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65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89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9940.X
申请日:2015-04-07
复审请求人: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磊
合议组组长:邱俊杰
参审员:常梦媛
国际分类号:F23Q2/16,F23Q2/28,F23Q2/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此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根据现有证据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9940.X,名称为“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4月7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15947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对比文件2(CN104132368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5日)、对比文件3(CN20306856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17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5年6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火机由燃气箱组件、汽化炉组件、翘板、压电电子、操控按手、防火风罩构成;所述的压电电子倒过来安装,本体定件朝上,插入到操控按手的内腔,动件朝下,放置在燃气箱的压电电子容腔里,在点火瞬间,使压电电子的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防火风罩,另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翘板,防火风罩与翘板都成了压电电子高压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所述的倒L型的防火风罩的顶面设有直径约为7mm的圆孔出火口,侧面设有一对凸块倒钩与一对导轨,一对凸块倒钩与燃气箱一对开孔相扣接,一对导轨则与设有对应一对导槽的操控按手相活动配接,导槽沿着导轨的相对移动构成了打火机在使用中各个零部件的运动轨迹;所述的汽化炉组件采用一体化设计,下端的进气口插在燃气箱的出气阀的阀针上,上端出气口则活配地设置在防火风罩顶部的园孔出火口里;
所述的压电电子的定件过盈配合插入操控按手的内腔,使压电电子、操控按手联为一体;所述的倒L型的防火风罩的侧面与操控按手的相对应位置分别设有可卡接在一起的卡扣机构,使操控按手导槽既能沿着防火风罩的轨道在规定的范围内做轨迹运动,又能使防火风罩与操控按手两者卡接为一体;所述的翘板接近压电电子端与压电电子的对应位置上分别设有相对应的卡接机构,既不会妨碍翘板在规定范围内的做轨迹运动,又能使两者卡接为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汽化炉组件为防风型的火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汽化炉组件为直冲型的火苗。
4.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火风罩由ABS塑料注塑成型并表面电镀成为导电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里面包含橡皮塞、橡皮塞固定盖、微孔银片、两孔气化筒体、绝缘高温陶瓷、尖针盖、内金属环、色片、外部钢帽,并集成为一个整体”和“点火按钮、所述防火风罩、所述翘板、所述压电电子通过相互之间的卡扣机构相接连,整体成为一个机芯模块,把此机芯模块装入打火机的燃气箱上,最后再把汽化炉组件从防火风罩的顶部圆孔装入”。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中均未公开在“下端的进气口”间插入“里面包含橡皮塞、橡皮塞固定盖、微孔银片、两孔气化筒体、绝缘高温陶瓷、尖针盖、内金属环、色片、外部钢帽,并集成为一个整体”,驳回决定将其没有得出的且无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手册、教科书、字典、词典证据支撑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论牵强;对比文件1-3均无“设置气化炉一体设置”的技术需求、“上端出气口则活配地设置在防火风罩顶部的圆孔出火口里”的技术需求和“设置使压电电子的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防火风罩,防火风罩是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的技术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评述创造性具有事后诸葛亮之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火机由燃气箱组件、汽化炉组件、翘板、压电电子、操控按手、防火风罩构成;所述的压电电子倒过来安装,本体定件朝上,插入到操控按手的内腔,动件朝下,放置在燃气箱的压电电子容腔里,在点火瞬间,使压电电子的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防火风罩,另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翘板,防火风罩与翘板都成了压电电子高压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所述的倒L型的防火风罩的顶面设有直径约为7mm的圆孔出火口,侧面设有一对凸块倒钩与一对导轨,一对凸块倒钩与燃气箱一对开孔相扣接,一对导轨则与设有对应一对导槽的操控按手相活动配接,导槽沿着导轨的相对移动构成了打火机在使用中各个零部件的运动轨迹;所述的汽化炉组件采用一体化设计,里面包含橡皮塞、橡皮塞固定盖、微孔银片、两孔气化筒体、绝缘高温陶瓷、尖针盖、内金属环、色片、外部钢帽,并集成为一个整体,下端的进气口插在燃气箱的出气阀的阀针上,上端出气口则活配地设置在防火风罩顶部的园孔出火口里;
所述的压电电子的定件过盈配合插入操控按手的内腔,使压电电子、操控按手联为一体;所述的倒L型的防火风罩的侧面与操控按手的相对应位置分别设有可卡接在一起的卡扣机构,使操控按手导槽既能沿着防火风罩的轨道在规定的范围内做轨迹运动,又能使防火风罩与操控按手两者卡接为一体;所述的翘板接近压电电子端与压电电子的对应位置上分别设有相对应的卡接机构,既不会妨碍翘板在规定范围内的做轨迹运动,又能使两者卡接为一体;
点火按钮、所述防火风罩、所述翘板、所述压电电子通过相互之间的卡扣机构相接连,整体成为一个机芯模块,把此机芯模块装入打火机的燃气箱上,最后再把汽化炉组件从防火风罩的顶部圆孔装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汽化炉组件为防风型的火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汽化炉组件为直冲型的火苗。
4.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任意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火风罩由ABS塑料注塑成型并表面电镀成为导电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易安装的防风打火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防风罩固定在气化炉上端。气化炉下方安装有与液化气储存室连通液化气抽取部件及相应的海绵针,液化气抽取部件顶部通过喷嘴与气化炉下端进气口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气化炉组件及相应的防火风罩,而为了给气化炉供气,设置气化炉一体设置,下端的进气口插在燃气箱的出气阀的阀针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上端出气口活配地设置在防火风罩顶部的圆孔出火口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打火机出火口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点火瞬间,位于压电体6外凸部62内的导电柱63接触金属跷板4(相当于另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翘板);一极通过铜砧5、导电片52而靠近出气针3的嘴部,另一极通过导电柱63、金属跷板4而传导至出气针3的嘴部,两级之间立即产生电火花而点燃从出气针3嘴部放出的燃气,实现点火(公开了翘板成了压电电子高压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而为了点燃打火机,形成打火机的放电回路,设置防火风罩取代铜砧5、导电片52作为点火回路的一极,使压电电子的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防火风罩,防火风罩是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其次,《气化炉的结构与工作原理》(中国农机研究院主编,农业机械设计手册,2007)公开了:图20-5-16,ND-400型残余物汽化炉简图,包括风嘴,气化室5(相当于气化筒体),喉口6,进风口7,支架8,水槽12,滤清器13,其气化炉一体设置。其给出了一个气化炉一体成型的结构,而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设置气化炉的具体的结构,例如设置汽化炉组件采用一体化设计,里面包含橡皮塞、橡皮塞固定盖、微孔银片、两孔气化筒体、绝缘高温陶瓷、尖针盖、内金属环、色片、外部钢帽,并集成为一个整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不足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4]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8、摘要附图,2015年6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此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根据现有证据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易于装配的打火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第3页倒数第1行及附图1-3):其为一种气体前混合型的电子打火机,包括燃气室2(相当于燃气箱)、金属跷板4(相当于翘板)、点火装置(相当于压电电子),点火装置包括铜砧、压电体、压电帽、揿手(相当于操控按手),燃气室2的上部一侧安装有压电体6,燃气室2下部设有气腔,揿手呈上下活动式安装在压电体6上端,出气针3(相当于阀针)下端安装有与气腔连通的出气装置,金属跷板4两端分别与压电体6和出气针3连接;点火装置包括铜砧、压电体、压电帽,压电体6内依次设置有击头、承击钉、压电陶瓷、压电帽与击头之间设置有压力弹簧,压电体内侧壁与击头之间设置有导电金属材质的复位弹簧,点火装置倒置于外壳内,即作为其中一个电极的铜砧位于顶部并与揿手连接,压电帽位于底部(相当于压电电子由动件与本体定件组成,且压电电子倒过来安装,本体定件朝上,使动件朝下),在点火瞬间,位于压电体6外凸部62内的导电柱63接触金属跷板4(相当于另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翘板);一极通过铜砧5、导电片52而靠近出气针3的嘴部,另一极通过导电柱63、金属跷板4而传导至出气针3的嘴部,两极之间立即产生电火花而点燃从出气针3嘴部放出的燃气,实现点火(公开了翘板成了压电电子高压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易安装的防风打火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 -[0025]段及附图1-4):防风罩固定在气化炉上端,气化炉下方安装有与液化气储存室连通液化气抽取部件及相应的海绵针,液化气抽取部件顶部通过喷嘴与气化炉下端进气口连接。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直打式打火机的装配方式及相应的机械联动方式,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1]段及附图4-5):金属骨架10内侧设有一对直线运动导轨16,点火按钮30上对应的设有一对直线运动导槽36,导槽36套设在导轨16上构成此模块的运动系统,导槽36宽度略大于与导轨16宽度,它们动态相卡接。也可以把导槽设在金属骨架10上,相对应的把导轨设在点火按钮30上;既可以把导槽导轨设在金属骨架的内侧,也可以把它设在金属骨架的外侧构成运动系统。金属骨架的两外侧设有一对外凸的楔块15,楔块可以设置成上大下小,顶部形成一个类平台;打火机燃气气箱设有相对应的一对开口51,它与楔块15构成卡接机构,在把点火模块装入打火机燃气气箱(可兼做打火机外壳)的容腔时,就能容易装入,而装入后形成倒扣机构。由于采用模块式的结构,可先对点火模块进行独立组装,组合后它成为一个打火机的独立部件,燃气气箱中预留点火模块的容腔,这样在打火机整机的装配时,可将组装好的点火模块移进点火模块的容腔内,装配效率和整机质量都大大提高。
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使压电电子的一极接近由导电材料制成的防火风罩,防火风罩是放电回路的组成部分,气化炉组件采用一体化设计,里面包含橡皮塞、橡皮塞固定盖、微孔银片、两孔气化筒体、绝缘高温陶瓷、尖针盖、内金属环、色片、外部钢帽,并集成为一个整体,下端的进气口插在燃气箱的出气阀的阀针上,上端出气口则活配地设置在防火风罩顶部的圆孔出火口里,倒L型的防火风罩的顶面设有直径约为7mm的圆孔出火口,压电电子的本体定件插入到操控按手的内腔,动件放置在燃气箱的压电电子容腔里;压电电子的定件过盈配合插入操控按手的内腔,使压电电子、操控按手联为一体;倒L型的防火风罩的侧面与操控按手的相对应位置分别设有可卡接在一起的卡扣机构,使操控按手导槽既能沿着防火风罩的轨道在规定的范围内做轨迹运动,又能使防火风罩与操控按手两者卡接为一体;翘板接近压电电子端与压电电子的对应位置上分别设有相对应的卡接机构,既不会妨碍翘板在规定范围内的做轨迹运动,又能使两者卡接为一体,点火按钮、所述防火风罩、所述翘板、所述压电电子通过相互之间的卡扣机构相接连,整体成为一个机芯模块,把此机芯模块装入打火机的燃气箱上,最后再把汽化炉组件从防火风罩的顶部圆孔装入。
上述技术特征中的“气化炉组件采用一体化设计,里面包含橡皮塞、橡皮塞固定盖、微孔银片、两孔气化筒体、绝缘高温陶瓷、尖针盖、内金属环、色片、外部钢帽”,在使用时,“燃料气体从阀针的内孔里释放出来,燃料气体在饱和气压的作用下,经过微孔银片的微孔节流,燃料气体形成了高速射流,高速射流通过两孔气化筒体时,在两孔处产生负压,负压吸进外部的空气,跟燃气进行混合,产生极易爆炸的燃料与空气混合气体,经过压电电子所产生的高压电火花的诱导,引起混合气的爆炸、燃烧。由于压电电子的高压电火花遵循最短路径放电的原则,所以左边的直冲汽化炉一般由小通孔对直冲的尖针盖的顶部进行放电,而右边的防风汽化炉一般由内金属环的下沿对防风的尖针盖的顶部进行放电”,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上述各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具体设置的气化炉组件,然而没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表明采用微孔银片用于节流并形成高速射流、使用内金属环对尖针盖放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原审查部门也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公知常识性举证或充分地说理,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而也无法评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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