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证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个人认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077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70708
优先权日:2009-04-14
申请(专利)号:201010128361.6
申请日:2010-03-03
复审请求人:日立产业控制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薇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G06K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还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010128361.6,名称为“个人认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日立产业控制解决方案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4:Registration of Finger Vein Image Using Skin Surface Information for Authentication,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2日;对比文件5:US3560928A,公开日为1971年02月02日。驳回的主要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手指载置台上有开口部,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经由上述开口部摄像;(2)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旋转修正及放大修正中的至少一方,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旋转角及放大率中的至少一方;(3)遮光壁,配置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光源设置在被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的前方,上述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手指载置台上有开口部,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经由上述开口部摄像;(2)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支承部,支承上述光源,能够将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手指的指尖的上方;结合部,将上述支承部结合在上述壳体上;通过上述支承部沿着上述手指的长轴方向移动,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指尖的上方,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旋转修正及放大修正中的至少一方,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旋转角及放大率中的至少一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手指载置台上有开口部;(2)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支承部,支承上述光源,能够将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手指的指尖的上方;结合部,将上述支承部结合在上述壳体上;通过上述支承部沿着上述手指的长轴方向移动,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指尖的上方,并且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旋转修正及放大修正中的至少一方,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旋转角及放大率中的至少一方。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5、7-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0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的静脉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具备:
壳体,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和用来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的开口部;
光源,向上述手指照射光;
摄像装置,经由上述开口部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
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
遮光壁,配置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以及
指纹检测部,检测上述手指的指纹;
上述光源设置在被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的前方,且在上述壳体的表面或比上述表面更靠下方,上述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
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旋转修正及放大修正中的至少一方,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旋转角及放大率中的至少一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开口部由对上述光源的光透明的部件形成,处于比上述壳体表面更靠下方的位置,并且在指尖侧具备作为指尖设置台的突起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壳体在上述开口部的两侧具备遮光用侧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手指载置台由设置上述手指的指尖的指尖设置台和设置上述手指的中央部的指中央设置台构成,上述指尖设置台设置在比上述指中央设置台更接近上述开口部的位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由多个发光元件构成,多个上述发光元件分别照射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的指背侧的不同的位置。
6. 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的静脉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具备:
壳体,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和用来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的开口部;
光源,向上述手指发射光;
摄像装置,经由上述开口部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
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
支承部,支承上述光源,能够将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手指的指尖的上方;
结合部,将上述支承部结合在上述壳体上;以及
指纹检测部,检测上述手指的指纹;
通过上述支承部沿着上述手指的长轴方向移动,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指尖的上方,并且
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旋转修正及放大修正中的至少一方,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旋转角及放大率中的至少一方。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摄像装置使上述手指的指尖的轮廓包含在上述图像中而进行摄影,上述图像处理部基于所摄像的上述图像提取上述指尖的轮廓。
8.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手指载置台具有凹陷。
9.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静脉是上述手指的关节部分的静脉。
10.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静脉是上述手指的前端部分的静脉。
11.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由发出多个波长的多个发光元件构成,使多个上述发光元件同时发光。
12.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将上述手指载置台装备在上述开口部的周围,上述手指载置台具有与上述手指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率。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手指载置台的截面随着接近上述开口部而向上述开口部侧倾斜。
14. 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的静脉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具备:
输入装置,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用来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的开口部、向上述手指发射光的光源、和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的摄像元件;以及
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输入装置取得的图像;
上述图像处理部对于由上述摄像元件所摄像的上述图像,检测被外界光照射的部分,控制上述摄像元件的曝光时间以使检测到的被上述外界光照射的部分成为适当的亮度值,将在不同的曝光条件下得到的多个上述图像中具有适当的亮度值的部分,对应于曝光时间的缩短率而将亮度值放大变换并合成而重建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
在上述摄像元件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包含在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旋转修正及放大修正中的至少一方,从而修正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的旋转角及放大率中的至少一方。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图像处理部将上述图像的高亮度区域作为上述图像中的被上述外界光照射的部分,在控制上述摄像元件的曝光时间而得到的上述图像中没 有上述高亮度区域的情况下,开始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的重建。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图像处理部在控制上述曝光时间而得到多个上述图像时,在多个上述图像达到了预先规定数量的情况下,不论有无上述高亮度区域,都基于规定数量的上述图像而开始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的重建。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个人认证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图像处理部在将多个上述图像合成时,在控制上述曝光时间而得到的上述图像中,进行修正以使如下区域的边界的亮度值一致,其中该区域是成为具有上述适当的亮度值的部分的区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为“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6和14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特征,也无法对于通过“以推测出的与指尖形状相配合的椭圆的长轴与指纹的线信息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一定作为条件进行放大修正”从而实现“总是以相同的位置为基准施加稳定的放大修正”提供任何启示。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而且,对比文件5也无法对于通过“以推测出的与指尖形状相配合的椭圆的长轴与指纹的线信息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一定作为条件进行放大修正”从而实现“总是以相同的位置为基准施加稳定的放大修正”提供任何启示,更无法对“由此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提供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涉及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的静脉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具备:
壳体,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和用来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的开口部;
光源,向上述手指照射光;
摄像装置,经由上述开口部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
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
遮光壁,配置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以及
指纹检测部,检测上述手指的指纹;
上述光源设置在被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的前方,且在上述壳体的表面或比上述表面更靠下方,上述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
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
6. 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的静脉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具备:
壳体,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和用来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的开口部;
光源,向上述手指发射光;
摄像装置,经由上述开口部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
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
支承部,支承上述光源,能够将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手指的指尖的上方;
结合部,将上述支承部结合在上述壳体上;以及
指纹检测部,检测上述手指的指纹;
通过上述支承部沿着上述手指的长轴方向移动,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指尖的上方,并且
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
14. 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的静脉进行认证,其特征在于,
具备:
输入装置,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用来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的开口部、向上述手指发射光的光源、和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的摄像元件;以及
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输入装置取得的图像;
上述图像处理部对于由上述摄像元件所摄像的上述图像,检测被外界光照射的部分,控制上述摄像元件的曝光时间以使检测到的被上述外界光照射的部分成为适当的亮度值,将在不同的曝光条件下得到的多个上述图像中具有适当的亮度值的部分,对应于曝光时间的缩短率而将亮度值放大变换并合成而重建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
在上述摄像元件未摄入上述手指的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包含在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的放大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所公开内容为通过手指前端半圆区域或半椭圆区域的指纹的脊线形成的曲线族计算正交轨线的方式,当两正交轨线呈18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毫无疑义地通过该正交轨线确定手指朝向,即仅涉及手指前端的半椭或半圆区的脊线轨线的确定,正交轨线成180度便确定了手指方向,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技术启示,客观上起到了无需更大范围轮廓信息或更多手指表面信息即可确定手指方向的作用,无需摄入手指整体轮廓便可推测手指方向,并且对比文件5公开了检测出指纹脊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指纹脊线的间隔稳定而均匀,通过其放大手指图像是常规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指尖指纹线获取与用于旋转修正的轴线计算的启示,将其用于计算指纹线间隔计算以进行放大修正是容易想到的。可见,在对比文件5基础上,采取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手指放大修正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0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17、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还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4:Registration of Finger Vein Image Using Skin Surface Information for Authentication,SeungWoo Noh 等, 《Image Processing: Machine Vision Applications II》, 第7251卷,第725113-1到725113-9,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5:US3560928A,公开日为1971年02月02日。
其中,对比文件4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个人认证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静脉进行认证(参见2.1-2.4,图1-6)。光扩散体在LED矩阵的顶部,实现均衡的照明,图1、2(a)是在白光源下采集的图像(从图1可以看出,该装置包括壳体,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白光源用于采集白光图像,LED矩阵用于采集静脉图像(相当于光源,向上述手指照射光);红外矩阵光线穿过手指,通过红外敏感相机探测采集(相当于摄像装置,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检测器用于采集白光图像,白光的光线反射手指皮肤和表面信息比如轮廓和关节褶皱(相当于指纹检测部,检测上述手指的指纹)。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1)手指载置台上有开口部,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经由上述开口部摄像。
(2)遮光壁,配置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光源设置在被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的前方,且在上述壳体的表面或比上述表面更靠下方,上述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
(3)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集静脉图像、如何提高图像清晰度及小型化、以及如何实现静脉图像放大率修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实现了对手指的照射和采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设置开口是一种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将光采集装置设置于开口部内,将红外光源设置于手指上方或侧上方,从而实现对手指图像的采集,也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提高图像清晰度,可以采取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配置有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的遮光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光源的放置位置与成像清晰度的要求、具体实施环境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光源的放置位置,例如设置在壳体的表面、比表面更靠上方等,从而使得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椭圆和圆环型的指心(参见说明书第3列第36-55行,图3、4),在这种指心中,位于中心的脊线不成为完整的圆环或类似的形状,而是向后弯曲。由此,指心区域图案之中的一个180度的部分类似于半圆或半椭圆图案,而指心区域图案之中的剩余的180度的部分中的脊线几乎向一个方向延伸。因此,在这种图案中,正交的轨线仅在作为取指印时的图像平面的上半个平面的上述半圆区域中交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内容涉及如何确定指心的焦点,即两个法线方向上的两个轨线的交叉点。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在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利用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作为与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根据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进行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提高了认证的精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给出当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利用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修正包含静脉图像的放大率的相应的技术启示。
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地,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在所拍摄的图像中并没有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并且根据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进行静脉图案的放大率修正,进而能够提高认证的精度。
因此,权利要求1相当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6-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个人认证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静脉进行认证(参见2.1-2.4,图1-6)。光扩散体在LED矩阵的顶部,实现均衡的照明,图1、2(a)是在白光源下采集的图像(从图1可以看出,该装置包括壳体,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白光源用于采集白光图像,LED矩阵用于采集静脉图像(相当于光源,向上述手指照射光);红外矩阵光线穿过手指,通过红外敏感相机探测采集(相当于摄像装置,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检测器用于采集白光图像,白光的光线反射手指皮肤和表面信息比如轮廓和关节褶皱(相当于指纹检测部,检测上述手指的指纹)。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1)手指载置台上有开口部,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经由上述开口部摄像。
(2)遮光壁,配置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光源设置在被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的前方,且在上述壳体的表面或比上述表面更靠下方,上述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
(3)支承部,支承上述光源,能够将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手指的指尖的上方;结合部,将上述支承部结合在上述壳体上;通过上述支承部沿着上述手指的长轴方向移动,上述光源移动到上述指尖的上方。
(4)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集静脉图像、如何提高图像清晰度及小型化、如何减少个人认证装置的厚度、以及如何实现静脉图像放大率修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实现了对手指的照射和采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设置开口是一种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将光采集装置设置于开口部内,将红外光源设置于手指上方或侧上方,从而实现对手指图像的采集,也只是本领域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提高图像清晰度,可以采取在上述壳体的上述手指载置台与上述光源之间配置有对手指的指腹侧进行遮光的遮光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光源的放置位置与成像清晰度的要求、具体实施环境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光源的放置位置,例如设置在壳体的表面、比表面更靠上方等,从而使得光源的光的照射方向朝向比上述壳体的表面更靠上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个人认证装置所应用的环境来灵活地设置其结构,例如当其应用于手机等小型电子设备时,通常优先考虑可灵活调节光源的照射范围、个人认证装置的厚度等,则可以设计光源为可移动、可伸缩、或者可折叠放置的结构,当其应用于固定放置的取款机等较大型电子设备时,通常优先考虑用户使用的方便性,则可以设计光源为固定放置的结构,用户在使用时不需要移动光源就可以进行拍照。当设计光源为可移动、可伸缩、或者可折叠放置的结构时,采用支承部、结合部的方式来实施以减少个人认证装置的厚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椭圆和圆环型的指心(参见说明书第3列第36-55行,图3、4),在这种指心中,位于中心的脊线不成为完整的圆环或类似的形状,而是向后弯曲。由此,指心区域图案之中的一个180度的部分类似于半圆或半椭圆图案,而指心区域图案之中的剩余的180度的部分中的脊线几乎向一个方向延伸。因此,在这种图案中,正交的轨线仅在作为取指印时的图像平面的上半个平面的上述半圆区域中交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内容涉及如何确定指心的焦点,即两个法线方向上的两个轨线的交叉点。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在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利用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作为与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根据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进行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提高了认证的精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也未给出当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利用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修正包含静脉图像的放大率的相应的技术启示。
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地,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在所拍摄的图像中并没有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并且根据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进行静脉图案的放大率修正,进而能够提高认证的精度。
因此,权利要求6相当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7-13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4-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个人认证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个人认证装置,通过手指静脉进行认证(参见2.1-2.4,图1-6)。光扩散体在LED矩阵的顶部,实现均衡的照明,图1、2(a)是在白光源下采集的图像(从图1可以看出,该装置包括输入装置,具有载置上述手指的手指载置台,对载置于上述手指载置台上的上述手指进行摄影);白光源用于采集白光图像,LED矩阵用于采集静脉图像(相当于向上述手指照射光的光源);红外矩阵光线穿过手指,通过红外敏感相机探测采集(相当于对来自上述手指的透射光进行摄像的摄像元件);检测器用于采集白光图像,白光的光线反射手指皮肤和表面信息比如轮廓和关节褶皱。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1)开口部。
(2)上述图像处理部对于由上述摄像元件所摄像的上述图像,检测被外界光照射的部分,控制上述摄像元件的曝光时间以使检测到的被上述外界光照射的部分成为适当的亮度值,将在不同的曝光条件下得到的多个上述图像中具有适当的亮度值的部分,对应于曝光时间的缩短率而将亮度值放大变换并合成而重建上述手指的静脉图像。
(3)图像处理部,处理由上述摄像装置所摄像的包括手指前端区域的图像;在上述摄像装置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上述图像处理部使用从由上述指纹检测部检测到的包含在包括上述手指前端区域的一个图像中的指纹信息所推测的椭圆,作为与上述手指的指尖的形状相配合的曲线,并且进行放大修正以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集静脉图像、如何获得清晰的手指图像、以及如何实现静脉图像放大率修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实现了对手指的照射和采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设置开口是一种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椭圆和圆环型的指心(参见说明书第3列第36-55行,图3、4),在这种指心中,位于中心的脊线不成为完整的圆环或类似的形状,而是向后弯曲。由此,指心区域图案之中的一个180度的部分类似于半圆或半椭圆图案,而指心区域图案之中的剩余的180度的部分中的脊线几乎向一个方向延伸。因此,在这种图案中,正交的轨线仅在作为取指印时的图像平面的上半个平面的上述半圆区域中交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内容涉及如何确定指心的焦点,即两个法线方向上的两个轨线的交叉点。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涉及在合并图像之前,根据曝光时间的缩短了来调整得到的各分割图像的亮度值。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也未给出当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利用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修正包含静脉图像的放大率的相应的技术启示。
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地,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能够使得亮度分布图在整体上保持连续性,进而即使存在强度较强、在空间上有较大偏移的外界光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稳定的认证处理;以及,即使在所拍摄的图像中并没有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并且根据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进行静脉图案的放大率修正,进而能够提高认证的精度。
因此,权利要求14相当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
首先,尽管对比文件5公开了通过手指前端半圆区域或半椭圆区域的指纹的脊线形成的曲线族计算正交轨线的方式,间接地可以确定出手指的方向,但是,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的作用在于确定指心的焦点,即两个法线方向上的两个轨线的交叉点,对比文件5所公开内容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完全不同,也未给出当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根据指纹信息来推测椭圆,利用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修正包含静脉图像的放大率的相应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5中并没有涉及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更没有涉及使上述手指的前端侧的指尖区域的指纹的线信息与所推测的上述椭圆的长轴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为一定,从而进行上述手指的放大修正。因此,在对比文件5仅仅公开检测指纹脊线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利用指纹线间隔来进行放大修正。而根据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未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也能够使用指纹信息推测出椭圆,以该椭圆的长轴与指纹的线信息之间的交点的间隔一定作为条件进行放大修正,从而修正包含静脉的图像的放大率,从而能够获得即使在所拍摄的图像中并没有摄入手指轮廓的情况下,能够总是以相同的位置为基准施加修正,能够实现稳定的放大修正处理,能够进行对于手指的浮起适应性较强的认证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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