高级醇、PEG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具体种类,因此,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油性成分,对比文件3公开的保湿精华水中含有油性成分乙基己基甘油、维生素E生育酚、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籽油,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性成分可以是角鳖烷、三酸甘油醋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栏C.油性组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柔肤水的基质,对比文件3公开了水性产品,其包含水、丁二醇、马齿觅(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甘油、异戊二醇、柠檬酸钠、甜菜碱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质作为透明柔肤水的基质是容易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3所述组合物的制备方法,首先基于对比文件3和1,权利要求1-3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油相和乳化剂混合加入到水相制备组合物的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该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制备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透明微乳液,其并没有公开高级醇,对比文件1公开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与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复配比例为2:1,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仅仅起到表面活性剂的作用。而本发明所述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与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复配比例为(0.35-0.4):(0.35-0.4),且本发明所述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与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所起的作用是除了能够将油性成分分散并增溶至可透明溶解,具有与传统化妆水一样的稳定透明外观,起到表面活性剂的作用外;还能够对皮肤起到很好的保湿、补充油分,增加皮肤锁水保湿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奢睿男士保湿精华水,且其仅仅泛泛指出该保湿精华水含有橄榄油PEG-7酯类、PEG-60氢化蓖麻油和辛基十二醇,但是其并没有具体给出这些组分之间的配比。本发明的具体配比为:油性成分0.1份、高级醇0.1份、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0.35-0.4份、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0.35-0.4份。其中,高级醇含量在低于0.1重量份时,配方的使用感不能体现滋润而不油腻的使用感,高级醇含量过高时,配方中的油分成分偏高导致增溶不充分,导致配方的外观不透明;因此,只有将高级醇的重量份控制在0.1重量份,才能使配方具有透明外观且具有优异的滋润而不油腻的使用感。通过同时将高级醇、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三种组分作为增溶剂添加至油性成分中,利用高级醇末端带有OH基团的极性特征,并与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协同增效,使得无极性或极性低的油性成分在使水和油之间有个中间极性连接者,从而实现将油性成分分散并增溶至可透明溶解,且能将油性成分增溶至粒径达到50μm以下。通过实施例1-4及对比例1-5的比较加以佐证:对比例1-5由于高级醇和/或油性成分和/或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或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含量不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制备得到的透明柔肤水的外观透明度稳定性较差、粒径较大、透光率较低;而实施例1-4由于高级醇、油性成分、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含量均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制备得到的透明柔肤水的外观透明度稳定性好、粒径小、透光率高,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2019年0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变更通知书,本案原合议组成员为:合议组组长刘桂英、主审员陈卫星、参审员贺伊博,现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刘桂英、主审员陈卫星、参审员周英。 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的“油性成分 1份”修改为“油性成分 0.1份”,同时将权利要求1的“高级醇1份”修改为“高级醇 0.1份”,经核实,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6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关键是看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时,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明柔肤水,对比文件3公开了成分:水、丁二醇、马齿觅(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甘油、异戊二醇、柠檬酸钠、甜菜碱、假交替单胞菌发酵产物提取物、PCA钠、PEG-60氢化蓖麻油(属于PEG 3O-80mol非离子活性剂)、PCA锌、乙基己基甘油、生育酚(维生素E)(属于油性成分)、乳酸钠(水、丁二醇、甘油、异戊二醇、柠檬酸钠、甜菜碱、乳酸钠等属于柔肤水基料)、银、辛酞轻肪酸、1,3一丙二醇、香精、海藻糖、橄榄油PEG-7酯类(属于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烟酰胺、EDTA二钠、尿囊素、柠檬酸、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β-葡聚糖、1,2-戊二醇、1,2-己二醇、苯甲地那铵、珍珠提取物、辛甘醇、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籽油不皂化物、倒地铃(CARDIOSPERMUM HALICACABUM)花/叶/藤提取物、辛基十二醇、黑茶镳子(RIBES NIGRUM)籽油,、迷迭香(ROSMARINUS OFFICINALIS)叶提取物、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籽油、鲟鱼子酱提取物、丙二醇、云母、硅酸铝镁、蒙脱土、高岭土、黄原胶、墨角藻(FUCUS VESICULOSUS)提取物、己二醇、丙烯酸(酯)类共聚物钠、卵磷脂。可见,权利要求1的所有成分种类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限定了各组分含量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透明的化妆品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明微乳液,其含有0.02%鲸蜡硬脂基醚一12(PEG 6-20 mol非离子乳化剂),0.13%鲸蜡硬脂基醚一20(PEG 6-20mol非离子乳化剂),0.15%鲸蜡硬脂基醚一30(PEG 3O-80mol非离子乳化剂),0.15%PEO(20)氢化蓖麻油(PEG 6-20mol非离子乳化剂),0.32%三甘油二异硬脂酸醋(油性成分),0.15%道氏池花籽油(油性成分)以及其他成分(参见实施例1)。说明书第4栏第20行一第5栏第18行公开了适用的油性成分。并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表面活性剂、油性成分的用量(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6-18行、第3栏第14-24行)。即对比文件1教导了特定的非离子乳化剂能够获得包含油性成分的透明组合物,教导了油性成分以及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参见对比文件1第5栏第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对比文件3的具体组分作出调整从而获得透明乳液,并通过有限次数的试验确定具体的各组分含量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组分含量的调整以获得透明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高级醇、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选择所述其它种类物质时,这些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高级醇、PEG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具体种类,因此,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油性成分,对比文件3公开的保湿精华水中含有油性成分乙基己基甘油、维生素E生育酚、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籽油,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性成分可以是角鳖烷、三酸甘油醋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5栏C.油性组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油性成分是维生素E生育酚等是容易的,至于其它的油性成分种类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油性成分种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柔肤水的基质,对比文件3公开了水性产品,其包含水、丁二醇、马齿觅(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甘油、异戊二醇、柠檬酸钠、甜菜碱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质作为透明柔肤水的基质是容易的,至于其它的柔肤水基料种类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柔肤水基料种类,至于各组分的具体含量范围,基于不同护肤效果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对其进行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3所述组合物的制备方法,首先基于对比文件3和1,权利要求1-3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油相和乳化剂混合加入到水相制备组合物的方法:(1)在适宜大小的容器中混合(使用螺旋桨型混合器)A相的成分并且加热至约75-80℃,直至A相成分完全融化;(2)将A相的混合物添加到B相中,并且在约75-80℃下混合;(3)将A-B批次混合物冷却至约60℃;(4)分开地,在约70℃下混合C相成分直至均匀并且将其冷却至约5℃;(5)将C相的混合物添加到A-B相的批次混合物中并且混合直至均匀;(6)分开地,制备D相成分直至它们完全溶解,并且添加到A-C相的批次混合物中并且继续冷却至约35℃;(7)继续混合,直至所得的批次混合物均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13栏实施例1-3)。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方法制备该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其具体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常规调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制备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得到含有油性成分、高级醇、PEG6-2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的组合物是容易的,那么在三者是容易组合的情况下,由高级醇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也会随之带来,并且复审请求人宣称的“对皮肤起到很好的保湿、补充油分,增加皮肤锁水保湿效果”、“只有将高级醇的重量份控制在0.1重量份,才能使配方具有透明外观且具有优异的滋润而不油腻的使用感”,仅为描述性的表述,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组分成分或含量的具体选择而达到的上述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透明组合物,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也是透明组合物,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PEG 6-20mol非离子活性剂和PEG 30-80mol非离子活性剂仅仅起到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至少也具有形成透明组合物的效果,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中所记载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与本发明所述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不同。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橄榄油PEG-7酯类、PEG-60氢化蓖麻油和辛基十二醇在组合物中的含量或具体作用,但是对比文件1教导了特定的非离子乳化剂能够获得包含油性成分的透明组合物,教导了油性成分以及表面活性剂的用量(参见对比文件1第5栏第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可以根据需要对对比文件3的具体组分作出调整并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各组分的含量从而获得透明乳液。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3、4公开了乳液颗粒的平均粒度分别小于IO0nm和80nm,具有比本申请更小的乳液粒径(50μm以下),因此本申请不能证明由于同时添加特定种类以及特定含量的高级醇、油性成分、PEG 6-30mol非离子活性剂、PEG 3O-80mol非离子活性剂而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在粒径方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实施例1-4及对比例1-5的比较,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的组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结合上述评述得到各组分含量是容易的情况下,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透明效果、实现将油性成分增溶至粒径达到50μm以下的效果,根据上述评述是可以预测得到的或已经被公开,并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以上理由和事实,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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