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乡村景区内无水公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乡村景区内无水公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848
决定日:2019-06-11
委内编号:1F2602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5647.X
申请日:2016-02-03
复审请求人:淄博正邦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锋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A47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篇对比文件对该区别特征又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5647.X,名称为“一种乡村景区内无水公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淄博正邦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60767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03782001U,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1-10和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乡村景区内无水公厕,包括粪便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罩,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设置地板,地板将所述的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地板的上方设置大便器、下方设置粪便池,大便器与粪便池相连通;大便器的一侧设置小便器,小便器上连通集尿管;所述小便器与大便器自前至后依次纵向排列分布;所述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粪便池的下方或一侧设置集尿池,集尿池能与粪便池连通;集尿池上连通集液管,所述集液管和集尿管相连通;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加工装置,所述的粪便加工装置包括粪便挤出器和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所述操控装置中设置摇把和带轮皮带,绞龙上套装第一带轮,摇把上连接第二带轮,第一带轮和第二带轮通过皮带链接;或者,所述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绞龙或者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或者粪便池上;或者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用于乡村景区内,还包括外罩,小便器设置在大便器的一侧,集尿池设置在粪便池的下方,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粪便池上连接干粪池;2)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操控装置中设置摇把和带轮皮带,绞龙上套装第一带轮,摇把上连接第二带轮,第一带轮和第二带轮通过皮带连接;或者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绞龙或者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或者粪便池上;或者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粪便加工装置包括粪便挤出器和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计部件位置;2)如何处理粪便。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厕所粪便免水处理装置,其采用螺旋搅拌机构和操控装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淄博正邦知识产权企划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旱厕内即可自助地对粪便处理,使粪尿分离后对粪便加工成颗粒状而便于回收。在缺少地下污水管道处理系统的广大农村,采用本发明能解决旱厕内的粪便回收处理问题,这是一个综合的处理方案。2)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审查员认为是常规设计和惯常技术手段,但未提供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提供一种粪尿可分离分别回收的环保公厕”,因此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两者在技术方案上也类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螺旋输送装置17将所有粪便旋进便槽18内,以便于粪便全部回收,都是采用独立的粪、尿孔,通过螺旋输送装置转动实现粪便挤压式输送,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旋搅拌结构及其驱动机构,对于“将粪便加工成颗粒状”,设置切刀、干粪池等机构,从而将粪便切割成颗粒状,方便回收,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加工装置,所述的粪便加工装置包括粪便挤出器和切刀”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具体为:粪便加工装置包含的切刀并不是设置在粪便池内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主要涉及:将“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加工装置,所述的粪便加工装置包括粪便挤出器和切刀,切刀位于粪便挤出器的端部或一侧,切刀能转动或移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转轴上安装切刀,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修改为“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挤出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一端伸出粪便池,绞龙伸出粪便池的那一端安装切刀,切刀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切刀能转动,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包括四个技术方案(技术方案A,技术方案B1,技术方案一,技术方案二),操控装置有所不同。四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均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包括外罩围成的空间,集尿池设置在粪便池的下方,绞龙的一端伸出粪便池,绞龙伸出粪便池的那一端安装切刀,切刀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切刀能转动,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操控装置设置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操控装置中设置摇把和带轮皮带,绞龙上套装第一带轮,摇把上连接第二带轮,第一带轮和第二带轮通过皮带链接。技术方案B1与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粪便池上。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粪便池上。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方案A,技术方案B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技术方案B1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认为:本发明中在厕所内直接对粪便进行切割加工成颗粒状,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驳回决定认为该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是事后诸葛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操控装置中设置摇把和带轮皮带,绞龙上套装第一带轮,摇把上连接第二带轮,第一带轮和第二带轮通过皮带链接,或者”删除,将“单向转动体带动绞龙或者粪便池转动”修改为“单向转动体带动粪便池转动”,将“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或者粪便池上”修改为“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粪便池上”。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乡村景区内无水公厕,包括粪便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罩,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设置地板,地板将所述的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地板的上方设置大便器、下方设置粪便池,大便器与粪便池相连通;大便器的一侧设置小便器,小便器上连通集尿管;所述小便器与大便器自前至后依次纵向排列分布;所述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粪便池的下方或一侧设置集尿池,集尿池能与粪便池连通;集尿池上连通集液管,所述集液管和集尿管相连通;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挤出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一端伸出粪便池,绞龙伸出粪便池的那一端安装切刀,切刀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切刀能转动,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所述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粪便池上;或者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
复审请求人主张:复审通知书中归纳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技术方案二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分别于2019年01月29日和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0,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另一篇对比文件对该区别特征又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意见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农厕环保且便于收集的装置,包括并列的两个技术方案,各技术方案中相同的部分为:“一种乡村景区内无水公厕,包括粪便池,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罩,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设置地板,地板将所述的空间分隔为上下两部分;在地板的上方设置大便器、下方设置粪便池,大便器与粪便池相连通;大便器的一侧设置小便器,小便器上连通集尿管;所述小便器与大便器自前至后依次纵向排列分布;所述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粪便池的下方或一侧设置集尿池,集尿池能与粪便池连通;集尿池上连通集液管,所述集液管和集尿管相连通;粪便池上还连接干粪池,在粪便池内设置粪便挤出器,粪便挤出器为绞龙,绞龙的一端伸出粪便池,绞龙伸出粪便池的那一端安装切刀,切刀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切刀能转动,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设置操控装置,所述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
权利要求1两个技术方案的操控装置不同:
技术方案一包括特征:所述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粪便池上。
技术方案二包括特征: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异味粪尿分离的环保公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在基面2上设置若干大便隔间3和小便器5,大便隔间 3设置大便器4,大便器4的底面与基面2处于同一水平面上,在基面2下设置大便池8、尿液池6、排味管7,基面2下还设置动力室1。大便池8上部还设置与尿液池6相通的回尿槽16,接收大便时的尿液,其通过尿液通道15把回尿槽16的尿液输送到尿液池6,以便把大便时排出的小便与大便分离(参见说明书第26,27段,附图1)。大便池8底部设置螺旋输送装置17,可将大便池8内所有的粪便旋进便槽18内,以便于粪便全部回收;基面2下设置的动力室1内安装有连接螺旋输送装置17的电机10、减速机11(参见说明书第29段)。排气管14一端固定在大便池8壁上部,另一端穿过该壁,配合排便管13、排尿管12使用,便于把大便、尿液抽到容器罐(说明书第28段)。大便器4设置在大便池8的上方,包括在前部底面上穿透的小便孔408、中部底面上穿透的大便孔406、小便孔408和大便孔406之间底面上的斜板407、后部的风机403、吸风道402、排风道405;斜板407两侧紧贴大便器4侧壁,可把斜板407上的液体流入回尿槽16进而通过尿液通道15进入尿液池6,而不会进入大便池8(参见说明书第32段,附图2)。在大便池8、尿液池6的同侧设置排便管13、排尿管12(参见说明书第30段)。小便器5设置在尿液池6的上方,前部设有小便液孔506,小便通道507(说明书第33段)。基面2下设置的动力室1内安装有连接螺旋输送装置17的电机10、减速机11(说明书第29段)。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用水粪尿分离的环保公厕,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水公厕,显然其可用于乡村景区,对比文件1的基面2相当于本申请的地板,将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对比文件1基面2的上方设置大便器4和小便器5,基面2下方设置大便池8,尿液池6,故对比文件1的大便器4相当于本申请的大便器,对比文件1的小便器5相当于本申请的小便器。对比文件1的大便池8相当于本申请的粪便池,对比文件1的大便器5与基面2下方的大便池8连通,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便器与粪便池相连通”。对比文件1附图1示出多个大便器4成排与多个小便器5成排在对侧设置,小便器5通过小便通道507连通尿液池6,对比文件1的小便通道507相当于本申请的集尿管,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便器的一侧设置小便器,小便器上连通集尿管,小便器与大便器自前至后依次纵向排列分布”。对比文件1的尿液池6与大便池8通过尿液通道15连通,尿液池6位于大便池8一侧,尿液池6上设置有排尿管12,排尿管12和小便通道507均连通至尿液池,因而排尿管12和小便通道507相连通,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粪便池的一侧设置集尿池,集尿池能与粪便池连通,集尿池上连通集液管,集液管和集尿管相连通”。对比文件1大便池8底部的便槽18,收集已分离尿液后的干粪,故对比文件1的便槽18相当于本申请的与粪便池连接的干粪池。对比文件1的螺旋输送装置将大便池8内所有粪便旋进便槽18内,故对比文件1的螺旋输送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粪便挤出器-绞龙。对比文件1的电机和减速机驱动螺旋输送机动作,因此对比文件1的电机和减速机相当于本申请的操控装置,能驱动粪便加工装置动作。
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外罩围成的空间,集尿池设置在粪便池的下方,绞龙的一端伸出粪便池,绞龙伸出粪便池的那一端安装切刀,切刀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切刀能转动,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操控装置设置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2)操控装置包括导向槽,导向槽中安装有竖向放置的齿条,齿条的顶端安装脚踏板、底端连接弹性体,弹性体的另一端固定在导向槽的底壁上,齿条上配装有单向转动体,单向转动体带动粪便池转动;单向转动体安装在粪便池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尿液甩出分离,如何采用无动力的简化结构实现尿便分离、干粪的收集、排出、切割。
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包括外罩围成的空间,集尿池设置在粪便池的下方,绞龙的一端伸出粪便池,绞龙伸出粪便池的那一端安装切刀,切刀安装在绞龙的转轴上,切刀能转动,切刀位于干粪池的上方,操控装置设置在外罩围成的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小便器的下口上设有过滤网。2)绞龙的转轴上安装第一转动体,粪便池上安装第二转动体,第一转动体和第二转动体上安装离合装置,离合装置连接单向转动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一种方式实现尿便分离,如何采用无动力的简化结构实现尿便分离、干粪的收集、排出、切割。
显然,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同,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公厕内将马桶和粪便池设置在一外罩内,集尿池设置在粪便池的下方,粪便加工装置的操控装置设置在外罩空间内或外罩壳体上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小便器出口设置过滤网滤除杂物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旋转的粪便加工装置,而旋转供给装置如绞龙一端伸出便池,且绞龙上安装切刀,绞龙旋转带动切刀旋转以对旋出的粪便/物料进行切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该常规技术手段对粪便进行处理。
针对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厕所粪便免水处理装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10段,附图1),如图1所示,马桶1和调理剂仓2连接,螺旋搅拌机构的搅拌轴9活动置于发酵室6上左中部,高压高温风机17设置在发酵室6左端下部,螺旋搅拌机构设置在发酵室6内,螺旋搅拌机构的搅拌轴9活动置于发酵室6两端的轴套10内,搅拌桨叶14等距设置在搅拌轴9上,大齿轮11固定设置在搅拌轴9右端,且通过小齿轮12和摇柄13互动连接。发酵室6右下底部设置排料口15。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旋轴旋转的排便装置,其采用手动摇柄驱动,其并未公开踏板,导向槽,齿条,单向转动体构成的螺旋排便驱动结构。首先,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一的旋转装置不同,对比文件2便池内的螺旋轴旋转且未考虑尿便分离,技术方案一则是便池旋转将尿液甩出;其次,对比文件2与技术方案一的驱动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由手动摇柄驱动,技术方案一由踏板,导向槽,齿条,单向转动体构成的驱动装置驱动便池转动可防止倒转。现有技术中旋转排便装置通常是便池内转轴旋转,目前尚无证据和充分理由可以证明采用踏板、导向槽、单向转动体组成的驱动装置驱动外部便池旋转以将尿液甩出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技术方案一采用便池转动的方式可甩出尿液,且配合踏板与单向转动体构成的驱动装置可以节能方式有效实现便尿分离并防止螺旋转动装置倒转。
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分离尿便的装置,也未给出更优地解决尿便分离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技术方案一的部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螺旋轴旋转排便装置,其采用手动摇柄驱动。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踏板,导向槽,齿条,单向转动体构成的螺旋排便驱动结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其通过手摇柄驱动便池内转轴转动,未给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设置离合装置驱动两个不同的齿轮之一实现绞龙旋转或便池旋转,便池旋转产生离心力将尿液甩出分离,绞龙旋转进一步挤干粪便并推送到挤出孔,同时绞龙带动的切刀实现对挤出粪便的切割。对比文件1则主要通过旋转排便装置和螺旋输送机的设置解决马桶的排便及收集问题,虽然设置了类似绞龙的螺旋输送机作为旋转动力装置,但螺旋输送机仅实现了向集中排便管道输送粪便,而排便管中混杂有尿液并未对尿液进行分离收集,并不能实现对尿便的分离。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的分离尿便的装置,也未给出解决尿便分离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尚无证据和充分理由可以证明在粪便回收领域,采用离合装置控制两个齿轮带动便池或绞龙之一转动以实现尿便分离以及挤干回收、切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对本申请2018年05月29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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