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硅涂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机硅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42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520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6462.3
申请日:2015-08-10
复审请求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红彬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C09D183/07,C09D183/05,C09D18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6462.3,名称为“有机硅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20~40重量份的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1~6重量份的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5~15重量份的含氢硅油、5~10重量份的含氟丙烯酸酯单体、5~15重量份的二氧化硅、0.2~2重量份的抑制剂、0.1~1重量份的助剂、0.1~1重量份的热引发剂、30~50重量份的有机溶剂和2~5重量份的金属催化剂;所述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中甲基和苯基的摩尔比为4~8﹕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25~35重量份的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3~5重量份的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8~12重量份的含氢硅油、7~9重量份的含氟丙烯酸酯单体、8~12重量份的二氧化硅、0.5~1.5重量份的抑制剂、0.3~0.6重量份的助剂、0.3~0.7重量份的热引发剂、35~45重量份的有机溶剂和3~5重量份的金属催化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由20~40重量份的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1~6重量份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5~15重量份的含氢硅油、5~10重量份的含氟丙烯酸酯单体、5~15重量份的二氧化硅、0.2~2重量份的抑制剂、0.1~1重量份的助剂、0.1~1重量份的热引发剂、30~50重量份的有机溶剂和2~5重量份的金属催化剂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由25~35重量份的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3~5重量份的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8~12重量份的含氢硅油、7~9重量份的含氟丙烯酸酯单体、8~12重量份的二氧化硅、0.5~1.5重量份的抑制剂、0.3~0.6重量份的助剂、0.3~0.7重量份的热引发剂、35~45重量份的有机溶剂和3~5重量份的金属催化剂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由30重量份的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5重量份的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10重量份的含氢硅油、8重量份的含氟丙烯酸酯单体、10重量份的二氧化硅、0.8重量份的抑制剂、0.5重量份的助剂、0.5重量份的热引发剂、40重量份的有机溶剂和4重量份的金属催化剂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抑制剂为解封温度≥80℃的涂料用抑制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硅涂料的固化条件为在90℃~180℃下10~120分钟完成固化;所述有机硅涂料的涂装厚度为5~50μm。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硅涂料适用基材为硅橡胶、氟橡胶、PC、ABS、PC/ABS、PMMA、PA、TPU、PBT、PET、不锈钢、镁合金或铝合金;所述有机硅涂料适用表面能≥20×10-5N/cm的基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有机硅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硅涂料适用基材为硅橡胶或氟橡胶。”
驳回决定中指出:该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013331A,公开日为2013年4月3日)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涂料含有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抑制剂、热引发剂,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中甲基和苯基的摩尔比;权利要求1中的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的重量份数与对比文件1对应组分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含氢硅油、含氟丙烯酸酯单体、金属催化剂、有机溶剂、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抑制剂、热引发剂的重量份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涂料的综合性能。但是,首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有机硅单体及聚合物”,晨光化工研究所有机硅编写组,第401-40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86年12月)给出了甲基苯基硅树脂兼有甲基和苯基硅树脂的特性、具有优良的技术性能的启示下,有动机将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添加到涂料中以提高涂料的综合性能;并可通过常规试验确定甲基和苯基的合适摩尔比。其次,抑制剂和热引发剂是常规助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更好控制反应速度,提高涂料质量,容易想到添加抑制剂和热引发剂。最后,对于组分的用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涂料的性能而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该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低表面能材料未经表面处理,无法附着涂料,具体为,在未做表面处理的硅橡胶或氟橡胶等低表面能基材表面,涂料的附着力很差。该申请提供一种有机硅涂料,其对硅橡胶或氟橡胶等低表面能基材具有较好的附着力。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重大事故,输电线路、飞机及其他室外设施表面防覆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组份氟硅橡胶防覆冰涂层材料表面自由能低,其他物质与它的粘附作用小,因而冰体不容易附着或者附着的冰体容易脱落。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涂料应用于硅橡胶或氟橡胶等基材上以解决附着力的问题。2)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指出或给出甲基苯基有机硅树脂加入到有机硅涂料中就能够对硅橡胶或氟橡胶等软质基材之间的附着力产生正向影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配方中加入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可改善有机硅涂料在硅橡胶或氟橡胶等低表面能基材表面的附着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3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机硅涂料,该涂料应用于硅橡胶或氟橡胶,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有机硅涂料,其应用于输电线路、飞机等以防止覆冰。而输电线路也常采用橡胶作为表面绝缘层,即对比文件1的有机硅涂料可应用于橡胶表面。可见实际两者的应用领域是相近的。且防覆冰要求涂层的表面能低,这也与该申请有机硅涂料的性能要求具有相同之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应用环境的要求作进一步改进。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甲基硅树脂的碳含量最低,它有很高的耐热性,硅原子上联接的甲基基团空间位阻最小,树脂的交联度高,硬度大,热塑性小,作为防水防潮的表面涂料和粘结剂是很满意的。但纯甲基硅树脂与颜料等的相容性差,热弹性小。因此,在甲基聚硅氧烷内引入苯基是有益的,它可以改进产品的热弹性,和有机树脂的相容性,与颜料的混溶性,对各种物质的粘结性。因此,甲基苯基硅树脂兼有甲基和苯基硅树脂的特性,具有优良的技术性能,在许多工业部门中获得广泛的应用。硅原子上联接的有机基种类对树脂的性能影响很大。不同的有机基可分别使硅树脂产生以下效果,当为甲基时,可赋予硅树脂热稳定性、脱模性、憎水性、耐电弧性,为苯基时,赋予树脂氧化稳定性,它在一定范围内可破坏高聚物的结晶性。而该申请说明书第40段公开了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在涂层中所起的作用,通过比较可知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作用基本是一致的,也即对比文件2存在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到对比文件1的涂料中。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有机硅涂料。
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28段)公开了一种双组份氟硅橡胶防覆冰涂层材料,按照下述方法制备:(1)步骤1,取100质量份的含氟丙烯酸酯,溶于溶剂中,加入铂催化剂,搅拌均匀后,在搅拌条件下,通入惰性气体,加入含氢硅油进行反应生成氟改性硅油,其中所述铂催化剂为甲基乙烯基硅氧烷配位铂催化剂,加入量为(3-21)×10-5质量份;所述惰性气体为氮气、氦气或者氩气;所述溶剂为二甲苯、甲苯或乙酸乙酯;所述含氟丙烯酸酯为丙烯酸六氟丁酯、甲基丙烯酸六氟丁酯、甲基丙烯酸2,2,2-三氟乙酯、甲基丙烯酸十二氟庚酯、丙烯酸十二氟庚酯、甲基丙烯酸十三氟辛酯或丙烯酸十三氟辛酯;所述搅拌可采用机械搅拌或者电磁搅拌,速度为30-80转/min;所述反应温度为40-80℃,可通过水浴加热予以升温和控制,反应时间为5-30小时;含氟丙烯酸酯中双键的摩尔数与含氢硅油中硅氢键的摩尔数之比为(0.5-10):1;(2)步骤2,取100质量份的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加入5-40质量份白炭黑作为补强填料,搅拌均匀后添加0.5-5质量份增白剂TiO2,搅拌均匀,其中所述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粘度为2000-10000mPa·s,所述搅拌可采用机械搅拌或者电磁搅拌,速度为30-80转/min;(3)步骤3,向步骤2搅拌均匀的体系中加入1-5质量份含氢硅油和1-5质量份氟改性硅油,搅拌均匀后加入(3-15)×10-5质量份铂催化剂和溶剂,搅拌均匀后即得到双组份氟硅橡胶防覆冰涂层材料,其中所述铂催化剂为甲基乙烯基硅氧烷配位铂催化剂,加入量为(3-21)×10-5质量份;所述溶剂为二甲苯、甲苯或乙酸乙酯,用量为10-50质量份;所述搅拌可采用机械搅拌或者电磁搅拌,速度为30-80转/min。
对比文件2(参见第401页倒数第2行至第402页第31行)公开了甲基苯基硅树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甲基硅树脂的碳含量低,它有很高的耐热性,硅原子上联接的甲基基团空间位阻最小,树脂的交联度高,硬度大,热塑性小,作为防水防潮的表面涂料和粘结剂是很满意的。但纯甲基硅树脂与颜料等的相容性差,热弹性小。因此,在甲基聚硅氧烷内引入苯基是有益的,它可以改进产品的热弹性,和有机树脂的相容性,与颜料的混溶性,对各种物质的粘结性。因此,甲基苯基硅树脂兼有甲基和苯基硅树脂的特性,具有优良的技术性能,在许多工业部门中获得广泛的应用。硅原子上联接的有机基种类对树脂的性能影响很大。不同的有机基可分别使硅树脂产生以下效果,当为甲基时,可赋予硅树脂热稳定性、脱模性、憎水性、耐电弧性,为苯基时,赋予树脂氧化稳定性,它在一定范围内可破坏高聚物的结晶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为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为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2)权利要求1中包含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抑制剂、热引发剂,并限定了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中甲基和苯基的摩尔比;3)权利要求1中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含氢硅油、含氟丙烯酸酯单体、金属催化剂、有机溶剂、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抑制剂、热引发剂的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与低表面能基材之间的附着力。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组份氟硅橡胶防覆冰涂料,其包括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含氢硅油等组分,但是,对比文件1是通过含氢硅油与含氟丙烯酸酯反应,引入氟元素,生成双组份含氟硅橡胶涂层,从而提供表面自由能低的涂层,使得冰体等不容易附着在涂层表面,或者附着的冰体容易脱落,从而解决积雪或覆冰在输电线路、飞机及其他室外设施表面富积的技术问题。2)由对比文件1的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技术方案先由含氟丙烯酸酯与含氢硅油在铂催化剂的作用下,制备得到氟改性硅油,再将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与含氢硅油、氟改性硅油、铂催化剂等混合制备得到防覆冰涂料,而由该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该申请技术方案是将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甲基苯基有机硅聚合物、含氢硅油、含氟丙烯酸酯等混合后再加入热引发剂、金属催化剂从而制备得到有机硅涂料,并且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与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是不同的,该申请的含氟丙烯酸酯在热引发剂、金属催化剂的作用下,是可以与含氢硅油、甲基乙烯基有机硅聚合物发生反应的;即该申请的涂料与对比文件1的涂料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其与低表面能基材之间的附着力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该涂料用于低表面能的基材以解决附着力的问题,并进一步对涂料的组成进行改进。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甲基苯基硅树脂的性能,以及甲基苯基的比例对于硅树脂性能的影响,但是,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或教导甲基苯基硅树脂对于有机硅涂料与基材之间附着力的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甲基苯基硅树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关于前置意见,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该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涂料与不需要表面处理的低表面能基材的附着力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硅涂料用于输电线路等,但是,并没有公开或教导该有机硅涂料可用于硅橡胶或氟橡胶等低表面能材料表面,并具有好的附着力;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或教导甲基苯基硅树脂对于有机硅涂料与基材之间附着力的影响。因此,对于前置意见,合议组不能认同。
所以综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权利要求2-9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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