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46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776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23073.9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申翔
参审员:段满银
国际分类号:H01R13/02,H01R13/04,H01R3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3073.9,名称为“电源插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TWM402559U,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1日)和对比文件2(TWM440583U,公开日2012年11月01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旋转座枢设于绝缘座,夹爪夹于端子两侧;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旋转座枢设于绝缘座,夹爪夹于端子两侧;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设置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夹爪夹于端子两侧;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段-005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9;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源插头,包含:
一绝缘座;
一对旋转座,分别枢设于该绝缘座;
一对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设置于相对应的各该旋转座而能够相对于该绝缘座旋转介于一伸出位置以及一收合位置之间;及
一对电极,对应该对端子设置于该绝缘座,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端子的两侧,
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一端分别形成有一凸轮,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凸轮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该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该凸缘及该凸轮相邻接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凸轮的延伸弧度不小于90度。
7. 一种电源插头,包含:
一绝缘座;
一对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枢设于该绝缘座;及
一对电极,对应该对端子设置于该绝缘座,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该夹爪与该端子接触并产生电性导通,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端子的两侧,并持续性地电性导通,
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一端分别形成有一凸 轮,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凸轮的两侧。
9. 根据权利要求7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该凸缘及该凸轮相邻接配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凸轮的延伸弧度不小于90度。
12. 一种电源插头,具有一绝缘座,该绝缘座包含:
一对端子及一对电极,相互对应设置,且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与该对端子相互接触产生电性导通,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端子的两侧,并持续性地电性导通,
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一端分别形成有一凸轮,该电极能够持续接触该凸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2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该凸缘及该凸轮相邻接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凸轮的延伸弧度不小于90度。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12中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当该对端子位于该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同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端子与电极之间存在两种导通方式,即“接触”和“抵压”,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使得充电时电流通过凸缘输入端子而非通过夹爪输入端子 。而对比文件1和2中端子与电极之间只有单一的导通方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源插头,包含:
一绝缘座;
一对旋转座,分别枢设于该绝缘座;
一对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设置于相对应的各该旋转座而能够相对于该绝缘座旋转介于一伸出位置以及一收合位置之间;及
一对电极,对应该对端子设置于该绝缘座,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端子的两侧,
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该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一端分别形成有一凸轮,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凸轮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该凸缘及该凸轮相邻接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凸轮的延伸弧度不小于90度。
6. 一种电源插头,包含:
一绝缘座;
一对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枢设于该绝缘座;及
一对电极,对应该对端子设置于该绝缘座,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该夹爪与该端子接触并产生电性导通,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端子的两侧,并持续性地电性导通,
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一端分别形成有一凸轮,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凸轮的两侧。
8. 根据权利要求6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该凸缘及该凸轮相邻接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7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凸轮的延伸弧度不小于90度。
11. 一种电源插头,具有一绝缘座,该绝缘座包含:
一对端子及一对电极,相互对应设置,且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与该对端子相互接触产生电性导通,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该端子的两侧,并持续性地电性导通,
其中各该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各该端子延伸出一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该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一端分别形成有一凸轮,该电极能够持续接触该凸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1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端子的该凸缘及该凸轮相邻接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2的电源插头,其中各该凸轮的延伸弧度不小于90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5页第2段)套接部242可与该连接端子15插接,该弹臂243之一端与插脚23弹性抵接,从而使得插脚23与该套接端子24始终保持电性连接(相当于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接触该端子),即实现了持续接触的连接,已公开本申请发明点;对比文件2图4-13公开了其中各该导电端子23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导电插脚22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导电插脚22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从而降低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即实现了申请人所说的抵压的方式。针对申请人修改的特征,对比文件2图8公开了各该导电端子23(相当于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导电插脚22位于该收合位置,该些导电插脚22与该些弹片分离,即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综上所述,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段-005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M402559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1日;
对比文件2:TWM440583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插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转换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1-5):电源转换器10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插头)包含组装板22,且由附图2可见,组装板22包含一水平状的底板(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绝缘座)和供旋转安装插脚23的垂直部(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旋转座);插脚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设置于相对应的组装板22的垂直部上而能够相对于组装板22旋转介于一伸出位置以及一收合位置之间;套接端子2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极),对应插脚23设置于组装板22;套接端子24具有弹臂243,其与插脚23弹性抵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端子的两侧;(2)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可以使电极和端子持续保持接触的结构;当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套接端子24具有弹臂243,其与插脚23弹性抵接,从而使得插脚23与套接端子24始终保持电性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使端子和电极持续保持电接触的结构,虽然其不是通过夹爪夹持端子两侧的方式实现两者接触,但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式而言,其仅仅是两个部件之间机械连接方式的简单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套接端子24通过弹臂243与插脚弹性抵接,其没有公开当插脚23伸出时,套接端子24还通过其它部分与插脚进行电性接触。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电源转换器在使用时需要解决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这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无法给出能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插头模组的电连接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14段-0023段,附图4-6):电连接器100的插头模组2包含一对导电插脚2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端子)和一对导电端子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极),导电插脚22的一端具有导电凸部222,导电凸部222抵接导电端子23。且结合附图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电端子23延伸出一弹片,当导电插脚22位于收合位置,导电插脚22与弹片分离,当导电插脚22位于伸出位置,插脚22抵压导电端子23的弹片。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接触的方式,但是该弹片仅是用于在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与端子实现电接触,其与本申请中的能实现“各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的端子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端子和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电接触这一种电接触方式,显然无法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可以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也无法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只公开了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单一导通方式实现电连接,而没有公开能同时采用两种导通方式的电极结构,也未公开任何可以减小端子与电极之间接触电阻的其他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存在能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此外,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的套接端子还需要与连接端子15套接,其也不可能再结合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取得了可以在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降低接触电阻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插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转换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1-5):电源转换器10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插头)包含组装板22,且由附图2可见,组装板22包含一水平状的底板(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绝缘座);插脚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设置于相对应的组装板22上而能够相对于组装板22旋转介于一伸出位置以及一收合位置之间;套接端子2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极),对应插脚23设置于组装板22;套接端子24具有弹臂243,其与插脚23弹性抵接。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端子的两侧;(2)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可以使电极和端子持续保持接触的结构;当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套接端子24具有弹臂243,其与插脚23弹性抵接,从而使得插脚23与套接端子24始终保持电性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使端子和电极持续保持电接触的结构,虽然其不是通过夹爪夹持端子两侧的方式实现两者接触,但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式而言,其仅仅是两个部件之间机械连接方式的简单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套接端子24通过弹臂243与插脚弹性抵接,其没有公开当插脚23伸出时,套接端子24还通过其它部分与插脚进行电性接触。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电源转换器在使用时需要解决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这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无法给出能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插头模组的电连接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14段-0023段,附图4-6):电连接器100的插头模组2包含一对导电插脚2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端子)和一对导电端子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极),导电插脚22的一端具有导电凸部222,导电凸部222抵接导电端子23。且结合附图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电端子23延伸出一弹片,当导电插脚22位于收合位置,导电插脚22与弹片分离,当导电插脚22位于伸出位置,插脚22抵压导电端子23的弹片。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接触的方式,但是该弹片仅是用于在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与端子实现电接触,其与本申请中的能实现“各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的端子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端子和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电接触这一种电接触方式,显然无法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可以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也无法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只公开了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单一导通方式实现电连接,而没有公开能同时采用两种导通方式的电极结构,也未公开任何可以减小端子与电极之间接触电阻的其他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存在能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此外,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的套接端子还需要与连接端子15套接,其也不可能再结合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
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取得了可以在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降低接触电阻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7-10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6,因此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独立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插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转换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2-4页,附图1-5):电源转换器10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插头)包含组装板22,且由附图2可见,组装板22包含一水平状的底板(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绝缘座);插脚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端子),相互平行间隔地分别设置于相对应的组装板22上而能够相对于组装板22旋转介于一伸出位置以及一收合位置之间;套接端子2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极),对应插脚23设置于组装板22;套接端子24具有弹臂243,其与插脚23弹性抵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对夹爪,且当该对端子旋转时,该对夹爪能够持续夹持端子的两侧;(2)各电极分别延伸出一弹片,当该对端子位于收合位置,该些端子与该些弹片分离,当该对端子位于该伸出位置,各该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各该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各端子延伸出以凸缘,当该对端子位于伸出位置,各凸缘分别抵压对应的弹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可以使电极和端子持续保持接触的结构;当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套接端子24具有弹臂243,其与插脚23弹性抵接,从而使得插脚23与套接端子24始终保持电性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使端子和电极持续保持电接触的结构,虽然其不是通过夹爪夹持端子两侧的方式实现两者接触,但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式而言,其仅仅是两个部件之间机械连接方式的简单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套接端子24通过弹臂243与插脚弹性抵接,其没有公开当插脚23伸出时,套接端子24还通过其它部分与插脚进行电性接触。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电源转换器在使用时需要解决降低端子与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这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无法给出能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插头模组的电连接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0014段-0023段,附图4-6):电连接器100的插头模组2包含一对导电插脚22(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端子)和一对导电端子23(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电极),导电插脚22的一端具有导电凸部222,导电凸部222抵接导电端子23。且结合附图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导电端子23延伸出一弹片,当导电插脚22位于收合位置,导电插脚22与弹片分离,当导电插脚22位于伸出位置,插脚22抵压导电端子23的弹片。导电插脚22一端具有导电凸部222,导电凸部222抵接导电端子23。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接触的方式,但是该弹片仅是用于在端子位于伸出位置时,与端子实现电接触,其与本申请中的能实现“各端子分别抵压对应的该弹片以降低端子与对应电极之间的接触电阻”的端子并不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端子和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电接触这一种电接触方式,显然无法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可以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也无法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只公开了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单一导通方式实现电连接,而没有公开能同时采用两种导通方式的电极结构,也未公开任何可以减小端子与电极之间接触电阻的其他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存在能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此外,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的套接端子还需要与连接端子15套接,其也不可能再结合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12-14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4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因此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原审查部门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的说明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极与端子持续保持电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插脚通过抵压弹片实现两者之间的电连接,实现了降低接触电阻的作用,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端子与电极持续保持电连接的技术方案,但是并没有公开电极具有用于减小接触电阻的弹片;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电极具有弹片,但是该“弹片”与本申请中的“弹片”并不相同(具体说理可参见本决定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评述)。且由于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端子和电极之间通过弹片相电接触这一种电接触方式,显然无法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可以实现降低端子接触电阻的技术手段,因此也无法给出设置用于减小接触电阻的弹片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只公开了端子与电极之间通过单一导通方式实现电连接,而没有公开能同时采用两种导通方式的电极结构,也未公开任何可以改变端子与电极之间接触电阻的技术手段。进一步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的套接端子还需要与连接端子15套接,其也不可能再结合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本申请。
(2)本申请中的电极同时具有能实现与端子持续保持电连接的夹爪,以及用于在端子伸出时用于减小接触电阻的弹片,其是一个完整的结构,只有同时具有夹爪和弹片,电极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既能使端子和电极持续保持电接触,又能在端子伸出时减少接触电阻,夹爪和弹片不是简单的结构叠加,不能将两者孤立来看。
因此,合议组对原审查部门的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2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段-005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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