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括高熔体流动指数树脂的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224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2274
优先权日:2012-07-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46743.6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韩华阿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加金
合议组组长:孟杰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6743.6,名称为“包括高熔体流动指数树脂的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韩华阿德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7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3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含由网所形成的纤维增强热塑性聚合物芯层,所述的网包含由增强纤维随机交叉在一起形成的开口单元结构,其至少部分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其中所述开口单元结构的大约40%至大约100%是开口的并允许空气和气体的流动通过所述的芯层,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进一步包括放置到所述芯层的表面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芯层可渗透并且包含约0.1gm/cm3至约1.8gm/cm3的密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进一步包括放置到所述芯层的另一表面的第二表面层和布置到所述表面层和第二表面层的至少其中之一上的装饰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包含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含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 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含玻璃纤维并且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大于325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并且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含聚丙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325g/10min而小于7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或等于750g/10min而小于10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1000g/10min而小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或等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0.7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1.3N,纵向上的抗弯强度为约1.2MPa,横向上的抗弯强度为约1.3MPa,纵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为约141.4MPa,横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为约141.8MPa,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0.8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18.9N/cm。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丙烯和所述包含玻璃纤维的增强纤维。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树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总重量的20-70重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9.67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7.18N,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9.79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24.45N/cm。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丙烯和所述包含玻璃纤维的增强纤维。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树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总重量的20-70重量%。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 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2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5.62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1.53N,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59.07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7.47N/cm。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丙烯和所述包含玻璃纤维的增强纤维。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树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总重量的20-70重量%。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CN101130290A,公开日为2008年2月27日)相比,区别在于:至少部分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基于上述区别,所述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加工性能以获得良好的整体性能,而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驳回决定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非织造材料与工程学》(郭秉臣 主编,第282-291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0年7月)。从属权利要求2-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这部分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高熔体流动指数的数值是本领域极力避免的,尤其是使用湿法成网方法中,因为“水性”树脂很难加工成多孔层;(2)对比文件4未教导或暗示出使用指定熔体流动指数,如其第19段讨论的是适宜热塑性颗粒的选择以在模制期间提供适宜的流动,对比文件4主要焦点在指定纤维取向的表面层的选择和使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含由网所形成的纤维增强热塑性多孔聚合物芯层,所述的网包含由增强纤维随机交叉在一起形成的开口单元结构,其至少部分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其中所述网的所述开口单元结构的大约40%至大约100%是开口的并允许空气和气体的流动通过所述的芯层,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重量的20-70重量%且所述增强纤维负载量为30-70重量%,其中所述增强纤维的直径为5-22微米,长度为5-75mm,以及其中所述多孔芯层的孔隙含量为所述多孔芯层总体积的0-95%,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进一步包括放置到所述芯层的表面的第一表面层和放置到所述芯层的另一表面的第二表面层,以及布置到所述第一表面层和第二表面层的至少其中之一上的装饰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芯层可渗透并且包含约0.1gm/cm3至约1.8gm/cm3的密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的所述网由湿法工艺生产,其中包括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熔体流动指数为约100g/10min的所述玻璃增强纤维和聚丙烯树脂被放在金属丝网上以形成网,以及在将所述表面层加入到所述多孔芯层的每面之前,所述网通过在150℉维持的第一组轧辊和在100℉维持的第二组轧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包含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 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含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含玻璃纤维并且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大于325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并且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含聚丙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325g/10min而小于7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或等于750g/10min而小于10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1000g/10min而小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塑性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树脂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或等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0.7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1.3N,纵向上的抗弯强度为约1.2MPa,横向上的抗弯强度为约1.3MPa,纵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为约141.4MPa,横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为约141.8MPa,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0.8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18.9N/cm。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丙烯和所述包含玻璃纤维的增强纤维。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9.67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7.18N,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9.79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24.45N/cm。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丙烯和所述包含玻璃纤维的增强纤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树 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总重量的20-70重量%。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2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5.62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1.53N,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59.07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7.47N/cm。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丙烯和所述包含玻璃纤维的增强纤维。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树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总重量的20-70重量%。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括聚烯烃树脂、热塑性聚烯烃共混树脂、聚乙烯聚合物树脂、丁二烯聚合物树脂、丙烯酸聚合物树脂、聚酰胺树脂、聚酯树脂、聚碳酸酯树脂、聚酯碳酸酯树脂、聚苯乙烯树脂、丙烯腈苯乙烯聚合物树脂、丙烯腈-丙烯酸丁酯-苯乙烯聚合物树脂、聚醚酰亚胺树脂、聚 苯醚树脂、聚氧化二甲苯树脂、聚苯硫醚树脂、聚醚树脂、聚醚酮树脂、聚缩醛树脂、聚氨基甲酸酯树酯、聚苯并咪唑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或其共聚物或混合物。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通知书继续引用了前述公知常识证据《非织造材料与工程学》(郭秉臣 主编,第282-291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0年7月)。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关于第1点的上述论点并没有证据支撑,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极力避免的教导。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都公开了可以采用湿法成网工艺,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其也没有采用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克服高熔体流动指数树脂所带来的不适用的问题,也说明这种树脂的使用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2)对比文件4的相关教导同样没有构成对比文件4的热塑性树脂比如聚丙烯选用高熔体流动指数的障碍,高熔体流动指数的树脂是在芯层中与表面层纤维取向无关,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82]段同样记载了形成芯层的高熔体流动指数热塑性树脂至少部分呈微粒形式,其与对比文件4中记载热塑性材料可以是颗粒形式相同;且对比文件4中记载“热塑性颗粒粗于1.5mm是不适宜的,因为它们不能在模制过程期间充分流动以生产出均相结构”,即对比文件4同样关注了热塑性树脂的流动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含由网所形成的纤维增强热塑性多孔聚合物芯层,所述的网包含由增强纤维随机交叉在一起形成的开口单元结构,其至少部分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其中所述网的所述开口单元结构的大约40%至大约100%是开口的并允许空气和气体的流动通过所述的芯层,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树脂负载量为所述芯层重量的20-70重量%且所述增强纤维负载量为30-70重量%,其中所述增强纤维的直径为5-22微米,长度为5-75mm,其中所述芯层包含约0.1gm/cm3至约1.8gm/cm3的密度以及其中所述多孔芯层的孔隙含量为所述多孔芯层总体积的0-95%,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进一步包括放置到所述芯层的表面的第一表面层和放置到所述芯层的另一表面的第二表面层,以及布置到所述第一表面层和第二表面层的至少其中之一上的装饰层,以及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层包括从所述多孔芯层的一侧到所述多孔芯层的另一侧的连续的织物、薄膜、麻棉布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所述模制汽车复合材料制品被配置为汽车内部顶棚或汽车车身底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的所述网由湿法工艺生产,其中包括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熔体流动指数为约100g/10min的所述玻璃增强纤维和聚丙烯树脂被放在金属丝网上以形成网,以及在将所述表面层加入到所述多孔芯层的每面之前,所述网通过在150°F维持的第一组轧辊和在100°F维持的第二组轧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树脂为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至少325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含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含玻璃纤维,并且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包括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的包含大于325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并且其中所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包含聚丙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树脂为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325g/10min而小于7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树脂为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或等于750g/10min而小于10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树脂为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1000g/10min而小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热塑性聚烯烃树脂为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大于或等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0.7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1.3N,纵向上的抗弯强度为约1.2MPa,横向上的 抗弯强度为约1.3MPa,纵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为约141.4MPa,横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为约141.8MPa,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0.8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18.9N/cm。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包括聚丙烯和包含玻璃纤维的所述增强纤维。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9.67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7.18N,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9.79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24.45N/cm。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包括聚丙烯和包含玻璃纤维的所述增强纤维。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5.62N,横向上的峰值负载为约11.53N,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59.07N/cm且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为约37.47N/cm。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 中所述的热塑性聚烯烃树脂包括聚丙烯和包含玻璃纤维的所述增强纤维。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模制汽车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其中所述的增强纤维包括玻璃纤维、碳纤维、石墨纤维、合成有机纤维、无机纤维、天然纤维、矿物纤维、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陶瓷纤维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2018年5月21日和2019年3月13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3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2019年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增强面层的轻量复合热塑性片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最后一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热塑性片材用来制造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组件(即模制汽车复合材料制品),片材10包括具有第一表面14和第二表面16的轻量多孔芯12,第一增强面层18附着在芯12的第一表面14上,第二增强面层20附着在芯12的第二表面16上,复合片材10包括粘结在第一和第二增强面层18和20上的装饰面层22或者没有装饰面层(公开了第一和第二表面层、装饰层,并且第一表面层也是从多孔芯层的一侧岛另一侧连续);芯12由以开孔结构构成的网状物形成,该开孔结构由随机交叉的增强纤维形成的,使用一种或多种热塑性树脂将该增强纤维至少部分固定在一起,其中多孔芯12的孔隙率通常为芯12总体积的约1%-95%,尤其是约30%-80%(公开了孔隙含量的比例); 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多孔芯12由开孔结构构成,该开孔结构由随机交叉的增强纤维形成,使用一种或多种热塑性树脂将该增强纤维至少部分固定在一起,其中有约40%-100%的泡孔结构是开孔的并允许空气和气体流通(即公开了一种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含由网所形成的纤维增强热塑性聚合物芯层,所述的网包含由增强纤维随机交叉在一起形成的开口单元结构以及开口单元结构的比例);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芯12的密度为约0.1-1.8gm/cc,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约为0.3-1.0gm/cc;芯12用已知制造方法形成,例如,湿法成网,气流铺置成网法,干混法,起绒和针刺法,以及其它用来制造无纺产品的已知方法,以及其它用来制造无纺布产品的已知方法;在一个典型的实施方案中,将具有约5-50mm平均长度的增强纤维和热塑性粉末颗粒,例如聚丙烯粉末,加入到可含表面活性剂的搅动的含水泡沫中,搅动足够时间以形成增强纤维和热塑性粉末在含水泡沫中的分散混合物,然后放在例如金属丝网,而后穿过支撑结构排除水形成网状物,在高于塑料粉末的软化温度下干燥并加热网状物,冷却并压成预定厚度以生产具有约1-95%孔隙率的复合芯;在高于芯12中的热塑性树脂的软化温度下加热网状物以基本软化塑料材料并通过一个或多个固结设备,例如压延辊以使塑料材料能流动并润湿纤维。
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至少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2)第一表面层包括织物、薄膜、麻棉布的一种或多种,模制汽车复合材料制品被配置为汽车内部顶棚或汽车车身底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结合本申请说明书43-53段等的内容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加工性能以获得良好的整体性能并节约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不同的产品,性能要求各不相同,应根据最终产品的性能来选择具有不同熔融指数的高聚物原料,熔融指数的高低不仅反映了高聚物本身的流动性,而且与制成纤维及纤网的物理力学性能密切相关;在原料要求上,高熔融指数材料的选择也与成网所用的方法有关,比如相对于纺粘法要求聚丙烯树脂的MFI(熔体流动指数)在20-40g/10min,熔喷法则通常采用MFI在400-1600 g/10min 之间的聚丙烯树脂,这是因为聚丙烯树脂的MFI越高,熔融粘度越低,熔体的流动性越好,纤维就越容易被牵伸,因而容易获得线密度很低的纤维;在螺杆速度相同的工艺条件下,采用熔融指数高的聚丙烯树脂,可使产量提高约1/3,同时热空气温度可降低,能耗也会相应降低(参见《非织造材料与工程学》,郭秉臣 主编,第282-291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0年7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改善热塑性复合材料的加工性能以满足整体性能的要求并降低能源的问题,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具体制备工艺有动机选择不同熔融指数的聚合物原料,而且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都是用作车辆内部结构组件使用,具有相似的性能需求,制备方法也类似,比如都可以是湿法、干法等本领域已知的成网方法,具体选择至少部分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这种选择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具体的模制汽车组件产品,而对比文件4同样公开了其复合材料制品用来制造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组件,具体汽车内部顶棚或汽车车身底板显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车辆内部结构组建,属于对比文件4复合材料的常规用途,面层具体包括织物、薄膜、麻棉布的一种或多种也属于这种具体结构的常规材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限定的网由湿法工艺生产、聚丙烯树脂放在金属丝网上成网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公开了通过压延辊设备使得无聊材料流动并润湿纤维,显然具体限定的第一组轧辊和第二组轧辊及其温度限定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材料及成网性能的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玻璃增强纤维也属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纤维材料之一,选择玻璃纤维增强也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4页第5段):芯12包括具有平均长度为约5 -25mm的增强纤维;合适的纤维包括,但不局限于金属纤维,金属化无机纤维,金属化合成纤维,玻璃纤维,石墨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矿物纤维,玄武岩纤维,无机纤维,芳族聚酰胺纤维,洋麻纤维,黄麻纤维,亚麻纤维, 大麻纤维,纤维素纤维,剑麻纤维,椰纤维,以及上述纤维的混合物;用于形成芯12的热塑性材料至少部分为粒状形式;合适的热塑性塑料包括,但不局限于,聚烯烃,包括聚亚甲基,聚乙烯,和聚丙烯(即其中所述的热塑性树脂包含聚丙烯);可见前述权利要求3-4的材料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针对权利要求5限定的具体材料,其中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具体选用聚丙烯材料作为热塑性树脂,另外具体选择玻璃纤维为增强纤维也是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针对权利要求5-9对于热塑性树脂的熔体流动指数的限定,具体参见前面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人员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制备工艺有动机选择不同熔融指数的聚合物原料,具体优化采用至少部分通过ASTM D1238、条件L测量,包含至少100g/10min或包含大于325g/10min或包含大于325g/10min而小于750g/10min或包含大于或等于750g/10min而小于1000g/10min或包含大于1000g/10min而小于1250g/10min或包含大于或等于1250g/10min的熔体流动指数的热塑性树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这种选择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问题。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热塑性复合材料的纵、横向上的峰值负载和弯曲切线模量等性能分别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的芯层上可以设置或分散不同角度方向的增强纤维以提供所需要纵、横向峰值负载和弯曲切线模量,因此根据制品不同的性能需要和特定用途,优化设置热塑性树脂中纤维的分散形态和角度参数而具体得到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包括纵向上的峰值,横向上的峰值,纵向上的抗弯强度,横向上的抗弯强度,纵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横向上的弯曲切线模量,纵向上的弯曲倾斜度及横向上的弯曲倾斜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13、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11-12、14-15、17-18的附加特征均已经在前面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中评述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部分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或暗示在芯层使用具有特定熔体流动指数的树脂,关于引用的《非制造材料与工程学》,所引用的部分涉及挤压方法,而挤压和非挤压方法的树脂的考虑也是非常不同的,一般用于生产加固材料的挤压方法并不适于产生多空材料,此外,该文献是生产无纺布,并不能被配置用于汽车内部顶棚或底板,再者,纤维生产方法可能被应用于芯层中的增强纤维但不能应用到使用的树脂材料中。2)对比文件4也没有教导或暗示任何模制汽车复合材料制品配置作为汽车内部顶棚或汽车车身底板,对比文件4中描述的产品仅为座椅靠背,所考虑的机械和性能与内部顶棚和车身底板非常不同。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前述公知常识证据《非制造材料与工程学》作用是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不同的产品,性能要求各不相同,应根据最终产品的性能来选择具有不同熔融指数的高聚物原料,熔融指数高,熔融粘度低,流动性好,并通过纺粘法和熔喷法的举例来说明采用高熔融指数的聚丙烯材料能够提高产量、降低能耗等效果,而并非简单引入该公知常识证据的全部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在面对前面所述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来选择高熔融指数的聚丙烯树脂。
2)对比文件4明确记载其片材用于制造机动车内部结构组件,例如座椅靠背(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显然对比文件4并非仅限于座椅靠背,汽车内部顶棚或底板也属于常见的汽车内部结构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轻量复合材料用于汽车内部顶棚或底板,而关于对比文件4限定面层为增强面层,首先本申请其面层也是增强层(比如参见说明书第14段),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要来选择是否对面层进行增强,其并不构成将复合材料用作顶棚或底板的障碍。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2 月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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