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沸溢保护的空气增湿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沸溢保护的空气增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944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44572
优先权日:2012-12-13
申请(专利)号:201310680556.5
申请日:2013-12-12
复审请求人: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瑞玲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赵士祯
国际分类号:A61G11/00,F24F6/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80556.5,名称为“具有沸溢保护的空气增湿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德尔格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US2004/0020487A1,公开日为:2004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80802U, 公告日为:1991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3:US2004/0215052A1,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和说明书第1-10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为病人产生湿润的呼吸空气的空气增湿器(90),具有:
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91)的煮水容器(92);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增湿器(90)具有孔板(93);其中所述孔板具有至少一个孔(97)并且设计为,布置在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其中所述孔板(93)布置在所述煮水容器(92)中,并且其中所述孔板(93)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在沸腾的水容积的水表面上形成的泡沫层能通过所述孔板(93)的孔(97),
其中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孔板的布置通过夹紧地固定在所述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所述孔板平放在所述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具有50mm2至120mm2的面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具有70mm2至90mm2的面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设计为圆形的并且具有8mm至12mm的直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设计为圆形的并且具有9.5mm至10.5mm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板设计为平行于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所述水表面来布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板设计为平行于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所述水表面来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板设计为漏斗形的。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板设计为漏斗形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还具有用于加热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加热部件(94)。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还具有用于加热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加热部件(94)。
12.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具有水箱(97)和/或所述煮水容器具有用于确定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标记。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具有水箱(97)和/或所述煮水容器具有用于确定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标记。
14. 一种保温箱,具有: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90);
带有用于容纳病人的病床面的病人空间;以及
用于将湿润的所述呼吸空气输送至所述病人空间的呼吸空气输送线路。
15. 一种呼吸系统,具有: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90);以及
所述用于将湿润的所述呼吸空气输送给病人的呼吸空气输送线路。
16.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90)的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设置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91)的煮水容器(92),
设置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93),以及
将所述孔板布置在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空气增湿器还包括孔板,其中所述孔板具有至少一个孔并且设计为,布置在确定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其孔板布置在煮水容器中,并且其中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在沸腾的水容积的水表面上形成泡沫层能通过孔板的孔,其中在煮水容器中的孔板的布置通过夹紧地固定在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孔板平放在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溢装置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的防溢装置的结构,也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沸腾的水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孔板上的孔后破裂,从而达到防止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效果。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防溢装置的布置方式,则是本领域常用的容器内结构的固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保温箱,独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呼吸系统,当权利要求14-15包含权利要求1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该恒温箱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空气增湿器。此时,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4、1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溢装置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4、1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空气增湿器中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中水表面上方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中的防溢装置的结构,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防溢装置设置在汤液上方以使得沸腾的汤液的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防溢装置上的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沸腾的水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孔板上的孔后破裂,从而达到防止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效果。至于防溢装置的布置方式则是本领域常用的容器内结构的固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4、15包含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参照权利要求2-13的评述,当权利要求14-15包含权利要求2-13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的方法,当权利要求16包含权利要求1时,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空气增湿器还包括孔板,其中所述孔板具有至少一个孔并且设计为,布置在确定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其孔板布置在煮水容器中,并且其中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在沸腾的水容积的水表面上形成泡沫层能通过孔板的孔,其中在煮水容器中的孔板的布置通过夹紧地固定在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孔板平放在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溢装置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的防溢装置的结构,也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沸腾的水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孔板上的孔后破裂,从而达到防止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效果。至于防溢装置的布置方式则是本领域常用的容器内结构的固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6包含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参照权利要求2-13的评述,当权利要求16包含权利要求2-13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德尔格制造股份两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是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用于为病人产生湿润的呼吸空气的流体从空气增湿器中排出的问题,属于“医用空气增湿器”领域,特别地设计了空气增湿器中的孔板以及其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也即“孔板通过夹紧地固定在所述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所述孔板平放在所述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由此可以灵活简便地将孔板放置在煮水容器内部的任意适合的高度上,提高了设计自由度。然而,对比文件4所针对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病人吸入呼吸气体加湿器系统中的水滴和泡沫,但是对比文4中并未公开挡板8如何固定在蒸发室7中,如附图1所示水蒸气所遵循的线路9经过由挡板8的外边缘和蒸发室内壁限定的环形间隙,因此挡板必须在蒸发室7中居中地布置并且不与蒸发室内壁接触;同时,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具有孔结构的汤液防溢装置,其属于“家用炊具”技术领域,针对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炊具中的汤汁在烹调时外溢。对比文件2所针对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属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4以及本申请并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防溢装置的具体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锅具内壁上设置支撑防溢装置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空气增湿器具有孔板,所述孔板具有至少一个孔并且设计为,布置在确定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所述孔板布置在煮水容器中,并且其中所述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在沸腾的水容积的水表面上形成泡沫层能通过孔板的孔;(2)煮水容器中的孔板的布置通过夹紧地固定在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孔板平放在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结构的防溢装置以及如何安装该防溢装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溢装置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液体沸溢和起沫外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空气增湿器中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7的水表面上方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中的防溢装置结构,也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挡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孔板设置在煮水容器的内部,并且为使孔板的安装和拆卸方便,通过在煮水容器内部上开设环形槽,将孔板夹紧地固定在该环形槽内,或者通过在煮水容器内壁上设置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以将孔板放置在上述凸部上,这些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容器固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 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保温箱,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呼吸系统,参见权利要求1-13有关空气增湿器的创造性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4-15其余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13有关空气增湿器的创造性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空气增湿器中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7的水表面上方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中的防溢装置结构,也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且布置在水表面的上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涉及:将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8、9中限定的特征“所述孔板设计为漏斗形的”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且增加了说明书中的内容“并且气泡在所述孔板上方冷却形成封闭的水层,该水层不再完全地流回到所述煮水容器(92)的下部”;删除了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8-9,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修改后的孔板限定为“漏斗形”,通过漏斗形的几何形状支持水层的流回,以使得快速调整在煮水容器中的在孔板上方的封闭水层的稳定的状态。然而,对比文件4的挡板8是弧形的,如果将其设置为漏斗形,则不能实现对比文件4的发明目的,即箭头9所示的气流路径;(2)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借助孔板,使得气泡在所述孔板上方冷却形成封闭的水层,该水层不再完全地流回到所述煮水容器的下部”,该特征使得气泡从煮水容器下部上升通过水层时,一方面被水层冷却液化,另一方面也被水层阻挡。因此,本申请通过在孔板上方形成封闭的水层可以减少或避免由气泡和泡沫造成的流体从空气增湿器中排出。然而,对比文件4给出的弧形挡板8不可能出现“水层不再完全地流回蒸发室的下部”的情况;对比文件2的汤液防溢装置则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尽量避免在防溢装置上表面出现封闭的水层。因为一旦出现封闭的水层,则会影响放置在该上表面上的食物的味道。而且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为了防溢,液面总是位于该防溢装置之下”。因此,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上述特征。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为病人产生湿润的呼吸空气的空气增湿器(90),具有:
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91)的煮水容器(92);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增湿器(90)具有孔板(93);所述孔板设计为漏斗形的,其中所述孔板具有至少一个孔(97)并且设计为,布置在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其中所述孔板(93)布置在所述煮水容器(92)中,并且其中所述孔板(93)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在沸腾的水容积的水表面上形成的泡沫层能通过所述孔板(93)的孔(97)并且气泡在所述孔板上方冷却形成封闭的水层,该水层不再完全地流回到所述煮水容器(92)的下部,
其中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孔板的布置通过夹紧地固定在所述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所述孔板平放在所述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具有50mm2至120mm2的面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具有70mm2至90mm2的面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设计为圆形的并且具有8mm至12mm的直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设计为圆形的并且具有9.5mm至10.5mm的直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板设计为平行于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所述水表面来布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孔板设计为平行于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所述水表面来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还具有用于加热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加热部件(94)。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还具有用于加热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加热部件(94)。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具有水箱(97)和/或所述煮水容器具有用于确定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标记。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气增湿器,其中所述空气增湿器具有水箱(97)和/或所述煮水容器具有用于确定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标记。
12. 一种保温箱,具有: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90);
带有用于容纳病人的病床面的病人空间;以及
用于将湿润的所述呼吸空气输送至所述病人空间的呼吸空气输送线路。
13. 一种呼吸系统,具有: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90);以及
所述用于将湿润的所述呼吸空气输送给病人的呼吸空气输送线路。
14.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90)的方法,具有以下步骤:
设置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91)的煮水容器(92),
设置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93),以及
将所述孔板布置在在所述煮水容器中的所述确定的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2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以及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为病人产生湿润的呼吸空气的空气增湿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病人的呼吸气体增湿器(即用于为病人产生湿润的呼吸空气的空气增湿器),其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20段,附图1):该增湿器具有蒸发室7,其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相当于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的煮水容器),通过加热器6加热蒸发室7中的水,使得水被加热至沸腾并向上蒸发,然后被挡板8阻挡以防止水滴和泡沫进入吸气管路10中,水蒸气沿着线路9进入吸气管路10中,与空气混合后形成湿润的呼吸空气以提供给病人。可见,挡板8的作用是防止由于蒸发室中水沸溢而导致水滴或泡沫进入吸气管道中,其实质是一种防溢装置,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孔板。进一步,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挡板8布置在蒸发室7中,并且设置在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可见,挡板8在增湿器中的位置也与本申请的孔板的设置位置相同。
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空气增湿器具有孔板,所述孔板为漏斗形的,所述孔板具有至少一个孔并且设计为,布置在确定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所述孔板布置在煮水容器中,并且其中所述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在沸腾的水容积的水表面上形成泡沫层能通过孔板的孔,并且气泡在所述孔板上方冷却形成封闭的水层,该水层不再完全地流回到所述煮水容器(92)的下部;(2)煮水容器中的孔板的布置通过夹紧地固定在煮水容器内壁的环形槽内、或将孔板平放在煮水容器内壁的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上来实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外一种结构的防溢装置以及如何安装该防溢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汤液防溢装置,其与本申请属于相近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3段,附图1-2):该防溢装置为圆型薄壁结构,板面上有许多小孔(相当于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安置在钢精锅、高压锅(5)或中药罐(10)的上沿部分,防溢装置的上沿2放置在锅体5的上边缘上;使用时煮沸的汤液气泡上涌,当气泡通过防溢装置时气泡破裂,气体通过小孔不断释放,而液面始终处于防溢装置之下,从而达到防止汤液溢出的目的。而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该防溢装置布置在相当于煮水容器的钢精锅或高压锅(5)中,位于汤液表面的上方。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汤液在被煮沸的过程中,在其表面必然会产生由大量气泡形成的泡沫层,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防溢装置上的孔可以使得在汤液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液体沸溢和起沫外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空气增湿器中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7的水表面上方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中的防溢装置结构,也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进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防溢装置设置在汤液上方以使得沸腾的汤液的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防溢装置上的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孔板安装在水位之上,以使得沸腾的水表面形成的泡沫层通过孔板上的孔。进一步,随着水不断地被加热沸腾,气泡会逐渐升高,那么从小孔通过的气泡在孔板的上部经冷却则会形成封闭的水层,如果持续保持水的沸腾状态,由于孔板下方的压力增大,该封闭的水层就不再完全的流回孔板下部,那么就可以使得继续上升的气泡在该水层破裂,以实现防溢的技术效果,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熟知的防溢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漏斗能够引导液体回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将孔板设置为漏斗形以将在孔板上形成的水层引导流回到煮水容器的下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和做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由于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附图1)挡板8安装在蒸发室7(即煮水容器)内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孔板设置在煮水容器的内部,并且为使孔板的安装和拆卸方便,通过在煮水容器内部上开设环形槽,将孔板夹紧地固定在该环形槽内,或者通过在煮水容器内壁上设置一个圆形的凸部或多个凸部以将孔板放置在上述凸部上,这些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容器固定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气泡和泡沫的尺寸、沸腾的水容积、水的污染程度、煮水容器的容积、空气增湿器中的压力及温度等因素的变化来确定合理的孔的面积,进而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将孔的面积选择为50mm2至120mm2,并且优选为70mm2至90mm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板面上具有许多小孔的防溢装置的基础上,选择孔的形状为圆形,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孔的直径大小进行调节,进而将其设置为8mm至12mm,优选为9.5mm至10.5mm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1):防溢装置的上沿(2)坐落在钢精锅或高压锅锅体(5)的上沿,如附图1所示, 由于钢精锅或高压锅锅体的上沿是处于同一水平面上的,故坐落在其上沿的防溢装置是平行于具有确定的容积的锅内的水表面来布置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中将孔板也设计成平行于确定的水容积的水表面来布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段):通过加热器6(即增湿器还具有用于加热在煮水容器中的确定的水容积的加热部件)加热蒸发室7(即煮水容器)中的水至沸腾并蒸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17段,附图1):空气增湿器具有水箱1。为了确定煮水容器中水的容积大小和变化量,在煮水容器上设置用于确定水容积的标记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保温箱,参见权利要求1-11有关空气增湿器的创造性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氧气浓度测量功能的恒温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段,权利要求16,附图1):用于安置病人的病床1位于恒温箱罩2内,通过恒温箱罩2(相当于带有用于容纳病人的病床面的病人空间)与周围空气完全隔离(参见说明书第17段);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恒温箱内部通过新鲜气流3形成了一条呼吸空气输送路线,在新鲜气流中设置一个加湿器,使其通过加湿器后再进入恒温箱,从而为恒温箱引入湿润的空气(新鲜气流相当于用于将湿润的所述呼吸空气输送至所述病人空间的呼吸空气输送线路)。因此,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包含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呼吸系统,参见权利要求1-11有关空气增湿器的创造性的评述。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氧气浓度测量功能的恒温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新鲜气流的路线3(即呼吸空气输送线路)中设置一个加湿器,使其通过加湿器后再进入恒温箱罩(即病人空间)中,从而为恒温箱引入湿润的呼吸空气(相当于用于将湿润的所述呼吸空气输送至所述病人空间的呼吸空气输送线路)(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6,附图1)。通过新鲜气流3在恒温箱内部空间中形成一个具有一定温度、湿度及氧气浓度的小的气候环境(相当于呼吸系统)(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7段)。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包含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空气增湿器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11有关空气增湿器的创造性的评述。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空气增湿器的结构可以确定,该空气增湿器设置有用于容纳确定的水容积的蒸发室7,设置有挡板8,而且由附图1可知该挡板8布置在所述蒸发室7的水容积的水表面的上方。此外,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溢装置的板面上有许多小孔,并且位于汤液表面的上方,当气泡通过防溢装置时气泡破裂,液面始终处于防溢装置之下(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3段,附图1-2),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液体沸溢和起沫外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空气增湿器中水的沸溢和起沫外溢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布置在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7的水表面上方的挡板8设计成类似于对比文件2中的防溢装置结构,也即将其设计成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且布置在水表面的上方。因此,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包含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在煮水器的水位之上设置具有至少一个孔的孔板,通过使用该孔板,使得沸腾的水表面上形成的泡沫层可以通过孔板的孔,进而防止或者减少沸溢的水造成的液体进入病人的呼吸空间。对比文件4公开的挡板8用于阻挡蒸发室内的水滴和泡沫进入吸气管路中,其实质上也是一种防溢装置,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孔板”,只是该挡板与本申请的孔板在结构上具有区别。此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许多小孔的防溢装置以实现防溢,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带有小孔的防溢装置代替对比文件4的挡板8来阻挡蒸发室内的水滴和泡沫进入吸气管路中,这与本申请所要的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尽管对比文件4的挡板和对比文件2的防溢装置均不是漏斗形,但漏斗能够引导液体回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申请的孔板结构也并非只有漏斗形,还可以是说明书附图3所示的平的非漏斗形结构,可见漏斗形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一种常规选择。如果在对比文件4中设置漏斗形的孔板,蒸汽室内的水蒸气可以从孔中流进吸气管路,与空气混合后形成湿润的呼吸空气以提供给病人,这样就不需要按照箭头9所示的气流路径来工作了,同样可以实现对比文件4的发明目的,不存在技术障碍。
(2)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知,具有许多小孔的防溢装置设置在汤液上部,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汤液在被煮沸的过程中,在其表面必然会产生由大量气泡形成的泡沫层,由于防溢装置具有小孔,那么该泡沫层一般会通过该些小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防溢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4的蒸发室内,此时蒸发室内的沸腾水表面产生的泡沫层也会通过防溢装置的小孔。进一步,随着水不断地被加热沸腾,气泡会逐渐升高,那么从小孔通过的气泡在孔板的上部经冷却则会形成封闭的水层。此时,至于形成的封闭水层是否完全回到蒸发室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一种选择,如果不希望其完全流回,则可以通过提高加热器的加热功率以使得防溢装置的下方保持持续的沸腾状态,由于防溢装置下方的压力增大,该水层就不再完全的流回下部,那么就可以使得继续上升的气泡在该水层破裂,以实现防溢的技术效果,这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熟知的防溢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如果在对比文件2的防溢装置的上方设置专门用于放置食物的笼屉等结构,则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即便在防溢装置的上表面出现封闭的水层也不会影响食物的味道。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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