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通过气相氧化制备氯的催化剂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通过气相氧化制备氯的催化剂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36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42538
优先权日:2010-08-25
申请(专利)号:201180041280.5
申请日:2011-08-22
复审请求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天佐
合议组组长:武立民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01J23/14,B01J23/46,B01J37/02,B01J37/08,B01J35/10,C01B7/04,B01J2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80041280.5,发明名称为“用于通过气相氧化制备氯的催化剂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由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8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2月25日,公开日为2013年6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448572A,公开日为2009年6月3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3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7]段、说明书摘要,2016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至少二氧化锡作为载体材料和至少一种含钌的化合物作为催化活性物质的催化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施加催化活性物质之前,在氧化气体存在下,特别是在空气存在下,于至少450℃的温度将所述载体材料进行煅烧,和所述载体材料包含另外的粘结剂,其中基于成品催化剂计,粘合剂的比例是1-30重量%,其中所述二氧化锡大于90%为锡石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钌化合物是含卤素和/或氧的钌化合物。
3. 如权利要求2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钌化合物中的卤素选自:氯、溴和碘,尤其是氯。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活性钌化合物选自:氯化钌、氯氧化钌以及氯化钌和氧化钌的混合物,尤其是氯氧化钌化合物。
5. 如权利要求4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活性钌化合物是对应于通式RuClxOy的混合化合物,其中x为0.8-1.5,y为0.7-1.6。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施加催化活性物质之前煅烧所述载体材料时的温度为至少500℃、优选至少700℃、特别优选700℃-1100℃。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施加催化活性物质之前煅烧所述载体材料的持续时间为0.5小时-10小时,优选1小时-6小时。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在施加催化活性物质之前煅烧所述载体材料时的氧化气体具有10体积%-50体积%,优选15-25体积%的氧含量。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能够通过其中溶剂的去除包括在至少80℃,优选至少100℃下进行干燥的方法获得。
10. 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组合物能够通过在至少200℃、优选至少240℃、特别优选250-650℃的温度下,尤其是在含氧气氛中,特别优选在空气条件下煅烧载有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的载体材料来获得。
11. 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尤其在煅烧后,来自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的钌相对于总催化剂组合物的比例为0.5-5重量%,优选1.0-4重量%,特别优选1.5-3重量%。
12. 如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氧化锡全部为锡石结构。
13. 一种通过在固体催化剂上用氧对氯化氢进行催化气相氧化制备氯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包含至少二氧化锡作为载体材料和至少一种含钌的化合物作为催化活性物质,其特征在于所使用的催化剂是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要求的组合物。
14. 如权利要求13中所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氯化氢的气相氧化包括在180-500℃、优选200-450℃、特别优选250-420℃的温度下使包含氯化氢和氧气的气体通过,以及将所形成的氯气与反应的水以及任选地未转化的氧气和氯化氢分离。
15. 如权利要求13和14中任一项所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1-25 bar、优选1.2-20 bar、特别优选1.5-17 bar和尤其优选2.0-15 bar的压力下进行所述气相氧化。
16. 如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所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绝热或等温,特别是绝热进行所述气相氧化。
17. 包含二氧化锡的煅烧的催化剂载体用于用氧对氯化氢进行催化气相氧化中的催化剂的用途,其中载体的材料包含另外的粘结剂,其中基于成品催化剂计,粘合剂的比例是1-30重量%,其中所述二氧化锡大于90%为锡石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先负载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然后煅烧,只有实施例8中的煅烧类似本申请的煅烧。对比文件1在施加催化活性物质之前,煅烧涂覆有SnCl4的Al2O3载体,在Al2O3载体上形成SnO2的涂层。这与本申请的预先煅烧全物质SnO2载体不同。对比文件1扫描电镜(SEM)照片图3证明Sn在挤出物横截面上的分布曲线,而全物质(full material)不具有分布曲线,因此,方法和煅烧的结果不同。(2)焙烧气氛不必然为含氧的气体,例如还原煅烧。而且焙烧气氛中的氧化气体中氧含量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从至少四个选项中选择,其根据BET法锡石具有小于10m2/g的相对低的比表面积;不同的二氧化锡(SnO2)材料表现出不同的物理性能。因此选择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不是常规选择。(4)权利要求1的催化剂组合物表现出至少下面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尽管BET表面积在煅烧过程中降低,但是仍然导致由此制得的催化剂活性在HCl氧化过程中的显著升高(参见实施例4,5和6或者9和10的对比),表现出非常低的锡挥发(参见实施例14和19的对比),也即非常高的化学稳定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化工辞典》,王箴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第4版),并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是在实施例7的焙烧后的载体上施加催化活性物质钌,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施加催化活性物质之前煅烧载体材料。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包含至少二氧化锡作为载体材料”的表述并不能排除使用Al2O3载体,而且由“将所述载体材料进行煅烧”的表述也不能得出本申请是预先煅烧“全物质SnO2载体”。关于在挤出物横截面上锡和钌的分布,一方面,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7、8记载可知,图3、图4中检测的催化剂使用氧化铝成型体(中空挤出物,4X9mm),采用浸渍方法制备得到,同时由图2所示挤出物横截面的扫描电子显微镜照片可以看出,检测的催化剂为中空管状。对于图3、图4 显示的截面上钌的分布曲线,“考虑到不含载体的图像截面,可以认出载体挤出物中钌的均匀分布”。另一方面,本申请原始文件中并没有涉及挤出物横截面上锡和钌的分布,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的催化剂不具有分布曲线,因而不能认为方法和煅烧的结果不同。(2)虽然焙烧气氛包括很多种焙烧,如还原焙烧。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1段已经公开了催化剂可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在含氧的气氛中,特别优选在空气下焙烧负载有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的二氧化锡载体。而且由对比文件1中焙烧SnCl4形成二氧化锡,其焙烧过程中SnCl4氧化形成二氧化锡,其焙烧气氛必然存在含氧的气体,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焙烧的种类属于有氧焙烧。(3)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氧化锡的BET表面积4.4m2/g 位于“BET法锡石具有小于10m2/g的相对低的比表面积”的范围之内,而且是商业上可得到即可以从现有技术中选择的。证据1证明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是本领域常见的二氧化锡的类型。而二氧化锡通过焙烧容易得到具有四方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因此,选择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这样的选择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4)关于催化活性,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中采用先煅烧后负载的方式制得的催化剂的时空产率为1.46kgc12/kgKat.h,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中采用先负载后煅烧的方式制得的催化剂的时空产率为0.40kgc12/kgKat.h,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先煅烧后负载的方式比先负载后煅烧的方式制得催化剂的时空产率高的启示和效果。关于锡的挥发性低即化学稳定性高,在催化剂的制备方法中预先煅烧载体会使得载体中易挥发的组分挥发,有利于降低制成后的催化剂组合物中锡的挥发性,由此取得低的锡挥发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提交了参考文献1(Zeng et al., RSC Adv., 2017, 7, 23348-23354 DOI: 10.1039/C7RA03166A https://pubs.rsc.org/en/content/articlehtml/2017/ra/c7ra03166a)和参考文献2(Alvarez et al., LACAME, 2004, 3-9 DOI: 10.1007/3-540-28960-7_1 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3-540-28960-7_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焙烧气氛不能得出其必然为含氧的气体,且在焙烧的过程中SnCl4必然从部分至全部分解氧化为二氧化锡。首先,实施例7中不清楚使用何种气氛。尽管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如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公开了使用氧气或空气用作处理催化剂的气氛,但其所针对的是负载钌化合物之后的处理步骤,而非负载钌化合物之前的处理步骤。其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的方法中,是化合物SnOxCly而不是SnO2将被煅烧。实施例7没有公开完整的SnO2载体材料,而是在Al2O3载体表面用Sn改性,不能确定通过加水是否实现了对Sn氧化物物质的任何(或完全)转化,可以预期转化程度不足以确保催化剂载体材料的高稳定性,因而需要额外的步骤。再次,本申请使用的“煅烧”通常用于描述在氧化气氛下以及惰性气氛下的热处理,参考文献1记载了在空气中或氮气中煅烧Ce掺杂的二氧化钛催化剂(参见摘要部分),参考文献2记载了研究煅烧气氛(空气或氮气)对氧化铁可还原性和在Fe/SiO2中获得的金属铁粒径的影响(参见摘要部分),参考文献1和2表明煅烧气氛可以是空气或惰性气体(氮气)。煅烧过程使用惰性气氛用于去除未反应的SnCl4(沸点:114°C)或任何其他挥发性化合物,以保持Cl表面端基不受损害。由于表面端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表面在另外的合成步骤(例如实施例8)中的反应性,因此在热处理过程中煅烧气氛的选择非常重要。而本申请中浸渍活性组分之前预煅烧是为了促进向锡石结构的相变。该步骤(加上一定比例的粘合剂使催化剂稳定化)导致催化性能增强(在保持活性的同时提高基于氧化锡的催化剂载体的化学和机械稳定性)。(2)关于SnO2锡石结构,首先,虽然SnO2是商业上可获得的,且锡石是SnO2的主要形态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市售的SnO2通常具有> 90%的锡石结构。许多商业上的载体材料具有混合形态,这些晶体结构可以但并不必然影响催化剂活性和稳定性。众所周知,二氧化锡可以六方晶系、四方晶系或斜方晶系的形式或以非晶体的无定形材料的形式存在或这四种形态的组合以实现期望的活性/稳定性;具有高活性的非晶相需要与结晶相结合以获得足够的稳定性。因此,找到最优的催化剂载体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非常规选择。其次,本申请实现了尽管具有相对低BET表面仍可实现高活性的催化剂,这与关于BET表面的催化剂活性的基本教导恰恰相反。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关于形态和催化剂活性之间关联性的信息,因而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3)关于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催化剂组合物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包括:a)尽管在预煅烧过程中催化剂的BET表面积降低,仍导致用其制备的催化剂在HCl氧化中的活性显著升高(比较实施例4,5和6或9和10);b)显示出非常低的锡挥发(实施例14和19的比较),即非常高的化学稳定性。基于上述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催化剂组合物,其相对于锡的挥发具有增加的化学稳定性,而不降低优异的活性;并不是加强催化剂的机械稳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3年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7]段、说明书摘要,2016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至少二氧化锡作为载体材料和至少一种含钌的化合物作为催化活性物质的催化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用氧催化气相氧化氯化氢生产氯的方法和所用催化剂,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说明书第7页第7段,说明书实施例7-8):
实施例7:将20g氧化铝成型体(中空挤出物,4x9mm,Sasol)放在用冰水冷却的锥形瓶中,用93.34g SnCl4涂覆并保持放置30分钟。然后将SnCl4倾析到第二锥形瓶中。经滴液漏斗用150ml水覆盖该成型体,并保持放置30分钟。用水洗涤以这种方法涂覆的成型体直至中性,然后在干燥箱中在60℃/10mbar下干燥到恒重(21.51g)。再次重复此程序。然后在马弗炉中于750℃焙烧5g成型体4小时。
实施例8:将0.078g n水合氯化钌(Heraeus)溶于0.39ml水中,然后向其中添加2.5g在实施例7中制备的载体,并充分混合直到溶液已经被载体吸收。浸渍时间是1.5小时。然后在烘箱(空气烘箱)中于60℃干燥潮湿固体大约5小时。产量是2.615g。然后在马弗炉中于250℃焙烧用这种方法制备的含钌催化剂16小时。钌含量基于催化剂材料是1.1重量%。
催化剂可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在至少200℃,优选至少220℃,特别优选至少250℃到500℃的温度下,特别在含氧的气氛中,特别优选在空气下焙烧负载有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的二氧化锡载体;催化剂包括二氧化锡和至少一种含卤素的钌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二氧化锡作为氧催化气相氧化氯化氢中催化剂载体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7段)。
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7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该制备步骤即为催化剂载体的制备步骤,该催化剂载体包含氧化铝和二氧化锡,在施加催化剂活性物质钌化合物之前,750℃焙烧氧化铝和 SnCl4成型体4小时,该焙烧气氛必然为含氧的气体,且在焙烧的过程中SnCl4必然从部分至全部分解氧化为二氧化锡,那么在该过程就必然有二氧化锡煅烧的过程。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载体材料包含另外的粘结剂,其中基于成品催化剂计,粘合剂的比例是1-30重量%;(2)二氧化锡大于90%为锡石结构。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催化剂的机械稳定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粘合剂(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7段),其中适宜的额外的载体材料或者用于载体的粘合剂优选为氧化铝或氧化锆,粘合剂可以提高催化剂成型体的机械稳定性(强度)。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实施例6及实施例6的催化剂测试部分)公开了与仅由作为载体材料的氧化锡组成的可比较的成型体相比,添加作为粘合剂的氧化铝明显地给予球形催化剂更大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催化剂成型体的机械稳定性,有动机使得载体材料中包含另外的粘结剂。至于成品催化剂中粘合剂的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至倒数第1段公开了二氧化锡是商业上可获得(例如从Chempur,Alfa Aesar)的或者可以例如通过氯化锡(IV)的碱沉淀并且随后干燥来获得。它特别具有从约1到300m2/g的BET表面积。并且公开了在空气下焙烧二氧化锡载体。然而本领域已经知晓,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是一种常见的二氧化锡,例如证据1(参见第210、983页)公开了二氧化锡是白色四角晶体,天然产的是锡石;锡石是四方晶系。此外,通过对二氧化锡进行煅烧,容易得到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作为载体,而二氧化锡中大于90%为锡石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即可得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2
权利要求2-5对钌化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段):将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用作催化活性组分。含卤素的钌化合物中的卤素优选选自氯、溴和碘,优选氯(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含卤素的钌化合物包括仅由卤素和钌组成的那些。然而,包含氧气和卤素特别是氯或者氯化物的那些是优选的。特别优选将至少一种氯氧化钌化合物用作催化活性物质。在本发明的上下文中氯氧化钌化合物是其中氧和氯以离子至极化共价形式结合钌的化合物(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因而这样的化合物具有一般组成RuOxCly,其中x表示从0.8到1.5的数字,以及y表示从0.7到1.6的数字(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而催化活性钌化合物选自氯化钌和氧化钌的混合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6-7对施加催化剂活性物质钌化合物之前焙烧载体材料的温度和持续时间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公开了在施加催化剂活性物质钌化合物之前,750℃焙烧4小时;
权利要求8对煅烧载体材料时氧化气体的体积和氧含量进一步限定,但是根据提高催化剂活性的需要选择具体的氧化气体的体积以及氧化气体中的氧含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9-10对溶剂去除、干燥的温度、煅烧的条件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11段)已经公开了施加含卤素的钌化合物之后,为了能够至少部分地转化为优选的氯氧化钌化合物,通常进行干燥步骤,其在存在氧气或空气的情况下合乎目的地进行。为了避免优选的氯氧化钌化合物转化为氧化钌,优选应当在低于280℃下特别在至少80℃的温度下进行干燥,特别优选至少100℃;所述催化剂可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在至少200℃,优选至少220℃,特别优选至少250℃到500℃的温度下,特别在含氧的气氛中,特别优选在空气下焙烧负载有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的二氧化锡载体;
权利要求11对钌相对于总催化剂组合物的比例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段至第4页第1段)已经公开了在焙烧之后,相对于整个催化剂组合物,来自含卤素的钌化合物的钌的比例是0.5到5重量%,优选1.0到3重量%,特别优选1.5到3重量%。
对于权利要求12中二氧化锡全部为锡石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通过在固体催化剂上用氧对氯化氢进行催化气相氧化制备氯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12的评述,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还公开了通过用氧催化气相氧化氯化氢生产氯的方法,催化剂至少包括二氧化锡和至少一种含卤素的钌化合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4-16
权利要求14-16对气相氧化的反应条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1段):催化气相氧化中的反应温度至多450℃,优选至多420℃。可以在常压下或者优选在降低的压力下优选在40到200℃干燥催化剂。干燥的持续时间优选10min到6h。氧化氯化氢用催化剂的特点是在低温下的高活性。在放热平衡反应中用氧气氧化氯化氢以提供氯,其中形成水蒸汽。反应温度通常是180到500℃,特别优选200到400℃,特别优选220到350℃,并且正常反应压力是1到25bar,优选1.2到20bar,特别优选1.5到17bar,最特别优选2到15bar。优选催化氧化氯化氢还可以分几个阶段进行。在绝热、等温或近似等温的操作方式中可以采用串联的带有中间冷却装置的数个反应器。而“将所形成的氯气与反应的水以及任选地未转化的氧气和氯化氢分离”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包含二氧化锡的煅烧的催化剂载体用于用氧对氯化氢进行催化气相氧化中的催化剂的用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7段)也公开了二氧化锡作为氧催化气相氧化氯化氢中催化剂载体的用途。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都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总体的技术方案都是以二氧化锡作为载体,其实施例8是在实施例7的焙烧后的载体上施加催化活性物质钌,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公开的催化剂载体的制备步骤也是制备二氧化锡载体的步骤,其也公开了在负载钌化合物之前进行焙烧的处理步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虽然没有明确公开使用何种气氛,但是其公开了原料SnCl4通过焙烧制备二氧化锡的过程,其中必然从部分至全部分解氧化为二氧化锡,那么在该过程就必然发生氧化煅烧生成二氧化锡的过程。而且由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公开的使用氧气或空气用作处理催化剂的气氛可知,虽然其是处理负载钌后的催化剂,但并不妨碍其能够表明氧气或空气是常用于氧化焙烧催化剂的气氛。其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是在Al2O3载体表面用SnCl4洗涤后焙烧,不能确定生成化合物SnOxCly。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能确定通过加水是否实现了对Sn氧化物物质的任何(或完全)转化,可以预期转化程度不足以确保催化剂载体材料的高稳定性,因而需要额外的步骤”缺少证据支持。再次,参考文献1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不是现有技术,该期刊文献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公开的内容为在空气中或氮气中煅烧Ce掺杂的二氧化钛催化剂,与本申请的在氧气或空气存在下煅烧二氧化锡载体所煅烧的物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参考文献2也是期刊文献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其公开的内容为煅烧气氛(空气或氮气)对氧化铁可还原性和在Fe/SiO2中获得的金属铁粒径的影响,与本申请的在氧气或空气存在下煅烧二氧化锡载体所煅烧的物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参考文献1和2不予采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煅烧气氛是空气而不是惰性气体,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煅烧过程使用惰性气氛”的作用、“热处理过程中煅烧气氛的选择非常重要”不能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煅烧气氛的作用。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浸渍活性组分之前氧化焙烧载体材料必然也能够促进载体结构的相变。
(2)首先,关于锡石结构,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的评述。证据1证明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是本领域常见的二氧化锡的类型。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优选具有金红石结构的二氧化锡作为载体并且通过焙烧制备二氧化锡,而且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是商业上可得到即可以从现有技术中选择的。因此,具有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经过有限次选择即可得出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实现了“相对低BET表面”,对比文件1实施例1中氧化锡的BET表面积4.4m2/g 比本申请中最低的实施例7的BET表面积9.3m2/g还低。此外,本申请仅在原说明书第[0012]段提及“二氧化锡大于90%,优选全部为锡石结构”、原权利要求12中提及“二氧化锡为锡石结构”,没有具体的实施例或数据证明采用锡石结构的二氧化锡、二氧化锡大于90%为锡石结构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关于催化活性,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8中采用先煅烧后负载的方式制得的催化剂的时空产率为1.46kgc12/ kgc12/kgKat.h,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6中采用先负载后煅烧的方式制得的催化剂的时空产率为0.40kgc12/ kgc12/kgKat.h,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先煅烧后负载的方式比先负载后煅烧的方式制得催化剂的时空产率高的启示和效果。关于锡的挥发性低即化学稳定性高,在催化剂的制备方法中预先煅烧载体会使得载体中易挥发的组分挥发,有利于降低制成后的催化剂组合物中锡的挥发性,由此取得低的锡挥发也是可以预期的。关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对比文件1实施例7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焙烧气氛必然为含氧的气体且必然有二氧化锡煅烧的过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载体材料包含粘结剂和锡石结构。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提高催化剂的机械稳定性,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相对于锡的挥发具有增加的化学稳定性,而不降低优异的活性。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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