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矩形形状的面板上依次贴合具有偏振膜的光学膜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矩形形状的面板上依次贴合具有偏振膜的光学膜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120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0930
优先权日:2010-09-03,2011-05-13
申请(专利)号:201510042345.8
申请日:2011-09-05
复审请求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肖霞
参审员:丁芃
国际分类号:G02B5/30,G02F1/1335,B29C55/02,B32B37/10,B32B3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实施方式公开,也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2345.8,名称为“在矩形形状的面板上依次贴合具有偏振膜的光学膜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母案的申请号为201110259770.4,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1年09月05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9月03日和2011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70890A,公开日为2004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JP4149200B2,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36页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贴合装置,其使用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将所述光学膜叠层体依次贴合在具有长边及短边的矩形形状的面板上,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由光学膜和载体膜构成,所述光学膜至少包含偏振膜,所述载体膜通过粘合剂层与所述光学膜贴合,且所述载体膜与所述粘合剂层的粘接力比所述光学膜与所述粘合剂层的粘接力弱,所述偏振膜的厚度为10μm以下,
该贴合装置具有:
卷支撑装置,用于支撑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的卷并使其能够自由旋转;
切口形成机构,对于从被卷支撑装置支撑的卷送出的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在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的宽度方向依次形成多个切口,所述多个切口在长度方向上具有与所述面板的所述长边尺寸及短边尺寸之一相对应的间隔,且该切口具有从与所述载体膜相反一侧的所述光学膜的面起直至所述载体膜的与所述光学膜相邻的面为止的深度,在长度方向上相邻的2个切口间形成被所述载体膜支撑的光学膜片;
贴合机构,其具有设置在所述贴合位置的下侧贴合辊和能够在上下方向移动的上侧贴合辊,用于使所述光学膜片与所述面板贴合;
输送机构,将形成有所述切口的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向所述贴合位置输送;
面板输送机构,依次将所述面板与要送至所述贴合位置的所述光学膜片同期地送至所述贴合位置;以及
剥离机构,在所述贴合位置的正前方,在所述粘合剂层残留在所述光学膜片一侧的状态下将所述光学膜片从所述载体膜上剥离,
其中,
所述剥离机构和所述贴合机构按照利用所述剥离机构从所述载体膜上剥离后的所述光学膜片被送入至所述贴合机构的所述上侧贴合辊的下侧与所述下侧贴合辊的上侧之间的方式配置,
所述贴合机构的所述上侧贴合辊构成为真空抽吸辊,在向下降落的过程中通过真空抽吸作用使该光学膜片的至少移动方向的前端部分从该片的上 侧被吸住,并使光学膜片与被送至所述贴合位置的面板叠合,将所述面板与所述光学膜片通过所述粘合剂层贴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贴合装置,其中,将单体透射率设为T、将偏振度设为P时,所述偏振膜具有满足下述条件的光学特性:
P>-(100.929T―42.4-1)×100,其中,T<42.3,以及
P≥99.9,其中,T≥42.3,
或者满足下述条件的光学特性:
T≥42.5、及P≥99.5”。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剥离机构和贴合机构按照利用所述剥离结构从所述载体膜上剥离后的所述光学膜片被送入至所述贴合机构的所述上侧贴合辊的下侧与所述下侧贴合辊的上侧之间的方式配置,所述贴合机构的上侧贴合辊构成为真空抽吸辊,通过真空抽吸作用使该光学膜片的至少移动方向的前端部分从该片的上侧被吸住;上侧贴合辊可以上下方向移动。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压紧辊184安装在升降装置上,升降装置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控制,根据膜片119的位置以及基片120的位置,在基片120上粘合膜片119时上升,向承受辊183侧施加挤压力,在结束一片基片120的粘合至能够准备下一片基片120的粘合的期间下降。另外,对比文件1图8相应的实施例还进一步公开了:使用具有通气孔的滚筒构件从在滚筒构件的圆筒面上吸附传送膜片119的空吸式滚筒146,空吸式滚筒146也是压紧辊,与承受辊148并用构成粘合装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上侧贴合辊使用真空抽吸辊吸住光学膜片移动方向的前端部分进行贴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侧贴合辊替换为真空抽吸辊并作为压紧辊使用,而下侧贴合辊作为承受辊使用。在此基础上,相应地将上侧贴合辊安装在升降装置上进行上下移动从而挤压下侧贴合辊以完成光学膜片和面板的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图8所示,如果在通过空吸式滚筒吸附住处于从基片上剥离的过程中的光学膜片的状态下使空吸式滚筒上下移动的话,则无法进行稳定的剥离。因此,即便有动机使贴合辊开合,也仅是可能想到使承受辊148上下移动,而通常不会进行使空吸式滚筒146上下移动的操作。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暗示从膜片的下侧用作为抽吸辊的空吸式滚筒146来保持膜片,并在空吸式滚筒146向下降落的过程中对膜片进行吸附保持。与此相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光学膜从载体膜上剥离后沿行进方向送至贴合位置时,该膜的前端因重力的作用向下方垂下,从而发生光学膜产生弯曲而贴合不良的问题。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这样的技术问题也完全没有任何的记载和暗示。对比文件1的空吸式滚筒的构成使装置变大,并且在光学膜贴合到面板上之前除了要从载体膜(基片)上剥离以外,还要从被吸附保持的滚筒上剥离,还容易产生静电的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36页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其他实施方式公开,也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贴合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偏振片粘合装置(相当于贴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7段-第21页第4段、第39页第2段-第43页第1段,附图1、13):使用带有剥离膜111的带状膜110(相当于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将所述带状膜110依次贴合在基片120上,基片120可以为具有长边及短边的矩形形状的液晶显示装置的玻璃基片(相当于面板),所述带有剥离膜111的带状膜110由光学膜和剥离膜111构成,所述光学膜至少包含偏振片116(即偏振膜),所述剥离膜111通过粘接剂层(即粘合剂层)与所述光学膜贴合,为了将所述剥离膜剥离,所述剥离膜111与所述粘合剂层的粘接力必然比所述光学膜与所述粘合剂层的粘接力弱,所述偏振片116的厚度可以为5-100μm(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7段-第18页第2段);
所述粘合装置具有:卷出装置(相当于卷支撑装置),用于支撑带有剥离膜111的带状膜110的卷并使其能够自由旋转(参见说明书第40页第1段,附图13);
切断装置175(相当于切口形成机构),可以保留剥离膜111而在与膜长度方向垂直的方向上,切断带状膜110的其它层 ,而且,根据膜片位置及基片位置,控制切断装置按照带状膜行进达到一定长度(在基片120上粘合的必要的长度)时进行切断(相当于对于从被卷支撑装置支撑的卷送出的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在所述带有载体膜的光学膜叠层体的宽度方向依次形成多个切口,所述多个切口在长度方向上具有与所述面板的所述长边尺寸及短边尺寸之一相对应的间隔,且该切口具有从与所述载体膜相反一侧的所述光学膜的面起直至所述载体膜的与所述光学膜相邻的面为止的深度,在长度方向上相邻的2个切口间形成被所述载体膜支撑的光学膜片,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3段,第40页第4段,图13);
粘合装置(相当于贴合机构),其具有设置在所述贴合位置下侧的压紧辊184(相当于下侧贴合辊),设置在所述贴合位置上侧的承受辊183(相当于上侧贴合辊);压紧辊184是由基片120的下面侧向承受辊183挤压、卷进膜片119并压紧在基片120的下侧片面上的压辊;在由第1传送用输送机181传送的基片120的粘合位置,配合分离了剥离膜111的膜片119,在通过承受辊183与压紧辊184之间的基片120下面和压紧辊184之间,向基片120侧供给粘结面,通过压紧辊184的挤压力与基片粘合(参见说明书第41页第4-6段,第43页第1段,附图13);
膜片传送用输送机176(输送机构),用于将切断装置175切出的膜片119向压紧辊184侧传送,根据膜片119的位置及基片120的位置驱动控制膜片传送用输送机176,与膜传送用输送机174的动作同步;第1基片传送用输送机181,是将在水平并且一定方向上传送尚未粘合膜片 119的基片120的辊排列起来的辊式输送机,而且,根据膜片119的位置及基片120的位置驱动控制所述第1基片传送用输送机181(相当于依次将所述面板与要送至所述贴合位置的所述光学膜片同期地送至所述贴合位置,参见说明书第40页第5段、第41页第2段,附图13)
分离辊177(相当于剥离机构)配置在膜片传送用输送机176的皮带传送侧的中央附近、辊轴相对膜片行进方向垂直、从膜片119上仅分离剥离膜111,分离辊177位于贴合位置的正前方(相当于在所述粘合剂层残留在所述光学膜片一侧的状态下将所述光学膜片从所述剥离膜上剥离),其中,所述分离辊177和所述粘合装置按照利用所述分离辊177从所述剥离膜111上剥离后的所述光学膜片119被送入至所述粘合装置的承受辊183(相当于上侧贴合辊)的下侧与压紧辊184(相当于下侧贴合辊)的上侧之间的方式配置(参见说明书第40页第6段,附图1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上侧贴合辊能够在上下方向移动,且构成为真空抽吸辊,在向下降落的过程中通过真空抽吸作用使该光学膜片的至少移动方向的前端部分从该片的上侧被吸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膜片弯曲,产生褶皱。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页最后1段-第20页第3段,附图8):使用具有通气孔的滚筒构件从在滚筒构件的圆筒面上吸附传送膜片119的空吸式滚筒146,空吸式滚筒146也是压紧辊,与承受辊148并用构成粘合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上侧贴合辊使用真空抽吸辊吸住光学膜片移动方向的前端部分进行贴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侧贴合辊替换为真空抽吸辊并作为压紧辊使用,而下侧贴合辊作为承受辊使用。而且对比文件1图13对应的实施例已经公开了下侧贴合辊作为压紧辊进行升降挤压作为承受辊的上侧贴合辊,在此基础上,相应地将上侧贴合辊安装在升降装置上进行上下移动从而挤压下侧贴合辊以完成光学膜片和面板的贴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光学膜从载体膜上剥离后沿行进方向送至贴合位置时,该膜的前端因重力的作用向下方垂下,从而发生光学膜产生弯曲而贴合不良的问题。进一步本申请的贴合膜片的方式为:上侧贴合辊200b可以上下移动,其在向下降落的过程中通过真空抽吸作用使该光学膜片的至少移动方向的前端部分从该片的上侧被吸住,接着,继续降落至贴合位置,使膜片贴合在面板上。对比文件1图8对应的实施方式贴合膜片的方式为:空吸式滚筒146将从载体膜剥离后的膜片从其下侧抽吸支撑的状态接受该膜片119,并卷绕在所述空吸式滚筒上,之后与面板120接触而贴合。因此对比文件1的上述方案中不存在光学膜因重力作用向下方垂下的问题,而且对比文件1图13也不会存在光学膜产生弯曲而贴合不良的问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图8中的上侧贴合辊安装在升降装置上进行上下移动从而挤压下侧贴合辊以完成光学膜片和面板的贴合。
综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防止膜片弯曲,产生褶皱的技术效果,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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