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调模装置及轮胎硫化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调模装置及轮胎硫化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47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1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9670.4
申请日:2015-06-11
复审请求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媛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B29C35/00,B29C33/30,B29L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9670.4,名称为“自动调模装置及轮胎硫化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6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调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检测换模后模具上侧板高度的测距装置、用于改变模具高度和施加合模力的加力油缸,所述加力油缸上设有测量模具高度位移改变量的位移传感器,所述测距装置和位移传感器均连接存储控制单元;所述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连接所述存储控制单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调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滑动安装于摆杆上,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与摆杆之间设有紧固元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调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上设有一盲孔,所述盲孔位于所述加力油缸的无杆腔一侧,所述位移传感器安装于所述加力油缸的缸体上且伸入所述盲孔中,所述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上设有一感应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调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力油缸的活塞杆上设有一延伸部,所述延伸部滑动安装于所述加力油缸的缸体端盖上,所述感应环安装于所述延伸部。
5. 轮胎硫化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自动调模装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3831643U,公开日为2014年9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102416680A,公开日为2012年4月18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1)权利要求1中用来检测换模后模具上侧高度的装置为激光测距装置,所述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连接存储控制单元,加力油缸用于施加合模力;(2)权利要求1还包括设置在加力油缸上的测量模具高度位移改变量的位移传感器,该位移传感器与存储控制单元连接。上述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水缸中设置测量升降高度的位移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直接在油缸上设置测量模具高度位移改变量的位移传感器,对其位移进行监控,且该位移传感器与存储控制单元连接。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轮胎硫化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自动调模装置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的区别,上述区别或为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高度传感器7用于感应下模3从底部到顶端的自身高度。(2)“模具上侧板”对测距装置的结构不造成影响。(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调模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模具高度测量手段的常规替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所述激光测距传感器连接所述存储控制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4)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高度传感器不仅具备检测功能,还具备自动反馈处理功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调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胎硫化机调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3段和图1):轮胎硫化机调模装置包括机架1以及硫化机上模2和下模3,所述机架1的底座4上设有驱动下模3沿机架1上、下运动的油缸5以及驱动上模2沿机架1上、下运动的开合模油缸6,该油缸5即可用于锁模又可用于调模,所述底座4上还设置有感应下模3高度的高度传感器7。更换轮胎硫化模具,调整模具高度时采用自动调模,通过高度传感器7来确定模具高度,在具体实施时,可采用PLC控制油缸5的位置。机架上方的中部和上部分别设置有销孔A(8)和销孔B(12),在硫化机合模到位时,将锁模插销9穿过销孔A(8)并插入锁模孔中,锁紧上模1,硫化加工完成后,硫化模具开模,上模2上行后,将锁模插销穿过销孔B(12)后插入锁模孔11中,以防止上模1下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轮胎硫化机快速更换胶囊中心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5和图1):所述上环升降水缸(9)的缸筒通过上法兰缸盖(8)与环座(2)连接,通过下法兰缸盖(11)连接底座(13),所述下法兰缸盖(11)底部装有定位上环升降高度的位移传感器(12)。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为:包括用于检测换模后模具上侧板高度的测距装置、所述加力油缸上设有测量模具高度位移改变量的位移传感器,测距装置包括安装于硫化机的机架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转动安装有由动力装置驱动的摆杆,所述摆杆上安装有激光测距传感器。本申请可以实现更换轮胎模具后能够自动完成模具高度调整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更换轮胎模具后自动完成模具高度调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本申请轮胎模具的位置需要与硫化机配合,轮胎模具更换后由于外形尺寸的不同需要对模具高度进行上下调整,使模具的上侧板保持在特定的位置上。因此,本申请将标准模具上侧板到激光测距传感器的距离设置为标准高度H,并测量更换不同高度尺寸的轮胎模具上侧板到激光测距传感器的距离H1,获取H1与H的高度差,通过加力油缸上设有的测量模具高度位移改变量的位移传感器进行相应模具上侧板的高度调整,完成模具更换后的自动调节。对比文件1记载了所述机架1在高度方向上的中部设置有销孔A(8),所述销孔A(8)内穿设有锁模插销9,所述上模2的上方固连有锁模横梁10,所述锁模横梁10的侧部设有可容所述锁模插销9插入的锁模孔11,在硫化模具合模到位到,将锁模插销9穿过销孔A(8)并插入锁模孔11中,锁紧上模1(参见说明书第12段、图1)。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硫化机合模时上模的位置是固定不变的,在更换不同高度尺寸的模具时,需要对下模底部距离底座的高度位置进行调整。下模底部距离底座的高度位置需要依据上模和下模构成的模具整体在高度上的尺寸变化来调整。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首先需要预先获知上模和下模构成的模具本体的高度尺寸,并且基于该预知的高度尺寸,通过在底座4上设置有感应下模3高度的高度传感器7来测量下模底部距离底座的高度,并用PLC控制油缸5的位置来实现下模高度位置的调整。可见,本申请能够在无需获知更换模具的尺寸的情况下,通过测距装置获得模具本体更换时的高度变化值,并且根据高度变化值调整模具上侧板到激光测距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从而完成硫化机的自动调模,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轮胎硫化机调模装置,更换模具的尺寸必须是已知的,方能将硫化机的下模调整至合适的位置。因此,本申请的自动调模装置实现调模的手段与对比文件1的调模装置所采取的调模手段不同,且本申请自动调模装置相比对比文件1的调模装置具有更高的自动化程度。并且,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定位升降高度的位移传感器,但是对比文件2同样未公开无需获知更换模具的尺寸的情况下,通过测距装置获得模具本体更换时的高度变化值,并且根据高度变化值调整模具上侧板到激光测距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从而完成硫化机的自动调模,也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从属权利要求2-4以及独立权利要求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有关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2 月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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